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备考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是一个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的词,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 人。
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 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 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 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 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4、执行措施
3、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 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 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 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 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浅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浅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前提条件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这就说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即使其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应适用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范围包括: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样可以总结出,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1、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2、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部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不享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浅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一)

浅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一)摘要非诉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因在执行程序上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解决不了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问题。
本人结合自己所学法律专业,联系自己在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工作实际,从非诉行政案件的概念入手,浅谈了非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中的立案、审查、强制执行及结案方式。
并建议在非诉行政案件审查程序中推行司法听证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司法听证制度。
行政审判的任务是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提起行政案件的主体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来区分行政案件,可以将人民法院受理的的行政案件划分为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
从目前行政审判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数量远远大于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而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操作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尚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解决不了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问题。
如何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就是本文想要说明的问题。
从依法办案的要求出发,作为行政案件种类之一的非诉行政案件,其在审查程序上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强制执行措施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
(一)非诉行政案件的含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错误的责任承担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错误的责任承担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非诉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正确地履行职责并防止执行错误,已成为行政机关和执行机构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本文将以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错误的责任承担为主题,从责任范围、责任类型、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责任范围法律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错误所涉及的责任范围十分广泛,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方面的责任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导致对当事人的财产产生影响,产生物权方面的争议时,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物权责任。
2.民事方面的责任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额外的损失,如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等,行政机关或执行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3.刑事方面的责任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或执行机构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破坏国家作出的行政决定等。
二、责任类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错误所涉及的责任类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行为责任指行政机关或执行机构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或行政程序,或者是未考虑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误导、欺骗、错误执行等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2.过失责任指行政机关或执行机构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过失行为,包括疏忽、疏忽大意、错误的认识或操作不当,导致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3.丧失执行力的责任指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使得行政决定失效或行政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给行政机关或执行机构和当事人带来了困难和损失的行为责任。
三、责任主体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错误的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在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负有采取行政措施的责任,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导致了执行错误,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浅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一)

浅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一)摘要非诉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因在执行程序上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解决不了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问题。
本人结合自己所学法律专业,联系自己在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工作实际,从非诉行政案件的概念入手,浅谈了非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中的立案、审查、强制执行及结案方式。
并建议在非诉行政案件审查程序中推行司法听证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司法听证制度。
行政审判的任务是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以提起行政案件的主体和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来区分行政案件,可以将人民法院受理的的行政案件划分为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
从目前行政审判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数量远远大于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而作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操作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尚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解决不了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问题。
如何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就是本文想要说明的问题。
从依法办案的要求出发,作为行政案件种类之一的非诉行政案件,其在审查程序上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强制执行措施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概念。
(一)非诉行政案件的含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政诉讼的执⾏ 1、⾏政诉讼的执⾏ (1)概念 指⾏政案件当事⼈逾期不履⾏⼈民法院⽣效的法律⽂书,⼈民法院和有关⾏政机关运⽤国家强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履⾏义务,从⽽使⽣效法律⽂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2)特征 ①执⾏的主体既包括⼈民法院,也包括有⾏政强制执⾏权的⾏政机关。
②执⾏申请⼈或被申请执⾏⼈有⼀⽅是⾏政机关。
③强制执⾏的依据是已⽣效的诉讼⽂书,包括⾏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赔偿调解书。
④强制执⾏的⽬的是实现已⽣效的诉讼⽂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机关 执⾏机关指拥有⾏政诉讼执⾏权并主持执⾏过程的主体,包括⼈民法院和⾏政机关。
3、执⾏根据 法律⽂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执⾏依据: (1)据以执⾏的法律⽂书必须已经发⽣法律效⼒ (2)该法律⽂书必须具有可供执⾏的内容 (3)法律⽂书可供执⾏的事项具体明确。
4、执⾏措施 (1)对⾏政机关的执⾏措施 (2)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执⾏措施。
根据⾏政诉讼法的⽴法精神,在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拒不履⾏义务时,⼈民法院可适⽤《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执⾏措施。
5、执⾏程序的提起 当事⼈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政法律⽂书指定享有权利的⼀⽅当事⼈。
(2)申请执⾏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法律效⼒的⾏政法律⽂书。
(3)必须向有执⾏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4)执⾏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诉⾏政案件的执⾏ 1、概念 指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既不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不履⾏⾏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政机关向⼈民法院提出执⾏申请,由⼈民法院采取强制执⾏措施,使⾏政机关的具体⾏政⾏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2、适⽤范围 凡⾏政机关对具体⾏政⾏为没有强制执⾏权以及⾏政机关和⼈民法院对具体⾏政⾏为均享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都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具有 以下特点
强制执行性:非诉行政 执行案件涉及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 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申请执行:非诉行政执 行案件需要行政机关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 法院审查后作出强制执 行的裁定。
执行标的特定:非诉行 政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 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 的义务,如缴纳罚款、 拆除建筑物等。
案件的总结和建议
对案件的处理进行总结
案件背景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常涉及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等非诉讼事务, 通常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发起
。
处理过程
对案件的处理过程进行详细梳理 ,包括案件的受理、调查、听证
、裁定等环节。
处理结果
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总结,如 执行裁定、强制执行措施等。
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
05
06
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结案的裁 定。
CHAPTER 02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案件的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 出处罚的正式文件,其中包含了案件 的基本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结果。
现场检查笔录
鉴定报告
对于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行政 机关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 报告可以提供对案件事实的专业意见 。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 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以防止被
执行人转移财产。
冻结财产
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股票等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权 益。
强制划拨
如果被执行人账户内有足够资金, 法院可以强制划拨资金给申请人。
执行的监督和救济
监督机制
法院会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 保执行公正、合法。
救济途径
04
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自由 、名誉权等与人身权利 相关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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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一个人走,这不是孤独,而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下列特点:
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虽然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对象是行政行为,执行申请人也为行政机关,但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权的享有者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人民法院。
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进人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
这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的本质区别。
第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常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执行申请人应为行政机关。
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执行人,而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只能成为被执行人,不能成为执行申请人。
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条件,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即使其没有履行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也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行为。
但如果人民法院不及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经申请人民法院可先予执行。
第五,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相关问题
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范围和程序等主要问题,“行政强制”一章已有分析,不予赘述。
在此,对相关问题作一强调和补充。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凡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作为申请人。
根据规定,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应为行政机关。
不过,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58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财产保全与担保。
为避免被执行人随意对财产进行处分,保证行政职能的实现以及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后,应继续对申请进行审查。
《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査,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但这次审查不同于立案审查,这次审查主要是对作为执行根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查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行政行为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由于被执行行政行为有违法的可能性,如果人民法院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公民、组织的权益。
第二,从法院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机关,它担负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能,如果允许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在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显然与人民法院的职能相背离。
第三,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设置角度看,之所以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一方面在于将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与执行权部分分离,避免行政机关既是决定机关又是该决定的执行机关,可能造成违法执行;另一方面则在于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多一道纠正错误的手续和环节,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起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如果人民法院不对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査,不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便一概执行,有违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初衷。
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査主要是书面审査,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一定的调査,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管辖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