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基础数据表

是否已挂牌保护
挂牌保护的比例(%)
挂牌上是否标注简要信息(简要信息包括建筑古迹名称、位置面积、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
20、对保护修复建设建立公示栏情况
是否已建立规划建设公示栏
21、对居民和游客进行具有警醒意义保护标志的情况
是否已建立有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
总数量(种):
名 称
16、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
名称
流传的地域
名称
流传的地域
17、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是否已编制保护规划
(需注明编制单位、时间)
保护规划是否已批准
(需注明批准时间、单位)
18、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是否已按保护规划实施
是否造成新的破坏(需注明破坏程度:一定或严重破坏)
19、对历史建筑、文物古迹进行登记建档并实行挂牌保护情况及比例
5、现存历史传统
建筑面积(m2)
6、拥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的数目名称面积(宅院府第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总数量(处):
保存状况按照第3项划定
名称、年代
建筑面积(m2)
保存状况
名称、年代
建筑面积(m2)
保存状况
7、传统建筑建造工艺
水平情况
水平描述:
注:指建造工艺独特、细部装饰的精美程度:
22、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
是否已制定保护管理办法
(需注明出台年限)
是否已出台保护管理办法
(需注明名称)
23、保护专门机构及人员
是否已设立保护机构
(需注明名称)
保护管理人员数量
是否已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保护协调机构(需注明名称)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
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一、定量评估
(一)保
子项名 称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标准
最高分 值
1-1-1城市或县城关 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数量
5处起评分20分,每 增加2处增加1分
40分
1-1文物
1-1-2城市或县城关 镇建成区最高文物保 护单位等级
全国重点10分,省级 8分,市县级5分
保护单 位
产 数量
10分
1-2-2世界文化遗产 有10分
10分
1-3非物 质文化
遗产
1-3-1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等级 1-3-2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数量
世界级5分,国家级3 分,省级1分 5项起评分5分,每增 加2项加1分
5分 10分
2-1历史 文化街 区的规 模
2-1-1经省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 区的数量 2-1-2全部历史文化 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占 地总面积 2-1-3最大单片历史 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 围占地面积
2处起评分7分,每增 加1处2分
5公顷起评分10分, 每增加2公顷1分
5公顷起评分7分,每 增加5公顷1分
15分 20分 15分
(二)历史建筑 集中成片(总分
100分)
2-2-1历史文化街区
不得拆除建筑的用地 50%起评分7分,每增
面积总和占核心保护 加2%增加1分
范围总用地的比例
2-2-2 50米以上历史4条起评分5分,每增
街巷的数量
加1条1分
15分 10分
2-2-3 历史街巷的原
2-2历史 有走向、宽度和历史保存完好5分,用原
文化街 铺装的情况没有改变材料进行了修缮3分
区的完 整性
2-2-4 街区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史建10处起评分5分,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建科函〔2019〕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建科函〔2019〕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并对成都、广州、武汉、青岛、太原、洛阳、荆州、佛山、赣州、咸阳、聊城、敦煌、武威、阆中等14个城市进行了重点抽查。
现将评估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保护内容不断丰富,大量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留。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抢救和保存下来。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79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312个,历史文化名村487个。
全国已划定历史文化街区875片,确定历史建筑2.47万处。
各地还探索将工业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各种文化遗产类型纳入保护体系。
(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以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制定地方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城市。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历史文化名城,评估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历史文化价值评估。
评估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需要考察其历史沿革、文化遗产、传统建筑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越高,其保护的重要性就越大。
评估者需要对城市的历史文化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以确定其历史文化价值的高低,为后续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二、保护措施评估。
在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时,需要考虑城市的规划、管理、保护政策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力,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评估的重点之一。
评估者需要对城市的保护措施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社会参与评估。
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需要考虑社会各界的参与情况。
城市的保护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评估者需要了解城市社会各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态度和参与程度,以确定城市的保护工作是否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
四、管理机构评估。
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需要考察城市的管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城市的保护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评估者需要对城市的管理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能否有效地组织和实施保护工作。
五、保护成效评估。
最后,评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需要考察其保护成效。
城市的保护工作是否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效,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遗产,是评估的重点之一。
评估者需要对城市的保护成效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有效的保护。
综上所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是评估一个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估,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遗产,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希望各地能够重视并严格执行这些评估标准,共同努力,共同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一、定量评估二、定性评估(一)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1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市域中能代表本地历史文化特色的古村镇,有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自然景观,以及与古城有重要历史联系的区域环境要素。
4-2古城格局古城的选址特征,与周边山水自然环境关系延续的情况,古城的街巷肌理、传统格局、城墙城门,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遗存状况,古城在城市规划建设史中的典型性和影响力。
4-3历史风貌城市整体的风貌特色,及其对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的保护情况。
(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5-1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的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5-2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本地文物古迹遗存具有相当的久远度与丰富性,或是在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方面具有较为典型或是独特的艺术表达,或是在城市的选址、建设、军事防卫、工程设施或工商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历史上重要的技术工艺或科学理念。
5-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城市的空间布局、功能组织、产业经济等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的影响。
新的发展是否保障了历史的延续性。
标准说明:(一)历史文化街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指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之内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以院落为单位计算数量。
(四)不得拆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能够反映或衬托街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采用地方材料、地方工艺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建规[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建规〔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文物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分别简称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
根据申报名城材料,对照检查名城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数量及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二)历史文化街区。
是否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三)历史建筑。
名城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公布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保护标志设立、档案建立情况。
(四)保护规划制定。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情况。
(五)保护规划实施。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六)地方法规制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况。
(七)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10
(19)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1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2分。
2
(20)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
2处1分,4处及以上2分,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
2
14、保障机制
(21)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
办法已制定1分;正式颁布为2分。
2
(22)保护机构及人员
一级3分;二级2分;三级1分。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有保护管理人员1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2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3分。
3
(23)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
10%及以下1分;每增加10%增加1分。
(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3
总计
其中:一、价值特色为分;二、保护措施为分
100
5
7、历史街巷
(河道)规模
(8)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
2条1分,每增加1条增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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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保护规划公示、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情况简介。
填表说明:1.不得拆除建筑是指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历史建筑和其他不得拆除建筑的统称。
2.文字要求:填写基础数据表应使用word编辑,宋体5号字,单倍行距。
3.图片要求:附图均采用JPEG格式,分辨率不小于300dpi。
附件2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城市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盖章):2018.1.2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城市或县域内不可移动文物
等级
数量
名称
国家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省级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市县级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登记
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历
史
建
筑
历史建筑数量
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保护管理情况
名城保护规划
规划
名称
规划批准部门
规划批准时间
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有无违反保护规划行为,是否造成新的破坏(可附照片)。
保护管理机构
保护管理机构简介
法制建设
保护管理条例或办法名称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颁布文件编号
保护资金
2011年至今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造资金数额(万元)及使用情况
4.表格根据填报内容可自行增加。
50米以上历史街巷的数量
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内户数及人口
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是否设置标志牌
1
2
3
历
史
建
筑
保
护
利
用
情
况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数量
建档挂牌的历史建筑数量
2011年至今新确定的
历史建筑数量
2011年至今修缮的
历史建筑数量
2011年至今已消失的
历史建筑数量
历史建筑消失的原因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情况
1
2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护
情
况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保
护
情
况
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历史文化街区数量
全部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
占地总面积
2011年至今已消失的
历史文化街区数量
历史文化街区消失的原因
历史文化街区名称
历史文化街区内
不可移动文物数量
历史文化街区内
历史建筑数量
历史文化街区内
历史建筑名录
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
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对象数量
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名录
世
界
文
化
遗
产
世界文化遗产总数
名称
保护状况简介
1
2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
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数量
名称
世界级
国家级
省级
历
史
城
区
历史城区数量
历史城区总面积
(平方公里)
历史城区名称
历史城区范围
历史城区面积(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