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建设工程相关的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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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刑法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刑法规定

刑法对工程事故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三、危险作业罪
3、造成后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4、处罚条款: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 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危险作业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违法行为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危险作业罪
2、违法行为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 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 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 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 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 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内容简介
以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安全 生产领域常见的8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罪,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仅供参考。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
2、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 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3)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的行为所引起的。
危险物品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基本概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违章指挥)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明知故犯) 4、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 责人、管理人员。
2、客观要件:应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 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构成要件:
3、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不够;工 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心存侥幸心理——不作为犯罪)
4、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主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员、电工等等。
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16宗罪解读

【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16宗罪解读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入罪门槛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伤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2020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必考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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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约3分)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的区分:抵押需要不转移占有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

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也不能留置。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权利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

抵押权生效时间: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生产设备、材料、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在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建设工程三种罪名区分(约2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

3施工许可证(约2分)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已经办理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军用房屋建筑等工程。

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核验: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4建造师的注册和执业(约2分)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但以下情形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发包段或分期施工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项目负责人需要更换的情况: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不可抗力5招投标(约8分)必须招标的工程: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制度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制度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件。

二、报告主体和时限1.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报告。

2.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 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 涉及跨区域的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新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报告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方式。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工程规模。

3.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

4.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 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报告形式和程序1. 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加盖事故发生单位公章。

2. 报告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3. 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数据库,及时汇总、分析、发布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信息。

4. 上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法律责任1. 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缺少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摔落致死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基本案情家住商丘市的郭某头脑灵活,是个生意人,常年从事建筑工程副业,雇用了一批建筑施工人员。

2014年6月,王某承包了一桩建房工程。

为了赶工期,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缺少必要安全防护的情况下,郭某便组织工人开始工程建设。

2021年2月13日,建筑工人李某在工地粉刷外墙体时,不幸从二楼的简易吊篮上摔落,随即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17日死亡。

同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犯罪者支付被害人郭某被害者医疗费1.3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对于郭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为了赶工期,组织工人施工,造成一人丧命的重大事故,应以全局性责任事故罪对郭某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作为安全管理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人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施工人员死亡,应当以重大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而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总包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制造符合国家明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社会保险安全事故重大罪。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辩护人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迳行对其从轻处罚,陈某被害人郭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1.3万元,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追责。

法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火灾事故罪二者罪名比较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区别。

前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新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言行因而发生极其重要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则是指不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符合国家规定,言行因而发生极其重要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引言:安全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而安全生产更是一个单位、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对于那些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我们不仅仅要进行调查、定责,更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着重介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情况。

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与特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于安全管理不善、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 人员伤亡较多:通常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上重伤、轻伤的事故;2. 财产损失严重:通常指损失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3. 社会影响较大:能够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并对当地经济、社会与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构成要素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需要具备以下要素:1. 主体要素: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等;2. 作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的生产活动中,有过错行为;3. 由于这些的过错行为,导致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 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对于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相关人员,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相关的罪犯,可以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 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如罪行特别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承担次要刑事责任,如罪行较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金。

3. 其他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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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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