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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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消防责任七宗罪,您可知道?

科普  消防责任七宗罪,您可知道?

科普消防责任七宗罪,您可知道?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北京市石景山区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人民币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两名消防员牺牲。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店长、店员到中控人员,他们的安全无知和麻木,致使火灾蔓延成灾!审判结果: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刘某作为喜隆多消防中控员,在发现中控主机异常时按消音键了事,发现火灾报警后,未及时将消防设置从手动变为自动状态,延误灭火时机。

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值班经理陶某作为火灾当日喜隆多的夜值经理,发现火情时,未有效监督和指挥中控员的行为,应急处置不及时。

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总经理李某作为麦当劳餐厅总经理,没有组织员工消防演练和排除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值班经理陈某作为杨庄餐厅案发当日的值班经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组织员工对火灾进行初期扑救,错失灭火最佳时机。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单位负责人及消防管理人喜隆多购物中心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办公室主任齐某长期安排中控室夜间一人值班造成安全隐患,没有对夜值经理及中控员进行消防培训,致使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后配合失当,不能有效应对。

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火灾暴露出三个问题:1、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是否会操作相关设备?2、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落实?3、消防制度是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是一纸空文,而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在消防法律条文中,有着以下这七宗罪,了解这些法律知识,预防火灾,从你我做起!消防责任七宗罪一、第一宗罪(失火罪)概念: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类犯罪有哪些罪名?

过失类犯罪有哪些罪名?

过失类犯罪有哪些罪名?过失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过失犯罪有哪些一、过失犯罪有哪些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三百二十四条【过失损毁文物罪】第三百六十九条【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三百七十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三百九十八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四百三十二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二、过失犯罪的两大类过失犯罪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过失犯罪影响子女政审吗如果父母一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则子女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当兵、入D等都可能受到影响。

即可以报名,但是政审时可能通不过(政审的要求与报考的岗位性质有关,比如公安岗位、参军、入D等政审的要求比较严格)。

治安管理案例

治安管理案例

(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 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 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黄 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 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 要求。
7、时限性规定
2007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 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 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该处 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最 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5年9月,张某当 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 事实,法院应怎样?
应当撤销该处罚决定。因为处罚法第22条 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 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 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精神病人处理
王某,男,某村村民,1975年8月出生.某日, 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 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趁周某不注意,从 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 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 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王某正在被讯 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 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 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 激而发病.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戚某 赔礼道歉,戚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 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戚某并未实 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 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 有权力再管了。
问题:(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 调解处理? (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 否正确?为什么?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危险物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 七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 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 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对于是否属于“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 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 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 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 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 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 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 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 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 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 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 事故主要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5〕22 号,自 2015 年 12 月 16 日起施行)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5〕22 号,自 2015 年 12 月 16 日起施行)第七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 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 章冒险作业” 情形: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 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 人违章作业的; (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领导,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都是非领导吗,怎么区别?主体分别如下:1、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区分点:1、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客体条件: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3、处罚情形:重大责任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规定(3篇)

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安全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严惩那些因疏忽大意或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文将对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安全事故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客体: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或者故意。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规定1.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犯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严重后果: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2.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严重后果: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3.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疑难问题研究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疑难问题研究
向社会 公 众举 办 的 每 场 次 预计 参 加 人 数 达 到 10 0 0
定 的公共 秩序 和管 理模 式 , 因此 , 属 于 大 型群 众 性 不
活动 。一所 大学 里往 往有一 两万 学生在 同时上课 , 但 上课 的时间 、 所 、 式 、 加 人 员 等 都 是 较 为 固定 场 方 参
音乐厅、 公园、 娱乐场所等在其 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
的活 动 , 适用本 条例 的规定 。 不 ”
作者简介 : 尤金亮 (9 5 )男 , 1 7 一 , 安徽亳州人 , 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 : 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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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金 亮 : 大型群众 性 活动 重 大安全 事故 罪疑 难 问题研 究
安徽 广播 电视大 学学 报 2 1 第 1 0 2年 期
大 型群 众 性活 动 重大 安 全 事故 罪 疑 难 问题研 究
尤金 亮
( 安徽 医科 大学 法学 系, 合肥 20 3) 3 0 2
摘 要 : 大型群 众性 活动 的特点 、 行为人违反 了哪些安全 管理规定 是认定该 罪的前提 , 必须 结合其他 相关 法 规予以综合认定 ; 从我国现行 刑法的规定来看 , 该罪的主体 只能 是 自然人 , 应通过修改 刑法增设 单 但
议 , 文仅 对该 罪 的相 关疑 难 问题 进行粗 浅探 讨 。 本

虽然 某一种 活 动可能 是针对 某些 社会群 体而举 办 的 , 比如 篮球赛 事 的观众 大都是 篮球爱 好者 , 人才 招聘 会 的参 加者大 都是应 聘人 员 , 乐会 的参 与者大 都是 音 音 乐爱好 者 , 他们 来 自何 方 、 但 年龄 大 小 、 民族 种 族 、 文 化水 平等 都 不 具 有 确 定性 , 不 排 除 其 他 人 员 的 参 也 加 。特别是 象焰 火晚会 这样 的活 动 , 有任何 的资格 没 限制 , 无需 任何 入场 票 证 , 人员 更 为 庞 杂 , 更具 有 “ 群 众性 ” 的特 点 。 第三是 随机 性 。大 型 群众 性 活 动 的组 织 往 往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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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十五是传统的闹花灯的时 间,某县文化局为了活跃群众文化 活动,在公园举办了大型迎春灯展 活动。大型迎春灯展活动人山人海, 游人如织。在正月十五夜9时灯展 达到高潮时,因观灯游人在公园桥 上跌倒,导致身后游人不明真相引 起骚动发生拥挤,游人争相四散, 由于无人疏导,找不到安全通道, 造成踩死36人,挤伤14人特大恶 性事故。事后,文化局大型迎春灯 展的主管副局长周某、安全管理员 王某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被 法院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 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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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 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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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 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量化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 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 到重大损害的。
成化总厂方 案,并报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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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5日公安部颁 布) 第2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 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 办法:(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二)游园、灯会、花会、 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 众性体育活动;(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影剧场(院)举 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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