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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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可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

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这种生产安全既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包括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安全。

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本罪属于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⑵本罪的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客观特征具有以下含义:1.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有关职工及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一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中最根本的一点,同时也是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1999年8月2日,武昌某建筑公司工人黄某在下班离开工地途中,踩在工地内的一处水坑内,恰好此水坑内有一电线漏电,黄某被当场电死。

在此事故中,黄某虽是该建筑公司职工,但此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此事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违章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疏忽、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
刑事责任由法律予以规定。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因疏忽、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行为人,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标准上,主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其次,对于因疏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人,如果其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等后果,将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量刑上,将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刑罚。

再次,对于因违法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人,同样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

在量刑标准上,将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进行相应的刑罚。

总之,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考虑
犯罪行为的后果严重程度、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对犯罪行为人进行量刑裁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对
犯罪行为人进行量刑裁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现代社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管理等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可能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领域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因违规操作引发爆炸。

某化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安全生产,违规操作导致了一次严重的爆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死亡,大量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负责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处理,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最终,该企业的负责人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因违规施工导致坍塌。

在某建筑工地,由于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违规施工,结果导致了一栋楼房的坍塌,造成了多人死伤。

经过调查,施工单位违反了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没有进行及时整改。

最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因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了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交通运输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车祸。

某交通运输公司为了提高运输效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安全装备没有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导致了一次严重的车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受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经过调查,该交通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违反了国家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多发生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事故发生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二是事故发生是因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三是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犯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单位,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首先,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

这些生命的逝去将给家庭带来思想和经济的重大打击,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

其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

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现金、设备的损毁,还包括企业的声誉受损以及后续的赔偿费用等。

最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针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企业领导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生产经营中将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大对危险环节的重点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对于涉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严肃检查和调查,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相关部门需要依法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呢?首先,重大责任事故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的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之一是事故的严重后果。

具体而言,就是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这是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事故的责任认定。

在立案调查之前,需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这包括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主体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

只有在明确了事故的责任主体之后,才能够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三、违法行为的情节。

除了事故的严重后果和责任认定外,违法行为的情节也是重大责任事故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具体而言,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

而且,违法行为的情节越严重,立案调查的可能性就越大。

四、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最后,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如果事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或者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么立案调查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加。

总的来说,重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后果、责任认定、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够依法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按照立案标准进行调查和判断,做到公正、公平地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稳定。

同时,企业和个人也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人身伤害。

因此,对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影响。

比如在矿山、建筑工地、化工厂等领域,一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往往会造成数十人甚至数百人的伤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伤痛和损失。

因此,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容忍。

其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发生往往与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关。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为了谋取暂时的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漠视甚至违反,导致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最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严惩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地震慑那些不顾法律法规、漠视生命安全的企业和个人,让他们明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同时,也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关爱。

综上所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依法严惩。

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依法严惩那些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社会生活中,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它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以此来警示人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醉驾致人死亡2018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当时,一名男子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因酒后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使该车上的两名女性乘客当场死亡,另有一名男性乘客受伤严重。

经过事故调查,该男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属于醉驾行为。

这起责任事故罪案件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醉驾不仅是对法律的严重违反,更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司机的酒后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两名无辜的女性丧生,这是一种严重的责任事故罪行,司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醉驾致人死亡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起案件中,司机因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赔偿受害者家属数百万元的赔偿金。

这样的判决不仅是对罪犯的严惩,更是对生命价值的维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此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

作为驾驶者,我们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法规,绝对不能酒后驾驶,更不能因为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伤亡。

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生命,才能避免责任事故罪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责任事故罪。

作为每一个公民,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稳定。

同时,希望司法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对责任事故罪行加大打击力度,让那些不负责任的驾驶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社会更加安全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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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与辨析该课件:truth2009zzu@fanzuixue一、案例案例1:某私人业主雇佣工人开采矿山,为赶进度,不顾当时天气预报称,近期暴雨不断的提醒,仍然强迫工人连续作业,最后出现塌方,造成3死4伤的后果。

问: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2:2007年11月,重庆家乐福沙坪坝店举办十周年店庆。

人潮涌入唯一打开的东门,将入口处摆放的桌子挤倒,发生严重踩踏事故,造成31人不同程度受伤,三人因严重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问:能否定直接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3、“压力差” ___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09年6月27日 ,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十三层七号楼整体倒覆,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

8月12日,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琴等七名责任人,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问: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二、相关规定1、基本法条: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立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了不同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司法解释: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通过)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解释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切记,已经不仅局限于矿山、工厂、建筑等安全,客体扩大了。

所谓生产、作业,是指人类采用一定的工具或方法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使之发生性质、形态或形状的改变或位置的移动,从而适合或满足人类的某种物质需要的活动。

生产、作业的行业与形式从行业上看,生产、作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修理业、建筑业、运输业等行业。

从形式上看,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如电焊工的焊接行为,炮手的放炮行为等;二是科技人员的设计、实验、化验活动;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工人的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即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1)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修正案删除了原“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仅表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同时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单列。

这并不意味着“不服管理”的行为已经被排除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之外。

“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许多情况下,“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内容和性质是一致的。

如: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值班时睡觉打盹都难以单纯地评价其究竟是不服管理还是违反规章,但都是一种违规的行为。

规章制度所谓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

(1)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章程等的明文规定(3)企业、事业单位中通行的正确操作习惯与惯例。

不服管理职工的不服从管理,两个方面:(1)职工不遵守本单位要求其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2)不服从本单位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只要认定行为人具有不服从管理的表现,即可认定其违反了规章制度,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2)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

所谓生产、作业过程中,是指从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设计到从事生产作业、进行施工直至生产任务完成,都属于生产作业过程的范围。

非生产、作业过程中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

职工在没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或者在生产、作业活动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的保障安全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事故的,都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张某和李某都是建筑工人。

一天,二人分别在相距6米远的脚手架上高空作业时,张某和李某为争谁的力气大互相开玩笑斗气,张某说,你要是不信我力气大,现在就把石料抛给我,我保证接住。

李某马上投出石料,张某慌乱中没有接住,反倒从脚手架上摔下,不治而亡。

问:李某的行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么?(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如何认定?刑法并无明文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

目前,有两个规定仅供参考。

1989年11月30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该解释2007年3月1日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切记:1979年刑法典规定为特殊主体1979年刑法中,立法者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这一犯罪的主体明确为特殊主体。

特殊到一般主体由于修正案(六)的出台,变为一般主体。

是否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关键是看该职工的违章行为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是否在其从事本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的只要实际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都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一般主体之业务犯罪从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看,修正案将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本罪对于主体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

一般主体的“业务”性事实上,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的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修正案“在生产、作业中”的表述,正是主体“身份”的明确要求。

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

如同无证驾驶、无照行医都是犯罪之主体一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造成损害后果。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至于行为人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故意的。

对于本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一定的意见分歧。

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过失?间接故意?第一种观点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因为这种犯罪的行为是违反规章制度,而违反规章制度大都属于明知故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观点是错误的尽管实践中不少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属违反规章制度是明知的,但不可否认,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则由于疏忽大意而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规章制度的。

在行为客观上违反了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本有能力认识到,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性质,进而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没有间接故意从实践中看,即便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往往也是持一种反对、排斥、根本不希望其发生的过于自信过失心理态度。

这样看来,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属过失心理的情况是大量、普遍的存在。

(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1)要将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以及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的界限区分开来。

它们虽然都造成了危害后果,但重大责任事故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且主观上具有过失;后几种危害后果既不是行为人实行违章行为造成的,主观上也没有罪过,因而不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与自然事故的区分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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