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履行判决
2020法考备考考点:常见的几种行政行为

【导语】可以开始进⾏备考啦,迎战考试,奋⽃是我们此刻的选择,相信所有的努⼒都会被岁⽉温柔以待!整理了“2020法考备考考点:常见的⼏种⾏政⾏为”,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常见的⼏种⾏政⾏为(★★) (⼀)⾏政征收与⾏政征⽤ ⾏政征收,是⾏政机关为保证国家机关进⾏正常职能活动或者为保证提供公共服务,强制、有偿或⽆偿地向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征集⼀定数额⾦钱、实物或劳务的具体⾏政⾏为,如征税活动。
⾏政征⽤,是指⾏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征⽤相对⼈的财产或劳务的具体⾏政⾏为,如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征⽤公民的车辆。
(⼆)⾏政裁决、⾏政调解与⾏政仲裁 ⾏政裁决,是⾏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的,与⾏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审查、裁决的⾏为,是⼀种准司法⾏为,在理论分类上也属于具体⾏政⾏为。
⾏政调解,是指由⾏政机关主持,以⾃愿合法为原则,通过说服的⽅法,促使与⾏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当事⼈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政调解不影响当事⼈的权利义务,属于⾏政事实⾏为。
⾏政仲裁,是指纠纷双⽅当事⼈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愿将与⾏政活动有关的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有义务履⾏裁决的⼀种制度。
(三)⾏政确认与⾏政检查 1.⾏政确认 ⾏政确认,是指⾏政机关依法对相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书⾯宣告的⾏为。
⼀部分确认法律关系的⾏政确认在理论分类上属于具体⾏政⾏为,如不动产权属登记、婚姻登记、车辆登记、专利商标权确认、⼯伤鉴定等;⼀部分对案件事实进⾏确认的⾏政确认活动没有处分⾏政相对⼈的权利义务,在理论分类上属于⾏政事实⾏为。
⾏政确认和⾏政许可往往难以区分,因为⾏政确认有时是⾏政许可的前提,⾏政机关先确认相对⼈具有某种能⼒,再许可其从事某种⾏为。
法考合同的四阶段

法考合同的四阶段示例1:法考合同的四个阶段可以分为:合同的形成阶段、合同的履行阶段、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阶段和合同的争议解决阶段。
下面将对每个阶段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阶段:合同的形成阶段合同的形成阶段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合同内容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一般会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 意愿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达双方达成合同的意愿。
2. 商议与协商:双方就合同的条款、物价、数量、质量等内容进行商议和协商。
3. 约束力的确定:当事人确定合同具有约束力,并确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同写作:当事人将商议好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阶段:合同的履行阶段合同的履行阶段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1. 实施义务: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商品或服务。
2. 监督与检查:双方可以进行相互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3. 不可抗力: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合同或暂停履行。
第三阶段: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阶段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阶段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过程。
这个阶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金额等进行变更。
2. 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况解除合同。
3. 解除后的处理: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对已经履行的义务和已经交付的财产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阶段:合同的争议解决阶段合同的争议解决阶段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过程。
这个阶段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与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和调解,寻求争议解决的途径。
2. 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2020年法考备考资料·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讲义版)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主讲人:向高甲NO.1基本概念NO.2基本原则NO.3辩论原则V S辩护原则2 / 2抗诉 抗诉 (3)辩论的阶段并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
民诉辩论原则 主体双方当事人。
内容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阶段 诉讼全过程,一审、二审、再审均可。
(例外:执行阶段、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A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 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小试牛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刑诉 题)A 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B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C 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D 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NO .4 检察监督原则刑诉 监督范围公、检、法的各项刑事诉讼活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 监督方式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抗诉、立案侦查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 抗诉种类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再审监督上抗下 民诉 监督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
(监督审判及执行活动,不监督仲裁活动) 监督方式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抗诉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 抗诉种类 仅有再审抗诉再审监督 上抗下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已经生效【小试牛刀】关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请从民诉、刑诉分别作答) A 甲县检察院认为甲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其提出检察建议B 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丙县检察院认为丙县法院一审未生效裁判有错,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二审抗诉D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调解书损害了公共利益,有权提出再审抗诉出庭支持抗诉移送 抗 诉 抄送 一审未生效 文书同级送E 戊市检察院认为其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有错,有权向戊市中院提出再审抗诉NO.5调解原则A 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B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C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D向某和王某侵权纠纷案,法院执行过程中【小试牛刀】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刑诉题)A 《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强奸案件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NO.6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特殊情形诉、刑诉分别判断)NO.7和解的范围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C 公诉转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D 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和解NO.8和解的法律效果是?(民诉题)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中请撤诉B.因当事人巳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者裁定终止诉讼程序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小试牛刀】甲过失致乙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甲,死者父母与甲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诉法重点知识点一、引言民诉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熟练掌握民诉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民诉法备考的重点知识点。
二、诉讼的主体1. 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与权利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他们都有权利享受公正审判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提供证据、履行判决等。
2. 辩护人的角色和职责:辩护人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代理人,他们有义务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利于被告的辩护意见,并协助被告进行相关程序的操作。
三、诉讼的程序1.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其特点是审理迅速、操作简便。
备考时需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操作要点以及相关的特殊规定。
2.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大或涉及重大权益的案件,其审理过程相对复杂。
备考时需熟悉普通程序的主要环节、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证人的传唤等方面的规定。
四、证据的管理1. 证据的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
备考时需熟悉各类证据的定义、证明力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
2. 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则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
备考时需掌握举证的方法与程序、辨认与保全证据的规定等。
五、判决执行1.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对案件做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备考时需了解判决和裁定的性质、种类以及相关的强制执行规定。
2. 强制执行程序:当判决和裁定不能自愿履行时,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债务或实现权益。
备考时需熟悉强制执行程序的操作要点、救济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六、仲裁程序1. 仲裁的定义和种类: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备考时需了解仲裁的性质、适用条件以及比较仲裁与诉讼的特点。
履行判决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判决书的履行,即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是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判决书的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履行判决书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判决书履行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判决书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行或者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判决书履行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当事人自行履行:即当事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权利。
2. 法院强制履行:即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意义1. 维护司法权威:判决书履行是司法权威的体现,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书履行使当事人依法获得权利,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判决书履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判决书履行的法律规定(一)民事诉讼法规定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
”3.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依法进行。
”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1.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法考备考考点:再审案件的审理(最新)

再审案件的审理1.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3.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撤冋抗诉的;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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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负有法律职责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
这是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
②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
没有履行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
不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是否履行态度不明确。
③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出逾期不予答复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
如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以确定期限的除外。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被告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案件,人民法院并非必须作出履行判决。
在判决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已为时太晚,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惜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同时,司法解释也规定,对于原告提出的给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