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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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这一法律条文,可以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①。

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临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这种生产安全既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包括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的安全。

本罪行为人的行为所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本罪属于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⑵本罪的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一客观特征具有以下含义:1.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有关职工及作业人员的生产行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这一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中最根本的一点,同时也是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则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例如:1999年8月2日,武昌某建筑公司工人黄某在下班离开工地途中,踩在工地内的一处水坑内,恰好此水坑内有一电线漏电,黄某被当场电死。

在此事故中,黄某虽是该建筑公司职工,但此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此,此事故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不服从管理或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违章行为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x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司法认定近年来,XXX省因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而导致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比如,20XX年1月7日XXX省阳煤集团寺家庄煤业公司发生瓦斯事故,造成7人死亡;20XX年2月19日XXX阳泉矿区麻地巷发生一起因私开坑口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引发的透水事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20XX年6月5日XXX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鑫瑞煤业技改矿发生一起突发事故,造成六人遇难。

这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屡次发生,使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刑法中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开始被人们重视,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规定的历史沿革现实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决定着刑事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的立法演变过程,有助于加深理解立法者的意图,从而深入了解本罪的内涵。

(一)立法沿革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出现关于本罪的规定是1963年的《刑法修正案》。

其中关于主体的具体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

”这一规定虽然表示已经开始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在立法上有明显的缺陷。

此罪的犯罪主体过于狭隘,仅仅局限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这四类企业的职工当中,不能包括在现实生活中从事生产的全部人员和企业类型,致使有些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

在之后颁布的1979年《刑法》中,对第一百一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做出了新的规定。

自此,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我国刑法当中明文规定的一条罪名。

在该条罪状的表述中,将此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19XX年《刑法》经过修订后,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保留了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将此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着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对该条文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此次修订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变化,只是在犯罪的结果要求方面修改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自然因素外,更多的是由于责任人的疏忽大意、违规操作或者管理缺失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我们将就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进行一些探讨和分析。

首先,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这类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同时也为受害者争取公正的赔偿和补偿。

其次,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程度等。

其次是责任人的行为和态度,包括是否存在疏忽大意、违规操作、管理缺失等行为,以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和反应。

最后是责任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和过失,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意图等。

对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处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

首先,要根据责任人的具体行为和情节,对其进行定性和定罪。

其次,要依法确定相应的刑罚和处罚幅度,以确保其能够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最后,要依法进行赔偿和补偿,为受害者提供公正的赔偿和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方面,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

其次是加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最后是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认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总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应当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中有关要素的把握

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中有关要素的把握

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中有关要素的把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指的是在生产、经营、使用其中一种物品时,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对于把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

所谓严重后果是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

在把握该要素时,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性质、规模、损失等因素,以判断事故后果是否属于严重程度。

比如,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就可以判定为严重后果。

其次,必须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指的是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如过失行为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过失损坏无形财产等。

故意行为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意致人重伤、故意损坏无形财产等。

在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查明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以确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再次,违法行为必须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而非简单的巧合或者间接因素。

为了确定因果关系,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分析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以确定是否存在直接关联。

此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还包括违法行为地点与被告人的工作关系。

违法行为地点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其中一种物品的过程中,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

被告人的工作关系则是指被告人与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劳动、经济等关系。

在把握这两个要素时,需要查明事故发生地点,调查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单位的地位和职责,以确定其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总之,把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后果、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地点和被告人的工作关系等因素。

只有对这些要素有清晰的把握,才能准确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

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指因企业主体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标准:一、事故后果标准。

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事故的;2.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二、事故行为标准。

1. 未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2.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3.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4.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违章操作、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5. 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三、追究责任标准。

1.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对企业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 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标准。

1.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立案标准,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执行,确保公平公正;3.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责任,将依法依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总之,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进行立案和追究责任,切实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企业和相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口邢 曼 嫒 程 凌钰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 1 山西 太原 0 0 2 ;.山西大学 法学院 , 3 0 12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 要 : 大责任 事故 罪在 客观 方面应 当包括 三要 素 : 重 必须是 违 反有 关安 全 管理 的 规 定、 成 重 大伤亡 造
2 1 第 1期 0 0年
邢 曼媛等 : 论重 大责任事故 罪的客观要 件 违反有关 安全管 理 的规定 必 须造 成 了“ 大伤 亡事 重
形 中助长 了不 负责任 、 章作 业 而 留下安 全 隐患 的 违
行为。
收稿 日期 :09— 6— 7 20 0 2
应 认 定 为 重 大 责任 事故 罪 。 如不 追 究 其 责 任 , 无 则
作者简介 : 曼媛 ( 93一) 女 , 邢 16 , 山西 太原 人 , 山西 警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授 , 山西 大学刑 法学硕 士生 导师 ; 程凌钰
(94一) 女 , 西 长治 人 , 西 大 学刑 法 学 2 0 18 , 山 山 07级硕 士研 究 生 。
事故或 者其 它严重后果 、 为与结 果之 间有必 然的 因果关 系。对 生产 、 业应做 广 义理解 , 行 作 包括 第一产业 、 第
二产业 , 包括 第三产 业 。违反 安 全管理规 定 的行 为与结 果之 间还 应 当有必 然的 因果关 系, 还 这是行 为人对 事
故后果 负刑事 责任的客 观基础 。
法作 用于一 定的 劳动对象 , 使之 发生性 质 、 态或形 形
状 的改变或 者位 置 的移 动 , 而适 合 或 满足 人 类 的 从 某 种需要 的活动 。只要这 种 活动包含 着可 能危 害不 特 定多数人 的生命 、 康 和 重 大公 私 财 产安 全 的客 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责任人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导致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罪行。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巨大危害必须依法严惩。

该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为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他们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者和责任承担者,具有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责任人的行为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当他们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就构成了该罪。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要件是指实际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且该事故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的界定。

具体包括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的量刑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犯罪主体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还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

对于企业责任人来说,更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法律部门和执法机关也应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总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实施该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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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
犯罪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客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主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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