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
广州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指南(国有资产股权转让)

广州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指南第一条委托受理产权交易转让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时,应与本所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协议》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一、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方的身份证明(转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如需委托代理的应提交转让方的授权委托书;(二)标的企业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三)出资人或批准机构关于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四)标的企业内部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五)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报告及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六)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七)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需提交由批准机构出具的改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的证明;(八)国有企业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 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2.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3. 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4. 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九)是否涉及管理层(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收购的《承诺函》(不涉及管理层受让承诺函,管理层拟受让国有(集体)产权承诺函),涉及管理层受让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 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目前管理层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2. 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股权的,提交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中介机构出具的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资产评估的委托单位必须为转让方,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十一)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十二)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十三)转让方以及标的企业的章程;(十四)转让方、标的企业同意向社会投资者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十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单位必须为转让方);(十六)《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后可打印,网址:);(十七)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转让方应提供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十八)受理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资质证书等)。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篇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篇篇一: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XXX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住处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环境控制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控制和员工素质控制两个方面。
第七条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作为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各业务部门在规定的业务、财务和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都制定了操作规程,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遵照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运行;公司对授权部门和人员建立了相应的评价和反馈机制,授权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57a7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28.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
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
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
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二)经营状况良好;(三)无不良记录;(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货币金融学之股份公司制度和证券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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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
股份制
是人合还是资合
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 公司的集资与个人人身
关系较密切。
特征没有联系
股份是否等股额份制公与司有全部等限资额责产股不份任必制分为的区公司别资产划份分为等额股
股东数额
股东数目较少
股东数目无上限
募股集资
出资者内部募股
公开发行
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贷方)+本期 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账户的结构
收入类账户的结构则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账户的结构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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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能够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 可以通过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了解经济业 务的内容,检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通过全部账户记录的试算平衡,可以检查
二
财务会计制度 (教材第三节)
三
证券发行审核制 度和上市交易制 度 (教材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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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财经学院金融系
一 公司制度
企业既是生产力的集合体,又是相应生产 关系的物质载体。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就
是公司制度。
公司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重要的企业组 织形式,也是现代企业制度产权组织形式的
账户记录有无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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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财经学院金融系
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是了资平等本、市公场开、的公基础和保障
平的原则
提供了客观真
实地记录公司经 营业务、报告公 司经营成果和财 务状况的方法和 手段。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

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目录一、内容描述 (2)1.1 背景与意义 (2)1.2 目标与范围 (3)1.3 文献综述 (4)二、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基础 (5)2.1 公司股权基本概念 (6)2.2 股权结构类型 (8)2.3 股权架构设计原则 (9)2.4 股权架构设计步骤 (10)三、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方案 (10)3.1 设计思路与框架 (11)3.2 股东权益分配 (13)3.3 股权激励机制 (14)3.4 股权转让与退出机制 (16)3.5 风险控制与合规性 (17)四、公司股权架构实施步骤 (18)4.1 实施前准备 (19)4.2 实施阶段划分 (20)五、公司股权架构实施效果评估 (22)5.1 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23)5.2 评估方法与工具选择 (24)5.3 实施效果分析与反馈 (25)5.4 改进措施与优化建议 (26)六、结论与展望 (27)6.1 研究成果总结 (28)6.2 研究不足与局限 (29)6.3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30)一、内容描述本文档旨在为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及实施方案提供全面而详尽的指导。
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股权架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资源优化配置以及长远规划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文档将围绕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的意义、目标、原则、方法、步骤及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并掌握股权架构设计的精髓。
在设计层面,本文档强调以企业战略为导向,结合行业特点、市场环境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既符合法律规范又能体现企业特色的股权架构。
注重细节设计,如股权比例设置、股权激励方式选择等,以确保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在实施方面,本文档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流程安排,包括股权分配、股权转让、股权调整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旨在帮助企业顺利推进股权架构改革,实现股权价值的最大化。
还对公司股权架构的维护与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以保障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与持续竞争力。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股份转让说明书并披露。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股份转让说明书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挂牌企业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
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推荐机构会员及律师应出具意见。
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股份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
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
(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
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
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
(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
(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
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编制股份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
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 个月内有效。
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 个月。
第七条: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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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国有股权转让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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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设立的唯一一家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其运营和监管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企业挂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等业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挂牌企业的股权托管及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主要职能第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广州股权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二)为挂牌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及转让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三)接受和审核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的申请;(四)组织和监督股权交易活动,处理违规行为;(五)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六)提供代理股权买卖服务;(七)为企业挂牌、融资等提供咨询、中介等综合服务;(八)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环境,处理突发事件;(九)协助落实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参与人管理第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及融资服务业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企业挂牌推荐、融资等相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相关会员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股权交易市场开展相应业务。
第八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会员开展业务进行监管,并依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条参与股权转让的投资者为法人机构、合伙企业、挂牌企业原自然人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员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节挂牌管理第十一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建立科学规范的审核机制,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审核企业挂牌、增资等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挂牌,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并报监管部门后,可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第十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督促推荐机构会员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应职责,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企业挂牌和增资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专业服务及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持续督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据业务规则暂停或恢复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据业务规则终止挂牌企业挂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交易结算第十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协议转让、报价转让、拍卖、招标、竞价等定向成交交易机制,通过交易柜台或电子交易平台等方式为适格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提供申报渠道。
第十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为参与股权转让的适格投资者开立股权转让账户,并通过从事代理股权买卖业务的机构为适格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要求适格投资者通过委托代理股权买卖机构的方式开展股权和债券转让,并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
第十八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和行情系统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十九条挂牌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场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规范、高效地做好股权登记管理和股权、资金的清算交收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四节其他第二十一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在职能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基本业务规则及其他与股权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股权交易正常运作,安全高效。
第二十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对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和相关工作人员等的监督管理,并妥善保管业务档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纳入广东省股权交易市场统一监督管理,在广东省政府正式明确监管部门前,接受广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下列事项接受监管部门事前监督和指导:(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有关业务规则及操作细则;二)变更经营范围(三)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四)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变更公司形式;(五)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报批事项。
第二十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下列事项需告知监管部门:(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二)设置或变更内部管理机构;(三)进行资本市场的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事项;(四)制定发展战略规划;(五)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六)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监管部门知晓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异常情形之一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一)发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二)发现股权交易市场中存在可能引致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潜在风险;(三)发现股权交易市场中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作明确规定,但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四)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报告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二十八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尚未披露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会员和投资者处获取不当利益。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设立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监管部门认为前款人员不适合任职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接受监管部门提出的予以撤换、解聘或其他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股权交易市场的市场信息、业务文件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对业务规则及操作细则的修改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违规责任第三十五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制定相应的违规处理规则,并依据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自身的违规行为,接受监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自身违规行为,接受监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
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通则的修改接受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本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业务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公司申请在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向中心推荐。
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应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三条股份公司拟进入中心挂牌的,应与推荐机构会员协商后,聘请经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必要时)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四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
第五条中心对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对其审核合格的挂牌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挂牌申请,申请挂牌公司须自中心不予挂牌的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委托推荐机构会员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第六条推荐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挂牌业务人员设置第七条推荐机构会员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股份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申请文件等。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机构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拟推荐的股份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参与并成功完成两个以上(含两个)推荐挂牌项目。
第十条参与挂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一条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十二条持有拟推荐股份公司股份、在拟推荐股份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股份公司挂牌业务。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十三条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股份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五条推荐机构会员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四章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初审第十六条推荐机构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一)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二)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决议;(三)股份公司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相关协议;年度的股份公司审计期间至少需包括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成立未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股份公司,审计期间为成立日起至最近一期月末,最近一期月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六个月;(五)股份公司法律意见书;(六)推荐机构会员关于股份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七)推荐机构会员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八)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