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
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全文)

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五政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乡镇合管办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乡镇合管办设立专职管理员。
专职管理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管办备案。
第五条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㈠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实施本乡镇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㈡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
㈢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
㈣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分配第六条门诊统筹补偿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14元分乡镇核算。
第七条乡镇合管办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门诊补偿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偿金和风险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偿金占9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金占5%,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
当风险金累计达到当年度门诊补偿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九条动用门诊风险金时,必须报县合管办批准。
第四章医疗补偿第十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按本办法规定获得门诊医疗费补偿。
但经审批已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偿的患者不再纳入门诊医疗统筹补偿范围。
㈠补偿范围:对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治疗费、医技检查费、材料费、药品费(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等医药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荥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规范为推动我市门诊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门诊统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快建立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使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现制定门诊统筹各项管理制度如下: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规范1、严格核实身份。
接诊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患者身份与新农合IC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统一,并如实填写门诊日志,做到看病有登记,诊疗有资料,严防冒领新农合门诊补助资金。
2、规范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要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3、实行统一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要实行统一限价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
门诊医疗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
4、建立处方备查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使用荥阳市新农合专用二联处方,处方书写要规范清晰;严禁分解或虚开处方,严禁把目录外药品转换成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标识准确明了,处方上要有患者签字,不得代签;处方每日或每周装订成册,并统一制定处方封面,存档三年以上备查。
5、切实做好各种诊疗补助登记。
定点医疗机构要准确填写统一印制的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医务人员和患者签字要真实有效,否则,视为虚假补助。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各种补助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以备核查。
6、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伏线。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60元,家庭成员共享。
对单日门诊实行限额控制,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0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50元。
在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度期间,以前年度参合农民家庭账户仍有结余的,可用于门诊统筹补偿后自付部分的结算。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全文)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全文)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区、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普通门诊统筹与慢特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审核拨付”、对病人实行“以户为单位总额控制”的方式,合理控制门诊费用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新农合基金在提取10%风险金以后,将可用基金的20%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门诊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参合病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特慢病门诊费用及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累计普通门诊医药费超过1**元的大额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四、补偿程序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还需持《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等有效证件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普通门诊。
经治医生必须核验患者《合作医疗就诊证》,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每月1-5日与区合管中心结算一次。
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含患者签名、联系电话)、“收费发票(机打原始票据)”等材料。
(二)慢特病门诊。
慢性病门诊的费用补偿与结算程序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执行。
(三)大额门诊。
视年终资金节余情况,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医药费用超过1**元的,年终结算一次。
结算时,本人须提供原始机打票据(结算联)”、门诊病历、就诊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所有门诊医疗费用结报必须提供原始票据。
五、门诊补偿比例与额度(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总额控制。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流程1.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门诊医药费现场减免。
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2.磁县人员在红塔区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若因红塔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所限或因病情须要,自行转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科的,由市、区、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转院证明,经区合管办审查后方可以转院化疗。
病情应急的,可以立即转院化疗,但应当及时办妥转院相关手续。
3.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区、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核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中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表册,按规定实行住院医药费现场减免。
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汇总到当地合管办审核并报送有关报表,经区合管办按规定审定后,办理结算手续。
4.磁县人员至区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先由病人退还,每月一次,由磁县人员或亲属抱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证明病情证明、住院医药费收据、住院医药费目录”等材料,送来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复审,报区合管办按规定核定后,转回乡镇街道合管办按规定缴费,缴费的医药费,每月一次,由磁县人员或亲属抱持本人身份证至乡镇街道合管办申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报销比例1各乡镇磁县人员抱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乡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求诊,三个街道办事处磁县人员抱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至定点的居委会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州城卫生院、区级医疗机构门诊求诊,门诊医药费按规定推行现场免征。
每人当年总计门诊医药费统筹规划现场免征限额30元。
2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红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现场减免和报销补偿。
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2)

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2)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二、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设定根据省卫生厅《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要求,经过进行基线调查及科学测算,我局合理制定了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方案规定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 1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为3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60元,往年未使用的门诊家庭账户资金,可用于抵减门诊或住院医药费用自付部分。
三、门诊统筹费用控制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我局对门诊统筹进行总额预算制管理,根据基线调查数据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预算总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80%,剩余基金作为风险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个别乡镇因特殊原因造成的超支。
通过制定门诊补偿比、封顶线和次均门诊费用最高限额、年就诊人次等指标,激励乡、村级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医药支出,引导参合农民就近就医。
1、以乡(镇)为单位测算门诊补偿总额预算。
根据各乡(镇)辖区参合农村居民人数,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门诊病人流向、门诊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门诊实际补偿比、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长水平、参合农民门诊就医需求变化等因素,测算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补偿基金总额。
年门诊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基线调查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就诊率×参合人数×次均门诊费用×补偿比×增长系数×保险因子2、将测算的各乡镇年门诊补偿费用总额分配给乡镇卫生院,实行补偿费用包干。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预算总额并入辖区乡(镇)卫生院核算,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额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包干使用。
23、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补偿款,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月审核,月拨付,先审后补,违规扣减,年终决算”的办法进行拨付。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5元,村级不得超过26元(次均费用最高限额按照基线调查结果核定)。
岳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

岳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助制度,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和受益度,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普惠为主,保障适度。
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主要对农民小伤小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水平与年度安排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总额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二)总额控制,分级负责。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控制。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实行“按户总额包干”和“按比例补助封顶”。
(三)方便群众,合理定点。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街道(乡、镇)、村卫生室(或站)为主。
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
参合农民在本街道(乡、镇)内门诊就诊可自由选择,以就近为原则,实行本街道(乡、镇)内“一证(卡)通”。
(跨村不跨乡)(四)简便程序,有效监管。
普通门诊统筹补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和即付即补的补助模式。
区合管办对区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普通门诊补助费用真实准确,确保普通门诊费用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基金分配与管理(一)按上级指导意见要求,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原则按年度安排新农合基金总额的20%。
结合基础调查情况,经测算2010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参合农民年人均40元的标准提取。
因我区从下半年正式实施,故半年提取标准为人均20元。
(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区街道(乡、镇)共管、分级负责的方式。
区合管办负责街道(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监管;街道(乡、镇)合管办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监管。
门诊统筹与流程

门诊统筹的操作与流程一、门诊统筹的意义1、有利于扩大受益面,使更多的农民得到实惠,增强新农合制度的吸引力。
2、有利于提高门诊服务利用率,促使患病参合农民早就医、早治疗,防止小病酿成大病,减轻农民疾病痛苦,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节省医疗费用开支,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
3、有利于发挥新农合互助共济作用。
4、有利于充分有效利用基金,减少基金结余,提高总体补偿水平。
5、有利于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遏制门诊转住院现象发生;6、有利于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促进村卫生室的巩固与发展;7、有利于遏制非法行医占据农村医疗市场。
二、门诊统筹的操作与流程1、普通门诊:(1)参合农民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先按正常的就诊程序交纳医疗费,然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新农合专用门诊复式处方、门诊发票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门诊补偿,实行“即医即报”,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参合农民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疗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结算。
在办理补偿时,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补偿登记表”、“新农合专用双联处方”,获得门诊补偿的参合农民须每次在“门诊补偿登记表”上签名,注明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附门诊处方(结算联)、收费发票作为定期结算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在《合作医疗证》上应登记本次门诊费用和补偿金额,并在《合作医疗证》上填写门诊补偿余额,待下次就诊时继续使用,未按规定登记本次门诊费用和补偿金额的医疗机构,将全部承担门诊超支费用。
(2)定点村卫生室每月30日前将门诊处方(结算联)、收费发票、门诊补偿登记表按序整理后送交本乡镇定点卫生院初审汇总,经初审合格后,定点乡镇卫生院应及时将各定点村卫生室门诊补偿信息录入新农合计算机管理系统,定点乡镇卫生院于次月10日前将各定点村卫生室及本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材料报送县新农合管理服务中心复审。
(3)特殊疾病门诊殊特疾病门诊补偿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享受殊特疾病门诊限额补偿者不再享受普通门诊补偿。
滦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滦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索引号:000301110/2011-05047发表日期:2011-10-13 10:04:19 浏览1263次发布机构:滦南县政府字体:大中小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程序:发布时间: 2011-10-139:44:55责任部门:滦南县政府内容描述:滦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为保障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唐卫基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滦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滦南字[2010]22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职责㈠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职责是:1、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3、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4、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者权益;5、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6、定期向县委、县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㈡业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管委会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合中心),其职责是:1、执行管委会决定,负责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按照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3、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等情况;4、及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5、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㈢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职责1、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及慢病门诊三种。
①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村卫生室标准并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各镇卫生院。
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医院、县中医院、京东医院、妇幼医院、安康医院、滦南县医院妇产医院、17所镇卫生院;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唐山市开滦医院、工人医院、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市五院)、传染病医院、骨伤医院(市二院)、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55医院、唐山市中医院、开滦精神卫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