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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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 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 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四节 种子广告规范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 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 负责。
• 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 • 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 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 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 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 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 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 其丰产性。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 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 产不少于1000万元; •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二、种子质量合格证 • 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 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 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 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 章。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 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表1种子生产档案注:1、本档案每个基地每个品种同一生产年度各填一本。

2、分户面积之和应等于基地面积。

3、亲本种子的纯度按供种单位提供的检测数据填写。

4、基地名称写到XX县(区、市)XX乡(镇)XX村XX组。

5、隔离情况要注明隔离方式,如时间隔离或空间隔离,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15表1-1 种子生产档案02附件1(共11页)第 3 页表2种子生产档案15表3种子生产档案基地第一次田间花期检查情况检查时间年月日调查人员04附件1(共11页)第 5 页表4种子生产档案15表5 种子生产档案基地第二次田间花期检查情况检查时间年月日06附件2(共4页)第7 页表6种子生产档案15表7种子生产档案注:产地气象记录指可能影响种子生产和质量的不良天气,如暴雨、干旱、冰雹、连阴雨、持续高温、寒露风等。

08附件2(共4页)第9 页表8种子生产档案15表8-1种子生产档案010附件2(共4页)第11 页表9种子生产档案2、每个种子批的数量之和应等于入库总数量。

3、种子流向应简要说明种子批在出售前从基地到存放地点以及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运输、流动情况。

15表1种子经营档案(适合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使用)注:1、凡是同一品种、在同一销售季节的同一种子批可以填写一份表。

2、检疫证明编号可以只填写下列编号:(1)种子生产者生产种子的产地检疫证明编号;(2)种子经营者调入农作物种子标签上标明的检疫证书编号;(3)进口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3、种子主要加工工序可以用简明的流程图表示。

4、仓库类型可以选择房式仓、圆筒仓、低温仓、土圆仓、简易仓等几类。

5、种子质量检测指标是指种子开始销售时进行测定的数据。

6、发给本企业门市部销售的种子也应在种子流向中反映出来。

012附件2(共4页)第13 页表1-1种子经营档案(适合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使用)15表2种子经营档案(适用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年末实际销出种子数量=购(领)种数量之和—退种数量之和014附件2(共4页)第15 页15 表3种子经营档案称、购种数量、购种日期、发票号、购种单位(农户)详细地址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室、仓库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晒场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五)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七)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八)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一、学习法律、敬畏法律、依法办事1、法律效力位阶:宪法、专业法、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在工作实践再学习再理解3、种子法立法思想(1)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2)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和经营和使用(3)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4)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4、种业管理的重点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数、质量安全;维护公平、公正的种业环境。

5、查办种子案件的基本要求(1)讲依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或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不要主观臆断,更不能自作主张,要关注全国人大、最高两院、农业部的相关解释。

(2)讲程序。

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3)讲证据。

查案件就是查证据。

二、种子资源与品种保护1、种子资源: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DNA和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国家依法保护种子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子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子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子资源目录;国家对种子资源享有主权。

2、品种: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征稳定一致;有适当的名称。

重点强调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

3、新品种保护:育种单位或育种人对自己选育或发现新的新品种(材料)可以依法申请保护。

申请的条件: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和名称。

保护期限15年,20年。

(临时保护)4、品种侵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维权。

(1)品种侵权案管辖: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自诉案。

受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成,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表1种子生产档案2、分户面积之和应等于基地面积。

3、亲本种子的纯度按供种单位提供的检测数据填写。

4、基地名称写到XX县(区、市)XX乡(镇)XX村XX组。

5、隔离情况要注明隔离方式,如时间隔离或空间隔离,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表1-1种子生产档案表2种子生产档案附件1(共11页)第4 页表3种子生产档案基地第一次田间花期检查情况调查人员附件1(共11页)第5 页表4种子生产档案附件1(共11页)第6 页表5种子生产档案基地第二次田间花期检查情况检查时间年月日调查人员:表6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档案等。

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档案表9种子生产档案2、每个种子批的数量之和应等于入库总数量。

3、种子流向应简要说明种子批在出售前从基地到存放地点以及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运输、流动情况。

表1种子经营档案(适合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使用)2、检疫证明编号可以只填写下列编号:(1)种子生产者生产种子的产地检疫证明编号;(2)种子经营者调入农作物种子标签上标明的检疫证书编号;(3)进口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3、种子主要加工工序可以用简明的流程图表示。

4、仓库类型可以选择房式仓、圆筒仓、低温仓、土圆仓、简易仓等几类。

5、种子质量检测指标是指种子开始销售时进行测定的数据。

6、发给本企业门市部销售的种子也应在种子流向中反映出来。

表1-1种子经营档案(适合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使用)表2种子经营档案(适用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附件2(共4页)第15 页15 表3种子经营档案称、购种数量、购种日期、发票号、购种单位(农户)详细地址等内容。

2、本档案每一个作物种类各填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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