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扣押法条适用

合集下载

药品、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依据

一、查封扣押依据1、药品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法行为①药品类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销售凭证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药品经营单位未留存首营资质及随货同行单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哪些【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在现实⽣活中,许多⼈因各种原因被公安机关扣押物品。

那么,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有哪些规定呢?今天,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和被扣押物品持有⼈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式⼆份,由侦查⼈员、见证⼈和持有⼈签名或者盖章,⼀份交给持有⼈,另⼀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20⽇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14⽇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百⼀⼗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的物品和⽂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关的物品、⽂件,不得扣押。

持有⼈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扣押。

第⼆百⼀⼗⼀条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件的,由现场指挥⼈员决定。

第⼆百⼀⼗⼆条执⾏扣押物品、⽂件的侦查⼈员不得少于⼆⼈,并持有有关法律⽂书或者侦查⼈员⼯作证件。

第⼆百⼀⼗三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件,应当会同在场证⼈和被扣押物品、⽂件的持有⼈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件清单》⼀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员、见证⼈和持有⼈签名或者盖章后,⼀份交给持有⼈,⼀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员,⼀份附卷备查。

第⼆百⼀⼗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件清单》⼀式⼆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件持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员、见证⼈和持有⼈签名或者盖章,⼀份交给物品、⽂件持有⼈,另⼀份连同照⽚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百⼀⼗五条扣押犯罪嫌疑⼈的邮件、电⼦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如何准确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如何准确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如何准确适⽤《产品质量法》第四⼗九条和第五⼗条?正确区分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不同情形,准确适⽤法律查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本⽂撰写于2013年12⽉,作者:周波梁仕成)在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很多地⽅的⼯商机关不注意区分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不同情形,在处罚决定书中⼀律简单地表述为:“当事⼈的上述⾏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货值⾦额百分之五⼗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作出如下处罚……”。

由于《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列举的销售伪劣产品违法⾏为与《刑法》第⼀百四⼗条“⽣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中列举的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为在⽤词上完全相同(都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很容易被检察机关“对号⼊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为避免因歧义引发不必要的⿇烦,⼯商机关今后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应正确区分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适⽤不同的法条实施处罚。

⼀、准确理解和把握《产品质量法》第四⼗九条与第五⼗条的异同《产品质量法》第四⼗九条规定:“⽣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产、销售,没收违法⽣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封存)财物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封存)财物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封存)财物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扣押侵权物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扣押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扣留财物;第(四)项:扣留有关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四、《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项: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六)项: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七、《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第(五)项: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第(六)项: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八、《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九、《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予以查封、扣留。

十、《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暂扣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三)项: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和财物;涉嫌无照经营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有关的证据和财物。

十一、《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物的话,一旦被查处是需要进行扣押和查封的,但是也不能够随便扣押,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文件,获得一定的审批,所有的财物扣押之后都要经过登记,关于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财物的话,一旦被查处是需要进行扣押和查封的,但是也不能够随便扣押,必须要出示相应的文件,获得一定的审批,所有的财物扣押之后都要经过登记,关于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114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4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4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为几个文档,可在店铺中按标题找到)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第四十九条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

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妆品扣押法条适用
标签:化妆品法条适用
昨天查一涉嫌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窝点,现场发现大量标示混乱、包装可疑的化妆品。

如何对这些可疑的化妆品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遇到了困难。

以抽样的方式在品种数量上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还是查封扣押?
以抽样的方式取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要购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3月21日印发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第十条,关于承担抽样任务的单位,应购买抽取的样品的规定,就得向无照经营的个人购买可疑化妆品,且无票无据,有失执法的严肃性,且陷执法于尴尬的境地。

二是抽取一定的量,其他的放在当事人处,有可能被当事人转移匿失了。

如全部抽取,价格如何计算、又需要多大一笔资金,当事人拿到钱后有可能消失。

先行登记保存,七天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要么解除,要么转查封扣押。

从现场发现的可疑化妆品的种类和数量看,七天内无法作出全部的鉴别,解除可能性不大,势必要转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其实应该是最好的处理和解决办法,但查封扣押需要法律依据,不是想扣押就能随便扣押的。

化妆品监督,目前基本依据的是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而这个条例中没有设定查封扣押。

要查封扣押,就要找到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

能用来作为化妆品查封扣押法律依据的,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二是《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化妆品应属于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

《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化妆品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没有执
行《产品质量法》的权限一直存疑。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全国化妆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据此,应该认为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各级政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化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化妆品案件。

选择比较,最终依据《产品质量法》和《行政强制法》对发现的可疑化妆品进行了查封扣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