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后遗症的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规定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向人民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受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6、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7、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8、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人身损害赔偿要是不幸产生了纠纷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此时需要注意一下诉讼时效问题。
那么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呢?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计算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

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关于交通事故的结案,通常情况下,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一般就结案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那么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由肇事者或是保险公司负责。
交通事故经协商处理后,过后才发现留下后遗症处理,属于“后续治疗”的,可以在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如果能够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即确因车祸导致的后遗症,那么可以去法院起诉,不过不要过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1年之内。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都不会支持。
二、交通事故怎么结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财产损失事件,可由当事人双方现场协商解决,如遇到责任划分、赔偿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需等待交警处理,则可在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继续协商赔偿事宜,如还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吗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交通事故结案后伤者有后遗症还要负责,由肇事者或是保险公司负责。
交通事故经协商处理后,过后才发现留下后遗症处理,属于“后续治疗”的,可以在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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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遗症有效期限

工伤后遗症有效期限工伤后遗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所致的身体损伤或功能障碍,经治疗后仍有残留的损害。
在我国,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是指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残疾情况在何时确定为工伤后遗症,这一期限通常是在劳动者获得工伤认定时确定。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查和鉴定,确认其损伤与工作相关,并确定其工伤等级和损伤程度的过程。
在工伤认定后,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也就随之确定。
其次,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与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密切相关。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进行的,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残疾等级的程序。
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将被明确确定,这也将直接影响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
一般来说,伤残程度越高,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也就越长。
再次,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还受到劳动者治疗和康复情况的影响。
在劳动者获得工伤认定后,其治疗和康复情况将成为决定工伤后遗症有效期限的重要因素。
如果劳动者经过治疗和康复后,工伤后遗症得到了有效控制或者部分康复,那么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可能会相应缩短。
反之,如果劳动者的工伤后遗症无法得到有效治疗和康复,那么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可能会相应延长。
最后,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也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其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五年。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和医疗鉴定结果,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也可能会有所调整。
综上所述,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劳动者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工伤后遗症的有效期限,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当事⼈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当事⼈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中⽌,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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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般情况下是3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相关法律可参考:
《产品质量法》第四⼗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的安全使⽤期的除外。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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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计算规定

人身损害诉讼有效期计算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等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致使在诉讼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
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
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省××人民法院具状人本人签名:××年××月××日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手术时将纱布遗落在患者身体里数年,患者能否要求赔偿

手术时将纱布遗落在患者身体里数年,患者能否要求赔偿医疗事故的追诉期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网友咨询:手术时将纱布遗落在患者身体里数年,患者能否要求赔偿?律师解答:患者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追诉。
当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都可以进行追诉。
医疗事故的追诉期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律师解析:手术纱布遗留患者体内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第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误工费。
第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第四,交通费。
第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六,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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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上面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适用于我国的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也就是时间规定为一年之内的。
1.在我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第一种是一般情况之下的诉讼时效,这种诉讼时效的时间限制一般是三年。
对于这种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当中有具体的规定提到,当事人如果是因为民事权利的问题,要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保护的,这样情况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之内,对于在法律当中如果有另行规定的,就按照另外的规定来进行执行。
(2)第二种就是短期类型的诉讼时效,短期类型的诉讼时效时间限制一般是一年之内。
短期类型的诉讼时效需要适应一定的情形,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了以下这些情形可以适用短期类型的诉讼时效:第一个是当事人的身体上面受到了他人的侵害,对于侵害当事人想要要求进行赔偿的;第二个是没有通过批准和声明的情况之下,对于那些质量有问题或者质量不达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第三个就是牵涉到租金问题,对于应该缴纳的租金出现了拒绝支付或者是延期支付的情况;第四个就是自己的个人财物在寄存的过程当中被他人弄丢失了,或者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个人的财产遭到损失的情况。
(3)第三种就是长期类型的诉讼时效,长期类型的诉讼时效时间限制一般是20年之内。
对于长期类型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提到,长期类型的诉讼时效计算的时间是当事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那一天开始超过了20年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国的人民法院就不会给与相关的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延长诉讼时间的请求。
所以从我国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上面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适用于我国的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也就是时间规定为一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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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后遗症的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
作者:梁明柱发布时间:2013-10-23 10:50:32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
【案情】
1982年2月24日,大同某化工厂分厂的交通车开往化工厂,行驶时没关好车门。
孟某在车下抓住车门跟着车跑准备上车,结果摔倒受伤,送到医院救治行开颅术。
同年3月29日出院,医疗费由化工厂支付。
1997年12月27日大同市某医院诊断孟某开颅术后左侧大脑半球萎缩,脑软化灶。
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劳动力丧失50%。
1998年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15万元,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孟某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的90%,计款29782.71元。
2009年7月20日孟某入住医院,8月17日会诊意见为:患者骂人疑虑十余年,住院一周前加重,经诊断为脑外伤致精神障碍。
2009年该院为孟某定残为二级,残疾类别精神残疾。
2010年4月22日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残疾赔偿,检察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
同年9月13日,北京某鉴定中心鉴定孟某为四级伤残,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1982年3月8日所受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10月24日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为1501078.7元。
2011年10月20日北京某鉴定研究所鉴定意见为:孟某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所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1982年3月8日所受颅脑损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程度为五级。
孟某诉称,诉讼请求是基于1982年3月因化工厂所致脑损伤现确诊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这一事实而提起的。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孟某伤情确诊之日起算,即确定因果关系的时间。
本案的判决和1999年的判决并不矛盾,因为当时的判决解决的是因颅骨术后改变,丧失劳动能力,六级伤残的问题。
而此次判决是解决精神障碍的问题。
化工厂辩称,孟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孟某于1998年就人身损害赔偿一事已经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受理不当。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起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孟某1998年起诉时并没有主张,此次主张没有依据。
【争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计算人身伤害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遗症的赔偿款如何计算。
针对该争议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孟某是在1982年2月受的伤,其在2010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经是在28年以后,虽然提起的诉讼是因精神障碍,但该病变是1982年颅脑损伤病变引起的,是同一原因引起的损害后果在不同时期的表现。
最长诉讼时效不能中止和中断。
虽然该条文有延长的规定,但如何延长,由哪级法院决定延长并无规定。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中规定,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诉讼时效问题,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长诉讼时效延长只有此规定,实践中其他地方法院也很少有类似的案例。
即使有,延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商榷。
所以我们不能随意运用延长的规定。
即使其加重的结果是在诉讼前刚刚发生。
但是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至2009年孟某骂人疑虑已经十多年,2009年7月住院时一周前加重,实际上精神障碍并非入院前一周才有,只不过是医院于2009年予以确诊而已。
设定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超过20年还能获得保护,假如有一天当事人死亡,还有可能再提起一场诉讼。
故孟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孟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011年10月20日北京某鉴定研究所对孟某伤情鉴定,确诊孟某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且与1982年颅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诉讼时效应从确诊之日即2011年10月20日起算,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这样的话,之前的判决中赔偿29782.71元,其中包括了残疾赔偿金。
本案不能简单的使用加减法计算赔偿数额。
1999年判决当时孟某定为六级伤残,本次鉴定孟某为五级伤残,只是在伤残程度上增加了一级,所以只应对加重的部分进行赔偿。
之所以出现赔偿数额的巨大差距是因物价指数不断上涨所致,故应当以现在的五级伤残的金额减去六级伤残的金额来计算给孟某的赔偿金额。
一审直接按照五级伤残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妥,应当改判。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的人身伤害会造成后遗症,这些后遗症有的是伤害后即可发现的并发后遗症,有的是伤害发生后经过较长时间甚至数年才显露症状的潜伏性后遗症,而伤害案的赔偿一般是以当时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数额的。
当后遗症在伤害当时呈潜伏状态而
未被发现时,伤害案的赔偿额也就只能以当时能够确认的损失来认定,不可能赔偿尚未发现的、仅仅是可能的假设损失,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然而,潜伏性后遗症也是伤害的后果,其损失依法依理同样应由致害人赔偿。
因此,如何正确认识有潜伏性后遗症的伤害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显得十分重要。
我国《民法通则》对一般的人身伤害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必要的,有利于及时正确的处理纠纷和减少讼累。
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它也有例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该条规定的司法意义有两点:一是授权人民法院确定何为“特殊情况”;二是授权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如何延长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什么为“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条界定为“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人身伤害引起的潜伏性后遗症,因当时的客观状况没有出现,现有医学水平也不能发现,受害人就更无法发现并行使赔偿请求权,这当然应属一种“客观的障碍”所致,当然应属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所以,对于人身伤害出现潜伏性后遗症时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为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予以延长诉讼时效,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司法救济。
据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应是本案这种情况下确认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