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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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国际经济法9个案例

[案情]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

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

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

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

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

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

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

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

国际金融法法律案例分享(3篇)

国际金融法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境交易日益频繁,国际金融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探讨跨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某国有企业A公司与外国企业B公司签订了一项价值1亿美元的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支付B公司80%的货款,余款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80%的货款。

然而,B公司在交付设备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设备。

A公司遂向B公司提出索赔,但B公司拒绝赔偿,并提出解除合同。

A公司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本案中,合同对设备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设备质量问题上产生争议。

(2)跨境交易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合同双方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确定适用法律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3)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律的冲突:本案中,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A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余款,但A公司认为B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在此情况下,如何平衡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律的适用成为关键。

2. 应对策略(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明确合同条款,特别是对关键条款进行详细约定,如设备质量标准、验收程序、违约责任等。

(2)明确法律适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如合同签订地法、履行地法、当事人住所地法等。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选择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据可依。

(4)加强风险防范:在跨境交易过程中,应关注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降低法律风险。

三、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在跨境交易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

经典金融法律案例(3篇)

经典金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新加坡商人林某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为林某提供一笔1000万美元的贷款,用于其在新加坡的投资项目。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贷款的用途、利率、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林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约定;2. 林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中国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林某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4. 双方责任及赔偿范围。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阶段林某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

中国银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林某辩称,其贷款主要用于新加坡的投资项目,但由于市场波动,项目收益不如预期,导致其无力偿还贷款。

此外,林某还提出,中国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法院判决其部分胜诉。

香港高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同时,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林某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林某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 二审阶段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香港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林某主要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要求法院认定贷款用途无效;(2)中国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法院改判。

香港终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林某提出的贷款用途问题,法院认为,尽管林某声称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

关于中国银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规行为。

因此,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金融法律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跨境贷款,涉及国际金融法律问题;2.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涉及贷款用途、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3. 案件审理过程严谨,体现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公正性。

国际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跨境融资已成为企业开展国际业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同,跨境融资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律纠纷。

本案例以XYZ银行诉ABC公司跨境融资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金融法律案件的处理流程和关键问题。

二、案情简介ABC公司(以下简称“ABC”)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为拓展海外市场,向我国XYZ银行(以下简称“XYZ”)申请了一笔总额为1000万美元的跨境融资。

在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条款。

AB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从XYZ银行获得了贷款,并在贷款期限内按时支付了利息。

然而,在贷款到期后,ABC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偿还本金。

XYZ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境融资合同的效力;2. 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3. 担保责任的承担;4. 诉讼时效的起算。

四、案例分析(一)跨境融资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跨境融资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融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融资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ABC公司和XYZ银行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融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跨境融资合同合法有效。

(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本案中,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主要依据贷款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ABC公司应于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由于ABC公司未按时偿还,故XYZ银行有权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三)担保责任的承担本案中,ABC公司为贷款提供了担保。

根据担保合同约定,ABC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由于ABC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担保人可能面临追偿风险。

因此,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ABC公司追偿。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国际金融法律案例(3篇)

国际金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YZ银行(以下简称“XYZ”)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国际性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

ABC公司(以下简称“ABC”)是一家位于中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业务扩张的需要,ABC公司计划在海外市场进行投资,因此向XYZ银行申请了一笔跨境融资。

二、案件事实1. 融资申请与审批ABC公司于2019年向XYZ银行提交了跨境融资申请,请求贷款金额为5000万美元。

XYZ银行在审核了ABC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项目可行性后,于2020年批准了该融资申请。

2. 融资合同签订双方于2020年3月签订了《跨境融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00万美元,年利率为5%,贷款期限为5年,首付款为20%,其余80%分四次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贷款的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贷款发放与使用XYZ银行于2020年4月向ABC公司发放了首笔贷款1000万美元。

AB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这笔资金用于海外市场的投资。

4. 纠纷产生2021年,由于海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ABC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导致其资金链紧张。

ABC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

XYZ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2年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BC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

三、争议焦点1. 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约定ABC公司辩称,其将贷款资金用于海外市场投资,符合合同约定。

但XYZ银行认为,ABC公司实际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ABC公司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XYZ银行则认为,ABC公司经营困难并非不可抗力,且ABC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状况,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贷款利率ABC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XYZ银行则认为,合同利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

国际金融法律案例分享(3篇)

国际金融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规模效应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公司法、税法、劳动法、反垄断法、外汇管理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国际金融法律案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某中国A公司拟收购一家英国B公司,B公司主要从事高端机械制造业务,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A公司认为,通过收购B公司,可以提升自身在高端机械制造领域的竞争力,并拓展欧洲市场。

经过初步洽谈,双方于2018年达成初步收购协议,并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三、案例分析1. 尽职调查阶段的风险在尽职调查阶段,A公司发现B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财务造假:B公司部分财务报表存在虚增收入、隐瞒成本等行为。

(2)知识产权问题:B公司部分专利技术存在侵权风险。

(3)劳动法问题:B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费支付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与B公司协商,要求其对财务造假、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进行整改。

(3)要求B公司签订劳动法合规承诺,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2. 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在合同签订阶段,A公司发现以下问题:(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关键条款描述不明确。

(2)反垄断审查风险: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涉及反垄断审查。

针对上述问题,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与B公司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确保关键条款明确、具体。

(2)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反垄断审查,确保收购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 交割阶段的风险在交割阶段,A公司发现以下问题:(1)B公司资产存在权属争议:B公司部分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2)B公司员工罢工:由于收购消息泄露,B公司部分员工举行罢工,要求提高工资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A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资产权属调查,确保收购资产的合法性。

涉外国际金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中国境内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欧洲的化工企业,拥有先进的化工技术和管理经验。

甲公司看中了乙公司的发展潜力,决定收购乙公司。

经过双方的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10亿欧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签订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9年6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10亿欧元。

协议中明确了甲公司应在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收购款,乙公司应在收到收购款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 履约纠纷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收购款。

然而,乙公司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导致股权转让手续无法按时完成。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尽快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3. 法律诉讼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

乙公司则辩称,其无法按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由于政策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并非故意违约。

三、案件审理1. 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等。

2.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执行判决,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协助甲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法适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涉外合同,但由于双方均在中国境内签订协议,且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金融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YZ银行是一家位于A国的国际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

2010年,XYZ银行与B国的XYZ公司签订了一项贷款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美元,用于支持XYZ公司在B国的一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贷款期限为5年,利率为浮动利率,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2%计算。

贷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C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015年,由于B国经济形势恶化,XYZ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XYZ银行向B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YZ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XYZ公司则辩称,由于LIBOR利率在贷款期间存在操纵行为,导致其支付的贷款利息过高,要求法院判决降低利息。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是否影响到了贷款合同的效力。

二、争议焦点1. LIBOR利率操纵行为是否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2. 如LIBOR利率操纵行为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XYZ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降低贷款利息?3. A国法院、B国法院和C国仲裁机构之间是否存在管辖权冲突?三、案例分析1. LIBOR利率操纵行为是否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根据国际金融法的相关规定,LIBOR利率是国际金融市场上广泛使用的基准利率之一,它反映了市场对短期资金借贷成本的预期。

然而,2012年,全球多家银行因操纵LIBOR而被曝光,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

在本案中,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确实对XYZ公司的贷款成本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由于LIBOR利率被人为操纵,导致XYZ公司在贷款期间支付的利息远高于实际市场利率。

根据贷款合同条款,LIBOR利率是确定贷款利息的基准,因此,LIBOR利率的操纵行为直接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

2. 如LIBOR利率操纵行为构成对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影响,XYZ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降低贷款利息根据国际金融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金融法案例

国际金融法案例话说有一家名叫阳光外贸的小企业,主要是从中国出口一些特色的手工艺品到美国。

老板叫老王,是个实在人,对做手工艺品那是相当在行,但对国际金融法这些弯弯绕绕就有点头疼了。

当时,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还算比较稳定,1美元能兑换6.5元人民币左右。

老王和美国的一个大客户签订了一份大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三个月后交货收款,货款是10万美元。

老王心里美滋滋的,按照当时的汇率,这10万美元能换65万人民币呢,除去成本能赚不少。

可谁知道呢,国际金融市场就像个调皮捣蛋的孩子,汇率开始波动起来了。

由于美国那边的一些经济政策调整,美元开始贬值。

等到三个月后交货收款的时候,1美元只能兑换6元人民币了。

这可把老王坑苦了。

本来算好能换65万人民币的10万美元,现在只能换到60万人民币了。

这一下子就少了5万人民币的收入,对于阳光外贸这种小企业来说,5万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能是好几个员工一个月的工资总和呢。

从国际金融法的角度来看,这里面就涉及到汇率风险的问题。

老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汇率波动这个因素,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范。

其实啊,他可以通过一些金融工具来减少损失的。

比如说远期外汇合约,如果老王当初签订了一个远期外汇合约,约定三个月后按照1美元兑换6.5元人民币的汇率来兑换这10万美元,那他就不会遭受这5万人民币的损失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特别是涉及到不同货币的交易时,企业一定要了解国际金融法相关的知识,要重视汇率风险,合理运用金融工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然就像老王一样,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钱就这么少了。

再来讲讲小李的故事。

小李是个年轻有冲劲的企业家,看到非洲某个国家的市场潜力很大,就打算去那里投资建厂,生产一些当地急需的生活用品。

小李的公司和当地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投资协议,协议里规定了土地使用、税收优惠、劳动力雇佣等各种条款。

按照计划,小李的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开始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招聘员工。

国际金融法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金融交易日益频繁,涉及各国的主权债务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沙特阿拉伯主权债务重组案为例,探讨国际金融法在处理主权债务危机中的实践与应用。

二、案件概述沙特阿拉伯,作为中东地区的重要国家,长期以来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自2014年起,由于国际油价下跌,沙特阿拉伯的财政状况急剧恶化,国家债务规模迅速膨胀。

为了缓解财政压力,沙特阿拉伯开始寻求债务重组。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1. 债务重组的法律依据:沙特阿拉伯是否可以依据国际金融法的规定进行债务重组?2. 债权人利益保护: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3. 国际金融秩序的维护:债务重组对国际金融秩序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四、案件分析1. 债务重组的法律依据根据国际金融法,主权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通过债务重组来缓解财政压力。

沙特阿拉伯作为主权国家,有权根据《国际贷款和债务重组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债务重组。

2. 债权人利益保护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以下措施有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1)设立专门机构:沙特阿拉伯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沟通,确保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

(2)公平谈判: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进行公平谈判,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和诉求。

(3)设立债权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沙特阿拉伯可以设立债权保障机制,如设立特别账户,确保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3. 国际金融秩序的维护债务重组对国际金融秩序的影响不容忽视。

以下措施有助于维护国际金融秩序:(1)遵守国际条约:沙特阿拉伯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应遵守《巴塞尔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规定,确保债务重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加强国际合作:沙特阿拉伯可以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主权债务危机,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3)完善国内金融监管:沙特阿拉伯应加强国内金融监管,防止债务危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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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案例(一)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案例:石家庄市城市交通建设项目获世行贷款案[案情介绍]2001年3月27日,石家庄城市交通项目贷款,获得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的批准,该项目是世界银行在华北地区投放贷款建设的首个城市交通项目,也是石家庄市首次独立与世界银行进行合作的项目,同时也是石家庄市迄今为止利用外资金额最大的项目。

城市交通项目总投资为22.39亿元人民币,其中利用世行贷款1亿美元。

这一项目旨在通过完善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地区的城市路网结构,加强自行车和行人系统的建设,采取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改善城市公交服务状况、提高市区道路的完好率等综合交通治理措施,实现提高城市交通系统运行效率的基本目标。

该项目分5年实施,从2001年开始,预计2006年6月30日竣工。

[问题]世界银行的贷款有什么特点?(二)政府贷款案例:北京市环保局利用法国政府贷款扩建北京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案情介绍]在与法国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和环境管理交流的基础上,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提出利用法国政府贷款扩建北京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并经北京市计委批复正式立项。

1998年市计委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为:建设16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改造数据采集系统,改造质量保证实验室等。

项目总投资4160万元,其中利用法国政府贷款2000万法国法郎(约33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756万元,配套人民币1500万元。

该项目已于2001年底基本完成,经过半年的试运行后已进入全面连续运行,监测数据已开始用于环境管理。

[问题]什么是政府贷款?政府贷款有什么特点?(三)国际银团贷款案例一:ST东北电境外银团贷款案*[案情介绍]ST东北电主要从事输变电成套设备及附件的制造和销售,产品包括110KV以上变压器、高压断路器、高压开关及其配套的电力电容器等,属于输变电一次设备供应商。

1998年以高于当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大约三个百分点从以香港中芝兴业为牵头的境外银团借入了4000万美元,1999年至2000年,公司连续出现巨额亏损。

2001年6月1日,境外银团向香港高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上述借款。

[问题]1.什么是银团贷款?银团贷款有哪些优点?2.银团贷款中债权人应如何防范风险?(四)国际项目贷款案例一: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贷款案*[案情介绍]广东省沙角火力发电厂B厂(通称为深圳沙角B电厂)于1984年签署合资协议,1986年完成融资安排并动工兴建,并在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

深圳沙角B电厂的总装机容量为70万千瓦,由两台35万千瓦发电机组成。

项目总投资为42亿港币(按1986年汇率算为5.4亿美元),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案例,也是事实上在中国第一次使用BOT融资概念兴建的基础设施项目。

该项目已于1999年正式移交给中方。

[问题]1.什么是项目贷款?它与传统贷款有什么区别?2.项目贷款有哪些类型?对项目贷款人而言,哪一种更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案例二:A国开发煤炭资源项目贷款案*[案情介绍]所在地:发展中国家A国。

企业主体:A国煤炭厅;某发达国家煤炭公司B。

项目公司:作为A国法人而成立的A国煤炭厅与B公司的合资企业C。

开发资金总额:15亿美元;贷款总额:10亿美元。

·贷款人:发达国家的D、E两家银行及其拥有全部股权的金融公司FA国所需石油依赖于从国外进口。

A国正为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和能源供应不稳定而烦恼。

A国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但煤炭品位较低,要经处理才能成为优质能源。

故该国计划将其低品位煤进行液化,作为合成燃料而灵活运用。

煤炭液化首先要生产出具有中等热量的煤气,然后再往煤气中添加氢气转换成液体。

产出煤气之前的工序过去曾以商业规模进行过生产,所以技术上是有保障的。

但从煤气到液化阶段还没有纯商业性地生产过。

以小规模的试验性的成套设备生产结果在生产成本上能够与石油价格相对抗。

但对于本项目这种日产3万桶的大规模成套设备,能否正常运转尚无把握,生产采用委托加工,原料煤由A国政府煤炭厅一揽子购入,将其委托合资公司C加工成液体燃料并向C公司支付委托加工费。

项目建成后,由A国煤炭厅供应原料煤,所生产的液体燃料由A国煤炭厅包销。

如果原料煤供应不存在问题,则风险在于液化成套设备能否按计划完成和开工。

该项目最显著的金融特征是在工厂建设方面,银行和A国政府在其每个阶段分担风险,首先由银团承担最初生产出煤气之前的工程风险。

当煤气化工程完成,经确认能够达到煤气计划生产能力时,不管实际上有没有生产,政府都要向借款人支付能够偿还此贷款部分的委托加工费。

假如在煤气化工程方面没有能按计划完工,银团将得不到加工费,这是银团的风险。

一旦液化工序完成并按计划的规格和数日在一定期间生产出液体燃料,均被视为液化设备已完工。

然后,政府须按合同协议购货付款。

当燃料价格高于预测价格时成本风险将由政府来承担。

但如果计划的规格、数量今后不能继续下去,支付足够的加工费将没有保证。

这方面的操作风险由银团承担。

因此,银团有必要对液化工序完成后的技术稳定性进行充分的评估。

一般说来,项目贷款中的新技术商业化风险不应由银行来承担。

本案例采取的形式是最关键的技术风险由第三者政府来承担,其余的技术风险则由银行承担。

[问题] ·项目贷款中一般存在哪些风险?如何分配?(五)国际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案例:香港百粤金融财务有限公司诉香港红荔美食有限公司借款案[案情介绍]1986年3月,被告香港红荔美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石井商业服务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广州华丽宫大酒店合同。

1986年9月5日被告为筹措资金,与原告香港百粤金融财务有限公司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约定:(1)原告贷款780万港元给被告;(2)借贷期限5年;(3)被告在5年内分9期还本付息,第一期还本付息日为第一次提款日后第一年的此日,此后每6个月还本付息一次,每次偿付贷款总额的1/9及利息;(4)利息以365天为一年计,每月底结付一次,未付的除自动转人本金以利计外,另加收罚息,罚息为欠息的20%;(5)利率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港元优惠利率加1%计;(6)原告按贷款总金额收取0.5%的开办费;(7)贷款的担保人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如被告未能按时偿付全部或部分本息时,担保人在接到原告的通知书之日起,负责在15天内代为偿付所欠本息;(8)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开办费39万港元。

被8日提取250万港元,9月15日提取200万港元,9月27日提取330万港元,以上合计780万港元。

同年10月2日、12月10日及1987年2月27日,被告共偿还原告利息16余万港元。

至1991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本金606万港元,利息与复息417余万港元和罚息83余万港元。

原告多次索偿无着,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提起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港元,律师费人民币11万元。

[问题]1.该案原告、被告均为香港的企业法人,贷款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香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该贷款协议是否有效?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复息、罚息以及开办费等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有无抵触?(六)国际借贷协议的违约与救济案例:借款人违约案*[案情介绍]借款人某市纸品有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由中方两个公司与菲律宾GM机械厂合资经营。

公司成立于1985年,1987年与香港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协议,由银行向该纸品有限公司陆续发放了188万美元贷款。

按规定,纸品有限公司于1990年3月开始还本付息,双方另外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纸品公司全部财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

至1988年,由于纸品公司内部合作三方矛盾激化,无法继续合作,1988年1月25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宣布停产,公司面临重组甚至解散清算的局面。

公司的状况引起香港银行的高度重视。

如果矛盾不能解决,必然会影响贷款的及时收回。

为此,银行于3月、4月多次与纸品公司及合营各方联系,指出合营各方都有责任立即组织恢复生产,防止财产损失,并鼓励各方依法解决好争端,处理好对内对外关系,避免合资企业的解散。

银行表示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目前公司欲进行的任何解散或重组计划,均应事先征得公司最大债权人的银行的同意,由于合营各方矛盾过深而无法调和,纸品公司已不可能重新恢复,香港银行所做的调解没有见效。

银行遂根据合同于5月13日正式向纸品公司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要求纸品公司在7日内纠正违约行为,由于后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或采取任何纠正违约行为的措施,银行根据借款合同于6月14日发出通知,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纸品公司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纸品公司对此作出非正式答复:合资企业不久将向有关部门申请企业清算,银行债权可届时与其清算委员会交涉。

7月7日银行向纸品公司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纸品公司偿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还要求对纸品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据此于1989年11月正式判决,限令纸品公司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偿还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

由于纸品公司已无力执行判决,在期满后由法院执行庭执行,委托拍卖行对纸品公司的财产进行估价后拍卖出售,在扣减有关费用之后优先归还纸品公司所欠的银行贷款。

[问题]1.在国际借贷协议中,借款人的违约形式有哪些?2.在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七)国际证券融资案例一:首例H股发行案[案情介绍]1993年7月15日,我国内地企业第一只H股青岛啤酒在香港交易所挂牌。

自1993年在港发行青岛啤酒H股以来,我国先后挑选了4批境外上市预选企业。

截至2003年12月,已有93只H股股票在香港上市交易。

[问题]何为H股?境内企业到香港上市应满足哪些条件?案例二:山东华能电力美国上市案[案情介绍]1994年8月4日,中国第一家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为第一直接上市发行的国有电力企业——山东华能国际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能”)正式挂牌上市。

此次山东华能共发行11.687亿股普通股,上市采取的是国际投资者习惯的ADR形式,每50股N股折合一份ADR,共上市2337.4万股,每份ADR发行价为14.25美元,共筹集资金3.33亿美元。

山东华能在美国上市的成功,是国企继在香港发行H股以来,中国企业直接迈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又一个里程碑。

[问题]1.何谓境外存托凭证?ADR有哪些特点和类型?2.如何到美国上市?案例三:可转换公司债案*[案情介绍]票面利率:年利率1%。

期限:5年(1993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债券总额:3500万瑞士法郎。

(范晓波)转换价格:每股0.43美元(指B股,调整后转换价格为每股0.33美元)。

转换期限: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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