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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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关于《刑法》最新版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关于《刑法》最新版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犯罪行为。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事故发生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二是事故发生是因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三是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犯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单位,可以依法判处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首先,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

这些生命的逝去将给家庭带来思想和经济的重大打击,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

其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

财产损失不仅包括现金、设备的损毁,还包括企业的声誉受损以及后续的赔偿费用等。

最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针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企业领导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生产经营中将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大对危险环节的重点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

对于涉及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严肃检查和调查,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7条⼯程重⼤安全事故罪⼯程重⼤安全事故罪⼯程重⼤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为。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的财产和⽣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些地⽅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些建设单位在⼯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些承包商、中间商也⼤捞好处,肆意增加⼯程⾮⽣产性成本;⼀些施⼯单位⼀味压缩⼯期,降低造价,偷⼯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先后在辽宁、⼤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东东莞和⼴州、深圳等地发⽣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连串重⼤建筑⼯程恶性事故。

1997年3⽉25⽇,福建省莆⽥市江⼝镇发⽣⼀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辜死亡。

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中城市住宅⼯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省会城市进⾏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

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员、治理建筑市场的⼈祸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为。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的违规⾏为主要有两种情况:⼀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企业压缩⼯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降低⼯程质量;⼆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单位使⽤,从⽽造成⼯程质量下降。

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设计。

建筑施⼯单位的违规⾏为主要有三种情况:⼀是在施⼯中偷⼯减料,故意使⽤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不按设计图纸施⼯;三是不按施⼯技术标准施⼯。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 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依法治安
不管你是个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甚至是政府,不用也不需抱有侥幸和幻想,依法治安 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只有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法规、制度 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实践。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 失职照单问责,从我做起,从你做起,真正将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量化落地, 才是最简单、 最实在、最踏实、最有效、最高明的思维方式和做法。也只有这样,那些问责条款和罪名,才 会像黑暗见了阳光,遇你逃遁于无形。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 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一、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1.客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
前罪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后者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不同
前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后者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死亡多少人会被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会被认定为重大安全事故,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

三、重大安全事故由哪个部门负责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事故是分等级的,事故登记越高,负责的级别就越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
在工业生产中,生产安全事故是一种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很多国家都实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其中不乏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的严厉惩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刑事犯罪行为。

这种罪行的危害性非常严重,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明确了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处罚。

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司法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定罪处罚。

通常情况下,对于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罪行,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一些国家还建立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因过失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地减少了因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这种罪行,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

只有加强对生产安全管理,并严格执行相关法
律,才能有效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条款。

这些罪行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这三种罪行进行详细解释,并探讨如何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预防和打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工作、经营等活动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一种特殊责任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等。

对于这种罪行的打击,有助于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违法用工者的一种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企事业单位的雇主、劳动力供应者等。

加强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打击,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发生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环节中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罪行是对于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人的一种追究,其犯罪主体通常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等。

强化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打击,能够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这些罪行的预防和打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二、加大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大家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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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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