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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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68541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一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独立董事少于5人时;2。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即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局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为规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议事围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二)对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议;(十三)对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十四)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十五)修改《公司章程》;(十六)股东会职权围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暂时股东会会议。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召开暂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权额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集暂时股东会会议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有权提请召开暂时股东会的机构或者个人签署一份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暂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益和参与公
司决策的场所。

以下是一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常见要点:
1. 召开方式:公司应提前公告股东大会的召开,一般通过
公司官方网站、报纸、信函等方式通知股东,确保股东有
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信息和议程。

2. 出席资格:只有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利出席股东
大会。

股东必须事先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规定
时间内报名参会。

3. 报到签到:股东在到达会场后需要进行报到签到,以核
实其身份和出席资格。

4.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通常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负
责主持和组织会议。

如果董事长无法出席,会有其他董事
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主持。

5. 会议议程:股东大会的议程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订立。

议程应提前公告,包括讨论的议题、提案内容和决策事项等。

6. 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决策一般采取表决方式,包括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

重要议题通常要求通过股东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少数意见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

7. 决策结果: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应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及时向股东公布。

对于重大决策,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8. 议事录和决议文书:股东大会的议事录和决议文书是会议的正式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决策过程和结果。

公司应将这些文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以备审计和监管机构的检查。

以上是一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基本要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而有所不同。

股东和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并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沟通渠道参与和决策公司事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财产;9、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2、依其所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九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股东大会旳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旳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及本规则旳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旳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旳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企业章程规定旳职权。

第四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旳状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旳部分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旳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旳处分。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旳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行使委托载明旳权利。

第三章股东大会旳召集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股东大会旳提案和告知第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策事项;(四)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九条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旳主体包括:(一)企业董事会;(二)执行监事;(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旳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告知,公告临时提案旳内容。

除前款规定旳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告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告知中已列明旳提案或增长新旳提案。

3、《股东会议事规则》

3、《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是对公司股东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对《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约定。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会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股东会工作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商业计划,对公司管理报告实行备案管理;(五)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披露财务报告和重大及敏感事项;(七)审议批准公司单项5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单项20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金融股权投资等投资事项;(八)审议批准公司发行债券,融资方案以及公司权益性融资项目;(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累计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股权性资产处置、500万元(含)以上的实物与无形资产处置,对公司权益性金融资产处置实行备案管理;(十)审议批准公司不良资产核销;(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与赞助;(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审议批准变更公司名称、经营场所,设立、变更或撤销公司的分支机构,调整经营范围;(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种类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第五条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部门”)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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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应用法学院法学本科2009级牟芯玉2009111209
有限责任公司,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而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这一定义具有三重含义:(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2)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3)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三类:(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注册资本的增减、债券发行和公司组织的变更等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批权,包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在明确了以上的概念之后,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顶一个相对通俗的定义:指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的出资人所组成的决策机构。

这个机构享有最高决定权。

当然,在这个决策机构里面,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

比如股东的意见差异过大,决策与责任承担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成为公司发展的绊脚石。

所以,要为公司建立一个可执行的议事规则。

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以上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4)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5)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
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

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五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八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
(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4)公司章程的修改;
(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以外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十八条股东会各项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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