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康德道德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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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曼纽尔康德德国哲学家和道德学家

伊曼纽尔康德德国哲学家和道德学家

伊曼纽尔康德德国哲学家和道德学家伊曼纽尔·康德:德国哲学家和道德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巨人”。

他对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研究及其对后世产生的影响被公认为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康德的生平、他对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贡献以及他的主要理论观点。

一、康德的生平伊曼纽尔·康德于1724年4月22日出生于普鲁士王国的哥尼斯堡(今属波兰的弗罗茨瓦夫),在当地度过了他大部分的生活。

康德在哥尼斯堡大学学习了数学、物理学和哲学,并在该校担任教职直至晚年。

他的学术生涯主要是在哥尼斯堡大学度过的,这也使得他成为了该校的著名教授。

伊曼纽尔·康德的学术成就使他成为了18世纪晚期欧洲受关注的知名学者,他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更是被公认为是他最具有影响力的作品之一。

二、康德的伦理学观点康德的伦理学观点主要体现在他的道德哲学中。

他认为道德应该以纯粹的理性为基础,超越任何感性的利益和欲望。

康德的伦理学理论被称为“康德主义”,其核心思想是人们应该根据纯粹的理性原则来判断行为是否道德。

康德提出了“道德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这一概念,认为道德律令是一条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或欲望的影响。

他强调道德律令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认为人们应该以此为基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

三、康德的道德哲学观点在康德的道德哲学观点中,他主张人应该将自己的行为准则与一种最高道德原则相一致。

这种最高道德原则基于纯粹理性,与自私的欲望和私人利益无关。

康德认为,在人的自由意志中,存在着一种超越感性需求的纯粹道德意志,这种道德意志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扰。

康德的道德哲学观点强调个体的主体性和道德自律。

他认为人的理性和道德性使其成为独立于动物本能的生命体,并赋予了人超越自然界的能力。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

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

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

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

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

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

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可以从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对于国人来说将完全是崭新的东西。

提及康德道德哲学,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对它已经研究一百多年了。

但是笔者仍然觉得康德道德哲学还有很多东西我们没有触及到,还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理论水平低下,主要是中国人在研究西方理论,特别是在涉及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时候,普遍呈现出一种浮躁的心理:认为我们中华民族在道德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这是一个应该由我们来发言的领域。

在这样的心态影响下,人们对西方道德方面的言论往往是一知半解,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忙于发挥去了。

笔者觉得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那些认为已经过时了、已经研究得差不多了的人物、思想(尤其是在道德领域),重新客观地、深入地去体察西方人的思想中所包含的真实意味。

笔者进行一番深入研究后发现,康德道德哲学里面关于道德立场、道德基础以及他对道德结构的理解跟我们中国人的完全不同,我们应该去体会隐藏在这些命题后面的东西对我们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的经济解释

“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的经济解释

“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中”的经济解释⼤师:“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中”。

含义是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所唤起的那种惊奇和敬畏就会越来越⼤地充溢我们的⼼灵,这就是繁星密布的苍穹和我⼼中的道德律。

这个世界惟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灵感到深深的震撼,⼀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是我们内⼼崇⾼的道德法则!这些,都应该是⽐胜利更可宝贵的东西。

概括了康德⼀⽣关注的两⼤对象领域:⼀是⾃然,⼀是道德。

这两者分别涉及到的是⼈的两种根本能⼒———认识能⼒与道德⾏为能⼒。

多谢⼤师指引我接近康德,上⽹找了⼀些关于他的思想。

叹服于康德思想纵横驰骋⽽讲出的。

“有⼆事焉,常在此⼼,敬⽽畏之;与⽇俱新:上则为星⾠,内则为德法”。

星⾠:市场趋势,宇宙真理焉。

道法:⼈类合约⽅式哉。

“市场趋势”:宇宙的真理,持续地消耗能量,最后达到能量寂静。

⼈类作为智商最⾼的动物,因为持续消耗能量的“需求”,进化为直⽴⾏⾛,灵活五指的万物之灵。

⼈类懂得“不滥杀同类”“合作”“订⽴盟约”“命令与服从”等等,⼈类是动物界中“和约⽅式”最多的动物,“合约⽅式”的数量跟其他动物不在⼀个数量级。

合约的多样性,是⼈类⾼智商的体现,能够更好地持续消耗宇宙能量,⼈类因此得以统驭地球。

⼈类⽣产⼒不断进步,社会的合约⽅式也不断进步。

⼈类形成了“社会总和约”,制定了“权威”,制定了“法律”。

这些和约⽅式可能与特定维度空间的“星空”有所偏差,但是始终具有接近“星空”的趋势,政策,宗教改⾰,⾰命等等⼈类社会的内部⼒量作为“修正”让⼈类的合约安排不断接近“星空”,然后随着社会“发展”“信息阻滞”⽽偏离“星空”,然后再修正,再接近,这就是朝代更迭,制度变迁。

法律之外我们还有道德的约束,康德认为“重视道德才能接近上帝”。

道德意味着更多的“和约数量”,⾼机会成本的⼈往往重视道德,因为“道德”的约束让他们更好地消耗,享受能量。

⽽不是仅仅满⾜眼前的需要的短视⾏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内涵

【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内涵

【康德的道德哲学】康德的道德哲学内涵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和宗教之让的关系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康德的道德哲学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的道德哲学篇一浅谈康德哲学中道德和宗教的关系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和宗教之让的关系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道德是宗教的前提,是宗教赖以树立的合理性基础。

另一方面,以道德为基础、以增进道德为目的的宗教又是道德实践的必要前提,是道德的必然归宿,也是有助于道德完善的。

而且现实世界中的有形教会――这种历史性的信仰,作为一种引导性的手段也可以不断否定其自身,以便最终清除掉自身的一切经验性因素,向纯粹的宗教信仰迫近,形成道德的神圣性,扭转社会风气,提高人的道德素质。

一、道德与宗教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和宗教的概念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不同,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

历来对“道德”一词的解释有很多种,特别是在中国传统的话语背景下,仁义礼智信、忠孝节义等都是传统的道德概念。

康德的道德与此不同,是指纯粹实践理性,“它的根基是纯粹的自由意志”。

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是道德律,是真正能成为法则的道德律令。

纯粹实践理性的四条定理就县实践理性即道德的规定。

前两条是消极的,是说功利主义和幸福主义都不能成为法则。

第三条“能够提出这样一条实践理性的法则,就是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成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

而这样一种形式主义道德观正是康德的“道德不可避免地导入宗教”的关键所在,后面再详细阐述。

第四条定理是自律的原则,“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惟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

”“是说上面这样一条道德法则不是外人强加给你的,而是你的自由意志自己立法所制定的”。

康德哲学中的“宗教”并不是指现实生活中以有形教会和《圣经》为外化的基督教等宗教,而是一种纯粹的理性信仰。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康德三大道德原则

康德三大道德原则

康德三大道德原则康德的三大道德律为:普遍的行为法则,人是目的以及意志自律(详见《实践理性批判》)。

第一条:“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说得简单一点的话就是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

也就是要求人们做人人都应当做的事情。

如果指导行为的原则不是一切人所应当奉行的,那么这个原则就没有普遍必然性,就不是绝对命令。

例如,不要自杀和不要骗人,两个命题都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因为它们一旦被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题,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如果成为普遍化,也就没人能够成功的骗别人了。

第二条:“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即把自己本人和他人都要当作目的。

例如,我们去帮助别人,仅仅是为了帮助别人本身,让受帮助的人走出困境,而不是以帮助别人为跳板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

同时,康德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没有价值了。

在人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暂时的阶段性的目的,但是总的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本身。

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惟有人性本身不能成为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

康德总结道:不要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不要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第三条:“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

”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

所谓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

他律是指意志由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观)、神意等决定。

康德认为,意志行为服从于这些外在因素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

在他看来,人不是只知服从的物,也不是只知立法的神,而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

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由自己所立的法的,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

浅析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浅析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综合论坛新教师教学一、第一律令——普遍立法对康德而言,只存在唯一的定言命令式,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就是康德三大道德律令中的第一律令——普遍立法。

由于普遍立法是纯粹形式的,看起来似乎很空泛,又因普遍立法是先天的,因而只能是纯粹形式的。

虽然普遍立法并非为作出具体行动而存在的,但其关涉到后果。

这是因为普遍立法是从源头上来约束行为,并且保证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康德哲学意义上道德价值,并且这种后果必须体现于经验世界。

简言之,康德认为,必须是“出于义务”(纯粹动机)而不是仅仅“合乎义务”(巧合或投机)才是符合哲学上道德理性的行为。

按照一般的道德原则,后者值得赞颂并被鼓励,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角度而言,“合乎义务”未必值得被高度推崇,这取决于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

例如有些人在生活中为了长远利益做好事,有些是为了自己的慈善事业,有些是出于本能或爱好,有些人为了享乐而追求幸福。

这些对于康德而言并不算是道德的,于其而言,只有出于义务,不为私利的帮助别人,恪守诚信,纵然在他们极其艰难的处境也不会轻易放弃生活,这种行为才能上升到哲学上的道德理性的层次。

若以康德的定言命令式而言,即:“你要这样行动,正如你行动的准则应是出于自身意志而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

”二、第二律令——人是目的第二道德律令是出于和第一律令不同的角度——目的这一角度来表述的。

在人格中,人性的欲求对象是理性的存在。

目的有这两个方面,其一是形而上的目的,其二是形而下的目的,后者是感性偏好或构成幸福的各种事项;而前者就是所谓的尊严,只有人格才具有这种道德上尊严。

康德的第二道德律令——人是目的意味着,唯有人格的目的才能起到指导并规范其他感性目的功能。

换言之,只有将人格视为无条件的尊重目的本身,那些构成感性幸福的各种目的才是我们在具体追求中配享的。

事实上,基于人格人格目的同第一律令一样,是纯粹形式的,因为人格只要求尊重。

亦即是说,尊重作为一个理性者的尊严脱离了感性而只存在于理性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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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康德道德律令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

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

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

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

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

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

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可以从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对于国人来说将完全是崭新的东西。

提及康德道德哲学,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对它已经研究一百多年了。

但是笔者仍然觉得康德道德哲学还有很多东西我们没有触及到,还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理论水平低下,主要是中国人在研究西方理论,特别是在涉及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时候,普遍呈现出一种浮躁的心理:认为我们中华民族在道德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这是一个应该由我们来发言的领域。

在这样的心态影响下,人们对西方道德方面的言论往往是一知半解,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忙于发挥去了。

笔者觉得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那些认为已经过时了、已经研究得差不多了的人物、思想(尤其是在道德领域),重新客观地、深入地去体察西方人的思想中所包含的真实意味。

笔者进行一番深入研究后发现,康德道德哲学里面关于道德立场、道德基础以及他对道德结构的理解跟我们中国人的完全不同,我们应该去体会隐藏在这些命题后面的东西对我们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所以在这里笔者谈康德道德哲学,主要是想从一些新的视角和语境出发,将那些中国人通常不能够完全理解的、在我们内心没有引起过震动的问题提出来,供大家思考。

当人们一提到康德,可能最先想到的就是他的行文晦涩难读、思想抽象难解,对于这一点,甚至连德国人都觉得头疼。

但事实上,康德对他的学说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寻常百姓的意义是非常关注的。

康德曾明确表示,早年由于受到卢梭的影响,他对哲学的看法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他认为他的学说应该对寻常百姓有用,否则的话,他的学问就没有什么价值了。

所以在他的一生中所写的。

包括三大批判在内的诸多著作里,他都是处处在为寻常百姓考虑他们的生存的根据,立足于普通人的生活世界。

因此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通俗道德哲学。

对于他的道德哲学如果要具备一个完整的视野的话,那么首先它针对的就是通俗道德哲学,所以在他那里就有了这样一个思路:从寻常老百姓那里去发现和寻找道德的先天原理。

当然他形成的那些道德原理非常晦涩,但是他认为那些是对寻常百姓非常有用的,对寻常百姓的道德教育、对寻常百姓的日常交往以及对寻常百姓的道德素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在这样的思路引导下,他就以通俗的道德哲学作为他的整个道德哲学的第一个层次。

但仅仅是通俗的道德哲学是不够的,所以他将通俗道德哲学提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作为第二个层次,在通俗道德哲学中寻找道德哲学的基础。

为什么会有道德哲学呢?康德坚信在人性里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根基,由此形成的道德哲学原理体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学。

比道德形而上学更高的就是道德哲学中的第三个层次,就是要寻求道德形而上学的前提,对道德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批判,最终形成了他的第二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

现将这三个层次大致介绍如下。

一第一个层次是从通俗的道德哲学来看,康德认为讲道德首先应该从日常生活当中出发,人们最日常的道德生活就是议论别人(嚼舌头)。

在日常生活中最喜欢对他人议论、做出道德评价的就是那些长舌妇,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是非常厌弃那些长舌妇的行为的,但是康德却为这种不好的习惯辩护,他认为对这种行为(嚼舌头)不要单纯进行道德批评,而是应该客观冷静地去看待。

通过这样一些长舌妇议论人、制造流言蜚语的现象,透露出人的一种克制不住的本性,就是人们喜欢「用一种绝对的道德尺度去衡量别人」。

这种所谓的议论人的现象,恰好说明了人们心目中有一个绝对的道德标尺。

康德根据这些生活现象发现了一个细节:就是人们总是会对别人做好事的动机提出苛刻的要求。

据此康德发现了一个原则,即真正的道德行为应该是“为道德而道德,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感性的现实目的。

康德从中提炼出了一些日常的道德规则,并且举了四个例子来加以证明。

第一个例子就是“不要骗人”。

一个人做生意,童叟无欺,这就是我们一般说的诚信。

他的这种行为是值得赞扬的,但还不一定是值得敬重的,因为商业诚信是带来利益的。

值得敬重的是什么人呢?他能把“不卖假货”当成一条道德原则来遵守,以至于哪怕他的店子倒闭也不卖假货,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值得敬重,是道德行为。

第二个例子就是“不要自杀”。

康德认为人不去自杀是人最基本的求生本能。

但是有这样一个人,他的生活非常痛苦、甚至是生不如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仍然不自杀,坚强的活着,那他的行为就是值得敬重的,他的“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

第三个例子就是“发展自己的才能”。

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应该发展自己的各方面的才能,你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是为了完善自己,将其作为自己的义务,这也是道德行为。

最后一个例子就是“帮助别人”。

你要帮助别人不是为了回报,而是一种义务,这也是一种道德的行为。

这四个例子并不是随便列举的,而是按照一种严格逻辑顺序编排起来的,代表着四种不同的道德境界:“不要骗人”和“不要自杀”是一种完全的义务(消极的义务),“发展才能”和“帮助别人”则属于不完全的义务(积极的义务)。

所谓完全义务就是你绝对不要去做的,没条件可讲的,而后面两个是不完全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不去做是可以原谅的。

二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第二个层次是道德形而上学。

以上谈到了康德列举的通俗道德中的四个例子,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格言,比如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这些最基本的为人处事的规范。

这些规范都是通俗道德。

正因为它们是通俗的道德,所以对于它们背后的“依据”,很多人并不了解,而这个“依据”就是康德所强调的先天根据。

康德认为通俗道德哲学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则作为最后的裁定,所以很容易变质,如果不为通俗道德找出普遍性的根据,这样一些格言就很可能将道德和不道德混为一谈。

因此康德就是要寻求这种道德箴言后面的道德律,从而提出了道德哲学的第二层次,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提出来的普遍道德律是以一种命令形式表达出来的:你必须要这样行动,即你的行为准则(主观的),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客观的)。

这条原则也可以用通俗的方式来表达,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孔子把它称之为“有一言能终身行之者”。

但孔子是一种通俗的表达,而康德是一种理性的表达,是一种逻辑形式化的表达,要比日常表达更加精确。

通俗的表达往往是有漏洞的,但是康德的表达把这些情况排除了,他建立的是一个理性的、形式化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之下,它都是可以成立的。

康德说这样一条道德律是无条件的,是绝对的。

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能仍然是有条件的命令,如果把条件去掉,这个命令就不成立了。

有条件的命令是可以根据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所以有条件的命令不具有普遍性。

对于普遍的道德命令,康德认为每个人单凭自己的理性就能够理解和遵守。

为了说明这一点,康德将在通俗道德哲学中提到的四个例子加以重新分析。

例如,“不要骗人”是不是道德律?只要想一想,如果人人都骗人,就会没有人再相信任何人,那时骗人就没有任何用处了,就不再会有人骗人,「“骗人”作为一条普遍法则就自我取消了」;而如果人人都不骗人,那将是一个良性循环,人们将越来越诚实。

又如假设所有人都自杀,人都死光了,将导致再没有人自杀。

所以如果一个准则在普遍化的过程中,它取消了自身,在逻辑上违背了同一律,那么它就是不符合实践理性的。

因此,这两个义务更像是一种“客观”的自然法则。

再比如后两种义务“发展才能”和“帮助别人”。

人们可以设想一个懒汉的世界和一个冷漠的世界,只是没有人愿意生活在这样的一个世界里。

偷懒的人总是希望别人能干,自私自利的人总是希望别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所以这种行为也有逻辑矛盾,但不像骗人或自杀那样的客观的自相矛盾,而是一种主观的自相矛盾。

所以,康德在判定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是根据人的行为的逻辑一贯性加以理解的。

康德把它归结为道德律的这样一种表达形式:使你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自然法则。

就是说,在具体实行中,你试想一旦把它普遍化,它会导致一个怎样的自然后果———是自我取消还是自我维持?要是自我取消那就是道德行为,反之则不是。

这是对道德律的一种“自然淘汰”的理解。

康德的道德律的这种表述形式强调使人的行为方式成为一条“自然法则”,是从自然后果去考虑,看它能不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这是他的道德律的第一个变形的形式。

除了这种自然淘汰的表述形式以外,康德还提出了第二种变形的表达方式,比第一种表达方式的层次更高。

第一种是把人的道德行为看成自然行为,把人的地位贬低了。

在历史上,人们可能通过自然淘汰来选择道德行为。

但是按照康德的先验哲学,这样仅仅是从效果来谈道德,还带有功利性,只有从动机和目的来看道德才能摆脱功利性。

康德在强调道德的目的时,进一步将其划分为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

康德认为,主观目的总是偶然的、依对象的不同而变化的,只有客观目的才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普遍必然的目的,具有绝对价值。

这个客观目的就是「作为设定一切主观目的的意志主体本身」,即“人格”。

这就引入了绝对命令的第二种变形形式,即要以人为目的,而不能仅仅当作手段。

真正的道德就是把人当目的,无论对方是什么人,你都应该尊重他的人格和人性。

所以回过头来,看前面的那四个例子,就有了这样的意义:“不要骗人”,就意味着不要把别人当手段;“不要自杀”,就意味着不要把自己当手段;“发挥才能”,就是把自己当目的;要“帮助别人”,就是把别人当目的。

相比之下,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理性的根据,而不仅仅是感性的、功利的根据。

否则我就可以为了搞好人际关系,为了政治目的如“得天下”,甚至为了获得更大利益而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因此,儒家的这样的一种道德原则就不是普遍的道德法则,它是建立于一种“人情”和功利之上的道德,一旦人情变化,功利到手,道德这种“工具”就可以被抛弃。

我们经常说中国人的道德失落,实质上究其本因,这并不完全是道德的失落,而是由我们「道德的性质和传统模式」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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