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改变性使用中不容忽视的因素
商标标识使用方法

商标标识使用方法商标标识的使用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 将商标用于商品上。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类的商品上。
2. 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
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
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3. 将商标用于容器上。
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
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4. 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
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文本上等。
5.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
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
6. 将商标用于展览中。
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
7. 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使用商标标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依法使用:在使用商标的时候按照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的时候是什么样子在使用时就是什么样子的,也不能超过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2. 恰当使用:将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商标一起使用,不要单独使用商标用于描述,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变为通用名称。
3. 坚持长期使用:商标的信誉都是一点点积累而来的,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当你的商标注册成功之后,要坚持使用下去,不要中途更换,对企业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尤其是当商标有了一定知名度之后,更要一直使用,图形和文字以及颜色都不要改变。
4. 灵活使用:商标如何使用将决定能发挥出商标多少价值,在不违背商标法的情况下,灵活运用商标,将对企业产生巨大的好处。
5. 不要使用未注册商标:虽然我国是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但是只有注册成功的商标才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对企业信誉不好,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所有的产品都会造成消费者排斥。
企业不容忽视的商标问题

多有特色的产品虽然价高还很畅销,一个重要原 因就是其商标在消费者 中的影响力较大。
结合多年来参与企业商标管理的经历,笔者
认为,要改变企业对商标使用和管理不到位的现 状,让商标发挥更大作用,推动企业市场拓展, 提高企业市场地位,赢得消费者信任,就必须要 做 到 以下 几 点 :
商标等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的间接效益。有的规 模较小的企业主甚至认为,注册商标是规模企业 的事,与他们小企业没有多大关系,他们认为只 要 自己生 产的产 品能买 出去 ,卖个好价钱 就行
下变成多个商标 ,扩大 了商标注册面和保护范
围,不给任何公司抢注的机会,这很值得我们借
鉴。
二是要加大商标的宣传力度,积极打造驰名
同样需要有包装、需要有商标 。如今,许多人在
产品选择上,已不再满足那些地摊货便宜货,越 来越 “ 挑剔”,越来越注重选择有市场影响力、 知名度和美誉度好的产品,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品 牌产品。这个品牌也就是产品的商标影响力。许
对驰名商标的培育力度,以提高我们橡胶行业的 品牌知名度,更好 的促进行业转型发展 。
[ J ] .特种橡胶制品,2 0 0 8 ,2 9 ( 6 ) . [ 2 7 ] 张安强 ,王炼石 ,林雅铃等 .半补强 炭黑填 充型粉末氯 丁橡胶之 物理机械性 能 [ J ] . [ 2 8 ] 赵秀英 ,李静 ,宋洪松等 .炭黑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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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一 一 一 瓣 懒 猢 一
说青岛双 星的商标,2 0 1 0 年其市场评估价值就达
 ̄ 1 J 4 9 3 亿 。还有一些企 业用 自己的商标 向银行抵 押 ,进行融资,解决 了企业许多难 ( 下转第1 7 页)
品牌CIS改变分析

品牌CIS改变分析一、施乐动机:企业利用品牌兴企战略靠着领先的复印技术,施乐征服了整个世界,成为全球500强巨人,1998年营业收入200.19亿美元,资产达300.2亿美元,利润3.95亿美元,名列美国财富杂志1999年全球500强第182位。
但是仅仅一年过后,施乐这家复印机巨人即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股价一落千丈从80美元跌落到只有8美元,市值只有80亿美元,负债竟高达180亿美元。
2000年底,施乐中国以5.5亿美元将股权转让给日本富士胶卷与美国施乐的合资企业———富士施乐。
2008年1月7日,施乐公司对外公布了其全新的圆形标识,并希望能借助这个新标识改变其复印机制造商的旧形象,突出其以客户为中心的全新形象。
所以,施乐公司利用新的品牌标志来提高在消费者的形象,从而转变企业在股市,消费市场的劣势。
二、必胜客动机:必胜客可能是因为企业经营转变或扩张。
正在为“Pizza Hut”创造另一个品牌名称,这就是“The Hut”。
这个新名称无疑能够很好的联系新一代消费者。
希望能够把“The Hut”打造为“Pizza Hut”更口语化更通俗的用词。
而且必胜客正试图扩展在线和手持业务,很明显,“The Hut”更契合如今的时代和消费者。
根据资料显示,必胜客更换品牌标志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环境因素。
消费者随着年龄的增长会越来越注意自己摄入食品的健康,有报告指出,年龄增长到35岁以上,消费披萨的频率就会显著降低,而似乎采用全天然的番茄酱和更健康的粗粮制作,能够有效地提高这一年龄层消费披萨的欲望。
二)、社会因素。
2000年7月12日,在哈萨克斯塔航天基地,高达200英尺、世界上最大的质子火箭发射成功。
高达9米的必胜客全新标志,被喷制到60米长的火箭壳体,随着火箭冉冉升空,来自世界各地的新闻媒体聚集发射现场,全球估计有5亿观众通过电视实况转播观看了这一盛况,创下有史以来首个商业品牌由太空火箭带进太空的纪录。
“这一次我们将比萨带到了一个以前从没去过的地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授权作为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环节,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
如果在授权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给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带来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
这是知识产权授权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授权范围应当清晰明确,包括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使用方式(例如生产、销售、复制等)、使用地域以及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类别等。
如果授权范围模糊不清,可能会导致被授权方在使用知识产权时超越约定范围,从而引发侵权纠纷。
同时,授权期限也必须明确规定,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在授权期限届满后,被授权方若继续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则构成侵权。
其次,注意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在进行授权之前,必须确保授权方对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
如果授权方本身并不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或者其权利存在瑕疵(如权利处于争议状态、存在共有权人未同意授权等),那么这种授权可能是无效的。
因此,被授权方应当对授权方的权利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避免因权利归属问题而遭受损失。
再者,关于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也是重要的法律考量因素。
授权费用的金额应当在授权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且要考虑到市场行情、知识产权的价值以及双方的利益平衡等因素。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按照使用量等方式支付。
同时,还应当明确支付的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以确保授权费用能够按时足额支付。
另外,保密条款在知识产权授权中不容忽视。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未公开的专利技术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在授权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
被授权方有义务对这些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如果违反保密条款,被授权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的质量保证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授权方应当保证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
商标使用的标准化

商标使用的标准化作者:袁真富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5年第03期为了规范公司内外的商标使用,可以建立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不少公司己经做出了典范。
当然,商标使用的标准化管理,是一项跨部门,甚至跨公司的综合性工作。
1、一枚商标,一种形象在有的公司,商标注册与使用似乎是两件完全不相关的事儿,既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而且不同部门的人也无需沟通,商标的使用显得比较随意。
如果留意观察他们不同系列、不同层次的产品,会惊讶的发现,同样一个商标竟然有多种视觉形象。
一家从事传统制造业的公司,在不同系列的产品上,它的商标(一种飞禽形象)竟然颜色会不一样,羽毛的根数也会有变化。
据说,这是为了让商标更好地适应不同产品的风格,以及方便安装商标标牌的需要。
得到授权的商标使用人,有时也喜欢根据自己的喜好或者需要,轻微的改变商标标志,甚至严重不同于企业核准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外观或形象。
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一次商标稽核,肯定会发现许多与商标有关的意料不到的状况。
宏基前任领导者,号称品牌先生的施振荣先生就谈到,经销商或制作厂商常常“自作聪明替宏募‘改良’制作物,反而弄巧成拙。
例如,Acer和箭头之间的距离规定得很死,也准备了很多标准样品,但是做压克力的厂商,会自己替我们画CI(corporate Identity,企业识别),大小、距离都和标准不同。
”对商标管理部门而言,应当审阅广告包装等媒介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注册商标图样相同,商标一经注册,在使用时则必须以注册的图样为标准,即使为配合整体设计也不要轻易进行改动,以免违反商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所注册的商标无法发挥其效力。
即使从树立商业形象的角度来看,注册商标的使用也不允许随便改动,尤其是不应该让商标标志在不同的地方呈现出不同的差异。
“Coca-Cola”商标在全球的注册和使用都是使用同一种字体,如当初设计的那样。
这种字体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了商标的一部分,即便是那些不认识“COCA-COLA”几个字母的人仍能够从字体上识别该商标。
商标使用中有哪些风险,该怎么防范?

商标使用中有哪些风险,该怎么防范?商标使用中有哪些风险,该怎么防范?谈到商标风险,最典型的情形就是“品牌做出来了,商标却不是自己的”,其实这讲的是未注册商标的风险。
相对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在申请商标注册程序中已经经历了绝对事由审查(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相对事由审查(是否与在先商标冲突)以及初审公告甚至是异议程序(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检验,称得上过五关斩六将,是安全可靠,受国家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商标。
然而,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仍可能面临三种风险。
接下来有关商标使用中有哪些风险,该怎么防范?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识别风险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在商品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识别通道:企业通过商标宣示身份和宣传商品,消费者通过商标选择和评价商品。
注册商标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被确认具有显著性和识别作用,无疑是充当建立起识别通道的最佳选择。
但是,在下述情况下,注册商标的识别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影响企业通过商标与消费者的交流。
1、他人行为导致注册商标识别力受损(1)授权经销商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授权经销商将授权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命名企业名称并进行工商注册的行为,看似是基于授权关系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经营活动的一种延伸,形式上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其行为隐藏着注册商标识别力受损的风险。
这个风险在于一旦授权关系解除,原授权经销商继续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将不可控,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人的对应关系有可能遭到破坏,进而造成当地市场的混淆,甚至影响在当地重新建立授权经销渠道。
(2)非授权经销商将注册商标作为门头招牌包括平行进口商在内的非授权经销商从其它合法途径购进商标注册人的正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此过程中,非授权经销商在店面门头等经销场所使用销售货物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也视为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但对此行为如不加限制,如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超出正常指示商品来源的范围和必要,以至于让消费者误以为该非授权经销商系合法授权经销商,将会影响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的评价,偏离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表达信息的控制,损害注册商标的识别力。
第六章 商标使用

第六章商标使用高频考点:注册商标的变更(一)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吿;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主要内容(重点)根据注册登记事项,主要有以下七种内容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2)变更国外注册人或申请人的中文译名。
(3)变更共有商标的代表人。
(4)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或集体成员名单。
(5)变更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
(6)变更文件接收人。
(7)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
(三)办理程序1、变更申请,应当根据申请变更的注册事项选择规定的书式。
2、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电请书中同时提出;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须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现使用名称或地址。
4、共有商标的变更应当注意:共有商标变更代表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签署的同意变更代表人的声明;办理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变更注册事项的,申请应当由代表人提出,代表人应当取得其他共有成员书面同意文件。
高频考点:商标注册事项的更正(一)法律规定商标法第38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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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商标权人改变注册商标形式的现象比比皆是。
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商标权人在主观上缺乏正确的认识所导致的,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其享有商标权利,便可以任意改变商标的形式进行使用,无须就改变后的商标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另外,也存在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商标权人在使用中也很难保证其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申请的商标一模一样,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细微差别。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来对待改变性使用商标的行为,知名度对于商标改变性使用的定性是否有所影响,商标改变性使用在法条适用中又该如何选择,这些都成为商标审查实务及司法实践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以下,我们将就上述问题一一述之:
商标改变性使用中“显著性”的因素
商标的改变性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被许可人在实际使用并标注注册标记时,在保持其注册商标基本特征的前提下,擅自改动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标志的行为。
诸如将文字商标作字体改变的,将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中文字或图形部分单独使用的,均属于商标的改变性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以及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可见,我国商标法禁止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然而,在商标的实际使用中,有些商标的改动确属难以避免的客观事实,如果一味的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也着实有些不合实际。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中第二十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因此,在商标的改变性使用中,是否改变商标的“显著性”成为关键。
比如,在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诉嘉兴阿里斯顿公司(二审上诉人)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中,马奇公司与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主张认定驰名商标的是第1255550号
商标,而实际使用的是其没有主张的第G706059号
商标,并存在多个商标共同使用的实际状况,就此,嘉兴阿里斯顿公司认为,由于被上诉人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导致其每个商标的市场声誉都不够充分,都无法达到驰名状态。
但是,江苏省高院认为,被上诉人所使用的标识均由中文“阿里斯顿”、英文“ARISTON”加屋形图案三部分组成,且排列组合方式完全相同,各标识的差异属于细微差异,不影响中文“阿里斯顿”、英文“ARISTON”和屋形图形三部分构成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因此认定被上诉人使用商标的方式,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改变性使用中“知名度”的因素
通常来讲,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成正相关关系,即商标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越大,则商标的显著性越高,更容易为消费者所识别。
而商标的改变性使用能否被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主要判定标准在于是否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那么商标的知名度对于此判断标准是否有所影响?
对于一个被改变后使用的商标,在经过持续、大量地使用后使该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从而获得显著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其改变性使用的行为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从而更倾向于判定其仍然构成原注册商标的使用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逻辑,那么对于一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无论其怎样进行不规范的使用,只要改变后的商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则就可以认定其仍然构成原注册商标的使用,这明显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比如,在“LAFITE”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中,商评委和法院都倾向于认定,因拉菲酒庄的“LAFITE”及“拉菲”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可以将之视为是对“LAFITE”的一种非规范的使用,从而将对未注册的“拉菲”的使用也认定为对原注册商标“LAFITE”的使用,这显然有失偏颇。
如果知名度能够强有力的影响商标改变性使用的判定,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使商标权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能够使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就可以随意改变商标的形式,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商标改变性使用中对法条适用的选择
虽然我国商标法禁止商标的改变性使用,但是,现实中商标的改变性使用却比比皆是。
那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与改变性使用商标构成近似的在后商标,究竟是应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判定与原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还是适用第三十二条,判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呢?
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的细微性改动,由于其仍被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此仍然应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原注册商标为在先的权利基础。
其次,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改变性使用行为,影响到了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那么这两者就不再是同一商标,而是不同的两个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所使用的商标实际上并不是原注册商标而是一个未注册商标。
基于此,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就显得不合时宜,而更应该转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为权利基础。
例如,在“蒙羊康盛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评审案件中,商评委就错误的适用了法条的顺位,其认为,未注册的“蒙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对“蒙羊”的使用视为对“蒙羊及双飞燕图形”商标的使用,从而错误的适用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将“蒙羊康盛及图”与“蒙羊及双飞燕图形”商标认定为构成近似。
商标改变性使用看似无足轻重,实则不然,一旦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实则使用的是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
一方面,原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有被提起撤销的风险;另一方面,面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在商标维权中才发现,自己只能以未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不免有些尴尬。
在商标评审与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商标改变性使用中“显著性”要素、“知名度”要素、法条适用顺位的理解不到位,裁判者往往更容易偏向一些大企业,这样对于合法经营的小企业来讲,未免有失不公。
我们认为,裁判者更应当秉持中立的态度,让市场的归市场,让法律的归法律。
以上就是商标改变性使用中不容忽视的因素,日常商标注册,总觉得流程很复杂,拒绝忙碌奔波,低效耗时,想省心省力那就交给汇桔网,商标服务进度实时同步官方系统,可在线查询商标,商标标准注册,约13个月即可领取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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