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陵府[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2009〕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但不包括庭院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范围。
农村村民住房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其围墙和地上附着物明显影响村庄规划道路的,不予批准为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禁止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建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陵府办[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3〕77号)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人民币流通环境,优化人民币收付及反假货币的服务质量,我县将在农村地区开展“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以改善农村地区人民币流通环境,建立爱护人民币、反假货币宣传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以高效快捷的现金便民服务体系为平台,实施陵水县“现金贴心服务工程”。
二、工作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在我县辖区11个乡镇117个行政村建立“现金便民服务联系点”,用两年时间在符合建点条件的自然村实现100%全覆盖。
此项工程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片区包干制,各银行在包干片区的自然村便民服务点定期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残损人民币回收、反假货币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地区流通人民币整洁度和辨识假币的能力。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组长:李宗春(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史亮波(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龙海魂(县财政局局长)许可(人民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郑辉(人民银行陵水支行纪检组长)陈勉(农业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邹小彪(中国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陈学军(建设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高骏(邮储银行陵水支行行长)李通(陵水县信用联社主任)黄浩(工商银行陵水支行行长助理)(二)各银行成立“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业务人员担任工作联系人,并将名单报送人民银行陵水县支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3修正)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17•【字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3修正)(1996年12月2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6年3月1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椰林镇。
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陵府办[2011]178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1〕17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完善村镇体系,优化空间布局,指导村镇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大力推进我县村镇规划工作。
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遵循城乡建设发展客观规律,充分发挥规划的科学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坚持规划先行,优化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制定切合实际、放眼长远、便于操作的规划设计方案。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注重体现历史延续和文化传承,体现乡风民俗特点,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符合安全、经济、节地、节能、卫生、实用、美观的要求,树立节约集约的发展理念。
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坚持政府引导、试点引路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稳步推进。
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加快村镇规划编制步伐,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充分发挥村镇规划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统筹配置空间资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陵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陵府办规〔202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户宅基地选址合理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牵头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施意见

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施意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建立新型城乡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确保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十一五”时期打下坚实基础,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以建设全省高效生态农业基地为目标,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化、农民知识化、村镇园林化和管理民主化为重点,以“百村试点千村治理”工程为抓手,全力推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基层党组织建设,2010年力争使全市80%的村在“新产业、新经济组织、新农民、新家园、新风尚”五方面取得明显突破,逐步把广大农村建设成经济繁荣、政治民主、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2、基本原则--突出中心,协调推进。
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壮大特色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协调推进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破除体制性障碍,不断激发农村内在的发展活力。
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

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简化个人建房报建程序,引导个人科学建房,改善居住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政府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除黎安镇外)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工作。
南平农场、岭门农场和吊罗山林业局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县城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审批工作;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所在乡镇镇区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报建的受理及审查,符合要求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做好房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国土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做好权属土地的核实及审查;县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统筹管理工作;县拆迁办做好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县财政局做好各项资金的拨付工作;县监察局、审计部门加强资金专项检查和审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个人建房报建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集约用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部门联动、各尽其职等原则。
第二章报建相关要求第五条县城主城区、镇区规划范围内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按用地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控制,且最大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村庄规划范围内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陵府办〔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陵府办〔2019〕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11次会议和十五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第三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功效,重点支持对地方事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性强的项目。
(二)稳妥使用原则。
年初预算下达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大研究同意后再行拨付,避免出现已审项目停滞,已批资金沉淀现象。
(三)追踪问效、责任追究原则。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积极推行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加大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力度,防控廉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
第四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乡镇行政区域道路硬化、排水沟、排灌沟、桥梁建设、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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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土环资…2011‟456号签发人:王文师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为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成果,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订了《陵水黎族自治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新农村建设意见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1年5月30日印发(共印5份)陵水黎族自治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4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适应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新形势,顺应全县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
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我县农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经济富裕、乡风文明、村庄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必须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在规划、政策上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
实现政府、农村、农民和投资人多方共赢。
(二)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
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通过政策配套、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主动自愿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规划编制、基础建设、环境整治、村居改造、农村稳定等工作中,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坚持用地总规模不变原则村庄建设规划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
(四)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留足余地原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村庄空闲地、闲臵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
坚持因地制宜、内部挖潜原则,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合理集约整合利用好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
新农村建设要遵循农村发展和建设规律,尽可能把眼光放远一些,为村庄长远发展留足余地,留下空间。
整合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要预测村庄发展趋势,留足村庄发展储备建设地。
(五)坚持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套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运作、多渠道、多模式引进社会资金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坚持鼓励引导企业参与原则引导企业发挥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力所能及地帮助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缓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素短缺问题,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三、新农村建设范围根据《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纪要…2011‟7、9号)会议精神,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原则上以《陵水黎族自治县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5-2020年)》控制范围内的村庄为主,重点筛选清水湾、土福湾、香水湾、黎安等沿海村庄作为试点村庄,先行实施,总结经验后,全县有序铺开。
对不属于开发区的村庄改造建设,可探索多种模式,先行试点,成熟一个实施一个,有序推进。
四、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根据《海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内容和标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户均占地面积不高于175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人均商业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同时配套建设完善敬老院、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卫生服务站、村庄办公区、农家书屋等公共设施。
具体的建设内容、标准及配套的公共设施以经县政府批准的村庄新农村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按照“以地养地,用农民的资源,办农民自己的事”的原则,预测村庄发展趋势,留足村庄发展储备建设地(储备建设地留用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剩余的村庄建设用地全部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成立的经济实体-股份制公司)作为村办企业发展用地。
村办企业发展用地的使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作为商业、酒店等第三产业项目用地。
五、申报程序(一)申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政府申请。
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书;2. 90%以上村民同意实施新农村建设及其安臵方案的意见;3.所在乡镇政府的意见;4.原村庄基本情况(含总人口、户数、村庄建设用地面积、村庄经济来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情况等);5.新村选址的基本情况(土地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村庄建设规划初步方案情况等);6.可行性报告的相关情况(村民安臵部分成本测算、开发效益测算、安臵用地面积、村庄发展用地面积、安臵的户均占地面积、户均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人均商业面积等)。
(二)预审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审计、国土环境资源、住建、房产、农业、民政等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规划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预审通过后,由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编制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并通过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并经县建设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实施。
(四)编制实施方案所在乡镇政府按照经县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拆迁补偿、安臵、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等内容,报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五)审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经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六)组织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拆迁补偿、安臵和建设等具体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经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七)新农村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人须属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境内外公司;伪造公文骗取用地、非法倒卖土地、非法转让土地、应缴未缴或拖欠土地出让金、因企业原因未开发造成土地闲臵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造成土地闲臵一年以上、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与竞买;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90%,银行存款证明须高于新农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倍以上。
(八)新农村建设资金保障新农村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转让,自签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议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交付项目总投资额的100%至用地单位银行账户作为项目保证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银行签订《保证金托管协议书》,该项资金专项用于新农村项目建设。
(九)健全新农村建设退出机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经过市场配臵,有资质的用地单位取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权后,一年内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投入,并完成村庄整合搬迁安臵房的建设工作,达到入住条件;二年内必须全部完成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
如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建设,则视为其自愿放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设权,其已建成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由县政府代为处臵,并依法对其拥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臵的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臵。
六、政策扶持(一)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将新农村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用地保障。
(二)科学合理利用好土地产权空间臵换政策。
针对我县现有村庄建设零乱分散,土地利用率不高的现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原有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同地同价,合理臵换”的原则,对因土地资源整合,新建村庄重新选址,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控制红线与原有村庄建设用地控制红线不一致的,依法报经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将集体农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空间臵换,不断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
(三)坚持“多予、少取、放活”,依法依规让利于民的方针。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合节余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出让的,按照“征收让利”的原则,经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村民同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按规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可无偿以出让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发证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经济实体,由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县人民政府或者拍卖公司进行“招拍挂”出让。
“招拍挂”出让所得土地价款,扣除应上缴国家、省级税费等相关成本后,全部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民生产、生活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政府零收益。
(四)统筹利用好留用建设用地。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利用县政府征收集体农用地留给被征收集体土地经济组织8%的留用建设用地的,利用方案必须经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村民同意。
留用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
(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的,个案处理,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合作,积极主动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县发改、国土环境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依法依规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防治评估和规划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科学性和合法性,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资源;县农业、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指导,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合理合法安全使用;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接受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非法截留、挪用、占用、贪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行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