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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电大学习:《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7)案例分析1.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
陈某的外甥。
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岁,无业。
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
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
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5年7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7年6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8年1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20年7月试题] 1月24日,A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4月24日。
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A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于是,S银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
A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200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乙公司追讨票款,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诉称:(1)汇票的承兑人A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A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52)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52)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案例分析题: 1.初中学生违纪被开除能不能起诉学校?【案情简介】纪先生的儿子是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因在校和其他学生打架,被学校以违反校规为由,开除学籍,现辍学在家。
孩子多次表示悔过,希望能回学校上学。
但当纪先生找到校方协商恢复儿子学籍时,却屡次被校方拒绝。
为此,纪先生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学校侵权。
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开除学生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由此可知,因纪先生的儿子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所以,尽管学校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惩戒他,但却不能随意开除他。
因而,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该生的受教育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期末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案例分析题1. 陈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
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陈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妻弟夏某,夏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
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夏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
试分析:(1)陈某将本公司的业绩告诉其妻弟夏某的做法是什么行为?(2)对夏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1)陈某在公司公布上年度报告之前将该公司的情况告知其妻弟,是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案中,该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预计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市价会有较大上涨,又因该信息尚未公开,故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同时,陈某系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
陈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2)主管机关应没收夏某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获得的利益,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2. 甲、乙、丙、丁、戊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答:(1)《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篇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案例: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
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XX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3、林#(男)25岁,一九六二年刚满1岁时,因父亲去世,母亲与外乡的林平#结婚,他便随母亲与继父一起生活,改名林#.二十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往来.一九七九年,林#考入县高中,与同班女同学陈#关系较好,高中毕业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一九八五年,陈同其父母到林家作客,聊起家常,方知林的母亲与陈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关系,二人能否结婚,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同辈份不能结婚.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份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代数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至双方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不相等,则以大的数目为其代数.案中林#陈#,从林#往上数至双方同源的血亲即林#的外祖父母,为三代,从陈#往上数到双方同源血亲即陈#的外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与陈#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林#与陈#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3.辈份不并不影响林#与陈#结婚,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法律就不干预辈份不同的人结婚.四、案例分析题1某甲已婚。
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
电⼤刑法学期末考试答案-案例分析【刑法学(1)】案例分析1、案情:20XX年2⽉4⽇,按照事先约定,刘某(男,40岁,外国国籍,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份)与王某,刘某,赵某(三⼈均为某外国国籍商⼈,⾮外交官⾝份)⼀同⼊境中国重庆,到达某宾馆后,刘某将王某,吴某,赵某三⼈护照上的照⽚换成了意欲偷渡的⼈员许某,李某,陈某的照⽚.刘某向许某等三⼈各收取⼈民币2万元,王某,吴某,赵某三⼈从中分别获取5000元.2⽉7⽇,刘某带领许某,李某,陈某持变造的护照欲从重庆乘飞机前往⽇本名古屋时,被边防机关查获.请分析:对刘某,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为是否应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答:对刘某不应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因为刘某是某国驻华某领事馆随员,外交官⾝份。
刑法典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王某、吴某、赵某组织偷渡的⾏为适⽤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刑法典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本法。
”本案中,他们的犯罪⾏为与结果都发⽣在我国境内,因⽽适⽤我国刑法处理。
2、案情:王某(男,17岁)与被害⼈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陈某也随同前往.在洗澡时,陈某要求王某带他到深⽔处玩玩.王某虽然觉得⾃⼰游泳技术不熟练,但⾃信能满⾜陈某的要求,当即表⽰同意,并果真将陈某带着游到离河岸七⽶多远处,陈某游泳,王某在深⽔中体⼒消耗较⼤,⼜⽆⼈帮助,挣扎了⼀会⼉,溺⽔死亡.1 王某的⾏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王某的⾏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理态度?为什么?答:王某的⾏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陈某的溺⽔是由于王某照看不周⽽造成。
王某的⾏为犯罪。
因为他主观上有罪过(过失)。
他已经预见陈某到深⽔处有可能会溺⽔,但由于“⾃信能满⾜陈某的要求”,后来,⼜因⾃⼰的疏忽⽽没有把陈某带上岸,结果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发⽣。
电大《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资料(案例分析).doc
电大《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资料(案例分析): 复习资料(1620)五、案例分析题案例1A ( 1 7周岁)、B (1 9周岁)两人来到屮国,欲向C服装公司订购一批服装到本国销售。
其中,A來自甲国,该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为16周岁;而B来白乙国,乙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为20周岁。
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年龄标准为18周岁(不考虑16至18周岁的特殊情况)。
问:在这种情况下:A与C服装公司、B与C 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进岀口合同是否会因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影响其合法效力?A与C 服装公司、B与C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进出口合同均不会因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影响其合法效力。
根据有关规则,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首先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依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如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时,可以依行为地法。
因此,A (17周岁)依其本国法为冇行为能力,行为地国亦承认其缔约资格;而B (19周岁)虽然依木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外国人,但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法律亦承认其具有缔约能力。
A与C服装公司、B与C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进出口合同均不会因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影响其合法效力。
案例2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于2002年底签订一份ill 口合同,约定于2003年1刀1日起至2003年12刀31 U止销售S商品800-1000公吨,具体交易另行逐笔商定,价格条件为CFR屮国某港口,包装分A、B式,价格相同。
2003年2 月10H,该外商來电订货:“请发货S商品600公吨,A式包装,每公吨350美元,3月底以询发货我方进出口公司立即与工厂联系货源,因设备限制,工厂此时只能提供C式包装的S商品。
于是我进出口公司立即与外商协商并于3月5 Fl发!1|电报:“S商品采用C式包装可以供货350公吨,可否接受请3刀10日以前复电,现价每公吨375美元。
” 外商3刀8 LI 复电:“你5 口电C式包装可以接受,订货350公吨。
电大法律文书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
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发现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
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X 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
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XX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
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验,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
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控。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原籍XX省XX县,现为X 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 X乡XX中学上初中。
XX年XX月XX日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
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呈请拘留报告书X公刑拘字(2007)X号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
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
电大法律法学案例分析
电大法律法学案例分析2013年4月16日,XXX在XXX上班,老板让其到XXX拿房产证。
到了那里,XXX找老板要元钱。
最后XXX 和老板商定,由XXX代公司出具元的欠条,此外,XXX还要求X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署名。
根据债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0日,担保形式是连带保证责任,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
2016年初,XXX向XX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X归还借款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XXX对案外人XXX享有元债权,XXX 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该案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16年4月19日,XXX至今未履行连带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据此,判决XXX给付XXX借款元。
XXX不服原审判决,向XXX提起上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XXX超过保证期限要求履行债务,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XXX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XXX上诉理由成立,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XXX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否已经届满,以及XXX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有一种意见认为,XXX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是,XXX对案外人XXX享有元债权,保证条款的约定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行为,XXX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自愿在借据上签字,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担保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
在债务人XXX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XXX有权在保证期限之前要求担保人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XXX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是,保证期限是借款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计算。
因此,在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保证期限已经届满,XXX超过保证期限要求履行债务,XXX已经免除了担保责任,因此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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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学号
案由
王某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车主张爽与好友李玉相约自行驾车到外地游玩,见朋友王博有空,于是,便邀请王博同去。
三人均有驾照。
在游玩途中,王博见张爽开车累了,提出由他代为驾驶。
王博在驾车过程中不慎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导致王博死亡、张爽、李玉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张爽的私车损坏。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博负全部责任。
王博的妻子王静要求张爽赔偿未果,遂以其为张爽的义务帮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张爽赔偿各类损失51万余元。
诉讼中,张爽反诉王静,要求他们赔偿其医疗费用、车辆损失6万余元。
案件焦点(1)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2)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3)张爽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争议与分歧意见
一、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构成帮工关系。
张爽外出游玩,邀请王博陪同。
开车并不是王博的义务,王博因见张爽开车较累,主动提出代驾。
视为发出要约,张爽让王博驾驶,视为接受了要约,双方因此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符合帮工关系的特征,属于义务帮工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与张爽之间不构成帮工关系。
有人提出张爽、王博、李玉属于“自驾游”性质,三人均有驾驶义务。
因此王博与张爽与不构成帮工关系。
二、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不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帮工自身遭受损害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博的过错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依据是《人损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是,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与过
错责任也是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
三、张爽的损失可否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爽的损失可以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王博因为过失造成张爽人身损害,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自负的一般原则,王博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爽的责任可以要求其妻子王静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爽的损失不可以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王博与张爽之间属于帮工关系,对于王博造成的损害应有张爽进行赔偿。
解析
一、王博与张爽之间能否构成帮工关系。
第一种意见:处理帮工关系的法律依据是《人损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帮工人致人损害责任,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
“帮工”关系特指的就是帮工人自愿、无偿、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服务帮工应当是经过他人同意或默许的,所以构成帮工关系。
对于“自驾游”一说,笔者不敢苟同,对与第二种意见:自驾游的特征有1、聚会是自发性的组织,没有商业和盈利成分。
2、聚会费用是AA制摊分。
路桥费,油费以车为单位按乘员AA制;吃住旅游费用按团队实际费用摊分。
3、每次活动的组织策划人全部是义务协助和策划活动的。
4、组织策划人有义务协助和指导队友,但对队友的行为后果不负所有法律责任。
,所以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而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王博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造成的损害,被帮工人张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构成帮工关系,王博提出代架,张爽默认同意,并转交其驾驶,王博又是自愿,所以构成帮工关系。
二、王博的过错能否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我详细的对第二种意见进行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的规定。
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
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的规定,据此,对《解释》第17条第3款所规定的赔偿费用范围,可适当考虑一部分为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关于“受害人索要精神损失赔偿金时,如果自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
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说法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王博代驾是经过张爽所默认同意的,所以,张爽还应有责任对其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帮工人是被帮工人利益自愿、无偿的提供劳务,根据报偿理论,由获利者负担危险乃公平正义之要求,故《人损解释》规定被帮工人应对帮工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笔者认为,从帮工关系的成立需要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合意来看,他们之间更符合合同关系的特征,而其他法律关系的成立均不需要当事人的合意。
《人损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印证了帮工关系的合同性质。
但笔者认为,不可以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因为二人既是帮工关系,张爽应承担全部责任。
他有义务保障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
所以,不可以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张爽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王博的妻子王静赔偿。
对于第一种意见: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变成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形成债的混同,债权债务得以抵消。
其次,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自负的一般原则,帮工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静即是其妻子,是近亲属,有权利与义务承担王博的法律责任。
然而,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张之间属帮工关系,损害由张爽进行赔偿,笔者不予苟同,从公平角度上讲,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当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帮工人却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对于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应适用过失相抵,以免除或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我认为,可以这样进行处理:帮工人故意造成被帮工人伤害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一般过失或轻过失,且被帮工人所受损害利益不大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各项法律条文的规定,构成帮工关系是无可厚非的。
“自驾游”一说是不可能成立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
既然帮工关系已经确认,故王博的过错能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是不可能的,触犯了法律,就理应得到处罚。
而第三个问题,显而易见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如损失严重可按60%赔偿。
这也有道德一方面在支撑着。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张爽与好友李玉、王博自行驾车到外地游玩,由于王博代替张爽驾驶车辆,导致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重大事故。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确定王博与张爽属于帮工关系,因两者属于帮工关系,所以笔者认为不可以减轻张爽的赔偿责任,于此同时王博的妻子王静要求张爽给予其赔偿,张爽也在此要求王静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此案应由王博负全责,因损失较大,故王博妻子王静应承担部分损失,可酌情赔偿张爽的损失。
在此我们也发现了一个问题,这样一个案件的发生也将使得被帮工人不会因害怕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而不敢接受别人的帮助,利于好人好事、助人为乐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养成。
涉及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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