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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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3.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航空器,已经造成其倾覆、毁坏或者足以使其倾覆、毁坏的行为。

4.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5.私营企业的老板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结果的,构成。

6.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或者地实施的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9.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的放火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只能是故意C.只能是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2.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3.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

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

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C.爆炸罪 D.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4.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5.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1000余元的财产损失。

刑法分则习题11年9月整理

刑法分则习题11年9月整理

1区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关键是看()A是否使用致命工具,打击致命部位B是否具有杀人的目的C.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D行为人是否预见到死亡结果的发生2.民警甲在办公室摆弄手枪,不慎走火,子弹击中其对面的乙的头部。

急将乙送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乙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D武器装备肇事罪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B.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C.使用的手段不同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4某甲为迫使某乙归还所欠几年的货款,将某乙骗至某处加以扣押,并打电话给某乙之妻让其交清货款后放人。

两天后,某乙之妻交请了货款。

某甲遂将某乙释放回家。

某甲的行为构成()A.绑架罪B.非法拘禁罪C.敲诈勒索罪D抢劫罪5.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当以()定罪处罚。

A非法拘禁罪B故意杀人罪C.故意伤害罪D.过失致人死亡罪6.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以()论处A.故意杀人罪B拐卖妇女、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D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合并7.孙某见其妻与同事李某(女)扭打在一起,遂将李某拉开,李某骂孙某是流氓。

数日后,李某到派出所控告孙某曾多次调戏她,并强奸她一次。

经查、李某的控告完全是编造的。

李某的行为构成()A伪证罪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诬告陷害罪8.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的主要区别是()。

A侵犯的对象不同B犯罪主体不同 C.侵犯的客体不同 D.犯罪目的不同9妇女甲与乙通奸,甲的儿子(20岁)丙发现后便约其弟妹三人闯入乙家、对乙拳打脚踢。

乙挣扎要跑,丙拾起一块砖头向乙砸去,将乙门牙砸掉三颗,嘴唇缝合数针。

丙的行为构成()。

A.寻衅滋事罪B.故意伤害罪C.过失致人重伤罪D.一般违法10.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刑事案件的证人 D.普通公民11某甲系公安局刑警,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某乙拒不供认,遂对其严刑拷打,结果造成某乙伤重死亡。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可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

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这种生产安全既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包括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安全。

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本罪属于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⑵本罪的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客观特征具有以下含义:1.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有关职工及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一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中最根本的一点,同时也是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1999年8月2日,武昌某建筑公司工人黄某在下班离开工地途中,踩在工地内的一处水坑内,恰好此水坑内有一电线漏电,黄某被当场电死。

在此事故中,黄某虽是该建筑公司职工,但此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此事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违章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录构成要件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相关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处罚构成要件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相关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处罚展开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

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臵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中顾网律师解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

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否则不构成本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

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如果违章行为。

与自然事故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的界定是: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为: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相关法规:概念及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现代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

某个环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个生产安全。

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建设法规》章节习题及答案

《建设法规》章节习题及答案

模块1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何作用?我国目前现行的建设法规主要由哪些规范组成?答:法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主要可分为七类。

(1)宪法。

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

如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或对法律的适用情况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性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

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有的公约由专门召集的国际会议制定,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

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1、什么是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三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扩展资料案例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12日通报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强调要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日发生的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称,8月11日8时23分,一辆号牌为山东N90876号的变型拖拉机,沿山东省淄博市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北山路与博沂路交叉路口时失控冲入路口,先后与由北向南方向正常行驶的鲁CG1836号公交车、鲁CB9518号大客车等车辆发生碰撞,共造成11人死亡、21人受伤。

8月11日15时20分,湖北省宜昌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0MW热电联产项目在生产调试过程中,高压蒸汽管道突然破裂,致使540摄氏度的蒸汽大量外泄,击碎中控室玻璃窗,造成中控室内21人死亡、5人烫伤。

通报要求,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全力处置事故,全力抢救受伤人员。

同时,要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认真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故责任罪缺少防护措施,施工人员摔落致死重大责任事故罪VS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基本案情家住商丘市的郭某头脑灵活,是个生意人,常年从事建筑工程副业,雇用了一批建筑施工人员。

2014年6月,王某承包了一桩建房工程。

为了赶工期,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缺少必要安全防护的情况下,郭某便组织工人开始工程建设。

2021年2月13日,建筑工人李某在工地粉刷外墙体时,不幸从二楼的简易吊篮上摔落,随即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17日死亡。

同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犯罪者支付被害人郭某被害者医疗费1.3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对于郭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为了赶工期,组织工人施工,造成一人丧命的重大事故,应以全局性责任事故罪对郭某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作为安全管理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人员,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和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施工人员死亡,应当以重大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而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总包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制造符合国家明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社会保险安全事故重大罪。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辩护人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迳行对其从轻处罚,陈某被害人郭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1.3万元,在量刑时酌情从轻追责。

法院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火灾事故罪二者罪名比较相近,容易混淆,但又有区别。

前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新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言行因而发生极其重要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则是指不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符合国家规定,言行因而发生极其重要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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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
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

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玫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

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概念: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

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
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
(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劫,还要综合考察犯罪事实、情节和具体的危害程序,以在择定的量刑档次内选择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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