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3)国际商业贷款(了解)
(二)国际证券融资的法律制度 (三)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租赁
出租人A
2租赁合同
1选、订货物 4送货 3购货合同
承租人B
供货方
第四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了解)
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制度
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资金外逃和逃避税
国内监管
国际协作、 国际风险监管
二、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一)形成:
产生原因:二战以后,为稳定国际汇兑市场、保持 各国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相对 稳定 形成标志: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签定,1945年12月以两 个协定为基础的两个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
(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B、世行集团贷款:
(a)世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45 年)、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国际开发 协会(1960年)、ICSID(1966年)、 MIGA(1988年) 从事贷款业务的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 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
(b)各成员贷款的特点(了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 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项 目的长期贷款 国际金融公司:向无政府担保的发展中成员 国私人生产性企业发放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只对较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 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4月依照其下属的“国 际货币制度临时委员会”的提议对《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主要内容: 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 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
国际金融法

6
国际金融关系的确定
(2)观点二: 国际金融关系包括:跨国资金融通关系,即国 即国 际借贷关系、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关系; 际借贷关系、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关系;与跨 国资金融通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包括 国际货币汇兑关系、国际货币合作系、国际融 资担保关系、国际融资监管关系、国际结算支 付关系。
12
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制 1、1944年布雷顿森林协定:包括《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2、主要内容: (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IMF 1 IMF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货币兑换和支 付)
7
国际金融关系的确定
观点二:
国际货币合作关系
国际融资担保关系 国际货币汇兑关系 跨国资金融通关系
国际结算支付关系 国际融资监管关系
8
3、国际金融关系与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 、国际金融关系与国际贸易关系、
国际金 融关系
金融资 产价值
国际金 融关系
间接 投资
国际贸 易关系
产品使 用价值
国际投 资关系
36
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独立担保
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和债权人行使付款 独立担保 请求权仅以独立函为根据的担保形式。 保函-见索即付担保 备用信用证 Q: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 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 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 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 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专业越来越受到关注。
英国作为世界知名教育强国,拥有众多优秀高校。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的区别,以帮助您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
二、国际金融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金融法硕士课程主要涵盖金融市场法规、金融监管、金融纠纷解决等领域。
课程设置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操作,帮助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
2.实践机会国际金融法专业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实践机会,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锻炼自己的专业能力。
此外,学校还会邀请业界精英进行讲座,拓宽学生的视野。
3.就业方向国际金融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金融机构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等。
三、国际经济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经济法硕士课程涵盖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收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经济法专业同样重视实践教学,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等机会。
此外,学校还会组织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就业方向国际经济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外贸企业法务部门、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政府部门等。
四、国际商法硕士区别1.课程设置国际商法硕士课程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合同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培养学生具备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能力。
2.实践机会国际商法专业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实践机会,如模拟商事仲裁、实习等。
此外,学校还会举办各类竞赛,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
3.就业方向国际商法硕士毕业生主要就业方向有:跨国公司法务部门、外贸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商事仲裁机构等。
五、英国硕士特点与优势1.高质量教育: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严谨,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
2.优秀师资:英国高校吸引了一批国际知名学者和业界精英,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实践经验。
3.国际化氛围:英国硕士课程国际化程度高,学生有机会与来自世界各地的同学交流,拓宽视野。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 英国硕士区别

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英国硕士区别摘要:1.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定义与区别2.英国硕士课程设置及专业方向3.英国硕士课程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侧重4.我国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认识和应用5.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启示正文: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有各自的侧重点。
国际金融法主要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跨境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关注国际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而国际商法则涵盖了贸易、投资、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多个方面。
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通常会针对这些领域的不同特点进行专业细分。
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为例,其法学院提供了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等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
其中,国际金融法专业课程涵盖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则侧重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商法专业课程则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贸易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三个领域的教学和研究更注重其共性,较少进行专业细分。
然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专业人才需求越来越大。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英国的经验,加强这三个领域的人才培养,特别是在专业细分和实际操作能力方面。
英国硕士课程对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具有启示作用。
首先,我国应加强对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研究,推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其次,我国应借鉴英国的课程设置和专业细分经验,为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提供更精准的培养方案。
最后,我国还应加强对这三个领域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教育质量。
总之,国际金融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在英国硕士课程设置中具有明确的侧重点和专业细分,这为我国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
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国家相继废除了奴隶制,实行民主、平等和人道主义。
现代国际金融法就是由各国参加签订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公约》,简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一些专门性国际金融公约和条约所组成的。
我国于1971年正式加入该组织并成为其成员国,成为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该组织建立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维持国际汇兑安全及稳定,并增进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了解与信任。
”其成员是:美利坚合众国、欧洲共同体、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拿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比利时王国、巴西联邦共和国、瑞士联邦、英国、爱尔兰、挪威、葡萄牙、丹麦、瑞典、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希腊共和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卢森堡大公国、土耳其、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参加方。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银行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该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则和准则。
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有竞争又有合作。
在这些规则和准则中,最主要的是《国际贷款协定通则》和《国际资本转移公约》。
我国在这些领域里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成功的经验也为其他国家所仿效。
我国还通过一些金融公约和条约来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特别是直接投资领域内的国际金融活动。
我国政府与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许多国际金融组织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
关系。
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保险准则》和《国际再保险公约》。
为了扩大我国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影响力,我国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和黄金交易中心,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国际金融法专题

国际货币制度的变更 1.国际金本位制 2.布雷顿森林体制 3.牙买加货币制度
国际金本位制度
(一)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就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在金本位制下, 金本位制就是以黄金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在金本位制下,或每单位的货 币价值等同于若干重量的黄金(即货币含金量); );当不同国家使用金本 币价值等同于若干重量的黄金(即货币含金量);当不同国家使用金本 位时,国家之间的汇率由它们各自货币的含金量之比--金平价( --金平价 位时,国家之间的汇率由它们各自货币的含金量之比--金平价(gold parity)来决定。金本位制于19世纪中期开始盛行。 19世纪中期开始盛行 parity)来决定。金本位制于19世纪中期开始盛行。 金本位制的形式 1、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gold specie standard) 这是金本位货币制度的最早形式,亦称为古典的或纯粹的金本位制, 这是金本位货币制度的最早形式,亦称为古典的或纯粹的金本位制,盛 行于1880 1914年间 自由铸造、自由兑换及黄金自由输出入是该货币 1880一 年间。 行于1880一1914年间。自由铸造、自由兑换及黄金自由输出入是该货币 制度的三大特点。在该制度下,各国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货币的含金量, 制度的三大特点。在该制度下,各国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货币的含金量, 两国货币含金量的对比即为决定汇率基础的铸币平价。 两国货币含金量的对比即为决定汇率基础的铸币平价。
即不需要经政府批准, 即不需要经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 货币。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欧元, 货币。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如美元、日元、英镑、欧元,都是可自由兑 换的货币。 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
国际金融法概述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近些年发展 变化很快。
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国际金融关系是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而逐 步发展起来的,并带动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
国际金融法概念有各种观点,主要代表人物有董世 忠、吴志攀等。
观点:
1.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或国际货币金融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金融交易是关于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涉及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国际交易中 产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国际金融法包括两类不同的法律
国际货币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货币事务和货 .内容的实践性。国际金融法是一门新学科,发展 变化速度很快,专业性极强。
知识模块九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与国际金融监管
知识点一 国际金融法概述 知识点二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发展 知识点四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法概述
一、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经 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资 金运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国际金融法(狭义)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跨境流动而产生的各种 法律关系的总称。不包括直接投资产生的投资法律关 系。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即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也 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 织。
2、客体的复杂性。国际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货币、货币资产和行为。
国际金融法

金融特点
基本特点
主要特点
其基本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 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国际金融法主体与作为 国内金融法主体的地位并无本质差别,他们是参与者和受监管的对象;若有差别,主要看他们是否使用外汇。而 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广泛而频繁的今天,使用外汇是普遍的现象。
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的当事人,是国际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前面对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特征的考察表明,国际金融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有关国家的法人和 自然人。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主体。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具有多种身份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要有: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 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1.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国家是国际金融交易的重要参加者,例如,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在国际金 融市场上筹措贷款,发行债券,等等。国家作为国际金融交易的当事方依照国际法享有主权及财产豁免。
2.国家作为对外金融活动的管理者。金融对任何国家都极具战略重要性。随着国际金融交往的增多,特别是 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各国都需要对对外金融活动进行管理,以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实现国内政策目 标。各国管理对外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一,一般来说,中央银行在对外金融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国家对对外 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一、金币本位制 金币本位制是金本位制的最初形态,也是最典型的金本 位制。 其主要特点在于: 1、金币作为本位货币; 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 3、金币可以自由兑换; 4、自由输出入。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二、金块本位制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1、金币已退出流通界,专门担当大宗国际收支清算的任 务; 2、国家以一定数量的黄金作准备,发行代表法定含金量 的银行券; 3、银行券进入流通,具有本位币的无限清偿性,但银行 券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兑换成黄金。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二、 国内立法 各国为调整涉外货币金融关系而制定的有关法律 法规是国际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特别是金融业和金融 市场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如英国的国内 立法,其影响更加突出一些,这与伦敦作为国际金融 中心的重要地位以及英国金融业的悠久历史是分不开 的。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确立 的货币制度
3、特别提款权的性质与定值。特别提款权不是现实的货 币,而是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特别提款权现在由美元、 欧元、英镑、日元、德国马克等构成一揽子复合货币。 35单位的特别提款权=1盎司黄金 4、特别提款权的分配。特别提款权由基金组织根据需要 进行分配。分配建议(关于特别提款权分配占认缴份额 的百分比)由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总裁提出,经理事会 85%的多数票决定分配。
• • • • 成员国有按照认缴基金份额比例享有投票 的权利。 四、规定基金成员国承担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稳定汇率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解除外汇管制的义务。 成员国有承担向基金定期提供所需要的各 种情报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五、《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次修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第二十四届年会上通过了 设立“特别提款权”的决议。这是基金组织成立以来对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被称为 《特别提款权协定》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金融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所缔 结的、据以确定其在相互金融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 书面协议。 国际金融条约一般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双边条约多为含有支付内容的双边贸易协定、支付与 清算协定、贷款协定等。
• • • 三、规定基金成员国享有的权利: 成员国有行使普通提款权的权利。 普通提款权是指在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 时性不平衡和较大逆差时,可以用本国货 币向基金换购所需外汇加以缓解;还款时, 再以外币换回本国货币。 成员国有按照认缴基金份额的比例分得基 金的净收益的权利。
•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三次修订并未增设条款,除了普遍增资之外,涉及的 是整肃纪律的整改,基金的管理体制也过渡到由美、德、 日为核心的西方七国共同控制的新体制。 八、基金的第四次修订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一次修改的意义:创设的特别提款权同黄金、美元一 样可以作为国际储备,从而使之部分取代了美元。 这次修订的缺陷:创设的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并非牢固。首 先,它没有实际资产作为后盾,仅仅属于账面资产,其 本身价值缺乏保证; 再者,特别提款权的发型,分配、计算等重大决定权仍 然操纵于西方货币大国之手。
支撑国际金融秩序的三大支柱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联合国体系内国际货币金融方面法律制度的国际公法 —— 要求各成员国相互合作采取措施, 使彼此的外汇管制条例能有效实施. 为国际投资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国际性惯例; ——承认国家汇划风险为政治风险。
《巴塞尔协议》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 及其《金融服务附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的历史发展
发展趋势: 1、第三世界的崛起,拓展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和内容。
2、国际金融合作的扩大与深化,促进了国际金融统一 法的发展。
3、国际金融组织的出现,使国际金融合作制度化。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一节 国际金本位制
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货币制度的基本知识,国际货 币制度的演变及其发展。 应当了解国际金本位制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布 雷顿森林制度、牙买加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区 域性货币制度对国际货币制度的影响和作用
2、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商品和资本跨越国境而大量流 动,使国际金融关系有了长足发展。从17世纪到19世纪,一些有关国际金 融交易的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与此同时,各主要资本 主义国家出于规范银行业及其涉外金融活动的需要,相继颁布一系列金融 法规。
第一章 绪论
第三节 国际金融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二、布雷顿森林制度的主要内容 1、建立了一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3、确立了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确立 的货币制度
《特别提款权协定》,其内容如下: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所谓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 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是用资金的特别权力。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个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 金组织提用资金;但不得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并 付利息;特别提款权只能在各会员国的金融当局和基金 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官方机构之间是用,私人企业不 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三)提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 牙买加制度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多元化国际储备和 浮动汇率的制度。 七、基金协定的第三次修订: 1990年5月华盛顿召开临时委员会,主要提出新增特别提 款权的份额,在6月28日通过决议,这就构成了对基金的 第三次修订,并于1992年11月11日生效。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现状:在国际货币基金的现行体制下,以少数国家的信 用货币充当储备货币,由于汇率波动,国际贸易和投资 都带来不确定性,投机性交易势必增加。各种金融衍生 工具的应运而生,为国际金融酿成巨大风险,使国际货 币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第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第一个基本期:1970-1972年,实际共分配93.05亿; 第二个基本期:1973-1977年,总裁未提新建议,没有分 配,成为空白期; 第三个基本期:1978-1981年,实际共分配121.28亿; 第四个基本期:原定从1982年开始,但由于美国和一些 工业大国反对,认为将给世界通货膨胀影响,未分配。
为国际贸易金融方面法律制度的主要国际性协议—— 要求缔约国全体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合作, 以便在基金所主管的外汇问题和缔约国全体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合作, 以便在基金主管的外汇问题和缔约国全体所主管的数量限制 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可以执行一个协调的政策。
运作方式
三大国际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 WTO 巴塞尔委员会
多边协定主要区域性国际条约、普遍性国际条约构成。
如《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美洲银行协定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国际货 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乌拉圭回合单程的《服务总协定》《 全球金融服务协定》等。
第一章 绪论
第二节 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二、国际惯例
国际金融惯例,是人们在长期的国际金融实践中 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被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的当 事人普遍接受或认可的习惯做法和通例。 国际金融惯例通常分为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和国际金 融监管惯例两种。
国 际 金 融 法
所经历的历史时期
农业文明时期
世界范围内除“货币法” 外基本上没有金融方面的 法律规范。 这一时期,人们只知货币 而不知金融,甚至连金融 的概念也不 存在。
近代工业文明时期
金融业只是工商业主导的 实物经济中的一个辅助部 门,金融关系在法律体系 中不具有独立性。因此, 有关票据、保险等金融交 易的法律,或者与有关商 品和服务的种种贸易形式 一起被归属于合同法, 或者与有关合伙、公司等 企业组织的法律一起被归 于商法 。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一、布雷顿森林制度的产生 1944年7月1日至22日,美英法苏中等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 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通过了“怀特计划”为 基础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又称“布雷顿森林货币协定”, 其1944年文本确立的国际货币制度称为“布雷顿森林制 度”,它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制度。
后工业文明时期
社会经济转变为金融经济、 知识经济和实物经济三位 一体的格局,相应地,由 金融财产、知识财产与有 形财产一起, 构成了社会财富的三大支
柱。
金融法已经成 为当代社会不 可缺少的法制 领域。
目前
金融经济在规模上远远超 过了实物经济,成为统领 地位的经济形态。 目前,全球金融交易的 价值总量已经是实物贸 易的50倍。
第二章 国际货币制 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六、牙买加制度 基金理事会于1976年1月7-8日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 行了第二次修订并达成协议,称为《牙买加协定》。第二 次修订于1978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次修订所确立的货 币制度被称为牙买加制度。 其主要内容为: (一)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 (二)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
3、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对方贸易和对外投资十分 活跃,国际金融交易活动也频繁且日趋多样化,与之相适应, 有关国际金融交易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大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