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P-王驰杰--青年生活--我国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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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4北京高三(上)期末政治汇编: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2022-2024北京高三(上)期末政治汇编: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2022-2024北京高三(上)期末政治汇编依法收集运用证据一、单选题1.(2024北京顺义高三上期末)某校学生围绕“诉讼实现公平正义”进行探究学习,选取以下案例,分析正确的是()2.(2024北京东城高三上期末)李某的空调外机支架坠落,将在居民楼下停放自行车的张某擦伤。

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空调外机支架坠落因非不可抗力导致,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该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张某不需要对自己受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若张某能证明自己受伤是因李某的空调外机支架坠落所致,则李某应当承担侵权D.若李某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对空调外机支架坠落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责任3.(2024北京昌平高三上期末)某地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立即会同当地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会商案情。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原则①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事实,负责定罪量刑①该案诉讼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负责举证①环境污染属于过错推定,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4.(2024北京通州高三上期末)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①本案属于刑事诉讼,罗某只承担刑事责任①本案属于公益诉讼,起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①侵害英烈人身权利,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①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5.(2024北京海淀高三上期末)课间休息时,中学生思思起身与同学交流,小杰(12岁)突然“玩心”大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段距离而导致思思不慎坐空、摔倒。

思思随后出现头部疼痛、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迅速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双方家长。

思思被诊断出颅脑外伤、双目视神经挫伤等病状,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思思父母遂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和学校诉至法院。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问题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问题

“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英美法系概念,[1]通过立法于2012年出现在中国。

由于这一借鉴并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因而伴随着许多问题。

[2]过去的学者的文章大多对“合理怀疑”作理论解释,但是实证上的分析较少;或者有实证分析,但是存在材料较旧、样本量小的问题。

本文以“合理怀疑”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2012年-2021年4751份裁判文书,在充分的样本中检验其在中国的适用情况。

本文首先从时间、罪名、审级三个维度对文书进行定量研究,然后选取了20件“贪污罪”“贿赂罪”刑事案件判决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具体的研究,最后阐述“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在中国适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状况本文采用实证方法,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数据取样。

取样时间范围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合理怀疑”为检索词①。

(一)“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率基于时间维度实证统计,所获得数据如下表所示:表12012-2021年“合理怀疑”适用率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法律。

检索2012年3月14日之前的文书,仅有9篇涉及“合理怀疑”关键词,但其呈现方式并非是对某一裁判规则的适“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问题谢企华(湖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12)摘要:文章以“合理怀疑”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2012年-2021年4751份裁判文书,发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中国适用率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运用缺乏阶层性,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理解、适用的随意性较大,适用缺乏实质化。

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以下建议:“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运用应当分两步走,体现阶层性;加强法官裁判的独立性保障,对司法责任制进行更加科学的构建;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确切含义、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进行适当解释;坚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建立专家陪审制度。

论抽象行政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救济

论抽象行政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救济

二、 抽象行政不作 为的界定
所 谓抽 象行 政不 作 为是指 具 有制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件 职 权 的行 政机 关 没 有 或 者 没 有适 时地 制 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件 , 者没有 对 不适 合现 实要求 的规范性 文件 进行 修 改 或废 止 。抽 象行 政 不 作 为是 与 具体 行 政 或 不 作 为相对 而言 的 , 它是 一种立 法 懈 怠行 为 。在对 抽 象 行 政不 作 为 进 行 分析 前 , 必 要先 对 行 政 不 作 为 有 进 行界 定 。从法 理学 上讲 , 任何 行 为就 其表 现形 式 而言 , 以分为 作 为 和不 作 为 , 政 行 为也 不 例外 。法 可 行
园发展 公 司给予 美亭化 工 厂拆迁 补偿 安置 费 用 15万 余元 。而 杨 春庭 委托 的南 京 市 华 盛兴 伟 评 估 公 司 3
参 照现行 的《 京 市城市 房 屋拆迁 管 理办法 》 算 , 为应 补偿 安 置 费用 47万元 , 者相 差 30多 万元 。 南 测 认 4 两 0
原来 区建设 局 依据 的暂 行 办法是 在 1 9 9 6年 依据 南京 市 的拆 迁 办 法制 定 的 。而 2 0 0 0年 3月 , 京市 已制 南
定 了新 的拆迁 办法 , 同时废 止 19 96年 的拆 迁 办 法 。20 0 1年 1 1月 , 国务 院 颁 布 了 《 市 房 屋 拆 迁 管 理 条 城
[ 收稿 日期 ]20 0 5—0 7—1 1 [ 作者简介 ]罗许生( 9 9一) 男 , 西永 丰人 , 17 , 江 西南政法大学研 究生部 20 0 3级硕 士研 究生, 究方 向为行政法学。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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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许 生 : 论抽象行政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 救济

政府职能转变中的行政不作为复议问题探讨

政府职能转变中的行政不作为复议问题探讨

政府职能转变中的行政不作为复议问题探讨作者:周漫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5期摘要当前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并存,推进以有限政府为导向的政府职能转变,从一定程度上讲是解决行政乱作为的根本之道,但这也使得对政府行政不作为的复议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境。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优势来解决相关行政不作为复议的事项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不作为复议中应该摒弃将行政不作为复议等同于作出复议决定书的简单思维,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并增加主动性、说明性、注重国法和情理的结合。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复议政府职能转变作者简介:周漫漫,贵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9-02一、行政不作为现状及政府职能转变(一)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并存2008年我国爆发了震惊全国的三鹿牛奶事件,这一事件对我国奶制品行业乃至政府形象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负面形象。

纵观整个三鹿事件,发现早在2004年的时候就发现了三鹿奶粉存在问题,并且在2008年3月就出现了关于三鹿奶粉会导致尿结晶和肾结石的情况的投诉。

但是直到案发的2008年下半年,长达数年的时间三鹿一面面临投诉一面高歌凯进,不得不说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起到了巨大的推手作用。

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资料来看,行政不作为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这类案件不仅涉及到一般社会治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领域,还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其中包括土地矿产、国有资产、城市规划、教育、网络、知识产权等5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

众所周知,由于传统和现实的原因导致行政诉讼只占行政争议的很少部分,所以在实际生活之中行政不作为的想象要远远严重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资料。

与行政不作为行对应的是行政乱作为的现象,并且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往往是孪生姐妹,同一件行政争议往往即伴随着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又有政府的行政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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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的调节分配功能研究 虚假诉讼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证研究 国内航班代码共享行政规制的重构 禄护仓诉食药监局一案焦点问题理论分析 我国石油稳定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与适用 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司法适用之反思 比较法视角下的我国体育立法研究 中国互联网立法研究 风险规制的法治化研究 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研究 专利侵权视域下中药专利保护的认知与法学思考 论企业经济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 “普遍性违法”与“选择性执法” 市场竞争权研究 我国特殊企业法律地位问题探究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规制研究 中国工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机制研究 论银行业规制政策与竞争法律的界分和融合 环境刑法规范适用论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研究 经济法鼓励性规范及奖励后果研究 担保贷款诈骗案民刑交叉问题研究 刑法形式解释基本立场研究 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应用研究 民事诉讼中间上诉制度研究 重识经济法学:中国变迁与理论出路 《侵权法》中的补偿规则 我国公共政策竞争评估制度研究 政府过程的法律控制 律师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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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的探究 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 基于法理视角的企业环境责任研究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法律规制 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国际法问题 论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公路应急事件的路产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土地空间权登记制度研究 公路路产保护研究 行政诉讼诉的利益研究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实现机制研究 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 论文服务TB交易验货过后付款三W点SOSLW点COM/V信EDiTORKiNG “平权型政府”研究 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经济法规制研究 广义民法物研究 宏观调控法治化问题研究 马克思法的本质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网购中第三方物流的法律问题研究 行政协议研究 中西法律概念比较研究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金融控股集团信息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女性主义法学视角下的性骚扰问题研究 我国公立医院经营性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 印章的法律解释 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 法律思维探究 “利维坦”的重生 转轨经济法学 物化的人格抑或人格化的物 劳动关系的法学内涵及法律特征分析 我国破产法的法学思考 犯罪成立罪量因素研究 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中国行政法交往论的确立与展开 侵权法中的过错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界定的法学思考 行政资助法治化研究 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 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考 反垄断法法益平衡问题研究 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研究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保障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研究

wto环境下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之再探讨

wto环境下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之再探讨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3t,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l O(Sum N o.79)W T O环境下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之再探讨张华(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438000)摘要:中国自加入W TO以来,无论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在法治涌流中已饱受诟病的《行政诉讼法》仍存在诸多弊端;尤其是其一直放任抽象行政行为逍遥于司法审查之外。

更是成为人们不变的谴责焦点。

当下应当顺应《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要求,再次将注意力投向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及相关制度设计为第一站的行政诉讼制度与W T O要求的契合,进而推动我国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W T O;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025—03一、问题之缘起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 TO(w or l d t r ade organi z at i on,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无论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抑或是包括国际法、行政法在内的法制建设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其中尤其值得一提即是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该《计划》,在一定意义上可谓是明确了人权在我国法制建设以及社会发展中的终极指向地位;亦可谓是对当初中国人世时的人权保障承诺的进一步回应和兑现。

众所周知,W I'O规则大部分是行政法规则,因而,行政法制建设的状况构成我国实现人世承诺的中流砥柱。

尽管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诸多成果,但作为控制行政权、保障和救济公民权的关键环节的新《行政诉讼法》依然在千呼万唤中犹豫不决。

抽象行政不作为之可诉性研究

抽象行政不作为之可诉性研究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第(卷第$$期#!!!!!!!!!!!!!!!)&*+,-.&/01-&,1,23451,167+-71&,8&..929":&.’(’%&’$$""""""""""""""""""""""""""""""""""""""""""""""""""#民主与法制抽象行政不作为之可诉性研究胡圣清!苑大超"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摘!要"!!近年来我国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断增加!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抽象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没有相应的立法和其他有力的监督机制!致使抽象行政不作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笔者将针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及其可诉性进行探讨"!关键词"!!抽象行政不作为#可诉性#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3!!!文章编号"$""(#;"@<$!""#%"$$#""<;#"!!!抽象行政不作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要求尽快健全我国后的法治建设$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需要全面具体的研究行政行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但我国的理论界对此却涉及的很少!因此!本文将就抽象行政不作为及其可诉性进行研究$一&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涵义和特征$一%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涵义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依法制定’废除或修改某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致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可能性影响的行为$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实质是行政机关不依法行使其行政立法权和行政规范制定权的表现!而这种行政权力原则上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享有这种权力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这种权力$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自由裁量权也包含着一种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必须行使这种权力!否则!也可构成一种行政不作为$($)$二%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分析通过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抽象行政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违法性$这是抽象行政不作为和具体行政不作为的共同特征$抽象行政不作为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做依法应做之行为!所以从法律后果来说!它必定是违法的$首先!抽象行政不作为表现为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责任+其次!由于行政主体未制定或及时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导致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如地方政府未按国务院要求及时制定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文件!实质上是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公共性$这是由抽象行政行为的本质决定的$由于抽象行政不作为所针对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或事!一般表现为针对公众或公共事务!所以它涉及的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是必定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或曰公众利益$从法律后果来说!它侵犯的必定也是公众利益$第三!消极性$行政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主动行使和履行!表现为积极的行为$而抽象行政不作为则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执行职务的消极性$第四!隐蔽性$正是由于行政不作为表现为事实上并没有积极的明确作出!而是消极无为的表现!因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危害后果难以明显的呈现出来$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具体行政不作为#!引起行政争议!乃至被诉诸人民法院时!行政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才会确定下来$尤其是对于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不作为!其隐蔽性更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一般很难对此类行政不作为取证查处!只有到了出现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时候"如有关行政部门疏于制定交通安全检查文件!导致出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后无法追究责任人响应的责任#!才由司法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必要性第一!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监督权$虽然,行政诉讼法-承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除了行为本身之外!还有很重要的因素即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抽象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理应成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一个错误的抽象行政行为其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必然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由于抽象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依目前的诉讼制度!当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后!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则无权过问$这就意味着如果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其职权而出现抽象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对行政相对人和公共利益的侵害!抽象行政不作为还将继续存在!即使对某个由此引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行政主体还可依据同一规范性文件对其他抽象行政相对人作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第二!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实际上使抽象行政行为获得了%司法豁免权&$抽象行政不作为也就获得了同样的%权利&$人民法院无权过问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与现实情况相冲突的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此却不闻不问!怠于行使其职权!不对这些文件进行废止或修改!还有一些需要制定的法规规章!行政机关也没有进行及时制定!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但行政机关就是因为有如此的%司法豁免权&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使广大相对人有冤无处伸!有状无处告$很显然!这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诉讼的目的相违背!与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不相适应$第三!%司法高于行政&和%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原则!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有利于实现这一原则$%法院就好比足球场上的守门员!是阻球入网的最后一道关卡$&在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司法权是神圣的!行政权在不具备宪法上的豁免情形时!必须要受司法权的审查$%司法高于行政&以及%司法最终解决&已成为现代法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而我国相形的行政诉讼制度明显达不到此原则之要求$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将抽象行政不作为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第四!有限监督的乏力促使我国应当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我国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非诉讼式进$下转第<#页%;<!收稿日期"!""#I "=I <$!第一作者"胡圣清"$>#@I #!男!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年$$月第(卷第$$期邢文杰等!试论我国引入社区服务刑的现实意义%&K’!""#"""""""""""""""""""""""""""""""""""""""""""""""""":&.’(’%&’$$国家的立法中"社区服务刑都是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而存在"成为非刑罚化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而在我国"刑罚即是监禁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还比较严重"监狱拥挤的压力也急需缓解"因此"引入社区服务刑"适应非刑罚化的刑法改革方向"对我国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意义#四!增设社区服务刑是完善我国刑罚结构的需要一个国家的刑罚体系是由多种刑罚方法组成的"这些刑罚方法不是孤立的发生作用"而是在一个完整的体系中发挥作用#刑罚结构是刑罚体系中各种刑罚方法相互联系的稳定形式和相互配合的基本形式#刑罚结构存在合理与不合理之分!合理的刑罚结构是轻重刑罚相互搭配"轻者自轻"重者自重"轻轻而重重"刑罚能够发挥其遏制犯罪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功能#而不合理的刑罚结构则轻重刑罚搭配失当"各种刑罚相互抵消或者脱节"难以发挥刑罚的整体功效#现有的非监禁刑仅有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种刑罚方式"还有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管制$罚金$剥权的单独适用的比例是少的可怜#轻刑与重刑统一的构成了我国的刑罚体系"但是我国的非监禁刑无法真正发挥其社会功效#究其原因"我国当前非监禁刑的惩罚性不足"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在轻重衔接过渡中出现断层"无法实现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软着陆&"致使法院在判决中很少适用非监禁刑"而且在很大一部分社会公众眼里"被判缓刑和被判无罪并没有本质差别"这种观念对缓刑等非监禁刑来说是致命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在传统非监禁刑与监禁刑之间增设一种刑罚方法"即社区服务刑"并可以考虑在非监禁刑的执行内容中增加社区服务的义务要求#这样"在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使二者能够顺利平稳的衔接起来"也可以使更多的没有监禁必要的短期监禁刑转化为社区服务刑而在社会上执行刑罚#五!增设社区服务刑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立法与实践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刑事立法指导着司法实践"而司法实践又带动着刑事立法向新的领域发展#自!""$年至!""@年"我国部分检察院和法院借鉴国外社区服务刑的成功经验"大胆探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创设了社区服务令的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无法可依"最高法院于!""@年@月向各地高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现行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暂停社区服务的判决"已经做过的法院要总结经验并上报"为将来修改完善法律提供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暂停通知并不是否定社区服务刑"而是等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已经认识到了社区服务刑的在矫正罪犯方面的巨大功效"社区服务刑规定入我国刑法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总结国内司法探索的基础上"尽快提出社区服务刑在我国的立法设想#增设社区服务刑也是充实$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在国外"社区服务刑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只有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两种刑罚方式"而且这两种刑罚方式的实际适用比例很小"缓刑和假释人员占绝大部分的比重#因此增设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方式"将更进一步充实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另外"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公益劳动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急需完善#公益劳动制度仅以司法部的一份文件为依据在各试点地方存在着"其合法性问题尚待讨论#其在适用对象"监督管理"考核评定方面的规定也是比较混乱"很难统一管理"很多地方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纳入到社区服务刑的范畴内"在刑法中对公益劳动的相关制度作出科学的设计##注释’$(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页’!(’美(大卫+N+杜菲著"吴宗宪译’)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页"责任编辑#一然-------------------------------------------------!"上接第<;页#行的#首先是人大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规章,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其次是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监督#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此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三是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我国)行政复议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我国目前以上的监督机制很难发挥作用"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抽象行政不作为也日益显露出来"为了有效的监督抽象行政不作为及抽象行政行为"及时解决由其引发的各类争议"有必要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行性第一"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不作为进行司法审查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所以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违法都应当予以追究#)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此处的%任何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就包括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不作为#)宪法*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控告的规定"并未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这就为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不作为提供了宪法依据#第二"行政诉讼制度及行政制度的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为人民法院提供了经验#我国$>(>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经过了十几年的行政审判工作"我国人民法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近几年立法步伐加快"在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为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不作为合法与否"提供了法律上的借鉴#)行政复议法*$>>>年生效以来"我国已经在审查抽象行政不作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今后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奠定了基础#第三"国外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在行政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只把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和政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对于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大多数国家都从%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出发"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如法国"它的行政诉讼范围是由判例法来确定的#根据它的判例只是把行政机关的一般私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政治行为等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但并未把抽象行政行为予以排除#相反"法国的最高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撤销部长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无论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其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可以行使审查权##注释’$(周佑勇J)行政不作为判解*J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第一版"第$"(页’!(马怀德J)析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之必要性*J 载)人民检察*"!""$年第$"期’<(闫桂珍J)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J载)行政与法制*"!"""年第=期"责任编辑#一然!# <。

行政垄断问题的再思考

行政垄断问题的再思考

行政垄断问题的再思考2010-12-29 12:02:43王晓晔【作者简介】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在我国当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十分普遍的国情条件下,反行政垄断不仅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任务之一,而且应当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

因为在企业普遍寻求政府保护或者通过政府“寻租”的社会环境下,反垄断法不可能得到认真和有效的执行。

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反垄断法的经验,把调查和审理这类案件的任务统一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

世界上有很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监管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欧共体委员会、联邦德国卡特尔局和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

法院也应发挥其重要作用,即当企业或者消费者的权益受到行政垄断行为的侵害时,应有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我国应当改革行政法,应授予法院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包括监督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我国反垄断的任务在本质上是各级政府和各个经济部门的任务。

可以说,只有当我国在制止行政垄断方面能够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的时候,方可说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国家行为论” /行政垄断立法我在《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依法规范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文章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应当既反经济性垄断,又反行政性垄断,而且鉴于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反行政垄断为主要内容。

时至今日10年过去了,我国2007年8月30日出台的反垄断法在行政垄断方面,与1993年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没有引人注目之处。

对于这个结果,作为一位为中国反垄断法呐喊了20年的学者,我感到很遗憾。

当然,我也理解立法者的难处,即我国目前尚缺乏厚实的竞争文化,相关的法律不配套,特别是行政法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到位。

但是,我不同意某些人的看法,即中国反垄断法压根儿就不该规定行政垄断。

君不见2005年11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取消了行政垄断的专章规定后,有人举双手赞成说,“反垄断法不规定行政垄断更具有合理性”,“删除行政垄断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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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研究王驰杰(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211816)摘要:当下,我国正处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时期。

党的十九大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审明主体,拓宽监督渠道和方法,针对中国特殊国情,融入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

通过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使得不按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纳入到复议和诉讼的范围内。

关键词:抽象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救济一、抽象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是由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两个法律概念组成的,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组对应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原来也是学理上的称谓。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法条中有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条规定,但并未正面提及“抽象行政行为”。

我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较而存在的,而且行政诉讼法第12条在排除人民法院对某些事项的管辖权时,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中有一项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规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命令。

”可见,上述规定实际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规定、发布的”的行政行为,而且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在内。

①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000年的解释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命令”,人们主观的认为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

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在法学界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从目前我国的理论界来讲,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在立法上也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概念。

周邦慧②认为抽象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义务,却没有或迟延履行这种法定义务,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消极的行为。

王世涛③也提出了近似的说法:抽象行政不作为是指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或者没有适时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没有对不适合现实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

魏波与肖登辉在之前的基础上提出一点——抽象行政不作为是致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影响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认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就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义务且有作为可能的行政主体,不依法履行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不依法修改或废除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此对于不特定人或者其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

二、我国的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依行使救济的主管机关不同,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分为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这三种救济方式是目前主要的司法救济方式。

立法救济中,以及《立法法》第九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和第九十七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在行政救济中,《行政复议法》把具体行政行为替换为行政行为,这说明抽象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也应包含在对行政行为的救济范围之内,但是有关抽象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救济目前还存在争议。

关于司法救济的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上。

也有学者认为,既然“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的理解范围之内,那么必然包含着扩大受案范围的解释可能性。

有学者也认为概念的修正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能够进行司法审查,包括审查范围的扩张、可诉性也提供了可行性基础。

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并未纳入到第二章的“受案范围”之中,只是将其规定在了第六章“起诉和受理”,能够提起附带司法审查。

我国并未采取预防性或直接性的审查,而是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法院一并附带审查。

这种不彻底的改革在很多学者看来也是我国必经的流程,未来必将趋于完善。

当出现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时候,百姓的最大期待就是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和保障,然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司法审查结果只是转送结果。

根据大陆法国家如德国“最高法院如果判决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着普遍的约束力,且最高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存在抽象行政不作为现实,那么行政机关必须以颁布法规所要求的方式予以修正行为”的准则相比较,就会发现我国目前法院只有建议权而非判决权。

这一方面表现的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尊重和司法权,但另一方面也表明附带性审查不彻底性。

三、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困境(一)欠缺立法规范抽象行政不作为具有危害性、隐蔽性、公益性等特点,这就要求相应的立法规范对其进行规制。

抽象行政不作为得到本质仍是行政行为,根据法理,有“权利必有救济”即当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主体怠于行使其制定权或行政主体怠于执法时,公民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侵害或社会公益将会受到侵犯。

这无疑要求依法行政必须实现“有法可依”,否则,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有“违法”或“不作为”之嫌。

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我国现行的立法主要有《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然而上述立法均没有对抽象行政不作为进行界定、规制或者纳入立法范围。

以《宪法》为例,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④;国务院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和“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⑥。

当然,《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条文看,我们很难找到抽象行政不作为的规范依据,上述立法仅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立法”行为做了规定。

据此,行政抽象不作为立法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

(二)欠缺司法救济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实现途径。

无司法救济的权利只是一种法定权利或自然权利,只停留于法定状态或纸质文本的权利永远都是一纸空文。

首先,就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而言,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国家赔偿法》仍显得力不从心。

以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看,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提起司法审查仍被拒之于法律的救济途径之外,《行政复议法》对此处理亦大同小异。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之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受理范围主要限于环境行政执法领域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亦只限于特定的组织。

这无疑增加了抽象行政违法不作为的救济难度。

(三)欠缺法律监督其实,行政权力就是一种必要的恶,其原因在于:首先,行政权的扩张或多或少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种情况,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控权”成了一种趋势。

其次,行政权的“错位”异常明显。

这里的“错位”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应为却不为或不应为而为之。

抽象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权错位的典型例证。

试想,当“野鸡大学”“网络色情”等行为发生时,行政主体真的不知情吗?再次,行政权的本质决定了执法的难度。

行政权力除具有单方性、处分性、强制性等特征外,其还具有专业性的特征。

这就使得行政权蜕变为一种居高不下的管理性权利,行政相对人沦为行政权力的客体,其结果就是“管理—服从”式行政仍然居于上风,公民无法参与到行政决定做出过程中。

据此,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呈现主从之分,这种不平等加剧了公民监督行政行为的难度,对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就是最佳例证。

四、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立法救济相结合鉴于抽象行政不作为具有危害性、隐蔽性、间接性、抽象性以及专业性等特征,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针对研究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已有一部分学者开始进行研究。

有学者认为,抽象行政不作为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进行规范,其理由是,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宪法相关条文,并可以在吸收、借鉴以及引进国外先进司法审查经验之基础上,使之与国内行政复议之经验相衔接以实现救济途径之本土化⑦。

有学者认为,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遭受行政不作为侵害时,公民可以在行政复议、立法途径、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中具有选择权以期实现权利救济⑧。

有学者认为针对违法之抽象行政不作为,科学之立法救济、高效权威之司法救济和高效便民之行政救济是公民不可或缺之维权手段⑨。

(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但三者都未将单独提起的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于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思想进路:1、将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其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行政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职业化,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则具有隐蔽性、危害性等特征,前者正好是后者的最佳解决办法;基于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将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复议之中既有利于发挥上下级间的监督功能,同时亦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最佳手段;其次,借《行政复议法》即将修改之际,可将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其受案范围;另外,行政主体在解决违法抽象不作为时拥有自由裁量权,这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无法比拟的。

2、将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中。

在我国,基于司法具有被动性、非独立性和一定程度的非终局性,行政则具有主动性和扩张性;当立法出现诸如违法抽象行政不作为这样的立法空白时,从比较法视野看,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是大势所趋,中国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赋予公民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亦是践行公约的内容。

(三)完善行政司法解释体制在我国行政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都是行政法的法源,前者是否属于成文法渊源或制定法渊源在我国学术界存在分歧;后者则明确界定为不成文法渊源。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二者是否属于制定法渊源,其对我国的法治实践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依据法律和法规,参照规章,“援引”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据此,行政司法解释是有法律效力的,实践中,“援引”某种程度上亦就是“依据”。

注释:①刘莘:《行政立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版。

②周邦慧:《论抽象行政不作为》,载《行政与法》2001年04期。

③王世涛:《论行政不作为侵权》,载《法学家》2003年06期。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8条。

⑦胡圣清,苑大超:《抽象行政不作为之可诉性研究》,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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