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镇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
现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机构(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一种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改革,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以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保障。
二、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的范围凡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南徐新城区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首先实行代建制,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
三、建立协调规范的监督管理组织政府投资工程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镇政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7〕32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强化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城市重点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重点工程是推动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增强城市功能的重要载体。
进一步加快实施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对于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拉动经济增长,增强城市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城市竞争区域化态势明显增强,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再创环境新优势,既有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开拓进取,克难奋进,不断开创城市建设的新局面。
二、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对城建重点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把城建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专门成立推进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班子,具体协调本辖区内城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加快推进工程实施进度。
三、建立城建重点工程联审会办制度。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交通、水利、城管、园林、公安、市政公用、农林等部门,要对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手续的办理实行责任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为城建重点工程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镇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
实施政府采购,将公共支出中的购买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中,能有效抑制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不断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需要,不断细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
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特别是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镇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153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镇江市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公司的运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公司,是指承担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发展任务的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包括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公司、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镇江风景旅游发展总公司、镇江市港口有限公司、镇江市土地收储中心等(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第二章评估目标第三条市政府每年下达各投资公司年度综合经营目标。
各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结合自身发展规划提出预案,经投资公司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发改、国土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审定。
由市政府领导与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市政府调整投资建设任务时,相应调整年度考核目标。
第三章项目监管第四条对投资公司实施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市国资委会同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对市政府确定的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功能的投资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公司应确保完成。
对符合主营业务范围、自身投资能力许可、经济效益较好的自主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跨产业特别是“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的对外投资,实行核准管理。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48fc00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ea.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3〕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7〕2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7〕2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全省制造业大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市委、市政府“苏南的工作要求、苏南的发展质量、苏南的服务效能”的总要求,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浓厚招引氛围,落实主体责任第一条强化招商首位意识。
各辖市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下同)、各有招商职能的市级部门要把招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招商。
各辖市区每年必须召开招商引资专题会议,与有招商职能和任务的单位(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招引任务,制订奖惩措施。
各辖市区主要领导每季度要召开专题会或现场会,听取和研究招商工作,推进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招商职能的市级部门第二条强化招商活动频率。
各辖市区、有招商职能的市级部门(以下简称“招商主体”)要按照“月月有招商”的要求,年初排定全年招商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严格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管委会)每年定期举办有特色、有影响的重大经贸活动,打造本地招商引资品牌。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招商职能的市级部门第三条强化考核奖惩。
树立“以招商实绩论英雄”的鲜明导向,全市产业强市领导小组增设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任务下达、牵头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的目标任务,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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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遏制投资超概算现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市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直接出资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直接投资项目”);另一类是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投融资平台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初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
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表、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或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市直党政机关新建、迁建、扩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和业务用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坚持从严审批。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按照单位级别、人员编制、行业标准等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单位造价等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再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二)完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
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发改委在审批前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门的评审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承担评审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机构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