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和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净收益是指收益中扣除专利费用成本(个人支付),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等直接成本后的收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图书馆、档案馆、监察处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领导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和指导,研究决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处置等重大事项方案。
主要负责制定和发布学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目标;制定、完善、修订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方案,将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学校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拟定和提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务决策议案;在职责范围内审核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明确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各责任单位有效沟通;保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条件和资源配备;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事务。
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方法XX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效劳地方经济建立开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标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当国家、地方和企业工程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方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方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不能以机关部门、二级学院等二级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否那么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阔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转化活动。
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及、省部委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适用于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所做出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科技合作,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全部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四条学校鼓励对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从、省部委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中获得的专有技术进行成果转移转化(涉及秘密、安全的成果除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维护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成立相关组织机构。
成立由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为组长,科技处、财务处、国资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科技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咨询等事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职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应积极组织和争取、地方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进行推介和转移转化。
第八条校属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
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高校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过程。
为了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可以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2.建设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搭建高校与企业对接的桥梁,促进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和产业化合作。
3.加强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共同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二、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1.制定鼓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为科研团队提供优惠税收政策、资金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支持。
2.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和评估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科技成果进行准确评估,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潜力和市场前景。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高校加大对科研成果的申请和保护,提高科技成果的市场竞争力。
三、提升科研人员转化能力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教育培训,提升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转化能力,培养科技型企业家。
2.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加强科技成果的市场化思维和应用能力。
3.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加强科技成果宣传和推广1.加强高校科技成果宣传,利用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应用和社会价值。
2.与行业协会和企业合作,举办科技成果展览和技术交流会议,促进科技成果的对接和合作。
3.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库,为企业提供高校科技成果的查询和合作平台。
以上是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通过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优化政策、提升科研人员转化能力和加强宣传推广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2

广西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15〕1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具体内容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1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辽宁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综发〔2019〕29号附件1**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师生自主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关于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和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科技创新典型经验的通知》(辽科发〔2018〕23号)文件要求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综发〔2015〕1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在执行教学、科研及创新任务过程中,利用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以及享受学校待遇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研究报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四)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是指学校。
科技成果完成人是指直接参与研发本项成果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成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是指为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策划、组织和实施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是学校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科技人员的正常工作范围。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内蒙古财经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校老师和科研人员进一步开展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发挥科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的科研成果转化包括自主学问产权科研成果的转化、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社会询问服务等。
第三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爱惜环境与资源,有利于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主动性的发挥。
第四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遵遵守法律律律。
科研成果转化中的学问产权受法律爱惜,学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学问产权问题按《内蒙古财经高校学问产权管理方法》执行。
第五条科研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允、恳切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担当风险。
第六条学校激励科研成果转化。
学校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嘉奖,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校由科研处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其相关职能包括:(一)拟订学校有关科研成果转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一)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三)学校科研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四)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主动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研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其次章自主学问产权科研成果的转化第八条内蒙古财经高校具有自主学问产权的科研成果(含各级各类项目结题成果、调研报告、技术开发、技术独创专利等),在成果鉴定结题或获得专利权后,学校激励科研人员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扬推介,促进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2024年)

XX水利水电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教师和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推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全面协调推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7)46号)、《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X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即凡我校或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或主要使用我校科研资源(设备、材料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本办法不包括属于个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指以下几种活动:1.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
指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学校取得转让收入。
2.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如专利许可实施等)。
指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学校取得转让收入。
3.科技成果入股投资。
指将科技成果入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设立有限公司,或投入到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中,学校取得公司的部分股权(表现为有限公司中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一定的技术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本办法不涉及学校自主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
第四条对科技成果中转化过程中新形成的非专利性的技术秘密,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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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依据国家和各级部门法规、政策,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各种资源所取得的产权归学校
所有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国资办、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与产业处。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及审批工作,并从业务上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经营单位的相关工作。
办公室应根据成果的类别、技术性和时效性等组织论证和分析,以成果发布会、成果交易会、洽谈会或向企业重点介绍等多种形式组织成果推广和转化工作,确保成果转化工作高效顺利地开展。
第六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可设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履行孵化和风险投资等职能。
同时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学校支持下应设立相应规模的成果转化基金,以多种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科技成果,争取市场回报。
第七条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与产业处进行成果登记,由国资办进行产权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研发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转化方案、投资价格、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批意见,经国资办审批同意后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科技成果权属提出会签意见(非政府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由财务处会签),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根据不同方式分配使用: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
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50%-70%的技术股
权奖励给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统称“团队”),余下的30%-50%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30%-50%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扣除一定的管理成本费用后,在学校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及学校间进行分配,其中学校享有该部分收益的50%,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享有该部分收益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收益的15%。
(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转化方式。
该方式所取得的净收入中,学校将50%-70%的净收入奖励给团队,余下30%-50%的转化净收入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间分配,即学校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50%,院系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净收入的15%。
(三)经费出资入股。
学校鼓励团队将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用于成果转化,该经费出资形成的股权中,学校将50%-70%的出资股权奖励给团队,余下30%-50%出资股权由资产经营公司代持。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的30%-50%结余经费出资股权产生的收益,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和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间分配,即学校享有该部分收益的50%,院系享有该部分收益的35%,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享有该部分收益的15%。
(四)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入学校财务账,根据《****大学事业收入分配办法》的规定分解使用,财务处负责协同监管。
第十条研发团队成员之间的权益分配在项目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
如果权益为技术股份的,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科技与产业处备案。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原则,审慎经营代持股权,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
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采用市场化原则作价,可以采用拍卖、评估、协商等方式作价,最终作价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
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校内科技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由单位负责技术转化,1年后可由个人实施转化。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中介人员需与有关主体签订书面中介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工作;或经过院系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在一定时间内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期满经考核后可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制定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视其对学校的贡献,聘任教师职务时可视情况适度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和院系所带来的收入视为相关科技人员当年或次年的科研经费业绩,但不与校内津贴挂钩。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九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和违约责任。
因履行成果转化相关协议发生纠纷,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权利人按分配比例承担。
因研发团队故意或重大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相关权利人损失的,研发团队应赔偿相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和当事各方利益。
凡学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或投资,不得侵犯学校和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发团队有义务协助开展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