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全国首例诉政府立法行政不作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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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和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行为。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列举了10个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1. 某地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办公区域,擅自查看企业机密文件,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某地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辆车辆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未经车主同意,私自拆除车辆的车牌,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3. 某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商铺进行整治时,未经商铺负责人同意,强制拆除商铺的招牌,侵犯了商铺的合法权益。

4. 某地教育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所学校进行教育督导时,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进入学校教室,擅自进行教学检查,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5.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餐饮店进行检查时,未经店主同意,私自进入店内厨房,擅自查看食品加工过程,侵犯了店主的合法权益。

6. 某地税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查看企业财务账簿,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7. 某地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名嫌疑人进行审讯时,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拷打,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 某地人力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劳动法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员工宿舍,擅自查看员工个人物品,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9. 某地文化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影院进行检查时,未经影院同意,私自进入影院放映室,擅自查看电影版权信息,侵犯了影院的合法权益。

10. 某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拆除企业的商标,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表明,行政执法不当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执法人员应该依法行事,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执法。

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诉讼法案例

行政诉讼法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裁决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申请行政复议被拒绝。

申请人小李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该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小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予答复,视为拒绝行政复议申请,裁定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例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申请人小王在经营过程中,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后,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裁定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要求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为,并赔偿小王的损失。

案例三,行政机关不作为。

申请人小张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导致小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小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属于违法行为,裁定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赔偿小张的损失。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行政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行政诉讼法的适用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的实施。

总之,行政诉讼法案例的具体实践充分展示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为我们进一步深入了解和学习行政诉讼法提供了有力的案例支持。

希望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充分了解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法治进程的持续发展。

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应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行政机关违法裁定案的案例。

某市民因为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定时,并未依法进行听证程序,裁定的事实和证据也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该行政裁定无效,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裁定,并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行政诉讼中的听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案例。

某企业申请了一项行政许可,但行政机关拒不予办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理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履行职责,不能任意拒绝或者迟延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

再来看一个关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案的案例。

某村民因为一栋房屋违法建设被行政拆迁,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行政拆迁并未依法进行相关程序,且拆迁的房屋并非违法建设。

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要求赔偿村民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应用。

在实际生活中,当我们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时,也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分享,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起诉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范本

起诉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范本

起诉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范本起诉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范本一、起诉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件范本原告:黄XX,男,一九三七年四月出生,汉族。

辽宁抚顺人,系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 市XX区XX街XX号,: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事项;1、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2、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是错误决定。

这个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

理由如下:3、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

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

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

原告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1),面积为300平方米。

1989年10月17日,X已签批(见附件2)。

1990年3月1日,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见附件3)。

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8月竣工。

竣工后,由城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

验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发放了第X号(见附件4)。

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

城建规划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

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

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

这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

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4、《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

《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号。

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

立法不作为及其规制

立法不作为及其规制

, 了公 民的权利和 国家机关 的职责 , 南于需要立法机 了立法的时间)或者要求它们及时清理和批准一定 关来制定相关的法律完善实施细则 , 使公 民权利得 的法律 、 法规 、 规章 。由此 , 显性 的立法不作为可分 批 以确 实 的保 障 , 国家 机关 必 须强 制实施 其职 责 , 是 为应 当立法事项不作为和应当清理 、 准法律不作为。 但 由于宪法与法律没有 明确作 出相关立法机关必须进
以履 行 。
显性 的立法作为义务, 来源于宪法与法律明文 笔者看来 , 立法的不作为, 以称作隐性 的和显 可 性的。 规定, 即宪法和法律明确给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课以 定义 务 , 要求 对 某一事 项进行 立法 ( 的 明确规 定 有 隐性的立法不作为 , 指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 是
应 当立 法 事项 不 作 为 , 本文 前开 头 提及 的如养
有两件成诉的“ 立法 行立法的要求 , 立法机关迟迟不制定相关的法律 , 来 路费争议可以算一例 。前些年 , 保障宪法与法律所规定公 民权利得 以落实 , 国家 不作为” 使 案件 , 特别值得一提。 起是 中国首例公 民状告政府行政“ 立法” 不作 机关 的职责 得 以切实 履行 。
养路费合法的言论仍然值得商榷。囚为 ,99 l 19 年 0
月 3 日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路法规定 :国家 1 “ 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 具体实施
“ 立法不作 为” 类型与表现
通常我们只听说过也只讨论过行政不作为 , 从 办法和步骤 由国务 院规定。 而交通部决定 20 年 来没有听说和讨论过立法不作为。行政不作为通常 ” 07
洼拉基 基
宪法与法律规定 的许多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职责 , 实际上已经经过了立法博弈。 是 利益平衡的结果 因此 , 立法机关有责任通过进一步立法进行详细的规定。立法机关如 果 不积 极履 行 立法 的义 务 。 不仅 会 使得 这些 权利 与职 责有落 空 的危 险 , 且也 违 背 了人 并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最高法院判例:滥诉的规制——陈则东诉浙江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最高法院判例:滥诉的规制——陈则东诉浙江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最高法院判例:滥诉的规制——陈则东诉浙江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裁判要旨】1.复议机关对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告知不受理行为的可诉性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存在申请人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申请复议事项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复议被申请机关明显不具备被申请人资格等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复议申请不成立,并无需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且无需交待诉权。

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

同时,复议机关此类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书错误交待诉权的,人民法院亦不受其约束。

既不能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为均系行政行为,也不能认为所有行政行为均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不能认为人民法院对所有可诉行政行为的起诉均须立案受理。

2.关于履行职责之诉成立的判断标准一般而言,履行法定职责(包括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于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

即被申请履职的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和层级管辖职权。

如果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也更谈不上是否应当履职、是否已经依法履职等实体法问题。

此情况下,无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予处理或者答复无法让申请人满意,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审查时,如果被诉行政机关因事务、层级、地域原因明显不具有起诉人诉请履行的职责,明显不具有诉请实施的职权权限,根本不可能履行诉请的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则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也即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甚至不予登记立案。

3.关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并尽可能多地将矛盾和纠纷引入法治化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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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诉政府立法行政不作为案
案情: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

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

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该案例源于法制日报2003年3月-6月的相关报道
问题:
1、《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否有效?
2、行政主体怠于行使立法职权的根本原因?
3、本案是否可以通过改变诉讼请求而胜诉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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