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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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淮公办〔2010〕102号各派出所: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

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公安厅文件江苏省司法厅苏公通﹝2010﹞99号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司法局: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受理范围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

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

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一、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查验证件证明(一)出生证明。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生育服务证》。

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08.20•【字号】京公法字[2003]854号•【施行日期】200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通知(京公法字[2003]854号)局属各单位: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对公安工作的有关批示和市局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精神,把市局党委关于“执法为民”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到各项执法工作中去;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立警为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执法水平,市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执法为民见行动”推行“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的活动,并将“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向社会公布。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立即组织全体领导、民警,特别是刑侦支(大)队、治安处(科)、派出所等基层办案部门的民警认真学习;要将“30项措施”的内容传达到每一位基层执法民警,不留死角。

不得出现在措施公布后执法民警还不了解内容的情况,更不得以此为借口不予落实。

二、立即着手做好落实“30项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想方设法解决与之相配套的硬件设施。

不得在措施公布后以条件不具备为由不予落实。

三、立即抓紧研究相关工作细则,并通过清理执法规范性文件,对其中与“30项措施”内容相抵触、矛盾的规定进行修改,统一规范要求。

四、各级领导在贯彻落实“30项措施”工作中必须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并以此作为提高民警素质和执法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对责任不落实,贯彻不到位,造成失信于民后果的,要依照市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北京市公安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一、办理刑事案件(一)刑事案件受理。

工作制度: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工作制度: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的规定为有效解决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群众权益事务工作中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种类多、内容杂、式样不统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降低群众办事成本,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现就改进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能够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证明的信息以及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主要包括以下11种:(一)公民姓名证明。

(二)公民性别证明。

(三)公民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四)公民户籍所在地证明。

(五)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六)健在证明。

(七)实际居住地证明。

(八)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九)文化程度证明。

(十)婚姻状况证明。

(十一)户口性质证明。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自行要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今后不再出具。

二、各部门间可以交换共享的信息不再让群众开具证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有效解决信息不通、循环证明问题,减少群众奔波往返负担。

建立省级会商机制,省直相关部门确定具体负责业务处室和联络员,构建沟通网络,协调做好信息交换有关工作;建立三级对接机制,省、市、县三级建立相关部门与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接机制,各级部门分别确定责任人,专门负责做好信息交换衔接工作;建立定期交换机制,相关部门统一按照公安机关数据标准,对需要核查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事项紧急程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建立结果反馈机制,公安机关按照各部门信息核查数量、频率等需求及时反馈信息核查结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部门针对信息交换工作情况开展系统内部以及部门联合督导检查,重点解决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运转不畅等问题。

交换核实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7类,共12种:(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查处时要求提供的户籍信息和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9.04•【字号】京公人管字〔2016〕119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16〕1196号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北京市公安局2016年9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进一步严密和规范我市户口登记管理,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权利,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一)受理对象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的子女;2.父母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非婚生育的子女。

(二)办理程序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持证件证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附件)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局: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经第5次市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2.《迁入“公共户”承诺书》3.《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北京市公安局2021年5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共户”设立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 号各分县局:现将新修订的《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管理处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2006年8月2日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第一部分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一、夫妻投靠(一)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1.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 周岁,且结婚满10 年;(2)申请人年满46 周岁,不满55 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 周岁以上,结婚应满 2 年;(3)随迁子女系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6)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8)随迁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等。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一)被证明对象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应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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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公人口基层字[2018]50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层字〔2018〕50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信申请表(略)
2.开具证明信样式(略)
3.公民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略)
4.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持有联)(略)
5.有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持有联)(略)
北京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工作,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要求,结合首都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由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受理条件:
公民因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应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具此证明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可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非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地点和时限:
申请人应向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附件1);开具户口迁移证明的,申请人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申请人可于受理3个工作日后,到申请地户籍派出所领取《证明信》(附件2)。

《证明信》有效期30天。

(二)注销户口证明
1.受理条件:
公民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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