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贴牌加工与商标性使用
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

定使用 的类别相同或者类似 ;③境内的加工方完成加工 贴牌后 的商品全部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 ,不在我国境内
进行销 售 。此种 涉外 定牌加 工行 为是 否构 成商标 侵权 , 法 律 尚未 作 出 明确 规定 , 理论界 和实 务界 的看法 不一 样 。
曾霄丽 : 涉外定牌加工行 为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 会 产 生混 淆误 认 。世界 知 识产 权 组织 和 多数 国家都 以可
能造 成消 费者 混 淆 、 误认 作 为商 标 侵权 判 定 的基本 要 件 。
定。
笔者 对此 并不认 同 , 谓商标 法上 的商 标使 用 呢?德 何 国商标 法将 商标 所 有人 的专用 权 表述 为 “ 经 商标 所有 未 人 同意 , 止第 三 人在 商业 流 通 中 1为 商 品和 服务 使 用 禁 .
国享 有 同样 的知 识产权 , 即知识 产权 不具 有域 外效 力 。而
涉 外 定 牌 加 工 行 为 , 文 简称 O M( r i l qi— 英 E Oin u g aE D m n M nf t e , 的是 我 国境 内企 业 接受 境 外 商标 权 et au c r)指 au
知识产 权 的基本 权 利 之一 即是 商 标权 ,其 同样 具有 地域 性 的特 征 。 因此 , 在涉 外定 牌 加工 行 为 中 , 外 的委 托人 境 在 其所 在 国或者 转售 国依 法 享有 真 实有 效 的 商标 权 或者 商 标 使用 权 在 中国 不具 有 效 力 ,不 是 法 定 注 册 商 标 , 因 此 ,不 能成 为境 外 的委 托人 或 国 内 的加工 方 抗辩 被 诉 商
( )关 于公 众 的 混 淆 与 误认 一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对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

要 求被 告 停 止 侵权
、
赔偿损失
。
该 案 是 典 型 的 涉 外 定牌 加 工 中商标 侵 权 纠 纷 的 案 件
,
其 案 件 的 特 殊 情 节 更 加 引 发 讨 论 和思 考 现 有 的法 律框 架 和 司 法 实 践 中的 实 际 需求 以 及 各 方 利
。
作者 简介 : 沈 强
,
上 海 市第
F O E T ND MAR 公司是西班牙 NI E商标的注册商标权 人 ,1 3 年 NI,
该
案 中原 告 在 国 内享有 系 争 图文 组 合 商 标 的注 册 商标 专 用 权 而 被 告 的母 公 司 对 于 系 争 图形 和 文
字 分 别 在其 所 属 国 享 有 注 册 商 标 专有权 且 被 告 生 产的 产 品 全 部 出 口 给 母 公 司
,
,
在 出 口 产品及
,
包装 上 使 用 的 图形 和 文 字与 原告 商标 图 形 文字 基 本 相 同 且 注 册 商 品 为 同 类 商 品 此 外 原 告最
要 观 点 的研 究
问题
,
,
着 重 分 析 商 标 侵 权 认 定 的 实质 要 件
、
商标 使 用
含 义 的理 解 等 法 律
同 时 对 于 商 标 侵 权 纠 纷 中的 利 益 主 体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问题及其防范

或品牌的商品并将该商品交付给定作方 , 定作方 根据约定 向加 工方支付加工费 的贸易方式。我 国又 称贴 牌 加 工 、 贴牌生产或贴牌 。 l 涉 外 定 牌 加工 是 国外 注 册 商标 的 权 利 人 委 托 国 内生 产 厂
家生 产使 用该 商标 的产 品 , 但该 产 品全 部 销 往 国 外而 不在 中 国境 内销 售 , l 2 商 标 权 人 取得 成
201 4 .1 N o.1 , 201 4
学
术
探 索
2 01 4 年 1月
J an., 201 4
Ac adem i c E xpl or at i on
我 国涉 外定 牌 加 工 中 的商 标 问题 及 其 防范
王 娜
( 中国政法 大学 民商 经济法 学院, 北京 1 0 0 0 8 8 )
品后 依据 协 议 向 受 托 企 业 支 付 报 酬 。定 牌 加 工
、
我 国涉外定牌加工中存在的商标 问题
( 一) 我 国加 工企业 有 商标 侵权 的风 险
我国 O E M行 业 的平均利 润率 只有 2 %, _ 3 与
如此 低 的利润 率 不相 平 衡 的是 O E M 企 业要 冒多
附加 值低
我 国拥有 自有 品牌 的 外 贸 企 业 约 占外 贸 企
基金 项 目 :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 ( 1 2 Y D 1 7 Y B) ; 温 州 市哲 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课 题 ( 1 2 w s k l 0 4)
作者简 介: 王
娜, 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 0 1 1级博士研究生 , 温州大学瓯江学 院讲师 ,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
从一则案例谈如何界定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

从一则案例谈如何界定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的商标侵权作者:敬丽华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08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分工呈现出以产业链为基础生产的强劲趋势。
在这一发展进程中,中国依靠质优价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推动了加工贸易的发展,然而因涉外定牌加工而引发的商标侵权贸易摩擦也呈多发态势,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本文以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鳄鱼商标侵权纠纷案为例,依据2014年5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对服装定牌加工贸易中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案情介绍2009年12月2日,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无锡公司加工一批女士牛仔裤,数量3500条,单价11.3美金。
此前,无锡艾弗公司一直从事服装定牌加工业务,并且多年接受韩国艾弗公司、韩国亨籍公司的委托订单,加工经(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鳄鱼牌服装,这些服装根据订单全部出口至韩国,在中国国内不进行任何销售。
2010年2月10日,无锡艾弗公司收到上海海关作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告知其在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报关出口的棉制梭织女士牛仔裤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所拥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已暂扣该批女士牛仔裤。
无锡公司收到告知书后随即向海关提出异议,并在2010年3月17日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香港鳄鱼恤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悉,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进入大陆开展业务并成功注册了25类“CROCODILE”商标。
时至今日,香港鳄鱼恤公司依然是鳄鱼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法庭上,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认为,牛仔裤上使用的“Crocodile”及图商标和“CROCODILE”商标系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注册,商标权人与韩国亨籍公司签订有商标许可协议,而韩国亨籍公司又委托韩国艾弗公司代为制造鳄鱼牌服装,并确认韩国艾弗公司可以委托原告在中国定牌加工,并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至韩国。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探析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探析田宜鑫摘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涉外活动日趋便捷与频繁,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便属于其中一种典型情形,在我国学界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以相关司法判例,如“PRETUL”案、“东风”案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实践中发生的涉外定牌加工经典案件,梳理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司法实践困境和“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和“合理注意义务”三大争议焦点。
在没有统一裁判标准的前提下,“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的裁判标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征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要求。
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合理注意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4-0077-03一、引言在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为出口创汇、解决就业问题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同时也引发许多商标侵权纠纷,尤其是相关商标在我国已被其他主体注册,当涉外定牌加工在与注册商标类别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贴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1],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已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热议的话题,类似案件的认定结果也不尽相同,不仅给相关执法机关带来困扰,同时对从事涉外定牌加工贸易的国内外各方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厘清涉外定牌加工之法律关系,建立涉外定牌加工中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典型司法判例2015年11月,浦江亚环锁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PRETUL”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其指导观点为涉外定牌加工不视为商标侵权①。
但是在其后判决的上海柴油机公司与江苏常佳金锋动力机械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简称“东风”案),江苏省高院的判决给出了新的判定思路,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也遵循了江苏省高院的裁判思路。
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涉案“东风”商标为驰名商标,常佳公司明知该事实仍接受境外委托,并在境内生产与其相同商标的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了上柴公司利益,侵犯了上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国外公司授权贴牌生产,商标被国内企业注册,出口货物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国外公司授权贴牌生产,商标被国内企业注册,出口货物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广州律师:涉外定牌加工是商标性使用?剖析假冒注册商标罪之无罪理由无罪:外贸企业出口涉外定牌加工产品,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能无罪吗?作者:何国铭律师(专于商标犯罪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有人提问“我做外贸,有一个商标国外授权给了我,但国内被别人注册了,请问这种情况下,国内工厂生产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如今,大宗货物在报关时被海关截获扣押,我被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请问我有罪吗?该如何辩护?”笔者看了很多相关人士的回答,其中有人认为,商标保护是分区域的,在国内的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下,尽管货物流入海外不构成侵权,但工厂在国内生产是涉嫌商标侵权。
那么提问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呢?在此,笔者简要谈谈自己的看法。
此类情形涉及到合法授权范围内的涉外定牌加工,其指国外企业是某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授权委托国内某工厂生产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在该商品生产完成后,全部销往境外,而不在境内销售的一种加工生产方式。
而由于国外公司未在中国国内注册该商标,后商标被国内的其他企业注册了,国内工厂在出口涉案商品时,被认定商标侵权。
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商品均销往境外,相关商标并未在境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境内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境内商标注册权人在境内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未受到影响,其相关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
行为人是受境外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生产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此对合法授权范围内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更进一步地说,涉外定牌加工中,即使国内企业未经涉外委托方的授权或同意,将加工业务转委托给其他工厂加工,由于产品是不在国内销售的,因此,其仍属于合法授权范围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对转委托人和实际加工人的行为一般也不适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认定。
涉外贴牌加工与商标性使用

涉外贴牌加工与商标性使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贴牌加工成为了许多企业跨国经营的选择。
涉外贴牌加工是指国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并在产品上附加国外企业的商标,以此来实现商品销售的一种商业模式。
而在涉外贴牌加工中,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涉外贴牌加工与商标性使用展开探讨。
我们将解释涉外贴牌加工的概念和特点。
涉外贴牌加工是指国外企业委托中国企业对其生产商品进行贴牌加工,将国外企业的商标贴在产品上,并由国外企业进行销售。
在这一商业模式中,中国企业通常是根据国外企业提供的技术和设计要求进行生产,然后将商品直接出口到国外市场。
涉外贴牌加工的特点在于,它使得国外企业能够通过外包生产来获得成本优势,从而提高商品的竞争力。
中国企业也能够获得订单和技术支持,实现产业升级和发展。
对于涉外贴牌加工而言,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代表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
在涉外贴牌加工中,国外企业将其商标贴在产品上,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商标的使用规定,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中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需要保护国外企业的商标权益,防止商标权益被侵犯。
只有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涉外贴牌加工才能顺利进行。
在涉外贴牌加工中,商标的合法使用和保护既是国外企业的利益之所在,也是中国企业的责任所在。
只有两个国家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遵守商标使用规定,加强商标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双方的长期合作和共赢发展。
在涉外贴牌加工中,双方需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和保护机制,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和权益保护。
只有这样,涉外贴牌加工才能成为双方企业发展的一种有利模式,为全球贸易与合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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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贴牌加工与商标性使用
涉外贴牌加工是指国外企业按照自己的设计和规格要求,委托国内生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特定商品,生产完成后贴上自己的商标,再销售到国外市场。
这种形式的加工业务常见于一些国外品牌企业,他们通过涉外贴牌加工的方式来实现产品的低成本生产和销售,同时也可以较好地避免国外关税和贸易壁垒。
而商标性使用则是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行为,包括商标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等。
涉外贴牌加工与商标性使用之间的牵扯是十分复杂的,需要在法律、道德和商业逻辑等多方面进行考量和把握。
一方面,涉外贴牌加工是一种加工贸易形式,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需要得到国内外法律的认可,同时还需要考虑商标的性使用问题。
商标的性使用是商标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其权利范围受国内外法律和法规保护。
在涉外贴牌加工与商标性使用方面,国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商标的合法使用,并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
对于涉外贴牌加工方面,国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人(包括生产商和使用商标的生产制造者)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才能够使用商标。
也就是说,涉外贴牌加工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国内企业在涉外贴牌加工的过程中,需要与国外品牌企业签订合同,经过许可方的授权才能够合法地生产商品并贴上商标,否则将面临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除了法律合规之外,道德层面也是涉外贴牌加工与商标性使用需要重视的问题。
涉外贴牌加工企业应该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遵守商标法律法规,尊重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与国外品牌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维护知识产权。
商标权利人也应该合理授权,积极与涉外贴牌加工企业合作,加强对商品质量和商标使用的监管和管理,以提高商品质量和知名度,共同推动市场的良性竞争。
在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涉外贴牌加工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在跨境贸易中非常普遍。
国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在涉外贴牌加工过程中遵守商标法律法规,避免商标侵权行为。
国外品牌企业也需要加强对涉外贴牌加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合作的涉外贴牌加工企业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