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甘肃庆阳“2。
1”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1月31日,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姜辉驾驶冀T23171号合客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7人,实载54人(其中7名儿童),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滩里镇富管营村驶往甘肃省宁县。
2月1日21时30分,车辆行至甘肃省庆阳市境内宁五公路2公里加200米处转弯下坡路段时,撞击弯道外侧波形防护栏后驶出路外,坠入29.2米深的坡下林地,车辆起火燃烧,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责任追究情况:责任追究16人,其中判刑1人,移送起诉1人,逮捕1人,立案调查13人.河北省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客运科科长庞玉峰,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批准向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空白包车证,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批准逮捕;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负责包车标牌申领的工作人员万俊娥,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已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调查。
对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空白包车证、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以及GPS 监控室工作制度,衡水市交通局未按照规定流程发放包车证,阜城县运管站未发现冀T23171号大客车使用空白包车证等问题的12名相关责任人调查追责工作,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中。
肇事车辆承包人姜其军,因指使不具备驾驶大型营运性客运车辆资质的驾驶人驾驶超员车辆,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起诉。
肇事驾驶人姜辉,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驾驶人冯涛,因在事故发生后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已被宁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安徽芜合高速公路“6。
1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6月15日,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驾驶人王新杰驾驶豫AC936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63人,实载105人,超员66.7%),行至安徽省芜合高速公路79公里加680米处发生侧翻,车辆翻下高速公路,造成3人死亡,51人受伤。
开车在工地撞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开车在工地撞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男子在工地驾驶运输车倒车时盲目自信,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后方人员被撞身亡。
日前,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2017年11月上午,杜某驾驶自有轻型自卸货车到本市某加工厂准备装运工程渣土。
因挖掘机施工地点有所变动,杜某需将车子移至桥面另一侧接土方。
在进行倒车作业前,杜某通过倒车镜观察到其车后右侧停靠着一辆重型自卸货车。
在未确定车后部是否有人的情况下,且杜某倒车时只顾着观察左侧倒车镜,于是碰撞上正在重型自卸货车旁启动车辆电源闸门的被害人王某,造成其被夹在两车之间并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王某的行为对本案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结合其自首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现代社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管理等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可能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领域中,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因违规操作引发爆炸。
某化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了安全生产,违规操作导致了一次严重的爆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死亡,大量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该企业的负责人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和处理,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最终,该企业的负责人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因违规施工导致坍塌。
在某建筑工地,由于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违规施工,结果导致了一栋楼房的坍塌,造成了多人死伤。
经过调查,施工单位违反了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置若罔闻,没有进行及时整改。
最终,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因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了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交通运输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车祸。
某交通运输公司为了提高运输效率,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对车辆安全装备没有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导致了一次严重的车祸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多人受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经过调查,该交通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违反了国家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成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多发生在生产、工程施工、交通运输等领域,这些案例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近年来,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频频发生,给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角度,探讨几起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一、南京栖霞区美林城市广场火灾案2018年11月14日,南京市栖霞区美林城市广场发生火灾,其中69人因中毒窒息、高空坠落等原因死亡,另有77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此次火灾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未规范施工、施工监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未执行安全施工措施,导致房屋外墙发生大面积自燃。
经法院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和11名被告人均构成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则获得了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呈现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者相互合作、相互推诿的态势,严重失职,对此,法院发出了严厉的制裁。
二、河北省保定市某市场火灾案2018年12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某市场发生火灾,造成22人死亡,38人受伤。
此次火灾的原因是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危险品库房,且库房内产品存储不规范,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该市场所在的国有大型企业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和责任错乱,导致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经查,恒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筑胜压缩气体有限公司、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责任人员在此起火灾重大责任事故中构成了主要责任,三家公司中资料保存不规范、安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严重。
最终,涉案的三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均被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
三、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百福大药房爆炸案2018年10月13日,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百福大药房爆炸,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
爆炸原因是因为大药房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安全管理,存放易燃气体,使用电瓶车进行运输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经过调查,百福大药房店长、安保员等6人均被查处,其中店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安保员则获得了缓刑处罚。
在此起事件中,经济效益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再次被凸显出来。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火灾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的发生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营业场所等相关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不无关系。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各样的事故层出不穷,其中一些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
在这些事故中,有一些是由于责任人的疏忽、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这些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案件的背景
2019年4月,鄂尔多斯市一家煤矿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伤害。
经过调查,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矿工在操作采煤机时没有按照规定操作,而导致采煤机突然倒塌,矿工被埋在煤渣中,无法自救。
煤矿的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一事故,导致事故的后果更加严重。
二、案件的审理过程
经过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该煤矿的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被控制,接受了司法机关的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罪认罚,并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偿了相应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了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款等刑罚。
三、案件的启示
这起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启示。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定操作和管理。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牺牲员工的生命财产
安全为代价来追求利润。
总之,这起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提醒我们要始终保持警惕,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社会生活中,责任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它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以此来警示人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醉驾致人死亡2018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当时,一名男子酒后驾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因酒后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使该车上的两名女性乘客当场死亡,另有一名男性乘客受伤严重。
经过事故调查,该男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属于醉驾行为。
这起责任事故罪案件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醉驾不仅是对法律的严重违反,更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司机的酒后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了两名无辜的女性丧生,这是一种严重的责任事故罪行,司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醉驾致人死亡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这起案件中,司机因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赔偿受害者家属数百万元的赔偿金。
这样的判决不仅是对罪犯的严惩,更是对生命价值的维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此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更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安全。
作为驾驶者,我们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法规,绝对不能酒后驾驶,更不能因为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了他人的伤亡。
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尊重生命,才能避免责任事故罪的发生,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的责任事故罪。
作为每一个公民,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稳定。
同时,希望司法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对责任事故罪行加大打击力度,让那些不负责任的驾驶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社会更加安全和和谐。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近年来,鄂尔多斯市发生了多起重大责任事故,其中一些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当地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也给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以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为例,探讨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责任追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一、案例概述2018年5月,鄂尔多斯市发生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当时,一家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29人死亡,9人受伤。
这起事故震惊了全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过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工人操作不规范,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责任追究针对这起事故,当地政府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该煤矿存在多项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缺失的问题。
同时,工人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操作不规范,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责任人进行了严格的追究。
首先,煤矿的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企业被罚款,并被责令停产整顿。
同时,政府还对工人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了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针对鄂尔多斯市发生的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政府也意识到了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性。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和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3.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提高安全生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操作水平,增强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心。
四、结语鄂尔多斯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教训。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在我国刑法体系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面我们来看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例。
2015年,某化工企业因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泄漏问题,导致有毒气体泄漏,造成周边居民中毒事件。
在此次中毒事件中,有数十名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有人因此丧生。
经过调查,企业负责人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责任人。
这起案例中,企业负责人因为管理不善,忽视了设备安全隐患,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企业负责人因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
因此,对于这类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严厉的制裁,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在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时,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都是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
总之,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惩违法行为,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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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业公司),又名桃子沟煤矿。
被告人罗剑,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李贞元,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胡德友,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矿长助理。
被告人徐英成,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安全副矿长。
被告人谢胜良,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调度室主任。
被告人姜大伦,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
被告人陈天才,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桃
子沟煤业公司技术副矿长。
被告人杨万平,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掘进副矿长。
被告人卢德全,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
被告人张长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2013年4月15日起任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
被告人陈远华,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被告人周明,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股东、监事。
1.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四川省泸县桃子沟煤矿由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共同经营,二人各占50%股份,罗剑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12年9月,该矿更名为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因技改扩建未验收,相关证照尚未更换,桃子沟煤矿和桃子沟煤业公司两个证照同时使用。
2013年3月,李贞元将其股份变更登记在其女婿被告人周明名下,由周明任监事,李贞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桃子沟煤业公司先后聘任被告人胡德友、张长勇为
行政矿长,其中胡德友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任行政矿长,4月15日后改任矿长助理;张长勇2013年4月15日起任行政矿长。
2013年3月15日,桃子沟煤业公司任命被告人徐英成为安全副矿长、被告人谢胜良为调度室主任、被告人姜大伦为生产副矿长、被告人陈天才为技术副矿长、被告人杨万平为掘进副矿长、被告人卢德全为机电副矿长、被告人陈远华为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2011年9月,桃子沟煤业公司与当地其余7家煤矿以泸县厚源矿业公司名义,共同买下原泸县华叙爆破公司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并共同以厚源矿业公司名义与安翔公司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安翔公司代为运输、储存、配送和回收8家煤矿生产所用民用爆炸物品。
桃子沟煤业公司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2012年底未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由被告人李贞元派人在井下建成用于储存、发放炸药、雷管的两个硐室。
2013年3月,桃子沟煤业公司技改扩建试运行后,未安排专人管理硐室,仅在早、中班轮班时指派一名兼职人员在硐室处发放炸药、雷管,剩余部分储存在硐室内。
李贞元明知爆炸物品不按规定回收存在安全隐患,仍指使工人将生产过程中未用完的爆炸物品自行存放;被告人罗剑为掩盖本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的事实,与被告人胡德友一同指使库管员伪造爆炸物管理台账,逃避监管;胡德友和被告人徐英成无视自身岗位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对本单位在井下建造硐室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和工人随意存放爆炸物不退库等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2013年5月15日,桃子沟煤业公司矿井被依法关闭时,在公安民警见证下,安翔公司工作人员从该矿井下共计回收非法储存的炸药622.8千克,雷管1 461枚。
2.重大责任事故事实:桃子沟煤业公司原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2009年12月经四川省经委批复技改扩建为9万吨。
2012年9月,泸州市经信委批复矿井联合试运行,2013年3月25日泸县安监局批复同意该矿复工复产,并于同年4月7日核准该矿2121采煤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进行生产。
在技改扩建期间,被告人李贞元未经审批即安排被告人陈天才设计3111采煤工作面,安排被告人谢胜良、姜大伦等人组织工人布置3111采煤工作面,并伺机违规开采。
同年3月中旬,李贞元经召集被告人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开会讨论,决定开采3111采煤工作面。
并于会后共谋以提高采煤单价的方式鼓励工人到3111采煤工作面采煤,同时采取只中班生产、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遇检查时提前封闭巷道等手段逃避监管;被告人张长勇、陈远华发现3111采煤工作面非法开采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被告人周明作为该矿股东和监事,对3111工作面亦未尽到相应监管职责。
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桃子沟煤业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生产作业过程中因通风设施不完善,且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导致井下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的情况未得到有效监测,该工作面六支巷采煤作业点放炮残余炸药燃烧引起瓦斯爆炸,致使28名井下工人遇难,另有18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 44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桃子沟煤业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产矿井内设置爆炸物库房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并允许工人在井下自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均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对单位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胡德友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审批违规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并罚。
胡德友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犯罪事
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罗剑、李贞元虽有事故后积极抢救行为,李贞元还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等具有自首情节或者事故后积极抢救的从宽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单位桃子沟煤业公司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罗剑、李贞元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对被告人徐英成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对被告人胡德友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被告人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张长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杨万平、卢德全、陈远华、周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贞元作为桃子沟煤业公司隐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被告人在煤矿技改扩建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不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等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采取不发放作业人员定位识别卡、检查前封闭巷道等弄虚作假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