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登记备案表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燃气使用管理制度(精选9篇)燃气使用管理制度篇1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篇21、目的:为规范食堂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保护员工及食堂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安装、改进2.1液化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安全的需要。
2.2液化气设备的安装调试改进必须由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相应的资质单位实施。
2.3设备的安装、改进必须满足食堂的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3.1液化气实用的工具必须是专人操作,使用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懂得安全操作,能识别不安全隐患。
3.2操作人员按要求使用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3.3操作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记录上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清除隐患,自己不能解决的要等专业维修人员清除完隐患后再继续使用。
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燃气建

天津市燃气管理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燃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
职责目录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城乡燃气相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信息表
(研究拟定燃气规划)信息表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表
(燃气燃烧器具备案管理)信息表
(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审批)信息表
(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行业评价)信息表
(市管燃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表
(市管燃气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工作)
信息表
(市管燃气建设工程在施期间的质量监督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信息表。
中山港华燃气报装需要备案登记表

中山港华燃气报装需要备案登记表
摘要:
一、中山港华燃气报装概述
二、报装流程
1.准备材料
2.前往营业厅办理
3.填写备案登记表
4.完成报装
正文:
一、中山港华燃气报装概述
中山港华燃气是一家专业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致力于为居民和工商业用户提供安全、稳定、清洁的燃气服务。
在中山港华燃气使用前,需要进行报装流程,以便及时开通燃气供应。
二、报装流程
1.准备材料
在开始报装之前,用户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 身份证件: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 房产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有效房产证明。
- 燃气器具: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燃气器具。
2.前往营业厅办理
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中山港华燃气所在地的营业厅进行报装申请。
营业厅的工作人员会帮助用户填写相关表格,并告知用户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报装
流程。
3.填写备案登记表
在营业厅办理报装时,用户需要填写一份备案登记表,表格上需要详细填写用户的个人信息、房产证明、燃气器具等信息。
填写完成后,工作人员会对表格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用户需要签字确认。
4.完成报装
完成备案登记表的填写后,用户需要缴纳燃气报装费用。
缴纳费用后,工作人员会对用户的燃气管道进行验收,确保安装符合规范。
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即可开通。
此时,用户可以开始使用燃气。
总之,中山港华燃气报装流程分为准备材料、前往营业厅办理、填写备案登记表和完成报装四个步骤。
上海市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

上海市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用户用气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燃气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器具设备,包括居民家庭或者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炉灶、热水器、锅炉(常压锅炉、容积式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设备。
本规定所称的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是指用于当空气中燃气浓度达到设定值发出报警或者防控信号的装置,包括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销售备案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燃气工作。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销售备案制度)在本市销售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的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在其产品销售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用于商业用户的燃气器具按照产品品种予以备案;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和用于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按照品牌、规格型号予以备案。
第六条(备案登记)申请燃气器具或者泄漏报警保护装置产品销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销售备案申请书;(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备案申请人是产品的委托经营者的,还需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的产品销售书面协议以及委托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三)产品证明。
包括产品商标,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海关关税单和原产地证明。
其中申请燃气器具备案的,还需提供国家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须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四)申请燃气器具备案的,需提供申请备案前两年内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
申请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销售备案的,需提供申请备案前两年内由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五)产品的售后服务电话、制度和承诺。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21-005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燃气热水器产品部分)2011 年1 月19 日公布2011 年3 月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申请和受理 (3)企业实地核查 (3)产品抽样与检验 (4)审定与发证 (4)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企业生产燃气热水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燃气热水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0)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3)6 证书和标志 (20)证书 (20)标志 (2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2)8 监督检查 (22)9 收费 (23)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3)11 附则 (23)附件1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4)附件2 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6)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7)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8)附件5 检验报告 (39)附件6 燃气热水器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 (43)1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燃气热水器产品部分)1 总则为了做好燃气热水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热水器产品划分为3 个产品单元、9 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热水器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适用产品范围液化石油气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天然气人工燃气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 的供应生活热水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液化石油气2 燃气采暖热水炉天然气人工燃气该产品单元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最大采暖工作水压不大于、工作时水温不大于95℃的单采暖型和采暖/热水两用型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冀建城[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4〕66号2004年2月16日)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城市燃气安全使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是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1999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建城[1999]217号),要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业务;2000年1月,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资格、从事安装、维修应遵守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特做如下通知:一、搞好宣传,切实做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是新兴的一种行业,目前社会上已有一些企业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按照建设部73号令要求,要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因此,各市首先要加大对建设部73号令的宣传力度,使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及社会了解建设部73号令,并主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其次要对本地区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全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提出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总量控制的意见,《调查表》请于6月底前报省燃气安全管理中心。
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管理条例(1997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1997年8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20日南京市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9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瓦斯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合法权益的燃气用户和运营商,并促进气体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规划、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供应保障第七条市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市政府批准,报纸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号发布73日建设部令第21月1年(2000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一条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第三条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一(二( 人;2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取得《燃气燃烧器)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准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