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行政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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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原则一、引言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的法律体系。

在行政法中,依法行政原则是一项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合法、公正、公开的行政行为。

依法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和基本要求2.1 内涵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即基于法律或权力设置的完备法规是行使行政行为的依据。

2.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公平、公正、无私地对待各方利益,不得歧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3.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范围内公开行政行为的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2 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律上规定的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2.法律上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决策,必须进行合法的决策过程。

3.法律上规定的方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达到目的。

三、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意义3.1 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原则的遵守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

例如,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并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3.2 提升行政效能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能够提升行政效能。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进行,可以有效避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3 促进社会稳定依法行政原则的执行能够促进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进行,可以保证公平公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思考

行政程序及法治原则思考

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包 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 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犯。
程序公正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 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治原则的基本要素
完善的法律体系 独立的司法机关
严格的执法 公民守法意识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原则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特点
法定性、公正性、公开性、参与性、效率性。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应当公正、公平、透明,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程序应当高效便捷,符合实际情况,方 便人民群众办事。
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 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治原则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法治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的原则。
特点
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法治原则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享有平 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身份、 地位、财富等因素受到歧视或特 权。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在制定和实施行政决策过程中,政府需要广泛听取公众 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理解和信任。同时,政府也需要通过公开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提高行政程序的透明度。
法治原则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法律至上原则
法治原则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任 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未来的发展中,法治原则将继 续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防止滥用权力。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什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并符合法律、法规、法律文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证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授权,不能凭空创设规则或滥用权力。

法定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根本要求,它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2. 授权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在得到适当的授权后才能进行。

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由立法机关授予,不得擅自行使超出授权范围的权力。

授权性原则保证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目的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合理性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正当。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滥用职权或违背程序规定。

程序正当性原则保证了行政机关的行为程序公正、透明和可控。

5. 权限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权限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和责任相匹配,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或越权行使权力。

权限合理性原则保证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6. 决定的公正性原则:行政决定必须公正。

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必须依法、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利益,不能歧视、偏袒或滥用职权。

公正性原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要素,保障了行政决策的公平和合法性。

7. 限制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限制性原则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律体系的基石,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准则。

在行政活动中,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何建华摘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

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

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30余种不同提法。

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的功能,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法律性、特殊性、涵盖性和适用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范性;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规范之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法的标准;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即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

笔者认为,确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应从理论的高度来探讨。

既要强调其特殊性,又要考虑其宪政背景和法律价值;既要从制度层面上去提炼,又要从价值层面上去探究。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

行政法六大基本原则按照《全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六大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1)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

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例:《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甲市国土局对许可申请书收取每份1元的工本费,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2)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例:《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1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其他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相对法律保留。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及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的“三无人员”实行收容并遣返原籍,该规定违反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法律保留,在2003年“孙志刚案”引起广泛争议后,国务院自行废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1、3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即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履行行政职能时必须依法操作,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要求,也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一、1. 法定性原则法定性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法定性原则,行政行为应该基于法律的授权,且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许可、批准等行为,应当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能凭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法定性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不超出法律赋予的界限,规范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它也使公民和组织能够清楚地了解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和行使方式,便于监督和维权。

2. 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原则之一。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坚持公平正义,平等对待公民和组织。

公平正义原则体现在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要进行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公正合理;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要尊重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争议解决中要公正中立,依法予以裁决。

公平正义原则的贯彻,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权责一致原则权责一致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必须明确界定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但权力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尽职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一致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滥用权力、任性行使行政职权的问题。

二、依法行政的意义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法行政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处理社会事务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行使职权,可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一)合法行政原则(二)合理行政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比例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

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简述依法行政原则

简述依法行政原则

简述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履行职责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之一、下面我将从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特点和优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首先,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行政机关必须具备法律授权。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限边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权力。

其次,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

行政机关作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机关,必须合法、合规地开展行政工作,不能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

依法行政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法行政注重法律约束。

法律是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指导,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任意自行其是,也不能有违法行为。

其次,依法行政注重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任意变更程序或者滥用程序,确保行政工作的合法性。

再次,依法行政注重效果合法。

行政机关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证办事的合法性和效能性,不能有不当或不合理的处理。

最后,依法行政注重公正公平。

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并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保证公正公平。

依法行政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依法行政有助于防止行政滥用。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能够有效避免行政机关的滥用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依法行政能够增强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依法行政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备可预见性,保证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再次,依法行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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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法治原则众所周知,过去我国没有用法律制约规范公权力的思想,没有法治文化的传统积淀,我国的公权力一向是强大的,政府多是集权全能式的,直到现在依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在这样一个法治化的时代,我国的行政法治面临着机遇与挑战,行政法治的实现艰难但意义深远。

所以,面对我国行政权强势的现实,我们更应该强调行政法治原则对于保护个人权利的,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意义,当然实践需要有一个完善可行的理论指导。

我国目前学界关于行政法治原则的论述不够系统完善,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我国的行政法治原则应该是是立体的、全方位的、系统的,对于行政权的起始、动静都要规范控制,并且要程序和实体并重地进行规范控制。

基于此,我国行政法治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3.1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权,它是行政权运行的起点。

行政法治必须从权力的起始处规范开始,即是要求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

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

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

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行政法治的主要原则之一。

职权法定原则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第一步,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要首先明确自己是否具有此行为的职权,这对于防止行政越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关于行政职权的一般规定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中,作为行政法主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组织法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

3.2依法行政原则3.2.1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有位阶层次的,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具体包含以下i方面涵义: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如有抵触,以法律为准。

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参见《立法法》第79条)。

第二,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做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参见《立法法》第11条)。

第三,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参见《立法法》第56条)。

目前来说,我国法律规范中大部分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确立这一原则对于限制和规范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正是现实之急需。

当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违反该原则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撤销和可以诉讼的。

与法律相抵触的自治规章原则上无效。

违法的行政合同也无效。

法律优先原则实际是对行政违法的禁止,它是消极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在立法机关,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加以规定,或者由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规范;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制定行政法规范,它是积极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保留可以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是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不得授权行政机关规定。

相对保留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将由其保留的某些事项,授权给行政机关规定。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已做出某些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8、9条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和程度做出了规定¨。

另外该法第11条又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有关于法律保留的规定。

上述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都是对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权即抽象行政行为的限制。

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行政机关就会比较任意武断地制定的行政性规范,进而为滥用行政权创造条件。

比如在孙志刚事件中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就属于这种情况。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一定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不然其危害性是普遍性的,再加上我国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所以在法律原则上确立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很具现实意义。

3.2.2依据法律原则依据法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并且依据了恰当的法律。

此处的依据法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出。

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行政权的运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不得使相对人负担义务或侵害相对人权利;(3)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不得免除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为特定人设立权利。

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和以前我国行政法教材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内容差不多B]。

这一次原则主要是在规制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使,由于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即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

这里的依据法律原则主要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

3.2.3行政程序合法原则由于行政程序法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重大,用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效果突出,程序合法原则也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

我国以前的行政法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

导致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参与不够,加上行政实体立法的不完善,产生大量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的现象,严重危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我国行政立法不管在理念上还是技术都在不断成熟,我国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在进行,我国已有的许多行政法中也确立了许多很好的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程序合法原则拥有很丰富的内容,这里我主要论述其中很重要的两项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参与原则。

3.2.3.1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H]。

这一原则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参与的前提。

行政公开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和对行政的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事先公开职权依据。

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种事先公开职权是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

事先公开职权依据的法律意义是为行政相对人行使抗辩权提供了前提条件。

(2)事中公开决定过程。

事中公开决定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将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的有关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事中过程是行政决定的形成过程,因此,它的公开对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事后公开处理决定。

事后公开决定结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之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决定的内容以法定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

行政决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在行政程序中作出的一个具有可执行性的结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力。

事后公开决定结论的内容:一是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决定结论;二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决定结论。

3.2.3.2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处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个人在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确保个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需要有具体法律制度的支撑,这些制度主要有:(1)陈述、申辩制度。

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是行政程序参与原则的集中体现。

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其利害关系人意见。

陈述意见是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最基本的权利,体现了当事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尊严,而不是作为行政管理的客体出现在行政程序中。

一方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防止行政机关只根据单方之词作决定;另一方面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有利于行政决定为当事人所接受,减少了履行行政决定的阻力。

申辩权往往是与陈述意见制度紧密相随的,在表述自己意见的同时,当事人也就自然拥有了主张观点与理由的参与通道。

陈述意见已经作为一项最基本的制度规定在各国的行政程序法之中。

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既可以以正式的书面陈述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既可以举行正式的听证会或公听会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正式的面谈等形式。

可以看出,我们所称的听证制度是包含于陈述、申辩制度范畴之内的。

由于听证会是公民参与行政行为比较正规比较公正民主的方式,其已发展为参与原则的核心制度。

(2)听证制度。

当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及到特定当事人的合法之权益时,在民主社会里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问题:即当事人应当享有了解作出该决定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在作卅对自身不利益处分之时,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观点,表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这也是对一个程序或过程体现最基本的客观要求,其意义在于:如果一个当事人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表达自己的权利,实际上就说明该程序活动操作是非中立的,是有所偏私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内核,听证制度是参与原则的核心,因为这一制度最能够体现让相对人参与的公平民主理念。

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计划、决策、重大措施或涉及人民权益之重大处分,在必要的时候,都需进行听证。

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来看,《行政处罚法》已经初步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

3.2.4责任行政原则行政职权包括权和责两个方面。

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职权,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

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

法彦云:“无救济即无权利。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必须贯彻责任行政原则,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就是失职,就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体现责任行政要求的主要是行政监督法和行政诉讼法。

正式的国家监督种类有三种:一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比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三是司法机关基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进行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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