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精选汇编)
仓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
合同约定,仓储物为甲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服装,仓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服装运至乙公司仓库。
在仓储期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仓库内发生火灾,甲公司的服装部分被烧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仓储义务?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仓储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仓储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然而,在火灾发生前,乙公司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火灾发生。
因此,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仓储义务,导致火灾发生,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包括烧毁的服装价值及甲公司因火灾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仓储义务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1.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2)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
仓储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由被告乙仓储公司为原告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存储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
然而,在仓储期间,由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原告甲公司遂要求被告乙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乙仓储公司拒绝赔偿。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
2. 货物交付记录一份,证明原告甲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
3. 仓储费用支付凭证一份,证明原告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
4. 货物损坏照片及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被告乙仓储公司对原告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1. 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乙仓储公司不承担责任。
2. 货物损坏部分较少,不足以影响原告甲公司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原告甲公司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乙仓储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仓储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
3. 被告乙仓储公司作为仓储方,应对储存的货物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
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乙仓储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4. 被告乙仓储公司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称不予采信。
5. 被告乙仓储公司辩称货物损坏部分较少,不足以影响原告甲公司的利益,但根据仓储合同约定,被告乙仓储公司应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货物损坏部分虽少,但已构成被告乙仓储公司违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仓储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货物损坏损失人民币xx元。
2. 被告乙仓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 接下来分析一下暴雨,7月份为雨季,雨季 多暴雨是可以预见的,而乙储运公司却将 玉米露天存放,而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乙储运公司对此存在重大过失,暴雨不构 成不可抗力。
•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乙储运公司对 雷击导致的30%玉米损失构成不可抗力, 不需要赔偿。而对于雨淋造成的70%的损 失不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减少虫子的侵入 • 定期检查粮仓,保持粮食的干燥,检查粮
食的温度和湿度,发现温度、湿度异常或 有虫及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有哪些?
• 自然原因: 地震、海啸、旱灾、水灾、雷击、暴雨等 自然灾害
• 人为原因: 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
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 对于乙储运公司来说,雷击引发火灾是不 可预见的。而且雷击是一种自然现象,无 法控制、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因此雷 击引发火灾这一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乙储 运公司对因雷击而造成的30%玉米损失不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场雷击引发的纠纷
2-510
案例
• 2011年7月初,甲粮油公司与乙储运公司签 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五十吨 玉米存放于乙储运公司仓库内。7月15日下 午,乙公司仓库因雷击起火,导致甲公司 的玉米烧毁30%。乙公司将剩余的玉米整 理后堆放在露天堆场,准备第二天转移到
• 其他仓库,但当天半夜又下起了暴雨,剩 余70%的玉米全部淋湿发霉,无法使用。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而乙公 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随即 诉至法院。
不可抗力应注意以下问题:
•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
不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排除 • 不可抗力的范围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扩
仓储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案由:仓储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2018年5月,商贸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于仓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储公司负责货物的保管、装卸、搬运等工作。
合同约定,仓储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50元,保管期限为一年,共计12个月。
2018年6月,商贸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储公司指定的仓库,并支付了当月的仓储费用。
此后,商贸公司每月按时支付仓储费用,但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在存放期间出现了部分损坏。
商贸公司多次与仓储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5月,商贸公司向仓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因保管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
仓储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于是,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仓储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货物损坏的相关证据以及商贸公司支付的仓储费用凭证等材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仓储公司作为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公司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认定货物损失为5000元。
因此,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商贸公司货物损失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仓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仓储合同的法律性质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与寄存人之间就保管、装卸、搬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仓储业务的公司,拥有丰富的仓储经验和专业的仓储设施。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从事贸易业务的公司,因业务需求,与甲方签订了仓储合同,将部分货物存放于甲方仓库。
在仓储过程中,因双方对货物损失的责任划分问题产生了纠纷,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10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乙方将其货物存放于甲方仓库,仓储期限为1年。
2. 2019年2月,乙方将一批货物存放于甲方仓库,共计1000吨。
3. 2019年3月,乙方发现货物在仓储期间部分受损,经核实,受损货物共计500吨。
4.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但甲方认为货物损失是由于仓储期间遭遇自然灾害导致的,与自身无关。
5.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2. 甲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仓储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仓储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乙方货物。
在仓储期间,货物受损,甲方未能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造成的,因此,甲方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法院认为,甲方在仓储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受损,存在过错。
同时,乙方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了损失。
因此,甲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主要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方赔偿乙方货物损失500吨的货款及相应损失。
六、案例分析1. 仓储合同中,仓储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对保管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证明货物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造成的,因此,甲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2. 仓储方在仓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保管物受损。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受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当事人在发现货物受损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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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纠纷合同模板范文甲方:(甲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甲、乙双方为就存放和管理货物事宜所订立的本合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就货物的存储及管理工作,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存放及管理货物。
双方保持独立性并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存储货物1.1 甲方应将货物交付乙方进行存储,并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1.2 乙方应妥善保管存放的货物,并对货物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货物状态良好。
第二条仓储费用2.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仓储费用标准支付费用。
2.2 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规的发票,明确注明费用的详细项目和金额。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乙方应为货物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货物在存放期间的安全。
3.2 如货物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得由甲方或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仓储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货物全部取出结束。
4.2 如甲方需终止合同或提前取回货物,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纠纷解决5.1 双方如发生任何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相关法律机构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以上为仓储纠纷合同的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并确认后签字盖章。
愿双方合作顺利,货物安全存放。
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

仓储合同纠纷(精选多篇)第一篇:仓储合同纠纷案例仓储合同纠纷案例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14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160吨,每吨160元。
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
合同约定,自201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
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
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院抗诉,原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决定提审。
办案过程:律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1、原再审判决是否正确。
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3、仓储合同是否解除。
本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并认真分析。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李某与翟某签订的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
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
仓储公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
该公司拥有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和专业的物流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仓储服务。
2018年,仓储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一批电子产品存放于仓储公司,仓储公司负责提供仓储服务。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二、纠纷起因2018年12月,科技公司发现存放于仓储公司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调查发现,该批电子产品在入库时已存在质量问题,而仓储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未进行严格检查,导致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科技公司认为,仓储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电子产品损坏,要求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仓储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仓储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货物入库单、货物出库单等相关证据。
根据证据显示,仓储公司在接收货物时未进行严格检查,导致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仓储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仓储服务。
2. 仓储公司答辩仓储公司在答辩中承认未对货物进行严格检查,但认为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科技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仓储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对货物进行严格检查,导致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仓储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在货物出库前提出异议,但科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仓储公司对科技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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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精选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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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精选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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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储合同纠纷案例第二篇储合同纠纷案例第三篇
仓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第四篇
一起雷击引发的仓储合同纠纷谈不可抗
力第五篇储合同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_篇储合同纠纷案例仓储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李某诉称,2019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19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20190吨,每吨20190元。
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 写下欠条一张。
合同约定,自2019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
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
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
损失30000元。
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院抗诉,原法院再审判决如下、撤销原判决。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
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决定提审。
办案过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点
1、原再审判决是否正确。
2、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3、仓储合同是否解除。
本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并认真分析。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李某与翟某签订的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