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历史与法理依据中国国情-中国网 2012-04-11“复杂之海”其实并不复杂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国际能源危机的加剧,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动作频频,加上一些别有用心大国的搅局,使得南海形势变得更加波谲云诡。
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开发了南海岛屿礁滩,从历史与法理的双重角度看,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远在秦汉时代,中国先民在南海就已经有了航海通商和渔业生产活动。
南海诸岛在唐代已列入中国版图。
明代也将南海纳入行政管辖。
二战中日本侵占南海诸岛,战后中国政府收回,并将其归入广东省管辖。
无论是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的表述与行动,还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情况,中国对于南海以及所属岛礁都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权益。
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主要国家出版的近200种地图集和权威百科全书,无不明确标明或承认,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中国南海的传统海疆之内。
直到现在,很多岛屿的名字都印证了那段历史。
从地理上看,南海是一个半封闭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由马来西亚、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南海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面积约12平方公里。
西沙最大的永兴岛约1.85平方公里,而南沙最大的太平岛,也仅0.4平方公里。
中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1992年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及有关“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外交声明为南海诸岛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中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九段线内沿陆地领海基线及符合条件的岛屿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及最大不超过350海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及专属管辖权。
所谓九段线是我国在南海海域国界线的一种叫法。
1947年,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其编绘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中,标绘了一条由11段断续线组成的未定国界线。
试析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历史与法律依据

学院:班级:姓名:学号:教室:第周星期试析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的历史与法律依据近两年来,本已相对平静的南海问题掀起风波,并有进一步朝复杂化、激烈化方向发展的趋向,引起世人嘱目。
南海问题涉及中国国家利益以及与部分东盟国家间的双边关系,这是个既严肃又敏感的问题。
对于这一争议,中国主张通过和平方式和双边谈判途径解决,反对外部势力的介入。
一、下面从历史方面对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作出分析:(一)中国最早发现和经营南沙群岛中国人民对南海群岛的最早发现可以上溯到汉朝。
东汉杨孚《异物志》有提到"涨海",这是当时中国人民对南海的称呼,"崎头"则是当时对南海群岛的称呼。
三国著作《扶南传》不仅提到了南沙群岛,而且对其形态描述。
唐宋年间,许多历史地理著作将西沙和南沙群岛相继命名为"万里长沙"。
宋元明清四代,以"石塘"、"长沙"为名记述南海群岛的书籍多达上百种。
与此同时中国还在南海地区发展渔业,开发资源。
(二)中国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
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记载表明南沙群岛属于明代版图,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在清代,中国政府将南沙群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
1933年,法国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立即遭到我在南沙群岛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渔民强烈反抗,中国政府也向法国政府提出抗议。
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群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
综上所述,大量史实证明,南沙群岛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和开发经营的,中国政府早已对其行使管辖和主权。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下面从法律方面对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作出分析:(一)从国际法的“发现”谈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发现”作为一种领土取得的法律依据在国际法多有论述。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

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历史依据摘要:近年来,国际局势微妙,中国南海渐渐成为焦点。
东南亚部分国家就南海主权问题与中国产⽣了严重分歧。
⽽中国在这⽅⾯⽆法做出任何让步,因为南海⾃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中国不可能有所妥协。
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法理和历史依据。
法理依据⼀,法理依据⼀,1、领⼟归属认定原则有“有意图的发现”原则.要求“发现”同时“声称”主权便构成领⼟。
光有“发现”,没有“声称”主权,就不能证明该国家对这块⼟地的主权,这是我国对南海主权的依据。
南海在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主地”,中国发现以后,南海诸岛成了中国主权下的有主地,⽽菲律宾认为南沙群岛⼀直是“⽆主地”是有悖事实的。
⾃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了中国的版图 2、领⼟归属认定,除“有意图的发现”原则和“先占为主”的原则外,还有“⾏使⾏政管理”和“通告”原则等。
.3、《联合国公约》第2条第4段规定:通过战争和征服得来的领⼟并不视为合法领⼟。
换⾔之,武⼒征服不产⽣领⼟主权总⽽⾔之,中国对南海的主权是得到国际承认的。
越南、菲律宾等国过去已经承认了中国对南海拥有主权,这种政府的承认⾏为是具有相应国际法效⼒的,是不能更改的。
现在,越南、菲律宾等国出尔反尔是违背国际法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历史依据早在⼆千年前的汉代,中国⼈民在长期的航海和⽣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沙群岛。
这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均有记载。
这些记载是中国⼈民对⾃⼰居住和⽣产经营的⼟地的认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发现⾜已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可争辩的领⼟主权。
南沙群岛不是⽆主地,⽽是中国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任何其他国家都⽆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这⼀法律地位。
本世纪初以来,历届中国政府都持续不断地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采取了⼀系列积极维护主权的措施,如给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和渔船发放中国国旗,组织对南沙群岛的历史和地理调查,由政府地图出版审查机构重新命名和审定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的群体和个体名称等。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_从国际法视角探讨

浅析南海主权之争———从国际法视角探讨张菲菲华东政法大学201620摘要: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纷纷占据我国在南海拥有主权的岛屿,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只有11个。
事实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南沙拥有主权是有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分别提出对南海海域及其岛屿的领土主权和其他海洋权益的要求。
在南沙群岛189个已命名的岛、礁、滩、沙中,我国有效控制的岛礁共有11个,其中包括台湾控制的太平岛。
菲律宾主张享有中沙和南沙群岛中60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了7个岛屿。
越南主张对西沙和南沙全部群岛享有主权,并占据了南沙群岛的28个岛屿。
马来西亚对南沙群岛主张12个岛屿的主权,实际占据3个岛屿。
印度尼西亚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深入我国传统海疆线5万km2。
文莱则对我国南沙的南通礁提出领土要求,企图划分我国3万km2的海域,并占据1个岛屿。
根据国际海洋法的规定,一个直径仅为1英里,面积约0.8平方英里的小岛,从围绕该小岛的领海基线算起划定宽度为1海里的领海,则该小岛可以拥有面积190倍于其陆地面积,多达155平方英里的领海海域。
另外,还可以围绕这个小岛划定宽度为12海里的毗连区和200海里的领海以及350海里的大陆架。
①同时考虑到这样大的海域附带的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其利益是惊人的。
因此,日本对中国在钓鱼诸岛,越南、菲律宾等对中国在南海诸岛主权持有异议,它们是醉翁之意不在岛,而在资源之间也。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对于这一点是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沙岛礁以及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权符合国际法上的先占制度先占制度是传统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包括两个要素:第一,主观上必须有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如国家发表宣言、宣告声明,或把该无主地划入自己国家的版图等;第二,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的占领,如设立居民点、悬挂国旗、建立行政机构等。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关于南海问题几十年来我国几代学者已经从历史、地理和法律等多个不同的角度,阐明了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不可争辩的主权。
笔者将从国际法的角度,结合案例正面论证和反面批驳的方式,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合法的,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
在1928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
胡伯还补充,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
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这事实有力地说明占领是平稳的。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时际法原则,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
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
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期”,笔者认为,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
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

论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作者凤寅一、学界对南海主权问题的法律研究对于我国南海诸岛的主权权利的主张,学者们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一方面论证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权利的国际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以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驳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主权的无理要求。
我国已故著名海洋法学家赵理海先生在《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在研究南海问题分歧与争端的基础上,驳斥了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提出的“临近原则”。
作者指出南海诸岛疆域划界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远离大陆的南海诸岛,作者的观点是不能完全适用;(2)南海各岛礁能否都依据海洋法公约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者认为在公约中对岛礁的规定模糊,诸岛被侵占的事实使海洋划界较为棘手;(3)如何理解传统海域线的由来、涵义和性质,作者指出传统的海域线不仅界定了海域归属,而且界定了岛屿归属,在断续线内,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
①杨翠柏的《“发现”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主要依据国际法的“发现原则”,阐释了中国对南海享有主权权利的依据。
作者在研究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对有关“发现”的论述和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引用大量的历史依据证明权威学说和各国实践对于中国“发现”南沙群岛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1)中国发现南沙群岛比西方国家的“发现”早1800-2000年,这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的“发现原则”;(2)中国对南沙诸岛命名、中国人到南沙群岛捕鱼及中国海军到南沙群岛巡航,都是中国对群岛行使主权的行为。
杨翠柏的另一篇文章《时际国际法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通过对时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的阐述,结合中国对南沙群岛管辖的事实,分析了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
曹鉴燎的《历史性所有权原则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中指出,历史性权利原则是国际法中解决国家间领土冲突时所遵循的一项关键原则,最先占领、有效管辖是构成历史性所有权原则的基本要素。
论中国的核心利益之南海问题

论中国核心利益——关注主权问题南海问题近年来南海频频出现领土争端,尤其在最近一段时间,中菲针对南海问题矛盾日益尖锐,菲律宾不顾自身实力,依靠海外强国支撑派出其国内最大军舰与我国在南海对峙,不断挑衅我国。
我想,任何一名国民都不能对此无动于衷,做为一名大学生,针对南海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对南海的认识南海,又称南中国海,自古以来,南海都是属于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
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
南海地处低纬热带,雨量充沛,南部岛礁密布,是我国海洋渔产种类最多的地方,初步估计油气总储量达630亿吨。
经多年的勘探和实际开采表明,确属世界上除波斯湾、墨西哥湾以外的又一个蕴藏巨大油气资源的海域。
另外,南海的矿物资源十分丰富,已掌握的有20余种。
此外南海素有“亚洲地中海”之称,是沟通两大洋和联系三大洲的海上枢纽,是我国海上石油和贸易的生命线。
原油进口的五分之四是通过马六甲海峡运输的,每天通过马六甲海峡船只总量的60%是我国船只,南沙群岛周边海域已经成为确保国家能源和贸易安全的生命线所在地,所以南海对我国的经济贸易以及周边安全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南海问题的由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
此项消息传出,立即引起了菲律宾及越南武力侵占南沙地区岛屿的动机。
真正的南海问题是从七十年代,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利用军事手段强行占领或企图占领南海部分群岛开始的。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军事活动日益频繁,甚至公然宣布对于南海部分群岛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三、南海问题的现状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突出,周边小国纷纷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因西沙、东沙群岛已由中国控制,目前争夺焦点主要围绕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中沙群岛主要为中菲之争,南沙由于面积最大且石油资源最丰富,已形成“六国七方”介入、“四国五方”军事占领的武装割据格局,“菲占最早、越占最多、马占最肥”。
中国南海

2.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效应。 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效应。 美国重返亚洲的战略效应
美国正调遣新一代高速隐形军舰进驻南海 争议水域, 争议水域,扼守香港至新加坡之间的重要 航道,对中国起震慑作用, 航道,对中国起震慑作用,势将令美中关 系紧张。独立号” 系紧张。独立号”最先进综合能力强于中 国战舰
3.中国国家能强力的显著增。 中国国家能强力的显著增。 中国国家能强力的显著增
1943年《开罗宣言》: 此次战争的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窃取 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 群岛等归还中国”。 1945年《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中国 收复失地的立场。
1946年12月,中国政府官员及海军官兵 接收南沙群岛时在太平岛上摄影纪念, 并竖立石碑,重申主权
国际法和海洋法:
领土主权是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 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
2、中国最早开发经营南沙群岛 明代:
有海口港、铺前港和清澜港渔民 及文昌县渔民到南沙群岛去捕捞 海参等物。
1868年《中国海指南》
"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贝壳为活,各 岛都有其足迹,亦有久居礁间者,海南每 岁有小船驶往岛上。携米粮及其他必需品, 与渔民交换参贝。船于每年十二月或一月 离海南,至第一次西南风起时返。
菲律宾国会议员登上南沙中业岛
中国最早发现、 1.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
东汉杨孚 《异物志》 "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
三国东吴将领康泰所著《扶南传》
“涨海中,到珊瑚洲,洲底有盘 古,珊瑚生其上也。"
唐宋年间
“九乳螺洲”、 “石塘” “长沙” “千里石塘” “千里长沙” “万里石塘” "万里长沙"
四、如何突破南海困局
1.战略大局与具体利益的平衡。 1.战略大局与具体利益的平衡。 战略大局与具体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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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属中国主权的历史考证和法学分析依国际法看南沙群岛主权归属中国郭渊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不仅有古今中外的大量文献可资佐证,而且早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近来,越南主要以“历史主权”,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则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某些规定为由,谋求长期侵占我南沙岛礁。
从国际法角度看,上述国家所谓的南沙群岛主权依据站不住脚,相反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及权利主张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在国际法上,“有效占领”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在依据该原则取得某一土地主权时,有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被占领土地此前必须是无主地,在对无主地“发现”和“先占”后,对该土地要进行必要的主权行使和管辖,当然也包括一国政府和人民对该土地的开发与经营。
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发现”权南海诸岛在被中国发现以前,尚属于“无主地”,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
早在汉代之时,中国人就已开始在南海航行。
经过长期的航海实践,中国人先后发现了西沙、南沙群岛。
宋时,中国人把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命名为“长沙”、“石塘”。
明清时,南海诸岛被标示在中国官方的地图中,并且标出了南海航线和航程。
中国人在“发现”南海诸岛后就不断地来到这个群岛,不仅了解诸岛的分布、构成,而且还探索出航经诸岛的航线,创作了记载诸岛地理位置和航行路线并用中国式罗盘方位给部分岛礁命名的《更路簿》等航行手册。
《更路簿》据调查最早起源于清康熙年间(1662—1723),是中国渔民祖辈遗传下来的,至今在中国渔民中仍保存有各种抄本。
其特点是简便易行,适合于中国渔民航行于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水域的需要。
尽管“发现”并不构成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但它的重要性不容抹煞。
“发现”给予发现国以“初步”的权利或“不完整”的权利。
发现国在合理期间行使“有效占领”前,这种权利有暂时阻止他国加以占领的作用。
德国法学家奥本海对于领土取得方式在15、16世纪以前,与18、19世纪以后的差别作了明确的区分。
他指出,在15、16世纪以前,单纯的“发现”而无需任何其他行为,就可以取得对无主土地的完整主权。
英国学者布列尼也直言不讳地指出,在15、16世纪,单单是“发现”,而不需要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实际行动,就可以取得对所发现土地的完整主权。
国际法学界关于“发现”的论述,不容否认地成为中国解决南海问题,尤其是南沙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先占”原则看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根据国际法,一国基于对无主土地的“发现”可以进行“先占”。
“先占”是一国对“无主地”进行有效占领从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
此外,“先占”还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占有必须在一国主权权利中行使,必须存在对一国权利的显示和缺少对另一国主权的承认;占有必须是和平且无间断的;占有必须是公开的。
许多国际权威公法学家认为,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这些条件都是基本具备的。
奥本海指出:“现在,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以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
虽然在大发现时代,各国也并不主张发现一块无人知悉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方法取得该土地,但是占有常常只具有象征性行为的性质。
后来,真正的实行占有被认为是必要的。
但是,一直到了18世纪,国际法作者才要求有效占领,而且直到19世纪,各国实践才与这种规定相符合。
”可见,当“先占”行为实施,且推定为合法状态时,应理解为被赋予了权利。
依据国际法,国民对“无主地”的发现使其代表的国家取得优先“先占”这一土地的权利,发现国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占有行为,以确立其主权。
考古工作者在南沙群岛上及其附近海域海底,都发现一些古代文物和建筑遗迹,足以证明中国人最早开发和经营南沙群岛。
20世纪70年代,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调查组在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南威等岛屿上看到了明清时代闽粤渔民建立的水井、茅屋、土地庙和石碑等物,罗孔、红草峙、奈罗、铁峙、黄山马、鸟仔峙等岛也都有中国渔民挖的水井。
中国作为南沙群岛的“发现国”享有占有该群岛的优先权利,其他国家则无权“先占”,除非中国无意取得或者有意放弃这一权利。
中国自古管辖行为确立主权权利按照近现代国际法,在确定领土主权过程中,一国的管辖行为是十分关键的。
即使按照这个标准,中国古代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权利也是成立的。
《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的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
明朝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铭》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
抗战胜利后,中国海军远赴南沙,在一些主要岛礁上竖立了主权碑,并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驻兵太平岛。
1947年,中国政府正式将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管辖,从而完全确立了中国对这一群岛的固有主权。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管辖方式主要是巡海和设治管理,这一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国际法意义。
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克利柏顿岛仲裁案、东格陵兰案中,国际仲裁或法院均指出一国对领土主权的行使,是根据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和领土的自然条件而确定管辖方式的,对不适合人居的岛屿要求宽些。
克利柏顿岛案仲裁裁决:“如果一块土地由于不适宜居住这个事实,从占领国最初在那里出现的时候起,就一直处于该国的绝对的没有争议的支配之下,从这时起,占有应该认为是已经完成了,因而这个占领就是完全的占领。
”由于南沙群岛不适宜人们常年居住,中国政府主要通过巡海和设治管理的方式,宣告将南沙群岛置于中国主权之下。
“禁止反言”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为确保国际关系的稳定性,国际法上有一系列关于“禁止反言”的规定。
该规则对于领土取得的重要意义在于,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的立场而遭到损害。
当出现领土争议时,国际法院自然而然地会考虑是否有一方当事国实际上已经承认过另一方当事国的权利或权利主张。
世界各主要国家曾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了中国拥有南沙群岛主权,而从未以任何方式承认他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20世纪30年代,法国入侵南沙群岛时,不仅中国提出强烈抗议,日本也认为南沙群岛“应为中国所有”,且认为中国渔民“早已以该岛屿为远洋捕鱼之基地”。
二战时中美英《开罗宣言》明确宣布,剥夺日本自一战以来在太平洋占领的所有岛屿,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应全部归还中国,其中就包括南沙群岛。
在1951年旧金山会议上,苏联曾提出一项条约修正案,要求日本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完全主权。
美国很多政要在南沙归属问题上也持公正立场。
1974年,参议员曼斯菲尔德建议给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声明中,认为中国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都是很有理的”。
东南亚某些国家与中国交往中,曾多次承认南海诸岛(尤其是南沙群岛)为中国政府所有。
甚至一些南沙争端的主要当事国也曾经对中国拥有主权这一事实不表示反对。
20世纪50年代,菲律宾曾明确承认南沙群岛不属菲方所有,菲方对南沙没有主权要求。
越南统一前北越政府也承认“根据越南方面的资料,西沙和南沙群岛应当属于中国领土”,并在其出版的教科书和地图中将南沙标注为中国领土。
然而,这些国家现在却出尔反尔,置国际法有关规则于不顾,悍然声称南沙全部或部分岛礁为其所有。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越南既然已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菲律宾承认群岛非其所有,它们事后就不得对该群岛提出任何争议。
而某些区外大国既然已对南海诸岛归属有一明确立场,那么现在亦应从建设南海良好秩序的角度出发尊重历史。
东南亚某些国家不仅提出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要求,而且还不断通过军事手段巩固占领,近些时候又在南沙不断制造事端。
依据国际法,国家不得非法使用武力,不得以武力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联合国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责不得借战争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国际法律秩序抵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他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国家领土不得作为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的对象。
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
”因此,东南亚某些国家通过武力方式强化南沙岛礁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有关文件,是对中国南沙群岛主权的粗暴践踏。
综上论述,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中国拥有对南沙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国家从任何角度对南沙提出领土要求以及所采取的各种行动,都缺乏相应的历史证据和基本的法理根据,都无法动摇中国的主权,只能使南海局势趋于恶化。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宋代就有水师巡卫李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南海诸岛主权,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通过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开发,并由历代中国政府行使连续不断的行政管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这一发展过程有充分、确凿的历史依据,国际社会也是长期予以承认的。
一根据史料记载,最晚在汉代,我国人民首先发现了南海诸岛,并对南海有了初步认识。
东汉杨孚《异物志》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缴外大舟,锢以铁叶,值之多拔。
”三国时期万震《南州异物志》记录了从马来半岛到中国的航程,其载:“东北行,极大崎头,出涨海,中浅而多磁石。
”这两条史料的记述十分一致,其中所言“崎头”是我国古人对礁屿和浅滩的称呼;而“涨海”即我国古代对南海最早的称谓;“涨海崎头”指南海诸岛的礁滩。
从杨孚和万震的记载表明,至少在东汉时期,我国人民不仅发现和命名了南海,而且已经初步掌握到南海的基本特点。
中国早期史籍中关于“涨海”的记录频繁出现,可以确定,以“涨海”泛称南海在当时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采用。
至隋唐两代,“焦石山”、“象石”、“七洲洋”等地名的出现,更加表明中国人民在南海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已经远至西沙群岛。
至宋代,始以石塘、长沙等专用名称明确指称南海诸岛。
石塘又作石堂、千里石塘、万里石塘;长沙又作千里长沙、万里长沙、万里长堤。
经考证,史籍中所载“长沙”大多指今西沙群岛,而“石塘”大多指今南沙群岛。
宋代将南海诸岛列入“琼管”范围,即“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属于当时广南西路琼州的管辖范围,这标志着南海诸岛纳入中国版图已现端倪。
至明清两代,中央政府继续将南海诸岛明确列入中国版图并置于广东省琼州府万州辖下,行使了有效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从宋代起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不仅成为中国人民生产、经营活动的传统区域,而且更成为水师巡防的重要海域。
宋太祖在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平定南汉刘伥后,建立巡海水师,巡管范围即包括西沙群岛。
自此之后,明、清王朝均将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视为所辖之地,中国水师巡卫海防、行使管辖成为惯例。
二晚清至近代以来,中国政府继承了历代南海范围的传统疆域观,一方面抵御外来侵扰、维护南海主权权益,另一方面着力从地名、地图等方面加以规范,从而使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地位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