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章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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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 时间准备。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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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 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
这些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 和撤销权两种。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 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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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实信用原则
3、防止损失扩大。合同当事人遇有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等情况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应采取积极 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4、保密。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对不准泄露的技术 情报和资料(主要是非专利技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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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 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 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 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
合同约定与合同履行以实际履行为准的规则

合同约定与合同履行以实际履行为准的规则以下是 6 条相关规则及例子:
1. 咱得明白,合同约定再怎么详细,最终还是得看实际履行啊!比如说你跟人签了个租房合同,说好了要提供家具,可最后实际入住的时候发现啥都没有,这时候就得按照实际情况来,不能光看合同里写的呀!这就好像你说要给我个大蛋糕,最后却只给我一块小饼干,那能行吗?
2. 嘿,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可千万不能忽视呀!就像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去旅游,合同里写了住五星级酒店,可到了却变成了小旅店,那你不得气死呀!实际履行可太关键啦,这不就跟你满心期待的大餐却变成了残羹冷炙一样让人不爽嘛。
3. 你可别小看了实际履行!举个例子,你答应给客户按时交货,合同里也这么写的,结果却拖拖拉拉,客户能乐意吗?这就好比你答应人家送个漂亮礼物,结果拿个破破烂烂的东西充数,这像话吗?实际履行才是王道啊!
4. 哎呀呀,合同约定可不能是一纸空文啊,得看到实际行动!比如说你跟装修公司签合同说三个月完工,结果半年了还没弄好,那怎么行呢?这就好像你说要减肥,天天喊口号却啥也不做,能瘦下来才怪呢!
5. 要记住咯,实际履行才是检验的标准呀!想想看,你跟人合作做生意,合同说利润平分,结果对方找各种借口不分给你,这能忍吗?这就跟说好了一起冒险,最后对方却临阵脱逃一样让人恼火!
6. 真的呀,实际履行比什么都重要!假设你和人约定一起做个项目,合同里写得好好的,结果对方根本不按约定执行,那不是白瞎了吗?这和你满心期待去看一场精彩演出,到了却发现是一场闹剧有啥区别!
结论:所以说呀,合同约定与合同履行必须以实际履行为准,不能光看合同上写得漂亮,实际做不到有啥用呢,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合同履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合同是契约⾃由的标志,履⾏合同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关于合同履⾏,我国《民法典》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的原则】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在履⾏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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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的原则】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在履⾏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态。
第五百⼀⼗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四)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请求履⾏,但是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六)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因债权⼈原因增加的履⾏费⽤,由债权⼈负担。
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一、概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合同中,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应的规则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履行的规则。
二、合同履行前的准备工作1. 合同签订前必须明确双方意图及约定内容,避免出现误解或纠纷。
2. 双方应该对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自己有能力按照约定履行。
3. 双方应该明确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避免出现争议时无法解决。
三、合同履行中的规则1. 履行义务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
如果不能按照约定完成,则需要承担相应后果。
2. 诚信原则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干扰对方正常履约。
3. 合理要求原则当事人在要求对方履约时,应该遵循合理要求原则。
不能超出约定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
4. 风险承担原则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生损失,应该由相应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5. 履行期限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该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履约。
6. 履行方式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通常方式进行履约。
7. 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必须按照约定的地点进行。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通常方式进行履约。
四、合同履行后的处理1. 合同效力当事人在完成全部义务后,合同效力得以实现。
此时,双方都有权利依据合同内容享受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2. 违反义务当事人如果违反了自己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争议解决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则可以向相关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
五、总结合同履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环节。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始终遵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4章合同法3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公司 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 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 法律措施。
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 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 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 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 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 ,要求其支付50万元。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 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 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无权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 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抗辩权: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 的一种权利
履行合同的义务及基本规则

履行合同的义务及基本规则履行合同的义务及基本规则合同履行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4、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5、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
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一)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
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履行标的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
如果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合同利益就无法实现。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就成为了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规则。
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按照合同标的履行合同,在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
《合同的履行》课件

不安抗辩权
总结词
在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 不能履行的风险时,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详细描述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 发现后履行一方存在不能履行的风险时,可 以中止履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以 下条件:1)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履行的先后 顺序;2)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能力;3)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 合法律规定,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先 履行一方没有正当的理由中止履行,则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的标的和方式要求
合同履行的标的必须是明确、具体和 合法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履行的标的和方 式可能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例如建 设工程合同需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
合同履行的方式也必须是合法、明确 和可行的,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
合同履行的期限要求
04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代位权
总结词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 权的权利。
详细描述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且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如对方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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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符合合同的约定。
如果发现数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当 事人,并协商解决,以避免造成
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的履行规则

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一、概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合同的履行规则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诚实守信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违反约定。
2.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是平等自愿的,不得有强制或者威胁等非法手段。
3.公平交易原则:当事人在交易中应该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交易。
4.保护诚信市场原则:当事人应该尊重市场规律,维护诚信市场秩序,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其他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行为。
三、履行期限和方式1.履行期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履行期限。
2.履行方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履行方式,包括货物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3.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进行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合同解除和变更1.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五、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当事人在出现争议时应该首先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
六、附则1.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规则未涉及的问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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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规则李绍章一、履行主体规则(一)合同履行主体的一般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即为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是合同正确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合同的正确履行,就是要求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都是正确的。
合同的履行主体与合同的主体并非同一概念,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但合同的履行主体则指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
但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主体主要是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合同债权人和合同债务人。
在债务人履行主体方面,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
如果债务的履行需要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进行,则债务人应当享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履行主体也包括债权人。
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受领履行,这表现这一种权利。
但同时,受领也是一种义务,因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债务的履行便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债务人便难以或无法了结其债务。
所以,如果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构成义务违反,相应免除债务人的责任,或将履行风险归于债权人承担。
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受领履行:①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即债权人的债权被法院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当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权受领,而由法院的判决书或强制执行令确定的权利人受领,这些权利人通常是债权人的债权人。
②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
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织履行。
③在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已经成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即合同的履行不是单纯地交付标的物,而是通过法律行为进行,债权人需要在受领行为中为意思表示,如签署法律文件等,则债权人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故若其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便不能受领,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或其他在权利代为受领的人受领。
(二)合同履行主体的特别规则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债务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进行。
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履行债务不是代替履行债务,不是债务的移转,不是代为清偿,而只是一种代理行为,履行主体仍然是债务人本人,代理人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履行行为的,履行行为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同理,债权的受领也可能通过代理行为进行。
故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的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
这是合同履行中的代理履行规则。
除了代理履行规则,合同履行中还有一项特别规则,即“第三人”规则。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合同的履行可经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如果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而只能由债权人主张。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当然,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两种情形即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规则,包括第三人履行规则和向第三人履行规则。
需要指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上述两种“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履行标的规则(一)合同履行标的的一般规则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所针对的事物,表现为债务人应当给债券人提供的利益。
在合同法学理论上,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债务应为履行的内容,即给付。
给付的内容因合同关系不同而不同,有的是交付财物,如买卖合同;有的是移转权利,如技术转让合同;有的是完成劳务,如委托合同;有的是提供工作成果,如承揽合同。
合同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的基本指标,也就是说,履行标的及其质量、数量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并且交付的标的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
合同履行原则上应当依约定的给付内容进行,以符合合同目的和债务本旨,而不得加以改变,例如,不得将给付内容进行分割而为个别履行,债务人仅为部分给付,或不以原定给付内容为给付,或因履行而产生新的债务,均非依债务本旨而为履行,因而不发生清偿使合同消灭的效力。
例如,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交付两台洗衣机而交付一台,或交付电冰箱,或交付有瑕疵的洗衣机。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合同履行标的的特别规则尽管强调不能一部履行,但如果绝对贯彻这一思想,会产生不适当的结果,故应予以适当调整。
给付为可分时,债务人分期履行或者延缓履行,按诚实信用原则衡量,综合周围环境,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或不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给付为不可分时,若符合上述精神,债务人也可延缓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允许债务人一部履行的,法律应当允许。
法院也有权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衡量债权人的利害影响,酌定相当期限,允许债务人分期履行或延缓履行。
给付为不可分时,允许延缓。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需要指出,如果因此而给债权人造成负担或损害,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在一定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他种给付来履行,此所谓民法学理论上的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
例如,约定交付电脑而代之以交付手机而使债消灭。
代物清偿的要件包括:①必须有原债务存在;②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③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欲使合同之债务消灭,尚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三、履行地点规则(一)合同履行地点的一般规则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时,债务人只能依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
履行地点通常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约定,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债务前加以约定。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履行地点。
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可见,合同履行地点的一般规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显然,这也是对履行地点的一种约定。
(二)合同履行地点的特别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于是,如果存在关于履行地点的交易习惯时,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例如,车站、码头的物品寄存,应在该寄存场所履行债务。
在没有交易习惯可供确定履行地点时,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加以确定。
例如,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点应在债权人的所在地。
在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点时,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有特别法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
例如,《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也就是说,付款地可由汇票的出票人自己确定,如果出票人未予确定,则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没有特别法规定时,则应当依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依下列规则确定履行地点:①支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规则(一)合同履行期限的一般规则履行期限是合同约定的关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具体期间或期日。
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应当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当事人应当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依此约定的期间或期日为债务履行,即为适当履行。
一般来说,在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只能依此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不能迟延,否则构成迟延履行,应负违约责任,也不能提前,否则债权有权拒绝受领,或者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债务人承担;反之亦然,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或要求债权人承担因债务提前履行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宗债务划分为各个部分,每个部分各有一个履行期限,还可以约定数个履行期限,届时可以选择确定;在双务合同中可分别约定两个对立债务的履行期限。
前文已经指出,履行期限包括具体期间或期日两种基本情形。
因此,履行期限的约定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2009年5月1日交付货物,即为一个具体的期日;也可以约定为一个截止日,如每季度的租金在该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支付。
约定为具体期日的,只能在该期日履行,提前或推后均属违约;约定为期限或截止日的,在期限内的任何一个时间点或者截止日到来之前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履行,都属于适当履行,不构成提前或迟延。
当事人对于非一次性的债务履行,通常可以约定分期履行或分批履行,并约定第一期或第一批的履行期限。
在约定分期履行或分批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仅发生其中某一批的履行迟延,通常仅就该期或该批履行的迟延承担责任,债权人也不能由此解除合同,但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迟延履行某一期或某一批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则依其约定。
例如,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月交付,承租人迟延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达到两个月时,出租人即可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未就某一期或某一批的履行迟延是否导致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予以约定时,则依《合同法》的规则处理。
可见,合同履行期限的一般规则就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显然,这也是对履行期限的一种约定。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特别规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
于是,如果存在关于履行期限的交易习惯时,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例如,在饭店进行餐饮消费时,通常的交易习惯是先就餐后买单。
在没有交易习惯可供确定履行期限时,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加以确定。
例如,在饭店预定酒席,依其性质应在宴客之日为履行期限。
在按照上述规则仍然不能确定合同履行期限时,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