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4•【字号】津财农[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11〕30号)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附件:天津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区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县建设选择在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以节水灌溉发展支撑现代农业建设——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调研报告

理财经纬天津市是海河五大支流的汇合处和入海口,素有“九河下梢”、“海河要冲”之称,也是华北地区蔬菜、水产品等名特优新农产品重要生产基地。
全市高标准设施农业面积达到60万亩,进入农业产业化体系的农户比重达到90%,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
近年来,天津市按照“以三区联动推动三化同步”的思路,坚持建设都市型农业的发展方向,以节水灌溉为支撑,着力推进农业设施化建设和产业化经营,取得了良好成效。
近期,我们对天津市宝坻区、武清区小型农田水利(以下简称“小农水”)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扎实推进2009--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天津市小农水专项资金1.75亿元,支持宝坻、蓟县、武清、静海、宁河等5区县实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其中,武清、静海是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
天津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推动,扎实做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各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天津市成立了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市级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12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年第1期责重点县的方案审查、资金整合、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各重点县也相应成立了县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落实、资金筹措、工程推动、施工监导、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工作。
项目乡镇负责自筹款的筹措、施工协调,确保工程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二)足额落实建设资金。
截至目前,天津市四批重点县已累计下达资金28185.7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0100万元,市财政8000万元,区县财政4353.15万元,农民自筹5732.58万元)。
第一批重点县宝坻区三年建设任务全部如期完成并通过总体验收,累计完成投资8274.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2400万元,市财政2400万元,区财政915.27万元,农民自筹2559.58万元)。
第三批重点县武清区2011—2012年已累计完成投资6133万元。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水管〔2018〕24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水管〔2018〕2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南水北调办各处、各区水务局,水务集团:
为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当前水利工程管理实际,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有关要求,市水务局组织对《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市级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单位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工程管理达标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市级考核工作。
《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市级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水发〔2014〕8号)同时废止。
2018年4月10日
——结束——。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天津市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要求,缓解本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全市供水安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节水作为解决本市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以实现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为目标,以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为重点,以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节水科技创新和市场机制改革为动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全市用水效率,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为推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建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节水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
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5亿立方米以内;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5;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50%,淡化海水利用量达到1亿立方米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一)强化源头管控1.强化以水定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水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水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津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水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水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四日关于加快我市农村水利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更好地发挥水利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水利发展,显著提高水利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和建设的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农村水利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的本质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大局。
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城乡一体化建设,有水则灵,缺水则难。
历史的经验表明,以农村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始终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最基本的条件。
无论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社会组织方式如何变化,农业和农村对水利的依赖不会改变,而且要求越来越高。
如果水利建设长期滞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必将后劲乏力。
总之,农村要发展,水利要先行。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多次明确提出要加大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都对农村水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加强农村水利建设,不仅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投资、促进增长的现实抓手。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津财农〔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蓟县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2014年2月21日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以下简称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市和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防治经费专项用于我市按照《天津市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和《天津市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
市和县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条防治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
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市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完善以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津水建管〔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区水务局,水务集团:为贯彻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落实2020年全市水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现将《市水务局2020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市水务局2020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市水务局2020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水务工程补短板、水务行业强监管、转变作风提效能”工作思路,贯彻2020年全市水务工作会议精神,以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规范运行为目标,抓基础、抓规范、抓责任、抓能力、抓目标、抓保护,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一、摸清设施底数,抓基础管理1. 完善堤防和水闸工程基础信息数据库。
各区水务局、各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填报暨水闸注册登记等工作的通知》(办运管函〔2019〕950号)要求,组织做好信息填报、审核和入库等各环节工作,做到应入库工程全部入库,同时推动堤防信息填报和水闸注册登记常态化。
2. 积极推进水库降等报废。
制订2020年工作计划,明确今年实施降等报废的水库数量、名录和完成时限;根据降等报废情况,及时开展水库注册登记换证。
3. 完成水库、河道、闸站管理范围划定。
完成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的划定上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级两级人民政府公告划界成果。
4. 做好水闸和堤防工程险工险段安全运行专项检查问题整改。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津财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1号有农业的区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我市农村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完善我市财政支持农村水利发展的投入机制,推进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市财政补助资金统筹整合,逐步推行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市财政补助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2017年5月9日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水利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天津市农村水利改革发展的市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水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等农村水利发展项目。
第三条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拟定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对各区农村水利发展提出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农村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资金明细计划,组织安排对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市级审批的农村水利项目组织验收,指导各区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津水规范〔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2021年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来水的非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工作,并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市管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用水户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工作的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监督职责。
第四条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水资源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年度供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 全面推进农村水利建设
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农村水利建设作者: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3年第02期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强调要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
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和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发展。
一、“十一五”时期财政支持农村水利建设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筹集资金,不断加大农村水利投入,为全市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大幅增加财政投入规模,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十一五”期间,天津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农村水利投入力度,特别是大幅增加了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节水灌溉及相关配套,国有扬水站更新改造,农用桥闸涵维修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骨干河道及沟渠清淤整治,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投入。
市级财政累计安排农村水利资金12.65亿元,比“十五”期间市级财政农村水利投入4.75亿元增加7.9亿元,增加了1.7倍。
(二)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农村水利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业生产中的贡献率远远大于其他基础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的重要基础,“十二五”期间,针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总体投入不足等问题,市级财政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先后设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专项资金,农用桥闸涵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农村骨干河道及沟渠清淤整治专项资金,同时大幅增加节水灌溉及相关配套工程专项资金。
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拓宽了农村水利投入渠道,引导区县及农民投资40.67亿元,初步形成多元化农村水利投入格局。
(三)不断完善财政政策体系,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农[2011]2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1.04.01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1〕29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附件
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区县、乡镇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的效益情况。
(二)分级负责。
采取自评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突出重点。
重点对资金投入和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市财政、水务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市和区县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区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市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开展区县级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绩效考评一年一次,重点县财政、水务部门每年3月1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市重点县绩效考评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形成市级自评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