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系细类
城市规划-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重点领域

随着经济发展的进步,服务业成为现代经济第一大产业,更进一步细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国家《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了重点发展的服务业种类,现将有关内容摘录,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参考。
生产性服务业(一)金融服务业。
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有序发展和创新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社会融资结构。
发挥大型金融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功能,积极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推进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
推进金融服务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大力改善对“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信用融资、证券、保险、信托、理财、担保等服务的资产配置和融资服务功能。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
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大宗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品种体系。
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功能作用,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探索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创新保险营销服务方式,推进中小保险公司差异化发展,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加强金融法律、支付清算、征信、反洗钱等金融服务业基础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十二五"时期,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健全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构建功能健全、服务高效、分工合理、竞争有序、效益良好、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交通运输业。
加快完善铁路网络,建设国家快速铁路网,强化重载货运网,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建设,加强路网运行监测和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城乡客运能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一、分类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
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
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数字)小类顺序码小类代码(数字)中类顺序码中类代码(数字)大类代码五、有关说明(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2)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一、分类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
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
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数字)小类顺序码小类代码(数字)中类顺序码中类代码(数字)大类代码五、有关说明(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沿海货物运输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5523
内河货物运输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53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三、金融服务
5532
货运港口
66
货币金融服务
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67
资本市场服务
56
航空运输业
68
保险业
561
航空客货运输
69
其他金融业
5612
航空货物运输
四、商务服务
562
5620
通用航空服务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行业大类
行业中类
行业小类
行业名称
行业大类
行业中类
行业小类
行业名称
一、流通服务
582
运输代理业
51
批发业
5821
货物运输代理
53
铁路运输业
5829
其他运输代理业
532
5320
铁路货物运输
59
仓储业
533
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591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5332
货运火车站
5911
谷物仓储
5339
71
租赁业
563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72
商务服务业
5639
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五、科技服务
57
管道运输业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570
5700
管道运输业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58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581
5810
装卸搬运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一、分类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的要求,为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建立各地区、各部门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特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本分类的范围包括,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货物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批发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
三、编制原则(一)以国务院《指导意见》为指导。
本分类按照《指导意见》和《规划》的有关要求,确定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二)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三)以数据可获得性为划分主要依据。
本分类的类别选取充分考虑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数字)小类顺序码小类代码(数字)中类顺序码中类代码(数字)大类代码五、有关说明(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
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类别仅部分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行业代码用“*”做标记;当一个行业类别属于两个以上生产性服务业,行业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在说明栏中,对《指导意见》强调的重点工作,以及带“*”和“**”行业类别的内容作了解释。
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

641
6410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642
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
649
6490
其他互联网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1
6510
软件开发
652
6520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653
653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654
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655
6550
集成电路设计
65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6591
数字内容服务
6592
呼叫中心
6599
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4-土mb日is攵
51
批发业
511
农、林、牧产品批发
5112
种子批发*
5113
饲料批发*
5114
棉、麻批发*
5115
林业产品批发*
5116
牲畜批发*
5119
其他农牧产品批发*
512
食品、饮料及烟单制品批发
七、批发服务
5121
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
7293
包装服务
7294
办公服务
7295
信用服务
7296
担保服务
7299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十一、科技服 务
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731
7310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732
7320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733
7330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734
7340
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735
7350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

7240
广告业
725
7250
知识产权服务
726
人力资源服务
7261
公共就业服务
7262
职业中介服务
7263
劳务派遣服务
7269
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728
安全保护服务
7281
安全服务
7282
安全系统监护服务
7289
其他安全保护服务
729
其他商务服务业
7291
市场管理
7292
会议及展览服务
7293
包装服务
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货运站服务
——运输货物打包服务
55
水上运输业
552
水上货物运输
5521
远洋货物运输
5522
沿海货物运输
5523
内河货物运输
553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5532
货运港口
55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56
航空运输业
561
航空客货运输
5612
航空货物运输
562
5620
通用航空服务*
——通用航空生产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41
6410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642
6420
互联网信息服务
649
6490
其他互联网服务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51
6510
软件开发
652
6520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653
653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654
6540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655
6550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精心整理
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2015)
一、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规统计数据的可获取,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生产性服务业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
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10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34个中类;第三层为
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135个小类。
本分类代码结构:
*”
”“
14
15
17
18
19
注:符号“*”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内容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符号“**”表示除部分对应外,该行业类别还对应生产性服务业的其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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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系细类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生产性服务业六大主要行业包括以下具体细类。
1、现代物流业:现代物流是一个新兴的复合性产业,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2、商务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其他商务服务。
3、信息服务业:包括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
4、科技服务业:包括研究与实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地址勘查业。
5、现代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其他金融活动。
6、涉农服务业:包括农业科技服务、农民就业服务和农村市场服务。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09-02-03
京统发〔2009〕11号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要求,为规范地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评价
工作,在广泛征求国家统计局、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北京
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科学、系统、可行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标准。
(二)本分类标准为制定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参考与借鉴,为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研究和监测与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分类依据。
二、行业范围
本分类标准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6个行业门类、22个行业大类,共包括148个行业小类,根据业务活动特点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流通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五大类别。
三、分类原则
(一)以生产性服务业基本定义为依据
根据国内外有关理论,生产性服务业一般指以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为主导的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具有经营性和可贸易性的特点,不仅为制造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也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
(二)以国家和北京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为指导
本分类标准参考了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提法,力求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指导性文件保持一致,与先行发布的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保持衔接。
(三)注重数据的可获取性
本分类标准结合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和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注重统计数据的可获取性,以保证定期取得全面反映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结构和效益等状况的统计数据,及时掌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变化情况。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标准从服务的功能属性入手,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行业大类为基础,以中间需求率作为鉴别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逐一进行认定,从而界定出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部分行业大类内部生产性服务与消费性服务分界清晰,并且有数据来源,进一步细分到行业小类。
某一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率是指国民经济对该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量与总需求量(中间需求量+最终需求量)之比,中间需求率实际反映了该产业产品作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比例,其数值越高,表明该产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越多。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附件:《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编制说明
一、《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做出了拓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客观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刘淇书记在北京市2007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上提出的“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指示精神,不断完善北京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获取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数据,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组织了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研究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生产性服务主要是指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
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虽然早已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特别是外延的界定仍存在一些分歧,国家有关部门也未颁布统一的标准。
本分类标准从服务的不同功能入手,以投入产出表作为重要数据支撑,注重科学性和数据的可获取性,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服务业所有行业按大类逐一进行划分,从而界定出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服务业分类方法,为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与评价提供了分类依据。
二、《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制定方法
(一)对服务业进行系统分类
本分类标准广泛参考了国内外关于服务业分类的理论成果,综合考虑国内及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按照服务活动的主要功能属性,对整个服务业做出系统、明确的划分,将服务业划分为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三大类。
如此划分,首先是考虑服务产品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非营利性服务产品对应公共服务产品,营利性服务产品又可分为资本品和消费品,分别对应生产性服务和消费性服务。
另外,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关于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的描述,也体现了服务业“三分法”的分类。
(二)以国标行业大类作为分类基础
服务业与第三产业在范围上是一致的,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15个行业门类、47个行业大类、180个行业中类、339个行业小类。
本分类标准以行业大类作为分类基础,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做出明确的划分。
以行业大类为分类基础,一是考虑到与国际相关分类的衔接问题。
目前,国际上生产性服务业界定多以行业门类、大类为基础,分类过细影响数据的横向可比性;二是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水平和基础。
如分类过细,难以获取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季度监测数据,不利于对生产性服务业进行动态监测。
(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本分类标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行业大类为基础,对服务业功能属性做了定性分析,同时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以中间需求率作为鉴别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依据,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逐一进行认定,将中间需求率超过50%的行业大类确定为生产性服务业。
某一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率是指国民经济对该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量与总需求量(中间需求量+最终需求量)之比。
由投入产出表计算得出的中间需求率,如果其值大于50%,说明国民经济对该行业的中间使用较大;反之,则说明该行业主要是满足消费者的最终使用。
应用中间需求率确定生产性服务业外延的方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三、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数据初步测算
根据以上分类标准,我们对近年来全市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数据进行了初步测算(见附表)。
2005至2007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分别为56.81%、57.21%和59.39%,占全市GDP比重分别为39.29%、40.61%和42.82%,呈逐年增长态势;现价平均增长率为21.7%,高于第三产业平均增长率2.7个百分点。
这反映出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己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重要产业。
2005-2007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
单位: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