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抽象、具体)对比记忆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1、概念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
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
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
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
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授权决定的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的行为。
根据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社会的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对象、内容、时效和强制性等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范围较窄,针对特定的个案、具体情况以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1.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个别个人或组织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
2. 特点:a. 明确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具有明确的对象。
b. 具体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明确,涉及特定的行政决策结果。
c. 时效性: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有明确的时效性,行政机关对个案进行处理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
d. 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机关有权利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强制措施。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授权决定的规定,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有着普遍适用性,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
1. 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范性行为。
2. 特点:a. 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个体,而非特定的个案。
b. 一般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性规范性,对一类事项做出统一的规定。
c. 时效性:抽象行政行为通常是长期有效的,不受特定时限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时效性等方面存在以下区别:1.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个案的具体处理,而抽象行政行为是一般性规范性的处理。
2. 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一类事项的个体。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作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分类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详细讨论,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做出的有关具体人、事、物的行为决定,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观具体化的特征。
2.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命令、决定、通知等形式,且以强制性和最终性为特点。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针对一类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具有较强的一般性和客观抽象化的特征。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则、通告、规定等,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的特点。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 客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案,客体具体明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客体为一类个案。
2. 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最终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
3. 决定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个案决定方式;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一般性决定方式。
4. 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较小,仅针对个别个案;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较广,针对一类个案。
5. 影响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主体产生普遍的法律效果。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范例案例2、抽象行政行为范例案例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2、强制性:指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性质3、最终性:指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性质4、规章:由行政机关行使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事业单位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

事业单位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对行政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即出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与行政主体相对。
例如,在税收关系当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3.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有行政主体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处理。
它有两个特点:(1)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对之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4.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主要分为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图表记忆法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第一节行政法一、比较记忆法(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三)设机构与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七)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行政诉讼的原告(八)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十)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与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1.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后五种情形,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后转交复议机关。
2.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基层法院处理了绝大部分行政案件。
二、归类记忆法(一)行政处罚程序(二)行政许可程序(三)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的程序,而在行政许可中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五)行政复议程序(六)国家赔偿程序1.行政赔偿程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程序2.司法赔偿程序:先行处理程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程序三、知识点图表记忆(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与行政处罚的实施(二)行政许可的容围(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法律渊源(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五)行政处罚的设定(六)行政处罚的适用(七)行政处罚的执行(八)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九)行政复议的处理(十)国家赔偿的主体(十一)国家赔偿的围四、重要数字归纳记忆法第二节行政诉讼法一、数字记忆二、行政诉讼法图表记忆(一)证据提供(二)证据认定(三)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的判决(四)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体采取的直接行动,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对普遍性问题所采取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分析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定义与概念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对特定个体做出的对个体权利和义务具体化的行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体的具体要求与规定,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和行政指导等。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一类情况下的普遍性问题所采取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
抽象行政行为是较为普遍的,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群体或个体,不具体指向某一特定个体。
区别分析法律规范的差异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对具体个体做出的直接行动,且要求具体明确,具备明确的对象和目标。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情况下的普遍性问题所做出的一般性规定或决策,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普遍性。
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的个体或情况,是对特定个体的具体要求与规定。
而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一类普遍性问题或群体,具有相对的普适性,不具体指向某一特定个体。
决策过程的异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也有一定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需要行政机关对特定案件进行详细调研、分析和决策,过程相对繁琐。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情况或普遍性问题进行一般性的决策,更注重政策层面和制度性考虑。
影响力和效果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影响力和效果上也存在差异。
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个体的权益具有直接的影响,效果可以立即体现。
而抽象行政行为对于一类情况或普遍性问题的影响是潜在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环境来体现其效果。
结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所进行的具体操作。
而在行政行为中,又可以将其细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两种类型。
本文将深入探讨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所做出的具体决定。
其特点是针对具体事务和具体主体,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明确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的行为或活动进行审批、批准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单向强制性和时效性。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的一种特定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具有惩戒性、单向强制性和处罚性。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在某个领域或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的一种额外回报。
行政奖励的特点是自愿性、单向激励性和奖励性。
4.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等法律权利,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单向强制性和执行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适用性、抽象性的规章、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针对一般事务和一般主体,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持久性。
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规范。
行政法规的特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相对稳定和行政强制性。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国家机关根据特定情况和特定目的,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单位所做出的一般性指示性文件。
行政命令的特点是具有指令性、相对稳定性和一定约束力。
3.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为颁布的一般性规定。
行政规章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相对稳定性和明确适用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区别1. 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具体的个体,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一般的主体或领域。
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
普遍约束力; 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重复 适用; 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及 于以后。
2013-8-14
区分例子
A、某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退伍军人分配到 电业下属集体企业的通知》 B、某市新闻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下发《关于停止对“水 变油”“水基燃料”宣传报道的通知》,该通知命令禁止 各所辖新闻单位对“水基燃料”的发明进行报道,并要求 所有与“新能源公司”有经济往来的企事业单位不要给该 公司投钱投物,不得参与此事,已经参与的要退出等。 该通知实际上属于一个行政命令,准确地说是一项禁令。 对于这项命令,就对象而言,是明确的,它是对所述的新 闻单位所作的一种行为约束;就内容而言,它是明确要求 已经出现的行为(特别是报道)停止。因为命令“停止” 肯定是针对已经发生并还存在着的行为状态。
行政行为法
2012.10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公 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法律行为。 三层涵义: 第一,从行政行为与行政主体的关系来说(主体要素),行 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第二,从行政行为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来说(职权、职责要 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的行为。 第三,从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来说(法律要素),行政行 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如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才是 行政行为。
行 政 事 实 行 为
行政调解 行政指导 备案登记 …….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分标准: 看这个行为有无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则为行政法律 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就是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行政事实行为 是以产生某种客观效 果为目的行政事实行为的典型例子一般认为是暴力行为、 备案登记、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检查(不为相对人 设定义务)、程序性的行为等。 这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上的一种拘束力,就是从 法律上要你服从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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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目的
为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
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或实现义务履行所要求的状态
4.行为的性质
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
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目的
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
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5.依据
实施机关
2.实质是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税收、建设资金、资源费、排污费、管理费、滞纳金征收
1.因使用权发生:资源费、建设资金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税收、管理费
3.违反行政法规定:排污费、滞纳金
与行政征用: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是行政主体承认被许可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
1.许可范围:一般(驾驶证等)与特殊(持枪)2.许可程度:排他性(专利、商标)和非排他性3.能否单独使用:独立的许可(驾驶执照)和附条件的许可(商标许可)
4.是否附件履行义务:权利性(持枪证、排污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2.行为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4.声誉罚:警告、责令其悔过、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法》有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原则:
1.民主原则
2.效率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
行征收
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除立法行为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1.行政性: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根本目的……。
2.立法性:以国家名义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制定的行为属法的范畴,必须依照立法程序
行政行为对比记忆
概念
特征
内容
分类
效力/原则
合法要件
区别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1.内部与外部2.抽象与具体3.羁束与自由裁量4.依职权与依申请5.单方与双方6.要式与不要式7.作为与不作为
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1.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内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性质: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原则: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罚缴分离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道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2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可以拒绝缴纳。
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财物拍卖或将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决定书,当场交付→备案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拟处罚决定→制作决定书→送达
听证程序
3日内提出→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公开→非调查人员主持→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制作笔录,签字盖章
与监督行政:(各类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
行政监督
监督行政
1.监督的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监督的对象和客体
相对方,客体是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行政主体,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3.性质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为的动因:依申请和依职权
2.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独立的和附属性的
3.确认对象: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确认。
作用:1.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2.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发生。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4.有利于行政机关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或职务上的权益
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主体必须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目的是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奖励对象十分广泛4.形式:物质和精神奖励,大多合并采用5.性质:依法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
1行为性质
单方
双方行政行为
2.法律性质
独立行政行为
属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2.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有享有征收权,相对方有缴纳义务
行政主体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承担相应给付义务
3.行为的连续性
连续性(据以征收的实施依据存在就可以一直延续)
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死时实施满一年后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或法院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诉讼
申请复核、申诉
行政强制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等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政行为
主要方式: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强制拘留、搜查、隔离、驱散等2.对住宅、建筑物、经营场所等的强制进入3.对财产的强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
1.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必须由法定依据、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正、公开的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
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执行罚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
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
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检察机关作出
性质
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
属执行行为
法律性质
处罚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
2.制裁对象
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
分类:1.强制行为内容:对人身、对财产2.运用目的和程序:即时性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与行政诉讼强制
适用主体
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
法院在行诉中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适用
目的
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履行或达到履行状态
排除诉讼活动中的障碍,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依据的法律规范
法律后果
具有可诉性
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要是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
3.外部表现形式常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较大程度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主要形式:确认、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与行政处分:(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意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与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