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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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_2022年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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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9宗罪-2017年12月01-重大责任事故罪-0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内容-0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0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05-危险物品肇事罪-06-过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07-消防责任事故罪-08-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0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6-违反有夫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3种情形:-刀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2-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蓝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3-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具体行为-强-制-作-亚-利用组织、-采取威逼、-故意掩盖-其他强令-指挥、管-胁迫、恐-事故隐患-他人违章-理职权,-吓等手段-组织他人-业的行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犯罪主体-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刑法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刑法规定

刑法对工程事故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16宗罪解读

【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16宗罪解读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入罪门槛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伤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 )。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D.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同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发⽣⽣产安全事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发⽣⽣产安全事故是建筑施⼯单位最不愿看到的局⾯。

发⽣⽣产安全事故之后,有关单位会对此发⽣的事故负相应的责任。

那么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发⽣究竟要负哪些责任呢?下⾯就由店铺⼩编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产安全事故,单位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果⽣产安全事故有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五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产设施或者安全⽣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安全⽣产事故后,对单位的有关负责⼈处罚⾦吗?《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七条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作⼈员,有下列⾏为之⼀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产条件的涉及安全⽣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产条件⽽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产违法⾏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作⼈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百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1、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度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问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答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扩展资料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版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权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法》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及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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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增设的新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这是针对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只顾举办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把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脑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而设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举行指定的管理规定。

3.犯罪主体为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举办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举行、紧急预案负有具体落实和执行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即行为人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五)不报、谎报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增设的新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责任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增设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安全事故”不仅限于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将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根据前文中所提到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不报、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包括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行为和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原则和量刑情节等。

(一)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1.共同犯罪《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2.数罪并罚《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或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犯罪《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4.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5.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6.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五)量刑情节的规定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t(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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