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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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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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的人群来说更多听说的是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但很少听说抽象行政行为这个名词,更别说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
在下面内容中,小编将结合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为大家就这方面的具体内容作出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二、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
以抽象行。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其特点是:(1)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举例说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再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现象所做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为,因此都是抽象行政行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提要: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
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
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
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结合国外的一些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设想。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
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一、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随着法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多受到重视和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施行十七年,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已势在必行,它是法治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保护人权、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广泛而有效的司法审查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也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依据性等特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但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却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不相适应。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具有以下法理依据: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其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里的国家机关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司法审查是公民宪法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最后途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允许受害者或潜在受害公民寻求司法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才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2、抽象行政行为理论上具有可诉性。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1. 1996年国企职工张某因奖金分配事宜与厂长发生争执,严重妨碍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
张某不服,张某认为依据行政法规,张某作为国企职工不在可实行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内,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自己的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省政府关于保障国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就是自己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省政府有权制定规章,该规章第5条规定对妨碍国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的国企职工可处3年以下劳动教养。
问:(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2)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何为正确,为什么?(3)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1)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张某处2年劳动教养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是针对特定人张某作出的。
3分(2) 张某与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主张,张某的主张正确,因为省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立法,且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省政府的规章超越了省政府的立法权限,因而其超越的部分是无效的。
3分(3) 如本案诉至法院,法院应撤消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缺乏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撤消。
3分;综合分1分2.张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自家的院子里盖了一间两层小楼,扬州市城管局于2004年1月10日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并罚款2000元。
张某不服,以扬州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诉至法院,2004年5月10日,法院以市城管局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了市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市城管局不服,认为自己虽无对违章建筑的执法权,但得到了具有法定职权的市规划局的委托,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问:(1)限期拆除与罚款2000元的性质是什么?(2)受理本例行政案件的法院应是哪个法院?(3)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命令;罚款2000元属于行政处罚。
不可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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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但是有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却会导致人们的利益遭受损失,这个时候,遭受损失的人们就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以减轻自己的损失。
但是,针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是有范围限制的?那么不可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哪些呢?一、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家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一)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三)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 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称为中央行政 立法。 •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在我国,目前有 权进行地方行政立法的机关包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人民政府。
• 特别授权立法通常有以下特点:(1)特别授权立法是单向 的。(2)特别授权立法的授权方和承受方,都必须是宪法 和组织法赋予有关立法权的机关。(3)特别授权立法的 “立法权”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决议而取得。(4) 对特别授权立法的程序、内容、范围、时间必须有所限制。 (5)特别授权立法不能同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委会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 Administrative Law
第五章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动态与静态) 动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 静态: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所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 分析:
• 答:此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 但是如果政府根据这个决定对某个个体户进 行具体措施,那么就变成具体行政行为了。 • 应当受理,看看乡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扣缴行 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成立要件
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 部门规章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分类
行政立法
成立要件
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摘要】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法制监督;行政复议一、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特点第一,没有明示的宪法依据和明确具体的行政法依据。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如何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仅仅规定为“参照规章”。
第二,行使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具体讲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符合“立法、司法、行政互相分工、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间接的、附带的,而不是直接的。
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1)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已成为当务之急。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它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其一旦违法,将会侵犯众多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众多公民造成损失。
但法律并未授予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权力,公民不能够通过诉讼来有效制止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这就很难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的合法性,也就更难保证依此类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立法权、行政权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存在诸多缺陷。
我国法律赋予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撤销或改变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程 .将 有 损 于 我 国 的法 制 形 象 与 声誉 。并 最 终 影 响 经 济 的快
速 、 定 发 展 。 口 稳
力 机 关 或 上 级行 政 机 关 撤 销 或 改 变 该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而 个 别 对 象 以 单独 的诉 讼 方 式 是 难 以 从 根 本上 解 决 大 多 数对 象 合法 权 益受 侵犯 的 问题 。② 而 如 今 。 政 法 律 制 度 事 实上 使 抽 象 行 政行 为获 得 了“ 行 司
法 审 查 原 则 、 准 ; 调 司 法 审 查 过 程 中 要 讲 究 证 据 的理 念 , 标 强
同 时 , 应 给对 方 以 反 驳证 据 的 机 会 ; 6 也 ( )所 有 不 透 明 、 公 不
查 。 ” l 条具 体 列 举 和 概 括 了人 民法 院可 以对 具 体 行政 行 在 1 为 是 否 合法 进行 审查 的受 案 范 围 。 1 第 2条第 二 款 又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对 于行 政法 规 、 章 或 者行 政 机 关 制 定 、 布 的具 有 普 遍 规 发 约束力的决定、 令无权受理。 命 通 常认 为 《 政 诉 讼 法 》 抽 象 行 政行 为排 除 在 受 案 范 围 行 将 之 外 的 主要 原 因有 : 第 一 、 照 宪 法 和 有关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宜 再 授予 人 民法 依 不 院对抽象行政行 为审查 、 确认 并 加 以撤 销 、 变 的 权 力 , 不 改 故 能 受 理 对行 政机 关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的诉 讼 。 第 二 、 行政 机 关 的抽 象 行 政 行 为是 针 对 较 大 范 围 和 较 广 泛 的对 象实 施 的 , 如果 它符 合 绝 大 多 数 人 的 利益 , 表 明该 抽 则 象 行 政 行 为 是正 确 的 , 别人 的利 益 应 当 服 从 多数 人 的利 益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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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ﻫﻫ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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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ﻫ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ﻫ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原因是: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例如机关领导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态度和水平的印象,需要靠日积月累形成,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另外,这类行政行为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ﻫ 行政调解。这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没有强制性。ﻫ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新形成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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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家行为;
ﻫ 二、抽象行政行为;
ﻫ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ﻫ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ﻫﻫ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ﻫﻫ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ﻫﻫ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的行为。ﻫ
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其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ﻫ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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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法律依据
一般要是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话,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而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话是否也能提起行政诉讼呢?小编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内容。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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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ﻫ (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ﻫ
(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ﻫﻫ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因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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