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文件[20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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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我省2000年度杂交水稻种子收购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我省2000年度杂交水稻种子收购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我省2000年度杂交
水稻种子收购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00.09.21
•【字号】川价字农[2000]173号
•【施行日期】200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农业厅关于
我省2000年度杂交水稻种子收购价格的通知(川价字农[2000]173号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
各地、市、州物价局、农业局:
为了保护广大制种农户应有的收益,稳定种子生产基地,兼顾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经研究,现就今年全省杂交水稻种子收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杂交水稻种子收购价格
1、杂交水稻种子岗优、汕优、K优、D优组合的收购价格每公斤不低于4.80元。

2、杂交水稻种子Ⅱ优组合的收购价格每公斤不低于3.40元。

3、杂交水稻种子K优047、D优68等高产组合的收购价格每公斤不低于3.40元。

二、请各市(州)物价局、农业局在制定今年的杂交水稻种子收购价格时,结
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如有违反,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禁、限用农药品种

禁、限用农药品种

附录A(资料性附录)禁、限用农药品种一、农业部禁限用农药规定(一)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六六六(BHC),滴滴涕(DDT),毒杀芬(strobane),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 compounds),砷(arsenide)、铅(plumbum compounds)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 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以上18种农药根据农业部第199号公告全面禁止使用;根据农业部第274号公告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和磷胺(phosphamidon)等5种高毒农药全面禁止使用。

(二)限制使用的农药(20种)1.根据农业部第194号公告禁止氧乐果(omethoate)在甘蓝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terbufos)在甘蔗上使用(2种);2.根据农业部第199号公告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的农药有: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呋喃丹),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4种);3.根据农业部第199号公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禁止在茶树上使用(2种);4.根据农业部第274号公告,禁止丁酰肼(daminozide比久)在花生上使用(1种);5. 根据农业部2008年12月12日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除卫生用、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1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0〕90号)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52个省级行政部门及单位的审批事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进行了认真清理,并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分两次通过《四川政报》增刊将清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以及40多家大型企业征求意见。

省政府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了建设性意见。

现将各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的115个项目、下放审批的87个项目和53个备案项目共255个项目予以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月23日取消、下放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17项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环保政策、资金自筹,不需平衡外部条件的城市基础、商品房建设项目2、一般工业基本建设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农业项目(含农业产业化、畜牧、林业、水产、农机、农业科研所等)4、由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自主确定贷款的工业、农业项目5、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地方公路改扩建和中小桥梁、隧道、站点建设项目6、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水运港口建设、航道整治项目7、符合国家、省发展规划,不需国家、省出资的铁路专用线8、民用天然气包干计划指标、地方天然气利用指标、天然气计划指标9、全省工业、民用的焦炭、煤炭年度分配计划10、下达天然气净化费投资计划1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12、工业性试验项目13、科技推广应用项目14、邮电附加费使用计划15、非成都市区生源毕业生到省直单位入城入户指标计划16、大型企业计划单列事项17、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二、下放审批19项1、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开工2、城市日供水5万吨以下项目3、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污水项目4、不需省上平衡资金的城市处理垃圾项目5、总投资规模在省审批权限以下的城市路桥基建项目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需省平衡资金和外部条件、在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业新建、扩建项目7、市、州机关办公用房,高档别墅、高档楼堂馆所为主的房地产开发项目8、市、州经济适用房项目9、地方电力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项目、35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的项目10、由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市场、商业网点及其他商品流通设施(不含省以上直属储备粮库)项目11、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教育建设项目12、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13、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文化设施建设项目14、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广播电视建设项目15、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新闻出版建设项目16、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体育设施建设项目17、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旅游宾馆(饭店)建设项目18、不需省平衡资金的市、州及以下其他社会发展项目19、外商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成都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6项1、除国家重大技改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技改项目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技改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2、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政策3、将审批全省性企业及企业集团,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4、废旧有色金属出省手续5、煤炭调运出省手续6、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二、下放审批1项市、州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三、备案2项1、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2、市、州生产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在各项建设条件均能自行落实,不需要省平衡协调的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2项1、教仪生产定点厂家认定2、审评推荐学生体育卫生艺术器材及学生保健用品二、下放审批5项1、转学到外省的高中学生会考成绩审定2、中专学校专业设置3、中专学校学生转学4、中专学校勒令学生退学及开展学籍5、省属高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管理三、备案4项1、教师进修学校设立变更2、学位授予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3、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4、成人中专调整或增设专业四川省科技厅取消审批5项1、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2、技术商品、科技致富信息及特定技术培训班广告内容的审查3、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4、技术交流会5、科技广告四川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3项1、银行购买专用运钞车2、公路检查证3、营业性公共场所消防许可二、下放审批5项1、外国人前往非开放地区旅行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登记和储存许可3、生产、购买、运输烟花爆竹许可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防范设施建设方案5、经营网吧三、备案5项1、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给予拘留处罚2、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ISP、ICP互联、接入等单位3、入川销售防产品4、采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新工艺消防安全标准和预防火灾办法5、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四川省安全厅备案1项经批准录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录像资料目录四川省民政厅一、下放审批1项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及未成年人子女农转非的审批下放市、州二、备案2项1、经省民政厅审批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2、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法人四川省司法厅下放审批1项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四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6项1、各种财政周转金和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2、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报损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3、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4、省级部门社会集团消费专项控制商品5、省级单位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和核销6、核准收费单位领取《票据领购证》二、备案3项1、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2、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直接管辖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四川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5项1、省级政府系统内部和中央在蓉单位干部调动2、省属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3、省属部门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4、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5、省级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二、下放审批8项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一般行政职务2、市(州)、县政府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3、三州汉族内调干部安排到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垂直管理系统的省厅局审批4、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方案、增加离退休费方案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5、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市(州)、县两级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6、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增人计划内,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内跨市(州)调动、跨县调动的,以及由外系统调入市(州)、县两级的,分别由实行垂直管理的省厅局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2•【字号】川办发[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0]37号)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省退耕还林试点工程于1999年10月启动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开局较好。

以粮代赈、退耕还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当前试点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退耕要坚决。

退耕还林的根本目标是要减少坡耕地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因此,退耕一定要坚决彻底,还林后应立即停止对耕作层的翻动,不能再搞林粮间种,否则就达不到预定目标,影响整个退耕还林试点工作。

二、发展经济林应注重市场需求。

在退耕还林试点中结合实际发展有效益的经济林,将有助于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目前有些地方出现的问题,一是不考虑自然和市场条件盲目发展经济林;二是一哄而起,趋同现象突出;三是部分乡镇只搞生态林,没有结合实际发展经济林;四是植株稀疏,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等。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来不仅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生态效益也会受到影响,还会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因此,在退耕还林中一定要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发展经济林,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进行科学论证,注重市场需求变化,做好区域规划和引导工作。

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薄地,应营造生态林,不能强行发展经济林。

适宜发展经济林的坡耕地,要采取林下种草和生物埂(篱)护坡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退耕还草,要选择多年生的优质牧草。

三、集体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试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介发布2015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55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介发布2015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55号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介发布2015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推介发布2015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川农业函[2015]5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委):
为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4〕40号)要求,我厅组织了2015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遴选推荐工作。

经公开征集、专家论证、网站公示等程序,遴选了100个农业主导品种和48项主推技术(见附表),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农业部门高度重视,选择适宜本地的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加强宣传、培训、示范和推广,增强广大农民选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意识,不断提升我省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水平。

附表:1. 2015年四川省农业主导品种推介汇总表
2. 2015年四川省农业主推技术推介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5年2月3日
——结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川办发[2000]72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二000年七月六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出职能。

1、将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交省文化厅。

2、招商引资职能由省政府授权省招商引资局承担,(二)转变职能。

1、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2、办公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职能交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农[2000]55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农[2000]55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农[2000]55号二000年三月十三日)各市、地、州物价局,都江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水费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同时考虑到我省去年的农业水费已作了适当调整,今年全省农业水费按“基本稳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原则制定。

现就我省二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计收办法。

以《水利产业政策》为依据,以供水成本为基础,以实物标准按亩(水方)计价,货币缴纳和结算。

2、收取标准。

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一处、外江管理处所属灌区、东风渠管理处所属平坝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21.20元。

东风渠管理处所属丘陵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23.20元。

3、计收对象。

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

都江堰灌区农业水费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政府协商后,委托县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

4、水费解缴时间。

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收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

对按期结清水费的单位,供水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5、全省中型、小型灌区的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由各地物价局、水电局根据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四川省物价局川水发(1998)127号文规定的管理权限,按照上述原则和办法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水电厅备案。

6、全省其余大型灌区今年的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水电厅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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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文件
川农厅发[2000]第56号
关于禁止、限制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

各市、地、州、县农业(农牧)局:
近年来,随着种植业结构调整,耕作方式改变,栽培新技术的推广和优质品种更换,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危害发生了变化,农药使用的种类、范围、面积和用量也发生变化。

由于农民缺乏科学用药知识,一些经销商大量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有的还大肆经销国家已禁止使用的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农药以及未经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造成农副产品污染、人畜中毒、生态环境破坏,这种状况,已引起各级领导关注。

最近,温家宝同志对武汉市场30%蔬菜含有机磷农药残留批示:“滥用农药、违禁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仅破环生态环境,而且危害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测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遍家宝同志批示精神,结合我省用药实际,根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我厅决定从2000年起,禁止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品种目录附一),其他作物上g良制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初门要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已批准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网点,要组织力量深入经营场地考察,在大规模种植瓜类、果树、蔬菜、茶中和中草药材的地区或出口基地,要明确限制经销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今后各地发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超范围经营要坚决予以取缔,初实把好经营环节。

二、普及科学用药技术,提高用药水平。

科学用药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地农业部闻要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懈地对农民进行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方面的宣传教育。

强化—《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民食菜安全的通知》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针对当地的自然条件、农药品种,及时做好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用药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科学用药技术,增强农民自觉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识。

农业部门应带头不宣传、不经销、不推广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加强执法力度,减少农药毒害。

各地在开展农药市场“打假扶优护农”活动中,要严格依照《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明确健全农药残留量超标农产品投诉网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并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对继续在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

产区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农产品的;对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速替代农药的筛选和推广。

各级农业植保部门要针对粮、经作物上的主要病虫,积极筛选、推广适用于蔬菜、茶叶、瓜类、果树和中草药材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生物农药应用技术,保证生产安全。

对其它农作物,随着农药品种的增多,也要引导经营、使用环节逐年减少高毒农药进货和使用量,并加强应用技术和安全使用的宣传指导,减少中毒事故的发生,最终取代高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

五、开发无农药污染农产品投放市场。

全省要大力推进病虫综合防治工作,通过建立综防示范园区,开展综防技术培训,开发生产无农药污染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培育市场,创立品牌。

同时逐步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申报、评价、跟踪检测制度,让农民按农技部门推荐的农药品种、用药量、每季作物最多施药次数、最后一次施药间隔期、施药方法、机具、安全事项等进行农产品生产,逐步做到从农业生产环节上控制农药残留,让市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附:1、四川省禁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
2、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
2000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农药使用通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司、农业部药检所,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供销社、省政府法制局
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114号
附一:
四川省禁用、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
甲胺磷、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甲基异柳磷、久效磷、磷胺、地虫磷(大风雷)、氧乐果、速扑杀、涕灭威、吠喃丹(克百威)、三氯杀螨醇、灭多威(万灵)、杀虫脒、氰戊菊酯及其复配制剂(茶叶上禁用)
附二:
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
汞化合物、狄氏剂、异狄氏剂、六六六、滴滴涕、氯丹、七氯、六氯苯、三环锡·普特丹、二溴乙烷、氟乙酰胺·敌蚜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DBCP)、2,4,5-涕、内吸磷、氰化合物、敌枯双、杀虫脒、毒鼠强(424)、鼠甘伏(甘氟)、除草醚 (2000年12月31日前停产,2001年12月31日前停止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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