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第11章监控与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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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版第十一章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版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风速、风压、温度、风向、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简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瓦斯、火、冲击地压、煤尘等重特大事故防治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具有人员位置、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人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存储、査询、异常报警、路径跟踪等功能,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下井带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井下作业人员考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相比,具有对煤矿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的功能,因此,新装备系统的矿井,应装备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不需要井下供电,当井下发生事故时,只要电缆不断、电话不坏,就能通信,其在煤矿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救授中发挥着重要作。

因此,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严禁用移动通信系统、IP电话系统、广播通信系统等替代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本条对原《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据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測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监控与通信部分详解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监控与通信部分详解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版
第四百九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 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 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 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 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 电源及控制线。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 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 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 ,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节
2016版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 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 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 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 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 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 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 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 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 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 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 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 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 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 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 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 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 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 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 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 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 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监控与通信部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监控与通信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
2016版
第四百九十一条 安全监控设备 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 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 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 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 电源及控制线。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 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 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 ,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004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 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 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 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 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 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 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 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 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2004版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 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 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
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
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 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 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安全监控设备中一般设备在安装完成后,应全面标调一次,以 后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调校断电闭锁等重要功能每周进行一次 试验。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 全测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 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 或更换。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 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 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 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 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煤矿安全规程监控与通信

煤矿安全规程监控与通信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第四百八十九条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

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第二节安全监控第四百九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

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臵 (77)第四节提升装臵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臵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2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3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4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69)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5)第一节一般规定 (95)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第四节井下排水 (114)第五节探放水 (11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5)第三节井下爆破 (127)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7)第二节立井提升 (15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8)第四节提升装置 (168)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6)第十章电气 (17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1)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3)检查、维护和调整 (19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4)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5)第二节安全监控 (1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3)第四编露天煤矿 (205)第一章一般规定 (205)第二章钻孔爆破 (207)第一节一般规定 (207)第二节钻孔 (208)第三节爆破 (208)第三章采装 (213)第一节一般规定 (213)第三节破碎 (21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1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18)第四章运输 (219)第一节铁路运输 (219)第二节公路运输 (22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3)第五章排土 (225)第六章边坡 (22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29)第一节防治水 (229)第二节防灭火 (230)第八章电气 (230)第一节一般规定 (23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2)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4)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6)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38)加工区安全配电 (238)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39)第九章设备检修 (23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2)第二章粉尘防治 (243)第三章热害防治 (247)第四章噪声防治 (248)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4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49)第六编应急救援 (251)第一章一般规定 (251)第二章安全避险 (253)第三章救援队伍 (25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6)第五章救援指挥 (257)第六章灾变处理 (258)附则 (26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6煤矿安全规程中与监测监控、通讯、人员定位、图像监视等系统有关条款

与监测监控、通讯、人员定位、图像监视等系统有关条款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一百六十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2016版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风速、风压、温度、风向、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简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瓦斯、火、冲击地压、煤尘等重特大事故防治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具有人员位置、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人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存储、査询、异常报警、路径跟踪等功能,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下井带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井下作业人员考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相比,具有对煤矿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的功能,因此,新装备系统的矿井,应装备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不需要井下供电,当井下发生事故时,只要电缆不断、电话不坏,就能通信,其在煤矿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救授中发挥着重要作。

因此,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严禁用移动通信系统、IP电话系统、广播通信系统等替代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本条对原《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据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測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机电专业规程培训2016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章开采 第三节采掘机械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 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 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 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 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 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 行闭锁。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 者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 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者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 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二章开采 第三节采掘机械
机电专业规程培训2016煤矿安全规 程
目录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二章开采 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第七章防治水 第四节井下排水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节 立 井 提 升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 区间严禁人员进入; 检修时, 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 两侧严禁站人。
第二章开采 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 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可编辑2016版本)

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2)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1)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2)第六节防止坠落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4)第一节通风 (44)第二节瓦斯防治 (5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0)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1)第一节一般规定 (61)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2)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3)第六章防灭火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0)第七章防治水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4)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5)第四节井下排水 (88)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3)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3)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7)第三节井下爆破 (9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6)第二节立井提升 (11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2)第四节提升装置 (12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5)第十章电气 (137)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2)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3)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7)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8)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9)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1)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第二节安全监控 (152)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7)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7)第四编露天煤矿 (159)第一章一般规定 (159)第二章钻孔爆破 (161)第一节一般规定 (161)第二节钻孔 (161)第三节爆破 (161)第三章采装 (16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6)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6)第三节破碎 (16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0)第四章运输 (171)第一节铁路运输 (17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3)第五章排土 (175)第六章边坡 (17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78)第一节防治水 (178)第二节防灭火 (179)第八章电气 (180)第一节一般规定 (18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6)第九章设备检修 (18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8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89)第二章粉尘防治 (190)第三章热害防治 (194)第四章噪声防治 (19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7)第六编应急救援 (199)第一章一般规定 (199)第三章救援队伍 (203)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4)第五章救援指挥 (205)第六章灾变处理 (206)附则 (211)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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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第四百八十九条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

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

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
电源。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

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第二节安全监控
第四百九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

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第四百九十一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四百九十二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

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四百九十三条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
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
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
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四百九十四条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第四百九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
功能。

第四百九十六条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四百九十七条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

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5%。

第四百九十八条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18的要求。

表18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
度和断电范围
1.5%CH
4
1.0%CH
4
1.0%CH
4
1.0%CH
4
0.5%CH
4
0.5%CH
4
1.0%CH 4
1.0%CH 4
1.0%CH 4
1.0%CH 4
0.5%CH 4
0.5%CH 4
0.5%CH 4
1.0%CH 4
1.0%CH 4
1.0%CH 4
1.0%CH 4
0.5%CH 4
0.5%CH 4
1.5%CH 4
0.5%CH 4
1.5%CH 4
第四百九十九条井下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 时回风巷中部。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 时掘进巷道中部。

(三)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四)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

(五)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六)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七)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

(八)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九)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十)瓦斯抽采泵输入、输出管路中。

第五百条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三)采区回风巷。

(四)总回风巷。

第五百零一条井下下列设备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一)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

(二)梭车、锚杆钻车。

(三)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

(四)其他需要安装的移动设备。

第五百零二条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

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五百零三条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当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当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
采泵站的抽采泵吸入管路中应当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当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的矿井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当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主要风门应当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第五百零四条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第五百零五条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当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
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第五百零六条矿调度室值班员应当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填写运行日志。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五百零七条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
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当具有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
监听、录音等功能。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含安全栅)必须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严禁调度电话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

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的无中继器通信距离应当不小于10km。

第五百零八条矿井移动通信系统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一)选呼、组呼、全呼等。

(二)移动台与移动台、移动台与固定电话之间互联互通。

(三)短信收发。

(四)通信记录存储和查询。

(五)录音和查询。

第五百零九条安装图像监视系统的矿井,应当在矿调度室设置
集中显示装置,并具有存储和查询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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