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可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
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这种生产安全既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包括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安全。
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本罪属于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⑵本罪的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客观特征具有以下含义:1.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有关职工及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一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中最根本的一点,同时也是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1999年8月2日,武昌某建筑公司工人黄某在下班离开工地途中,踩在工地内的一处水坑内,恰好此水坑内有一电线漏电,黄某被当场电死。
在此事故中,黄某虽是该建筑公司职工,但此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此事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违章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自然因素外,更多的是由于责任人的疏忽大意、违规操作或者管理缺失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将就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首先,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这类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同时也为受害者争取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其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程度等。
其次是责任人的行为和态度,包括是否存在疏忽大意、违规操作、管理缺失等行为,以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和反应。
最后是责任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和过失,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意图等。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
首先,要根据责任人的具体行为和情节,对其进行定性和定罪。
其次,要依法确定相应的刑罚和处罚幅度,以确保其能够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最后,要依法进行赔偿和补偿,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赔偿和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方面,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
其次是加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最后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总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疏忽、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
刑事责任由法律予以规定。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因疏忽、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行为人,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标准上,主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其次,对于因疏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人,如果其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等后果,将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量刑上,将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刑罚。
再次,对于因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人,同样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
在量刑标准上,将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进行相应的刑罚。
总之,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考虑
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量刑裁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对
犯罪行为人进行量刑裁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现代社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管理等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可能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领域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因违规操作引发爆炸。
某化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安全生产,违规操作导致了一次严重的爆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死亡,大量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负责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处理,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最终,该企业的负责人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因违规施工导致坍塌。
在某建筑工地,由于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违规施工,结果导致了一栋楼房的坍塌,造成了多人死伤。
经过调查,施工单位违反了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没有进行及时整改。
最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因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了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交通运输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车祸。
某交通运输公司为了提高运输效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安全装备没有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导致了一次严重的车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受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经过调查,该交通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违反了国家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多发生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事领域中,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两个有着密切关联但又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
本文将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讨论,并探讨它们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1. 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员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发生在某些特定领域,如交通、生产、施工等。
重大责任事故侧重于事故的后果,即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而言,刑事法律追责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责任方进行彻底的取证和判定。
这些责任方包括直接造成事故后果的人员、管理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等。
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等。
2.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相对应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构成犯罪行为的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定涉及许多因素,如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等。
在立法层面,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如果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达到了“重大过失”的标准,他们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 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有助于解决相关人员的赔偿纠纷。
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合理的赔偿,从而得到经济上的救济。
其次,对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刑事处罚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公众认识到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对类似的违法行为提高警惕。
最后,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理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着眼于事故后果的严重性,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侧重于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事故发生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二是事故发生是因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三是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犯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单位,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首先,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
这些生命的逝去将给家庭带来思想和经济的重大打击,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
其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
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现金、设备的损毁,还包括企业的声誉受损以及后续的赔偿费用等。
最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针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企业领导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生产经营中将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大对危险环节的重点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对于涉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严肃检查和调查,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相关部门需要依法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首先,重大责任事故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的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之一是事故的严重后果。
具体而言,就是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这是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事故的责任认定。
在立案调查之前,需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这包括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主体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
只有在明确了事故的责任主体之后,才能够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
除了事故的严重后果和责任认定外,违法行为的情节也是重大责任事故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具体而言,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
而且,违法行为的情节越严重,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越大。
四、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最后,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如果事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立案调查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
总的来说,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后果、责任认定、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够依法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调查和判断,做到公正、公平地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
同时,企业和个人也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人身伤害。
因此,对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影响。
比如在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领域,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往往会造成数十人甚至数百人的伤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伤痛和损失。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容忍。
其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发生往往与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关。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为了谋取暂时的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漠视甚至违反,导致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最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严惩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地震慑那些不顾法律法规、漠视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人,让他们明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同时,也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关爱。
综上所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严惩。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依法严惩那些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社会生活中,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它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以此来警示人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醉驾致人死亡2018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当时,一名男子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因酒后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使该车上的两名女性乘客当场死亡,另有一名男性乘客受伤严重。
经过事故调查,该男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属于醉驾行为。
这起责任事故罪案件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醉驾不仅是对法律的严重违反,更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司机的酒后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两名无辜的女性丧生,这是一种严重的责任事故罪行,司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醉驾致人死亡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起案件中,司机因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赔偿受害者家属数百万元的赔偿金。
这样的判决不仅是对罪犯的严惩,更是对生命价值的维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此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
作为驾驶者,我们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法规,绝对不能酒后驾驶,更不能因为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伤亡。
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生命,才能避免责任事故罪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责任事故罪。
作为每一个公民,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稳定。
同时,希望司法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对责任事故罪行加大打击力度,让那些不负责任的驾驶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社会更加安全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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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安全管理规定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 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 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 这里的规章制度不是指一切规章制度,而是指同保障 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责任的; •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
的; • ③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
别严重的情形。
• 刑法规定了“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 造成的结果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
• 也就是说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 可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或者是予以批评教育。(即一 般安全事故)
• 定案结论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1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汪方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6个月,缓刑2年。
• 被告人王平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6个月。
• 被告人陈敬常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
• 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服从判决,未上诉。
• 案例二
• 2007年10月份,汤阴县城关镇焦孔村村民张志轶(另 案处理)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 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苏孔村公路南“鸡场线”10KV 高压线下其自家责任田内建一长100米,宽约12.5米 的鸡场。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彭新芳在没有任何施 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张志轶新建鸡场钢架粱电焊 工程,并先后找到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等八人进 行电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未采取任何警示、安全保护措施,导致2007年12月5 日10时许,焦金言在鸡场南墙上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 手持钢筋触到高压线后死亡。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 定,焦金言系电击死亡。
• 【附】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 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一
• 家住桐柏县的郭某头脑灵活,是个生意人,常年从事 建筑工程生意,雇用了一批建筑施工人员。2014年6 月,郭某承包了一桩建房工程。为了赶工期,在未取 得建筑施工资质和缺少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郭某便组织工人开始施工。
•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 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发生危害结果
• (前提) (原因) (事实)
•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经预见 轻信能够避免 发生危害结果
• (前提)
(原因)
• 案例一
• 2003年4月22日,被告人汪方禄与被告人王平保签订一 份建筑施工合同,由被告人王平保负责建造位于南京市雨 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油坊桥的南京旺浩家具厂一幢两层厂房。 2003年11月中旬,被告人汪方禄在没有办理相关建房审 批手续的情况下,允许被告人王平保和被告人陈敬常组织 的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仅依据被告人汪方禄、 王平保二人画的建房草图即开始施工。被告人汪方禄、王 平保、陈敬常等人还违反规定,在施工中使用旧建筑材料。 2003年12月上旬,在按两层厂房建造的地基完工后,被 告人汪方禄强行要求在原两层厂房上加盖一层宿舍,被告 人王平保、陈敬常明知该要求不符合建筑施工常规,存在 安全隐患,仍答应施工。在施工中,被告人汪方禄、王平 保、陈敬常发现工程出现安全隐患时,采取措施不当,仍 命令工人继续施工。2004年1月8曰13时许,该正在建造 中的厂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施工人员3人死亡,多人受 伤。
• (3)后果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①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③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 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①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
• 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大梁强度不够,承载力不足,在大 梁变形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强行施工,是导致该重大 事故的直接原因。无设计图纸,实际结构可靠性得不到保 证,建筑材料质量低劣,无复试报告是主要原因。
• 判案理由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方禄、王平保、
陈敬常违反建筑施工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抢险 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 罚。被告人汪方禄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 以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97版本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 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客观要件 的区别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指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 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重大责任事故的认定
• (1)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 实验失败的界限。(P360)
• (2)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是否造成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P361)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 •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15年2月13日,建筑工人李某在工地粉刷外墙体时, 不幸从二楼的简易吊篮上摔落,随即被送往医院,后 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2月17日死亡。同日,郭某到公 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支付被害人郭 某家属医疗费1.3万元。
• 判决结果
•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承建施工过程 中,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 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 人李某医疗费1.3万元,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法 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定义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行为。
• 构成三要素: (1)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 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 (2)行为人必须违反有关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国家、 企业、客观); (3)必须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
Crime of reliability of major accident
刑法条文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 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客体与客观方面
• 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 客观方面:
• (1)生产、作业:
• 这里的“生产、作业”,既包括合法开办的工厂、企 业从事的“生产、作业”,也包括非法从事的“生产、 作业”。但是不包括传统的农业生产以及未纳入公共 安全管理范围的生产、作业。
• “生产”一般是指生产单位的行为;“作业”则既包 括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 的活动等。
• 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①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
• 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 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 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 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 ③虽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 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 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 花要求电业局赔偿的诉讼请求。
•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 花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主体与主观方面
• 主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人 员。
• 不论是公营生产单位的人员还是私营生产企业的人员, 是本单位正式职工还是非单位本职工,只要是进行生 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的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 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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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结论
•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彭新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
•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金言、王爱清、张合花实 际 遭 受 的 经 济 损 失 209154.26 元 ; 其 中 丧 葬 费 8490.5元、死亡赔偿金196205.2元、被扶养人生活 费4458.56元。被告彭新芳、张志轶承担70%的赔 偿责任,即146407.98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 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