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汇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本制度是为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科学管理及防止麻醉药品的滥用,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有麻醉作用或含有麻醉成分的药品的管理及使用。
三、麻醉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医疗保健的需要使用,使用前应充分了解药品的性质、使用范围、剂量用法、不良反应及应急处理。
2.科学管理:麻醉药品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管理,加强药品跟踪、检查、验收,保证药品安全。
3.防止滥用:麻醉药品应当按照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调剂,严禁将麻醉药品借给他人,私自买卖药品,泄露药品情况,以及进行非法使用。
四、管理职责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具备医疗行业中高级职称或等同工作经验,负责管理本医疗机构内的麻醉药品,包括申领使用、存储管理、核装、目录台账的建设等工作。
2.每个医疗机构应设专门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内所有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同时应建立药品使用质量追溯制度,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麻醉药品。
3.医疗机构内的麻醉科医生应为其所在科室的药品使用负责人,负责药品的经济使用与质量保证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五、麻醉药品管理流程1.申领使用医疗机构内的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申请和批准。
申请人必须是在麻醉药品使用资格条件齐备的力量,必须在使用前对麻醉药物的性质和使用方法进行充分了解。
2.存储管理麻醉药品存放应有确定的地方,并应在每一个容器上标明通用名、化学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安全期、使用方法、负责人等信息,必要时可加上防虫、纳吸附剂等。
麻醉药品的存放必须加强管理,严防荒废、丢失及泄露。
3.目录台账医疗机构应建立麻醉药品目录台账,每个台账应有固定编号,按照种类分类并标明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使用时应做好领用记录和账务处理。
在使用期限或有效期过期以后,应当严格按规定有关程序予以报废或鉴证销毁。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应开展针对患者的教育宣传活动,让患者了解麻醉 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危害,提高患者对药品使用的认识和自我 管理能力。
完善监管制度与加强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政府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严格的审批、使用、回 收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督医疗机构、药店、医护人员等各方责任落实情况, 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监管到位。
麻醉药品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以及对家庭和社会有危害的药品。
精神药品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其兴奋 或抑制,连续使用后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03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体 系建设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对于缓解患者病痛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可以确保其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 平。
强化依法执业意识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的麻醉药 品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强化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 识。
建立信息化管 理系统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麻醉 药品及精神药品进行管 理,实现药品采购、存 储、使用等各环节的实 时监控和信息共享,提 高管理效率。
04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风 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风险评估
药品采购风险
药品储存风险
未能及时了解市场信息,采购到质量不达标 或假冒伪劣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导致医 疗安全隐患。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5、药品管理部分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分组织相关法律律例、专业知识1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分定期参加专项搜检工作,并做好搜检记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11
目录
CONTENTS
• 引言 •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 麻醉药品的使用规范 • 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 • 特殊情况下的麻醉药品使用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安
健康、危害社会。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并定期调整。
02 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的采购与验收
采购
医疗机构应从具有麻醉药品批发 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麻醉药 品。
验收
麻醉药品到货后,应由专人逐品 种、逐规格、逐批号进行验收。
麻醉药品的储存与保管
储存
麻醉药品应储存在专用保险柜中,并 由专人负责保管。
紧急情况下的麻醉药品使用
紧急情况定义
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剧烈疼痛、呼吸抑制、休 克等紧急状况,需要立即使用麻醉药品进行紧急处理的情 况。
使用原则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应遵循必要、合理 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医疗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 师开具处方,并由专业麻醉师实施给药。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特殊人群使用麻醉药品应特别关注其生理特点和风险因素,加强监测 和管理,确保患者安全和疗效。
特殊疾病的麻醉药品使用
特殊疾病定义
指某些特定的疾病或病情,如癌症、慢性疼痛、神经性疼痛等,需要使用麻醉药品进行镇 痛或治疗的情况。
使用原则
针对特殊疾病的患者,应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医疗需要,选择合适的麻醉药品和剂量, 并进行严格的监测和管理。同时应注意评估患者的疼痛程度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 案。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采购计划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和库存情况合理制定,避免积压和浪费。
第六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仓库或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八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等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第九条药品应当按品种、规格、剂型分类摆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和标签。
第十条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账物相符,防止药品过期、变质或流失。
第四章调配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并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法用量。
第十三条药师应当严格审核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调配药品时应当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和药品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随访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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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决定。同意发给《印鉴卡》,将取得 《印鉴卡》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医疗 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定点批发企业 通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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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执业 医师进行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知识培训、考评,经考评合格,授予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 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局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 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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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尤其加强管制麻醉药品,盐酸 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 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 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 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最少保留3年,精神药品处 方最少保留2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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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和考评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评,其它医疗机 构能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作出要求。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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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疗证实;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实; 代办人员身份证实;
医疗机构应该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 人员身份证实复印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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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 组成: 前记、正文、后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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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境内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学机构,其单位、人员、执业机构和个人使用和处置麻醉药品和/或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规定范围内药物”)的活动。
二、管理要求(一)实行药物种核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内药物的使用种类(如注射剂、冲剂、眼药水、耳药水等)和使用要求(如药物的存储温度和有效期等),完善使用管理制度,依法实行药物制定名录核实和用药防欺诈控制,时时监督管理。
(二)完善库存检查管理根据药物的品种、种类、数量等,实行盘点登记及日常盘存和月度统计盘存,保持库存的准确性。
不定期检查库存的变动及存放情况,实行有效的比对统计控制。
(三)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监管制度对规定范围内药物的销售,实行指定供货、禁止网络销售;对药物的进货,实行合法来源检查及定点进货;对药物的回收,实行及时处理及再利用。
(四)严格制数管理根据有关药物使用规定,实行严格的医疗机构使用登记、持有量控制以及病人进出记录制度,以减少误用,防止浪费和职业危害。
(五)分类处置根据药物的分类情况,对未使用和损坏或过期的药物采取不同形式的处置方式,以便防止各类药物的误用。
三、违规行为处理(一)违规销售对违反规定进行销售及运输的未按规范进行分类处置的未按规范分类处置的药物,要及时查处,并作出严格的处置,由有关部门对参与者处以罚款或停止或暂停许可。
(二)擅自开发、使用、调整医疗药物对擅自开发、使用、调整规定范围内药物的机构、人员等,严肃内部查处,依法给予警告、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总之,严格控制药物使用方式,以维护社会主义预防医学的基本原则,加强规定范围内药物的使用管理,保护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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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de管理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成瘾性(addiction)又名依赖性(dependence):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在1969年所下的定义是:“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表现为一种强迫性地要求连续或定期使用该药的行为反应,目的是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避免因停药引起的不适(戒断综合征)。
同一个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
”药物的依赖性包括精神依赖性和躯体依赖性,大部分具有依赖性的药物如吗啡、海洛因、镇静催眠药等兼有精神依赖性和躯体依赖性,一般是先产生精神依赖性然后产生躯体依赖性。
精神药品(psychotropic substances)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临床上精神药品是用来治疗或者改善异常的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正常。
两重性:镇痛和依赖性精神药品与麻醉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具有不同点:精神药品依赖性是精神依赖,无身体依赖。
精神依赖特征:有联续使用该药的要求,但非强迫性;无加大剂量的趋势;停药后无戒断症状;引起的危害主要是用药者本人。
常见的麻醉药品品种麻醉药品品种(2007年10月1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全世界共有123个品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21个品种,常见的品种有: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哌替啶片、盐酸吗啡注射液、硫酸吗啡缓释片(美施康定)、盐酸吗啡片、盐酸羟考酮控释片(奥施康定片)、磷酸可待因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注射用盐酸舒芬太尼、芬太尼透皮贴剂(多瑞吉贴剂)、盐酸布桂嗪注射液(强痛定注射液)、盐酸布桂嗪片。
常见的精神药品品种精神药品品种(2007年10月1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第一类精神药品共有53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共有79个品种,共计132个,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30个品种,我们常见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3个品种:哌醋甲酯片、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盐酸麻黄素注射液。
专门针对麻醉药品管理颁布的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6号•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文件:卫医发[2005]438号•发布日期: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文件:卫医发〔2005〕421号•发布日期: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发布日期及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年10月11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123种•精神药品: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一类精神药品53种•二类精神药品79种•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发布单位: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年1月25日其他含有麻醉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1年2月28日《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年53号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2011年3月1日颁布实施医疗机构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师培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师处方权的培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处和药剂科•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剂科•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的“五专”管理•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管理•专用帐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2005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出入库专用账册为不少于5年)•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处方(颜色淡红色,《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 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 2年;•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要求的登记项目有差异)•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定期对涉及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培训。
•专柜加锁•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要求一级以上医院都要安装报警器)。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其他备有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的病房或手术室同样要求)。
•专用处方•处方管理办法(2007)附件1 处方标准•1.处方标准•(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和儿科处方保存1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装订,并按照年月日*** 格式编号,其中***多少不定,按照本单位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张数多少而定。
•例如,某医院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每日处方数平均不超过100张,则2012年2月29日的处方,其编写格式为120229** 或者20120229**也行。
专册登记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专册种类•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醉药品逐日消耗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废贴及空安瓿回收销毁登记表(本)•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要求一级以上医院都要安装报警器并有24小时人员值守)。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专人管理并有报警装置。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保险柜),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各病区、手术室使用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填写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剂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病房空安瓿和用过贴剂回收登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库登记•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患者药品退回登记•退回药品销毁登记采购、储存-入库验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管理办法2007•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