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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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保险现状及建议

农业机械保险现状及建议

农业机械保险现状及建议摘要:本文针对农业机械保险现状及建议,将从农业机械保险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加强农业机械保险的具体策略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此次研究选用的是文献研究法,通过查找相关的文献,为文章的分析提供理论基础。

通过文章的分析得知,农业机械保险目前存在着投保无门以及乱象丛生的情况,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促进农业机械保险的发展提供参考性意义。

关键词:农业保险;机械保险;保险现状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进程的重要标志是发展农业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的高低决定于农业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的快慢。

自2004年1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立了农业机械化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扶持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措施,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依法促进的时代。

进入“十一五”以后,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法规,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岀台了新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化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政策法规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健全,农业机械化从初级阶段进入到了中级阶段,中央财政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从最初2004年的7000万元增加到2012年的215亿元,2013年217.5亿,2014年170亿元,各级地方政府也配套进行了补贴,在这些支农惠农政策的拉动下,农民购买农机具的积极性不断高涨,农业机械装备结构不断优化,各类农业机械保有量迅速增加,农业机械化水平总体迈上了新的台阶。

然而,伴随而来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也随之上升,广大农机户主要是以农业机械的经营收入为生,一旦农业机械发生了事故,他们不仅没有利润,而且还有可能是债台高筑甚至危及生命,使很多原本富裕的农机户再次回到贫穷状态,“十年致富奔小康,一场事故全泡汤”这是农民对使用农机具发生事故的真实写照。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9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9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9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将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工作。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监局要站在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加强领导,根据我国民族分XXX特点,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言交强险条款的使用。

相关保监局应按照《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保险机构进一步推广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交强险条款,加大印制和发放少数民族语言宣传册的力度,努力扩大少数民族地区交强险的覆盖面。

三、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交强险工作。

已开展交强险业务的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交强险的各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交强险。

四、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增设服务网点,健全机构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车辆投保、理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各保监局应指导、鼓励辖区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保险机构不断总结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保险服务的经验,努力开发和提供适合少数民族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公安厅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公安厅进一步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验 、变更 登记 。四是对 达到 《 拖拉 机禁 用 与 报 废 》( G B / T 1 6 8 7 7 — 2 0 0 8 )标 准 的 拖 拉 机 应 当 报 废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和 减 少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公 安交 通管理 部 门要加 强对 上道路 行 驶 拖 拉 机 的 监 督 检 查 ,依 法 查 处 拖 拉
机 ) 、公 安部 门 要 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高 度 出 发 ,坚 持 “ 安全 第 一 ,预 防为 主 , 综 合治 理 ”的方针 ,以 “ 防 事 故 、保 安 全 、促 发 展 ” 为 目标 ,进 一 步 增 强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意 识 ,严 格 按 照 各 自职 能 职 责 分 工 ,认 真 履 职 尽 责 ,强 化 措 施 ,创 新
随 着 农 村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全 省 拖 拉 机 拥 有 量 及 驾 驶 从 业 人 数 急 剧 增 加 ,部 分
拖 拉 机 驾 驶 人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淡 薄 ,拖 拉
验 。 对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原 运 输 型 拖 拉 机 年 度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可 由具 有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资 质 的 机 构 检 测 并 出 具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报 告 ,农 机 监 理 机 构 对 检 验 合 格
的原 运 输 型拖 拉 机核 发 年检 合 格标 志 。
驶 人 的 违 法 处 理 情 况 。对 拖 拉 机 驾 驶 人 做 出 暂 扣 、吊 销 驾 驶 证 处 罚 或 者 记 分 处
机 涉 牌 涉 证 违 法 问题 突 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频 发 ,拖 拉 机 安 全 生 产 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形 势 日趋 严 峻 。各 级 农 业 ( 农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鲁保监发〔2010〕72号烟台保监分局,各市、县农机局,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拖拉机交强险在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拖拉机作为农业器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

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仍适用《关于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7〕53号)规定的兼用型拖拉机费率标准。

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按拖拉机登记。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09]34号2009年12月30日)各市、县金融办,各市、县农机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近两年拖拉机交强险赔付率较高实际情况,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加快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含变拖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下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拖拉机作为农业机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

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拖拉机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一)适当调整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具体费率如下: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16•【文号】保监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1]134号2001年7月16日)各保监办: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圆满完成对各保险公司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重点各保监办应对辖区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和1-2个中心城市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同时根据辖区内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确定其他公司的抽查对象,对于重点公司要加大检查力度。

二、抽查内容抽查内容按照《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执行,重点检查:(一)各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2001年1至4月的违规行为是否在自查自纠报告中真实反映,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市场整顿开始以后是否仍然存在违规行为等。

(二)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修改、补做业务台账,调换业务、财务单证等。

(三)对于重点抽查的公司,除检查车险外,还应对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货运险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内控制度、单证管理、保费入账、手续费支付、违规退费、虚假赔案等。

三、各保监办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1.凡是已在公司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反映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或从轻处理;2.未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反映的,以及在市场整顿开始后仍违规经营业务的,应按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保监办应认真填写《车险市场整顿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检查内容扩大到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和货运险的,应按照不同险种分别填写《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增强拖拉机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农村地区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最近个别地区保险机构以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严重亏损为由,推脱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个别地区仍有将不符合拖拉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登记为“变型拖拉机”的现象,造成个别地区出现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

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对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农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抓好拖拉机交强险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新修订的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规定了拖拉机及其挂车的整机及各有关部分的安全技术条件、安全检验方法要求等,对拖拉机及运输机组的功率、挂拖质量比、比功率、外廓尺寸和结构也作了明确的界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保监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精神,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逐步推进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建设。

在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通过相互报盘、简易查询、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实现公安部门和保险行业数据交换。

二、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

三、各保险公司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不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等违规行为严加查处。

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同时,要组织各有关保险公司加快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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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 川 省 农 业 厅
川保监发〔2010〕37号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农业厅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要求,结合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拖拉机所有人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平稳健康运行,现就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作为农业机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

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

三、稳妥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部分机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持外省核发牌证的各类型拖拉机(含变拖)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应当按照我省标准办理。

此前,各地与本文件费率标准不一致的,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兼用型拖拉机
继续严格按照保监会2007年1月批准并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即: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 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6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 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9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二)运输型拖拉机
对2009年8月13日以前核发牌证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运输型拖拉机,其交强险费率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 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540元/台。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 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120元/台。

四、提高拖拉机保险承保服务水平
(一)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不得要求兼用型拖拉机按运输型拖拉机标准投保;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

要增强服务意识,推动诚信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服务水平。

要采取通过网站等方式, 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加强拖拉机交强险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对拖拉机交强险的了解,提高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

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及时承保。

要加强对拖拉机的核查,准确认定拖拉机类别,严格执行费率标准。

发动机额定功率应按拖拉机发动机铭牌所记载的为准。

发动机铭牌遗失的,应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际验车结果和登记证明的材料承保。

对我省2009年8月13日后领取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运输型拖拉机,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及时向保监局和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与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机构的沟通联系,可以选择信誉好、服务优、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点。

积极
组织有关保险机构结合送检下乡和实地检验等活动深入乡镇、村组,现场办理交强险业务。

有条件的地区,保险机构可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方便拖拉机手投保。

(三)拖拉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借助农机安全片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宣教平台,加大对拖拉机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投保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机手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五、加强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监督检查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作为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将相关要求传达到市、县(市区)分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定期检查各级分支机构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自律职责,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工作纳入自律方案,及时查处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绝承保各类拖拉机交强险、任意改变费率档次、套用其他车型承保、强制搭售其它保险产品或违规附加其他条件以及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四川保监局。

(三)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的
监管力度,确保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切实把好源头管理关。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制度,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

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规标志。

(四)各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拖拉机交强险通知
抄送: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省安监局,省农机安全生产协会。

四川保监局办公室2010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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