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擅自转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转包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擅自转包的法律后果。
一、擅自转包的定义擅自转包,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建筑工程、承揽、运输、服务等领域,擅自转包现象较为常见。
二、擅自转包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擅自转包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因此转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擅自转包行为可能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如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转包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请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擅自转包的情况下,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转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诉讼请求在擅自转包的情况下,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转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并请求解除合同。
5. 违法责任擅自转包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在擅自转包的情况下,转包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6. 信誉损失擅自转包行为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转包方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范——以实证分析和法律适用为视角

中图分类号: 9 3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0 10 — 0 5 0 1 7 — 2 X 2 1 )4 0 6 — 9
随着我 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 和综合 国力的 工程所需成套设备、 配套机电设备 、 专用设备和非标 不断增强 , 重大工程项 目建设越来越多 , 由于投 资 准设备的采购、 重大技术改造及其他社会发展工程项 大, 工期长 , 质量要求高 , 涉及部 门多 , 工程建设 中 目的范畴。 重大” “ 的标准应当界定为 : ) ( 总投资 1 1 亿 “ 钉子户” “ 、野蛮拆迁” “ 、非法征地”等违规违法现 元以上的重要工业和基础设施项 目;2总投资 50 () 00
收稿 日期 :0 1 0 — 5 2 1- 3 0
由于“ 罪是 以法定犯罪 为典 型形态 、 有社 犯 具
通、 水利 、 环境保护、 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 目 及 会危害性的行为”【 以在分析重大工程建设 中的 , 所
作者简介 : 尹东华 (99 )女 , 16- , 天津市人 , 天津市 和平区人 民检察 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 , 法学博士 ,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 主要从事刑法
罪包括 : 受贿罪(8 条 )单位受贿罪(8 )行 级以上要案 93 35 、 37条 、 9 人。依法查处各类行贿犯罪案件
贿罪(8 条)对单位行贿罪(9 条 )介绍贿赂罪 16 件 , 39 、 31 、 4 9 查办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等渎职犯 罪案件
1 件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2 亿余元 。・批在工 (9 条 )单位行贿罪(9 条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9 9 , 32 、 33 , 包括索贿、 收受贿赂 、 经济受贿 、 斡旋受贿 、 事后受 程建设 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大肆拉拢腐蚀 国家工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在建筑工程领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如合同纠纷、施工安全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
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筑工程从业者需要了解并采取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工程法律风险的具体类型,并提供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合同纠纷风险建筑工程中最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是合同纠纷。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工期延误、支付款项争议等原因,容易引发双方纠纷。
为降低此类风险,建议建筑工程从业者采取以下措施: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计划、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执行。
2. 做好合同备案:合同一旦签订,及时将合同备案,以备后续可能的证明和解决合同纠纷。
3. 建立变更管理机制:若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并确保变更事项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以避免变更引发的不必要争议。
二、施工安全风险施工安全事故是建筑工程中的另一个常见法律风险。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除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还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为减少这类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2. 加强培训和监督: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工人都接受过必要的培训和资质验证,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 购买保险:及时购买工程施工安全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以减轻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三、知识产权风险在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为防范知识产权侵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做好前期调研:在设计和施工之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知识产权查询,确保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 签订保密协议:与设计师、承包商等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设计和施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义务。
3. 监督控制工程文件:及时备份、存档设计和施工文件,以便在知识产权纠纷时提供证据。
【处罚解读】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安全生产的16宗罪解读

三个标准中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
入罪门槛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伤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随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积极对接,经过立案侦查,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随后,执法人员让现场管理人员打开仓库大门进行检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让执法人员触目惊心。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经现场清点,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共计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典型罪名分析

建设⼯程领域刑事犯罪典型罪名分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建设⼯程法律事务部魏存仪律师团队选取2019年⽢肃省各级法院涉及建设⼯程领域的286份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进⾏了深度解读,筛选出197份与建筑企业密切相关的判决书,并据此对建设⼯程领域重点罪名及典型案例进⾏了剖析。
从每个罪名发⽣的常见情形、判决结果等⽅⾯进⾏了详细分析,同时对建设⼯程企业及从业⼈员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希望对读者全⽅位、多⾓度认识建设⼯程领域刑事犯罪有所帮助。
【检索条件】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2.检索⽇期:2020年11⽉10⽇3.检索条件:“建筑⼯程”/“建设⼯程”4.年份:2019年度5.限定地域:⽢肃省6.案由:刑事7.判决数量:286份根据罪名⾼发程度及与⾏业的关联性,本⽂选取了九个典型罪名进⾏深⼊分析。
(⼀)拒不⽀付劳动报酬罪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拒不⽀付劳动报酬罪的有28份,占⽐约为14.2%。
较为常见的情形是雇佣农民⼯从事施⼯作业,施⼯结束后⼀直拖⽋农民⼯⼯资拒不⽀付,这种情形有23份;也有建筑企业拖⽋劳动者⼯资拒不⽀付的情形,共有5份,其中3份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负责⼈员均判处了刑罚(双罚),2份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判处了刑罚(单罚)。
【典型案例】某县某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案案号索引:(2019)⽢0723刑初109号案号索引:案情简介:案情简介:汪某为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的经理,2017年7⽉该公司承建某⾷品公司1、2、3号钢结构⼚房制造安装⼯程项⽬,⼯程总造价198万元。
施⼯过程中该安装公司雇佣了杨某等16名农民⼯,在⼯程尚未完⼯、建设单位已⽀付⼤部分⼯程款的情况下,该公司拖⽋杨某等⼈⼯资共计142064元。
杨某等⼈向某县劳动保障监察⼤队投诉,县劳动保障监察⼤队责令⽀付后,汪某仍通过逃避、藏匿等⽅式拒不⽀付。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拖⽋民⼯⼯资共计142064元,数额较⼤,作为法定代法院判决:表⼈的被告⼈汪某以逃匿的⽅式,拒不⽀付民⼯⼯资,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其⾏为已构成拒不⽀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罚⾦1万元;被告⼈汪某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5000元。
建设工程施工的主要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的主要法律风险建设工程施工的主要法律风险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对工程方、承包商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规避和减少这些风险,各方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 法律规定不完善,建设工程施工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是法律规定不完善。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时候存在法律空白或者法律条文不明确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不同的解释和理解,从而产生争议和纠纷。
2.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中最常见的法律风险是合同纠纷。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之间会签署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履行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这包括支付问题、工期延迟、工程质量不达标等。
3. 劳动安全风险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存在劳动安全风险。
由于建设工程通常需要各种人员协作,劳动安全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如果施工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可能导致工人受伤或死亡事故的发生。
这将引发严重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
4. 环境污染风险,建设工程施工还有环境污染风险。
当施工工地没有正确处理或处置废弃物、排放有害物质等,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这将损害环境资源,可能导致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纠纷和环境赔偿。
5. 知识产权问题,建设工程施工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例如,在设计阶段,建筑师和工程师可能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设计,而未经授权。
这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并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
结论,建设工程施工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涉及合同纠纷、劳动安全、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各方应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减少经济和法律上的风险。
检察院工程建设事故类工作思路

检察院工程建设事故类工作思路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工程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国家和人民带来诸多便利。
工程建设事故却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事故侦办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有效应对工程建设事故,检察院需制定一些工作思路,全面提升工程建设事故的防范和治理水平。
一、加强预防工作,强化监管责任。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在工程立项阶段,检察院可以从法律角度审查项目规划和设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始终在合法范围内进行。
在施工阶段,检察院可以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如审查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计划等文件,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符合法律要求。
检察院还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的执照、资质等信息的审查,定期跟踪监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潜在安全风险。
二、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迅速处置事故。
工程建设事故发生后,检察院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首先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并尽快制定处理方案。
应当迅速启动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搜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展开善后处置工作,保障人员安全,减少损失。
通过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检察力量。
工程建设事故的侦办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他们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其应对工程建设事故的能力。
检察院还应当积极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如工程师、环境专家等,组建具有多学科背景的工程建设事故调查团队,提高事故侦办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工程建设事故的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合作,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公安、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
在事故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各部门之间要保持密切配合,互相协助,共同努力,加快事故的侦办进度。
工程建设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 制度,是防范廉政风险的基础 工作。
深入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 件,确保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要求。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规范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防 止出现漏洞和失误。
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 条款,防止出现虚假合同和违 规招投标等行为。
私自挪用
相关人员私自挪用建设资 金,用于其他不正当用途 。
贪污受贿
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贿赂,侵占公共财产 。
工程验收环节廉政风险点
验收不严
验收方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
权钱交易
验收方与施工方进行权钱交易,对不合格工程予以通过。
违规验收
验收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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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是预防和控制工程建设领域腐 败现象滋生的重要手段。
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方案,明确 风险点、责任人和防控措施,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
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有 机结合,形成全面、动态的廉 政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廉政教育和培训
01
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
鼓励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和合作,推动行业 自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活动,加强与其他 企业的交流和范廉政 风险的重要外部保障。
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推动政府对 工程建设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03
设计审查不严
对设计方案缺乏严格的审查和把关,导致存在安 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施工环节廉政风险点
转包、分包违规
施工方将中标项目违规转包、 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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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工程建设的所有参与方及其人员,均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2019年-2020年重大责任事故罪排在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第三高发罪名,共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裁判10起,不起诉决定书7起。
一、陕西省裁判、不起诉决定书分析
(一)犯罪主体
鉴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且建筑领域转包、分包、挂靠现象较为常见,故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陕西省的案件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组成如下,其中40%的案件对工程承包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一并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
陕西省10起判决中,认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见下图:
(三)犯罪后果及刑罚
1、犯罪后果:17起案件犯罪后果如下图:
2、刑罚:从刑罚来看,10起判决中9起都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缓刑率达到了90%。
这与本罪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一般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是分不开的。
二、法院裁判观点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工程发包方对承包方的选择以及对承包方的施工过程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如未尽相关注意义务,则存在监督过失、管理过失,发包方的负责人是本罪的当然主体。
(二)责任认定
对于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三)自首、坦白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讯到案,不具备自动投案条件,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协助施救并安抚死者家属赔偿事宜,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行为。
(四)量刑情节
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辩护观点、不起诉原因
(一)律师辩护观点
从法院判决来看,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对以上律师辩护观点及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多数情况下,均予以采纳。
对于自首以及事故发生系多因一果的辩护,有2起案件未采纳。
(二)不起诉原因
从7起不起诉决定书来看,不起诉的主要原因有: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构成坦白,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6起。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存疑不起诉1起。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建议
从以上法院裁判观点、律师辩护观点及不起诉原因,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律师辩护提出以下建议: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应当注重对后发情节,即:案发后,诉讼过程中新出现的量刑情节(如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基层社区的帮教条件方案、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谅解等)的发现寻找,并要去积极促成和创造。
从法院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法院从轻处罚和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原因均主要关注的是后发情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生产活动中的过失犯罪,适用缓刑率较高,积极促成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较为稳妥且卓有成效的辩护策略。
另外,要注重自首的认定,从陕西省的判决来看,事故发生后,作为犯罪行为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留在现场积极抢救,等待公安机关的传讯,因此律师辩护时要注重对案发后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辩护。
四、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风险防范
每一次建设工程领域事故的教训都是惨痛的,对建工企业可能会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限制投标、信用不良、经济损失等多重风险,并涉及刑事责任,影响极大。
根据以上对判决、不起诉决定
书的分析,建工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注重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风险防范:
1、在工程建设中,工程各个参与主体应当严格把关,审核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从陕西省法院判决可以看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原因中最常见的是建工企业未经审核,违规使用、雇佣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项目业主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条件;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设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施工总承包商不得将工程转包,不得进行违法分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商不得委托不具备项目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如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现场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格证或资质,杜绝无证上岗。
2、规范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注重对生产、作业的责任主体进行全面的安全警示教育。
建工企业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为圭臬,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使之切实可行并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安全准则。
由于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
强,在安全教育上,培训须在先,要坚持上岗先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
安全教育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拒绝“假大空”等形式内容,应在例会、每天进场施工前或班前会、班后会中时刻提醒强调安全意识,在做好安全施工岗前培训教育以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基础上,必须确保对安全准则、施工作业操作规程的学习真正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参与者,狠抓落实,防微杜渐,提高每个人安全施工的风险意识,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情况的发生,实现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效防范。
3、对项目施工现场应当加强管理,及时制止、纠正冒险、违规作业。
当前建筑行业由于违法发包、分包、转包以及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导致许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极不规范、极不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这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上应当注意:要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不得无施工图纸和安全预案冒险作业,违规作业、违章指挥、盲目施工;同时,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设施、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严格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使用规则规范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劳动保护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