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标准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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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定义标准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定义标准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定义标准摘要:一、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定义标准概述二、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评定标准三、重大事故的等级划分及标准四、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法律责任正文:一、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定义标准概述在建设工程领域,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技术故障、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评定标准。

二、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评定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验收程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安全生产标准: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包括现场项目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等。

三、重大事故的等级划分及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法律责任对于发生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等。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危险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

结合实际,将下列7类情形列为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1.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2.应纳入而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的。

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4.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5.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1.自然放坡的坡率、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2.基坑变形观测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或超过设计预警值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的。

3.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的。

4.基坑边堆载过大,基坑边沿与周围建筑物、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5.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的。

6.不具备设计文件规定条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的。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2.模板支撑工程基础不坚实、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3.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未经过专业资质机构评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2.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辨析来源:上海刑事律师网时间:2011-04-05作者:admin一、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定1、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级别划分2、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怎么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急急急!!!建筑工地上出现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4、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当中,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理由及出自什么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甲方即建设单位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

1、建筑法根据建筑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因管理不善、技术落后、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死亡人数标准: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但是如果28人以下的小事故中死亡人数达
到一定比例要求,则也可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2. 伤亡人数标准: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者30人以上轻伤的,可以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3. 经济损失标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4. 重大后果标准:造成其他重大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如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破坏环境、危及公共安全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并非是绝对的,具体的案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参与审理的法官会综合其他相关因素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实际操作时应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认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认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认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安全管理不周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事件。

针对这样的事故,有一系列的认定程序和标准。

首先,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一般会按照事故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对于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涉及人员伤亡的,需要确定事故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无论人员伤亡与否,对于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的事故,也需要进行事故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其次,对于事故的认定标准,一般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划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事故发生后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30人以上轻伤的;二是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三是群众生命财产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重大威胁,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最后,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事故初查、事故调查和事故认定。

事故初查阶段主要是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初步调查,确定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事故调查阶段是在事故初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查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明确追究的对象和责任。

事故认定阶段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通过专家评审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最终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认定结果。

在重大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认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认真调查和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也需要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特大安全事故界定标准

重特大安全事故界定标准

重特大安全事故界定标准序号项目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严重程度规定的机关和具体解释部门严重程度量化解释主席令国务院、国标部文件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轻伤事故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月以上,构不成重伤事故国务院75号令劳动部劳安字(1991)23号重伤事故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含3人)国务院75号令劳动部劳安字(1998)23号矿山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含3人)主席令65号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矿山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主席令65号劳动部劳安字(1999)12号二道路交通事故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0元的事故国务院89号令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印发的规定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0人以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国务院34号令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三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或者伤20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受灾50户以上;或者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年11月29日办法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者受灾户30户以上;或者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一般事故燃烧事故,除以上所列范围四急性中毒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劳动部注:如有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隐患是一项极为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和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施工中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全面评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问题。

二、定义和范围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潜在风险或安全隐患。

这些隐患可能源自于施工工艺、材料、设备、施工环境等多个方面。

对于这些隐患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和理解。

三、判定标准及因素1. 施工工艺与技术标准施工工艺与技术标准是判定安全事故隐患的重要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施工工艺标准,或者施工工艺不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的情况,那么可能会增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风险。

施工工艺与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成为判定隐患的一个核心指标。

2. 材料与设备选择及使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及使用情况,也是判定安全事故隐患的关键因素。

如果使用劣质材料或者设备老化、失效的情况,可能会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材料与设备的选择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需要进行全面评估。

3. 施工环境及周边风险评估施工环境及周边风险评估也是判定安全事故隐患的一个重要方面。

施工现场周围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风险因素,对于施工安全有着直接影响。

对于施工环境及周边风险的评估,也应当纳入判定标准的考量范围。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我个人认为应该将其与实际施工管理相结合,确保其科学性和实用性。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总结通过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全面评估,我们初步了解了判定隐患的重要因素和关键环节。

在施工管理中,应重视施工工艺与技术标准、材料与设备选择及使用、施工环境及周边风险评估等多个方面,全面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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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罚种类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刑事辩护指南
刑事诉讼
死刑
取保候审
各罪辩护
重要罪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那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那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总的来说,法律中规定本罪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必要条件,否则不是犯罪;另一个,本罪是单位犯罪,并且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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