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1]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解)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解)第⼗四章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节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政的必要前提。
国家通过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
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管理的⽔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民群众的切⾝利益。
我国加⼊WTO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程度⾼,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认可程度,提⾼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政法规-部门⾏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标准等五个层次构成。
1.法律法律由全国⼈⼤通过,以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现⾏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作及节能⼯作的主要有《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中华⼈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四号)《中华⼈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29⽇通过,⾃2014年1⽉1⽇起施⾏。
是针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是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例的依据。
2.⾏政法规⾏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政法规、法规性⽂件和地⽅性法规等三种法规。
⾏政法规、法规性⽂件由国务院制定,如:《国务院关于特⼤安全事故⾏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21⽇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公布之⽇起施⾏)等。
地⽅性法规由省、⾃治区、直辖市以及有⽴法权的较⼤城市⼈⼤制定。
如⼀些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简述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

简述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专门管理和监督的设备。
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立的一套法规和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四个层级。
首先,国家法律是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的基础,如《特种设备安全法》就是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特种设备的管理责任、安全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为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奠定了基础。
其次,行政法规是对特种设备的管理细则进行规定的法规。
比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规程,其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等规定。
这些法规有助于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流程,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部门规章是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管理规定。
各省份或行业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的注册、使用和监督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这些规定通常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的,弥补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不足。
最后,行业标准是特种设备行业自身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主要用于规范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等各个环节,以及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特种设备标准法规体系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立的一套法规和标准体系。
这一体系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行业标准四个层级构成,旨在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简介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集合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要素,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完整描述,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是完善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目前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各类标准五个层级构成。
1.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活动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要求。
2.行政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
在法规方面,目前除国务院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之外,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条例,如《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
3.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本法规标准体系所述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泛指以“总局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等。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结构

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制定)。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主要内容解释
7、第九条,关于行业组织的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这为发挥特种 设备行业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可以根据政府转变, 支持行业协会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8、第十一条,关于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这是二审加的,明确这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9、第十四条,关于人员资格 一是人员种类: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目前主要是无损检测人 员、水质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二是人员资格:要求取得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没有明确具 体的实施机构,条例中明确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这 为进一步改革许可方式留有余地)。 三是上述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范、制度,保证安全。 10、第十五条,关于自行检测、维护保养与申报检验 规定了企业责任和法定检验强制性要求。
二是明确了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但是没有规定那一 级部门,也没有规定生产许可的内容、方式。这为今后减少许 可、降低守法成本奠定了基础。 13、第十九条,关于生产单位责任 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的要求,对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 效指标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保证本质安 全的主体)
设计
制造
检验
安装
安全监察
使用 改造
经营
理修
两项基本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
作业 人员考核
检验检测 人员考核 设计许可
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制造许可
使用登记 充装许可
安装改造 修理许可
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检验
安全状况 公布
现场监察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概要

制度的建立问题;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问题;四是
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准则,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基本要求问题;五是以标准为 基础,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支持问题。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实际情况,拟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 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准体系”。
气瓶 对应监督检查制度的安全技术规范如下:
监督检查制度
规章、规范
强制检验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定期标准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TSG Z0002-2009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气瓶法规与标准
1983年国家成立气瓶标准化委员会,到1985 年气瓶国家标准出台,到现在形成了一系列气瓶 国家和行业标准。 气瓶基础标准 气瓶标准 试验标准 充装、检验标准 充装站及充装条件标准 部件标准
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相关法规
四、气瓶相关法规和标准简介
气瓶 标准下:
GB GB GB GB GB GB GB
5099-1994 钢质无缝气瓶 5100-2011 钢质焊接气瓶 5842-2006 液化石油气钢瓶 11638-2011 溶解乙炔气瓶 17258-199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24160-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24159-2009 焊接绝热气瓶
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气瓶检验标准
1、GB 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GB 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GB 8334-2011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4、GB 13076-2009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5、GB 13077-1991 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GB 19533-2004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7、GB 24162-2009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 评定 8、GB 12135-1999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9、GB/T 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10、GB/T 12137-1989 气 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11、GB/T 9252-2001 气瓶疲劳试验方法 12、GB 11639-1989 溶解乙炔气瓶多孔填料技术指标测定方法 13、GB/T 13003-1991 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 14、GB/T 13440-1992 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 15、 GB 15385-1994 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方法
中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 施,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 重要基础设施。
❖第一节 中第国一饮章食文绪化论及特征
❖一、饮食文化概念
指食物原料开发利用、食 品制作和饮食消费过程中 的技术、科学、艺术,以 及以饮食为基础的习俗、 传统、思想和哲学等全部
第一节 中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是指在安全技术规范或部门规章
中直接引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当该标准 或标准的部分条款被引用时,则该标准或 标准的该条款将被强制执行。
在电梯的安全技术规范中,主要引用的标 准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 全规范》、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 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 规范》等。
二、中国饮食文化的特征
中国文化的特征
1、强烈的现实主义的思潮,伦 理道德的色彩十分浓厚 2、极度理想主义 3、绝对地追求适用 4、特有的仁爱特征
《史记》 《礼记》
“仓廪实而知 礼节,衣食足 而知荣辱”
“夫礼之初, 始诸饮食”
3、中国人的食谱广泛, 举凡能够食者皆食, 毫无禁忌。
豆腐泥鳅
中 国 十 大 残 酷 名 菜
第一节 中国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规章通常称为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
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 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部门 规章和地主人民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规 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 定》 (2)地方规章:《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 法》、《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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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体系
1
主要内容
1.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立法与实践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3.法规体系框架提出的背景 4.法规体系框架的完善实施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基础 6.特种设备常用法规规范 7.行政法规要点
2
1.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立法与实践
1.1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为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陆续颁发了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我国 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目前已形 成了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 标准”构成的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行政法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地方 条例。 部门规章―11个总局令。 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规则、细则等90余个。 相关标准―大约2000个特种设备相关的产品标准、材 料标准、检验标准、工艺标准。
16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2.5 标准体系不完整 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特种 设备标准体系尚不完整。锅炉和压力容器目前刚刚开 始纳入同一标准体系,仍然存在相关标准之间不统一、 不协调的问题。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 辆标准化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关标准与相应的安 全技术规范有待协调一致。 我国特种设备标准还不能形成足够的国际影响,在国 际上的地位有待提升,影响有待扩大。
行政许可制度
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
检验检测 人员考核 设计许可
气瓶充装 许可
行政许可
制造许可
作业 人员考核 使用登记
安装改造 维修许可
7
两大基本制度: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 状况公布
事故调查
监督检查
强制检验
执法检查
8
1.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立法与实践
——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解决了《暂行条例》与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的矛盾; 解决了《暂行条例》范围上不适应的问题,明确了特 种设备监察范围; 解决了《暂行条例》行政措施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 规定了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行政监管措施; 解决了《暂行条例》法律责任方面的缺失,对各类违 法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 解决了《暂行条例》监管约束机制存在的不足,对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设定了监督制度(八十六 条)。
13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缺少对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 缺少非法使用、擅自解封、伪造许可证书等违法行为 的法律责任内容; 在一些行政行为的的设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 行政许可分级管理、鉴定评审、时限要求等; 某些规定存在可操作性方面的问题,如,电梯制造单 位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工作负责的规定;特种设 备报废的规定等等。
9
1.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立法与实践
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使特种设备事故率明显下降, 重特大事故得到初步遏制。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起 数从1979年的每年每万台7.9起下降到目前的0.5起。 同时随着对电梯、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监察工 作的加强,事故呈下降趋势。2001年以来,各级质检 部门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采取一系列有 针对性的措施,有效地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2001~ 2006年,万台事故起数连续4年保持下降,分别为 1.21、1.19、0.95、0.92、0.87和0.83 。
28
4.法规体系框架的完善实施
4.1 提出法规标准体系完善实施的计划 提出安全技术规范的制修订计划并分步实施。争取用 5年基本完成。 既要考虑法规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又要考虑今后的发 展趋势,客观地提出法规标准体系完善实施的计划, 确定并公布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4
3.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安全技术规范与引用标准的关系- 引用标准系指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的标准。标准一旦被 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的效 力,具有强制属性,并成为法规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
25
3.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努力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调整特种设备安全各方面关系,明 确各方面责任,解决安全监察工作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察制度的建立问题; 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问题; 四是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准则,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基 本要求问题; 五是以标准为基础,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支持问 题。
10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尽管上述法规体系、制度的建立,对改善我国特种设备 安全状况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 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特种设备的 法规体系还不健全。现行的法规体系与有关国家的法 律法规体系比较存在较大差距。5大问题: 缺少专门法律 法规存在缺陷 规章不健全 规范不完善 标准体系不完整
14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2.3 部门规章不健全 缺口较大。目前只有11个部门规章。而其他管理规定、 办法,应以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如行政程序、审批 办法、许可条件等等)大多是以“部门文件”形式发 出的,而不是以“部门规章”形式由部门首长签署命 令予以公布的。法律效力上存在缺陷。
15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22
3.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安全技术规范- 条例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行政机关规定强制执行的特种 设备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 造、使用管理规定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 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的管理规 则、核准规则、考核规则及程序规定和有关的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审查评定细则、人员考 核大纲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法规形式在特种设备领域 提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由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
27
3.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安全技术规范归类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拟分为管理类和技术类两大类。 管理类安全技术规范是指管理性、程序性内容为主的 规定,主要包括有关的管理规则、核准规则、考核规 则及程序规定等。 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是指技术性内容为主的安全技术 规定,主要包括有关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技术检验 规则、人员考核大纲等。 管理类和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均按不同设备进行分类制 订。
2.2 法规层次存在缺陷 条例本身存在的9大缺陷: 缺少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措 施规定; 缺少对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规定 缺少对特种设备材料,尤其是承压元件材料的监察规 定; 缺少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主体的明确规定; 缺少对特种设备有关保险(包括检验保险、安全责任 保险等)的鼓励政策;
18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2.6 法制基础薄弱 除了上述法规标准体系本身存在的缺失外,法制基础薄 弱主要表现在: 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状况不 同程度地存在; 社会化法制宣传不够广泛、深入、持久; 全社会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不高。
19
3.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17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此外,规章及规范修订机制尚不适应 由于缺少一个及时有效的规章规范修订机制,使规章 及安全技术规范中存在的缺憾不能够及时得到补遗和修 正。 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执行主体有的是原劳动部 (如《蒸规》等)、有的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如 《容规》、13号令等),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主体 关系发生了变化,应对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 改,明确主体关系。
2.4 安全技术规范不完善 缺少事故分析导则和安全评价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事 故的统计范围、事故分类与国外不一致。 除气瓶外,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并没有明确 规定使用年限,使条例第三十条无法完整地实施。 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和 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存在较大缺口;现 有的安全技术规范较为分散,缺少系统性。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记 规 则 特 种 设 备 焊 接 人 员 考 核 规 则
技术类安全技术规范:(100~150个)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 锅 炉 定 期 检 验 规 程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规 程 压 力 容 器 定 期 检 验 规 程
其他管理 类安全技 术规范
其他技术 类安全技 术规范
引用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GB 150、GB 1576、GB5099、GB5100等
3.法规体系总体框架思路
3.2 法规标准体系结构 第一层次: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事故处理规定等总局令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各项技术规程、规则 第五层次:引用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 初步拟定规章19项;拟定安全技术规范180~200项(管 理类约1/3,技术类约2/3)。目录是开放的,具有可 调整性。
3
1.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立法与实践
1.2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与基本制 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出台,达到 了“四个明确、三个确立、两个统一”, 解决了《暂行条例》存在的五个方面的 问题。
4
1.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立法与实践
——四个明确: 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范围和定义以及目录制订; 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明确了特种设备各方面的安全义务和法律责任; 明确了安全监察的基本概念。
11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安全监察制度缺少专门法律的支撑 与国际上情况相比,我国的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在法律 层次上存在差距。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 家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均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特种设 备法规体系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
12
2.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3.1 基本思路 拟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 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标 准体系”,框架如下: 在特种设备立法方面,完善的法规体系结构层次应该 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 规范----引用标准”五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