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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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

6种安全生产罪在当代社会中,安全生产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由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设立了相应的刑法罪名。

以下是六种常见的安全生产罪: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该罪行在刑法中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点是犯罪主体以过失态度导致他人死亡,因此犯罪者通常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却对他人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在重大责任事故中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行为。

以往,我国刑法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泄露"、" 贪污贿赂"等非正义犯罪主体追究刑责。

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增加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制造、生产、销售伪造、假冒、劣质产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越来越普遍,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被列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相关负责人和参与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破坏、损坏他人的生产设备、工具或者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给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可能导致范围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因此,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刑事犯罪中被严厉制裁。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擅自占用、侵占或者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

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的原有农业功能,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农田资源和农业生产。

六、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共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三、危险作业罪
3、造成后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4、处罚条款: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 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三、危险作业罪
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 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违法行为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危险作业罪
2、违法行为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 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 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 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 业活动的。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 刑事犯罪及司法解释
内容简介
以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 称《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安全 生产领域常见的8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罪,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仅供参考。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近年来,XXX省因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而导致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比如,20XX年1月7日XXX省阳煤集团寺家庄煤业公司发生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20XX年2月19日XXX阳泉矿区麻地巷发生一起因私开坑口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引发的透水事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20XX年6月5日XXX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鑫瑞煤业技改矿发生一起突发事故,造成六人遇难。

这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屡次发生,使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刑法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开始被人们重视,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规定的历史沿革现实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决定着刑事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立法演变过程,有助于加深理解立法者的意图,从而深入了解本罪的内涵。

(一)立法沿革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出现关于本罪的规定是1963年的《刑法修正案》。

其中关于主体的具体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

”这一规定虽然表示已经开始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在立法上有明显的缺陷。

此罪的犯罪主体过于狭隘,仅仅局限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这四类企业的职工当中,不能包括在现实生活中从事生产的全部人员和企业类型,致使有些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

在之后颁布的1979年《刑法》中,对第一百一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做出了新的规定。

自此,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我国刑法当中明文规定的一条罪名。

在该条罪状的表述中,将此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19XX年《刑法》经过修订后,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保留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将此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对该条文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此次修订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只是在犯罪的结果要求方面修改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沿革与思考我国近几年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如“渤海二号沉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开喷特大事故、北京密云县“5.2”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以及不胜枚举的煤窑坍塌、爆炸、透水事故,每次事故动辄伤亡十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并造成成百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经济上的损失更无法估量,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种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预防、遏制该类犯罪也应多管齐下,其中,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查处力度,应是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这一角度进行论述,以加深人们对该罪的理解,并澄清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以便准确打击该类犯罪。

一、历史沿革研究本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对透彻理解现行刑法的规定有重大意义。

新中国第一次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化是在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整稿第33稿中。

具体内容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如下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作了较大改动:(1)主体范围扩大了。

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扩展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实中其他企业或事业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同样需要惩罚;(2)把“严重不负责任”改为“不服管理”,并在“违反规章制度”后增加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把从事生产的一般职工和领导、指挥生产的人员的犯罪行为相区别;(3)将重大事故改为重大伤亡事故,从而缩小了该罪的打击范围;(4)本罪的最高刑由15年降到7年,从而降低了该罪的打击力度,主要是考虑到该罪是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哪种情况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哪种情况构成犯罪

一、交通肇事哪种情况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演讲人
01.
安全生产犯罪类型
02.
03.
目录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
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
安全生产犯罪类型
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犯罪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犯罪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犯罪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01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02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的预防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01
02
03
04
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

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

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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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当前有明显的上升趋势,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种类主要有: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l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l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l果行为人主观不是过失而是故意,l根据不同情况,则应按破坏工具罪。

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铁路职工的过失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运输事故罪
交通运输事故罪,又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运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
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只违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后果,但没违章,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134条的规定,犯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没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如果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7条的规定,。

单位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9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教育设施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
教育设施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又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

其次,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依照刑法第138条规定,犯教育设施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
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其次,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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