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业主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受理点一览表

衡山路920号
64072356
长宁支行
定西路1283号3楼
62526510
卢湾支行
徐家95号二楼
62996298-8208
闵行支行
闵行兰坪路560号
64308780
闵行支行(莘庄)
沪闵路6555号
64126412-8111
嘉定支行
嘉定区新成路265号
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受理点一览表
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淮海东路85号
63748585
第一支行
中山东二路22号
63266826
杨浦支行
长阳路1288号5楼
55082580-8105
虹口支行
临平北路12号
55158715
松江支行
中山中路89号
57721946
分行营业部
淮海中路200号
63867391
59999146
南汇支行
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
58010888-8208
奉贤支行
南桥镇南亭公路1号
57184841
青浦支行
城中东路550号
59725555
崇明县支行
崇明县城桥镇八一路387号
59622232
第四支行
滇池路97号
63296707
第五支行
四川中路321号
53820088
第六(闸北)支行
天目西路290号
63540484
宝钢宝山支行
宝山牡丹江路1398号
56125612
金山石化支行
石化地区隆安路271号
57950938
黄浦支行
福州路725号
63220770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7.08•【字号】沪房地籍[1996]545号•【施行日期】199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45号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支持职工购买住房,简化个人住房抵押登记的手续,现将《上海市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支持个人购买住房,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个人购买住房,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本市个人利用公积金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是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和经办的区、县支行。
三、抵押权人的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的名单由贷款银行负责提供给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备案,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不再另行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如抵押权人委托抵押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由贷款银行盖章。
四、个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期权商品住房,申请抵押登记时,应提交抵押合同一份,全部预售合同。
抵押合同和预售合同由房地产登记处加盖"抵押登记"章后各留存一份,其余应在五日内退还给申请人。
房地产登记处受理登记后,应当在十日内发给抵押权人《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五、个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贷款购买住房现房,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1、购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售房合同;3、房地产抵押合同;4、勘测报告。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凡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在市统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家机关、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职工,暂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本人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使用、管理和核算。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五条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得大于各9%和少于各1%。
具体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第七条职工本人和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遵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缴存比例确定后,在住房公积金一个归集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八条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且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帐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参考答案:复旦大学200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会计学一、分析题(每题10分,共50分)1.某人请一位家教为其子女进行周末课外辅导,试用委托一代理框架分析家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答: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
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它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往往不一致,这样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就产生了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的两种行为,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家长为其子女请教家教,本质上属于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委托人为家长,代理人为家庭教师。
在这一过程中,也会产生两种经济行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是指家庭教师虽然能够在形式上完成规定的任务,但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够认真负责,尽力去辅导家长的孩子。
对于这一情况,家长应该加强监督和激励。
要同孩子及时沟通,并随时检查孩子的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然后将这些情况反馈给代理人,即家庭教师,要求其采取改进措施。
同时,加强激励措施,对于孩子在取得良好学习效果的情况下,对家庭教师进行奖励。
“逆向选择”是指家庭教师对孩子的辅导,不但起不到帮助孩子提高学习成绩的作用,反而起到相反的作用,比如,教授孩子一些不良的学习习惯、一些对学习起负面作用的东西等等。
对于这一情况,家长要做的仍然是加强监督和激励。
对这一情况的监督,家长应该更加严格,一旦发现,要给予代理人,即家庭教师,严重的处罚。
在激励方面可以考虑使用期权激励制度,根据孩子学习成绩的提高给与良好的奖励。
2.何为备抵账户?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试举例说其作用。
答:备抵账户亦称“抵减”账户。
以抵减方式对被调整账户进行调整的账户。
其调整方式可用计算公式表示为:被调整账户账面余额-调整账户账面余额=被调整账户账面价值。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4.29•【字号】•【施行日期】1991.04.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1991年分别定为5%。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公积金的利息比照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十条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四章公积金的管理第十一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提出职工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交率;2、负责督促各单位按月缴交公积金;3、确定公积金的存贷办法;4、负责安排公积金的使用和归还。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字第127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7月23日建总发字第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的精神,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银行各分行、地(市)支行、县支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设立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第三条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资金,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房地产信贷部是建设银行的内部机构。
省、自治区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一般应与建经处合署办公,设专人管理房改金融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市(地)、县级行房地产信贷部,可与建经处(科、股)合署办公,也可单设机构。
各级行房地产信贷部的结算、存款、贷款、债券等具体业务应通过各行所属机构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六条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是:一、办理房租结算业务;二、办理住房券的印刷、发放、承兑和结算业务;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和建立城市、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并负责管理与监督使用;四、代理产权单位收缴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及住房租赁保证金;五、办理单位、个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款;六、办理城镇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款;七、办理房产管理系统有关住房资金的存款;八、办理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贷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健全服务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全面提升本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制定本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缴存第一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范围: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申请范围: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单位当月或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单位)申请范围: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沪房改办[1991]53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1991]53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凡获得新分配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凡分配的住房只有居住面积而无建筑面积资料的,其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居住面积(不含小方厅)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三条新分配或增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一律由住房分配单位负责核算;套配房时,原租住公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核定;住户增配房或原居住私房时,则原居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为零;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与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拆迁户配房的债券认购按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以10元为单位,凡不足10元的尾数可不计。
第五条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认购的住宅建设债券数额以10元为单位,认购总额不限。
第六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租住公房时,应开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职工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若拆迁户属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拆迁单位应开具《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拆迁户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第七条职工增配住房时,原居住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
职工套配住房时,还应核定并填写原住宅债券认购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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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房维修贷款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沪建行房信[1996]第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布日期】1996.11.02
【实施日期】1996.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业主管理委员会住房维
修贷款暂行办法
(沪建行房信[1996]第46号1996年11月2日)
建行浦东分行房地产信贷分部、宝山、石化、各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房地产信贷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办发(94)19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办发(95)20号《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
市公有住房售后各项维修基金存储和支用办法》,为了管好用好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保证公有住房售后的正常维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支行所属区、县支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发放业主住房维修货。
第三条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利用本市的售房净归集资金中的预备基金作为住房贷款基金,业主住房维修贷款的用途,限定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