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最新)
2020法考行政法45天背诵干货

第一天行政组织法1.派出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公安派出所的授权是 500 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税务所的授权是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执法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2.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3.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天公务员法1.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2.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 1-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 1-6 个月,实行协议工资制。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制公务员就履行聘任协议发生争议,60日内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结果不服才能在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3.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受警告处分外,不得涨工资。
撤职应同时降低级别,已经退休的只扣减待遇。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原级别。
4.亲属任职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有以上近亲属关系的人:(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相互直接领导的职务;(2)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属同一领导的职务;(3)不能一方任领导,另一方在同一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的工作。
第三天公务员法和抽象行政行为1.公务员不得辞职的情形包括:①未满国家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②不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④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行为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为关键因素,起枢纽的作用。
如果不理解行政行为这个知识,后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就不会理解。
行政行为根据理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难点在于监督与适用,这部分知识较繁琐、容易混淆。
考友可在归纳总结与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实行把握,如将抽象行政行为置身于整个国家立法体系当中与其他立法文件的监督与适用做一体掌握,才能避免混淆,达到融会贯通。
监督问题的掌握不可仅记忆其繁琐规定,而应注重理解其内在规定。
再如适用问题的掌握同样理应理解其内在规律,尤其是对于那些必须通过裁决方式来决定法律适用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上最核心概念之一,它对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意义。
掌握具体行政行为要注意它的特征,如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
而在这些特征中,最为疑难的又当属处分性这个特征,对此,必须牢牢把握记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这个内涵。
即直接引起变,而不是间接的。
某些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即使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直接引起权利关系的变化,这种行为不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指导行为等。
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时,特别注意行政合同的相关内容。
行政合同中的一系列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的则就视为普通的合同行为。
比如,行政主体给付相对方价款的行为,这仅仅一般的履行合同的行为。
与民事合同中买方给付价款的行为,并无本质差异。
在性质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 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经正职行政首长签署; –(3)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 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 《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 全文刊载。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2、其它抽象性行政行为的成立 要件 –(1)由一定的形式通过 –(2)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 一、概念: p.117
• (一)含义 • (二)性质 • 行政性质: • (1)表现:立法主体、调整对象、立
法目的 • (2)与其它行政行为的区别:主体要
求不同、影响对象不同、使用频度不 同、程序要求不同、形式要求不同。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 立法性质: –(1)表现:以国家名义创制、 属法的范畴、须遵循相应的立法 程序。 –(2)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权力来源不同、内容 不同、效力不同、程序不同、形 式不同、效果不同。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3、内容的规范性 • 通常是依法创制行为规则的
行为,为人们设定行为规范。 其表现形式一般为行政法规、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4、适用的反复性
•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抽象的 行为规范,针对未来出现的同 一或同类的不特定对象具有多 次、反复适用的效力。
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同年7月,由和田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六个相关部门 组成工作组对该问题进行查证,认为属偷税行为。8月,县税 务局按工作组的通知及地区税务局批示,作出供销社补交应 纳税款178481·8元,罚款35696·22元的决定。并对直接责 任人张XX罚款500元,会计股股长罚款200元。供销社不服, 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00.独角兽法考(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重要考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6条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1)审查范围: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审查方式:“一并审查”总之,《行政复议法》是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复议范围。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27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7日内依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2)复议机关是否有权处理:复议机关只有是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时,)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所有猪类屠宰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生猪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违者予以警告或罚款。
个体户张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生猪屠宰证,生猪管理办公室予以罚款200元。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若张某在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一并对县政府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B.某县政府的文件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有权机关应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C.生猪管理办公室若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决定,张某申请复议应以其为被申请人D.若张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某县政府为被告【答案】ABC。
305.独角兽法考(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6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司法解释》第2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21条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真题练习1.(2016-4-7)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
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
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分析】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当前相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能够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准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因为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
即使如此,因为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法考备考考点: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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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规范性⽂件不含规章。
” 1.审查的范围 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其他规范性⽂件进⾏“附带审查”,但不能直接针对规范性⽂件提起诉讼。
2.启动审查的⽅式 依据原告在对具体⾏政⾏为提起诉讼时,请求⼀并审查具体⾏政⾏为所依据的规范性⽂件(依申请)。
3.管辖法院 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对⾏政⾏为提起诉讼时⼀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件审査的,由⾏政⾏为案件管辖法院⼀并审查。
4.请求审查的时间 根据《⾏诉法适⽤解释》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I请求⼈民法院⼀并审查《⾏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件,应当在第⼀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5、审查的程序 (1)⼈民法院在对规范性⽂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3)⾏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民法院对规范性⽂件进⾏审査。
6.审查的内容 ⼈民法院对规范性⽂件进⾏⼀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政⾏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进⾏。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规范性⽂件不合法”: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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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政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
1.审查的范围
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但不能直接针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2.启动审查的方式
依据原告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请求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申请)。
3.管辖法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査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4.请求审查的时间
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I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5、审查的程序
(1)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査。
6.审查的内容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7.处理程序
(1)合法
法院经审査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不合法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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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为以下步骤:①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②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③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人民法院、髙级人民法院备案。
④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