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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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2015〕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2015〕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许政〔2015〕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5日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根据国家住建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第三条建筑垃圾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沿街门店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土、弃料等废弃物;施工工地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设施施工、管网施工、桥梁涵洞施工、河道水利施工等工地。

第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中,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建筑垃圾管理政策依据

建筑垃圾管理政策依据

建筑垃圾管理政策依据1. 引言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施工、拆除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由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建筑垃圾的数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和资源带来了严重的压力。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建筑垃圾管理政策的依据,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标准。

2. 国家法律法规2.1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建筑施工、拆除和修复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利用。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并且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2.2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包括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3 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4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利用。

根据该法的规定,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并且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3. 政策文件3.1 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于2017年发布实施。

该政策文件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包括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3.2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多个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例如,201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的通知》,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利用要求,鼓励采取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

4. 相关标准4.1 建筑垃圾分类标准我国制定了《建筑垃圾分类与处置技术规范》,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分类标准。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

建筑物废弃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物废弃处理行为,维护环境卫生,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产生建筑物废弃物的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砖瓦混凝土、金属材料、木材、玻璃、塑料、沥青、泥土等。

第四条建筑物废弃物处理应根据废弃物的性质、来源、产生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储存、运输、处置,并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物废弃物处理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建筑物废弃物的分类与储存第六条建筑物废弃物应根据其材料属性,进行分类处理。

具体分类标准由当地环保部门制定并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建筑物废弃物应在指定区域集中储存,并进行明确标识,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第八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储存区域应设立专人进行管理,对每日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及时清理和整理。

第九条建筑物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分类、运输,不得在储存区域长时间积压。

第三章建筑物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十条建筑物废弃物的运输应选用环保车辆,保障运输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不得私自倾倒或焚烧。

第十二条建筑物废弃物的处置应选择正规、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或授权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

第四章建筑物废弃物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建筑物所有人及相关责任方,环保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或造成环境破坏的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违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暂停其建筑物使用权,并对其进行永久性禁止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为了规范建筑物废弃处理行为,保护环境、减少浪费并促进可持续发展,以上所列举的规章制度应当得到严格执行。

工程废弃物处置制度

工程废弃物处置制度

工程废弃物处置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废弃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3.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工程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

二、工程废弃物的分类1. 工程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土石方等。

2. 按照可回收性和危害性,工程废弃物应分为可回收材料、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3. 可回收材料指能够回收再利用的废弃物,如废钢铁、废混凝土等。

4.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构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含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5.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材料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废弃物。

三、工程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1. 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工程废弃物收集点,并做好分类收集工作。

2. 工程废弃物的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污染环境。

3. 运输车辆应密闭、清洁,防止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散落或飞扬。

四、工程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1.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对可回收材料进行再加工、再利用。

2. 有害垃圾应交由专业机构安全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非法倾倒。

3. 其他垃圾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监督与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违法处置工程废弃物的行为。

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虹府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发〔2016〕16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于2016年9月12日经区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6年9月29日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环卫收运、中转分拣、属地消纳、卸点监管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筑垃圾定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二、处置管理要求(一)加强源头申报管理。

全面落实本区各类建筑垃圾源头申报管理,实现全量、全覆盖申报,重点落实工程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的全过程全量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城市维护类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和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应落实全覆盖申报。

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应涵盖建筑垃圾的具体类别、产生数量及时间、承运企业及车辆、运输路线及消纳场所等。

(二)加强源头分类。

1.装修垃圾。

(1)居民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投放。

装修垃圾应以碎石、砖块、混凝土、碎玻璃、灰土等惰性物质为主。

(2)装修垃圾应投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指定的堆放场所(投放点)。

沿街装修单位应将装修垃圾放置在封闭式围栏内。

(3)装修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等,严禁混入有害垃圾。

河南省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河南省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 意见》 对 加 强 建 筑 垃 圾 规
范化 管 理 , 推 动 建 筑 垃圾 处 置 市
场 化 ,促 进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加 强组 织 实 施 等 工作 作 出 了
代 化发 展 内容 ,实 现建 筑 垃圾 减 量化 、 无害化 、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产
业 化发 展 。 f 二1 目标 任务 。 到2 0 1 6
f B 】 . 建 筑设 备 与建 筑材 料 , 2 0 0 9
科 研项 目: 天 津 市科 技 特 派 员项 目( 1 4 J C T P J C 0 0 5 4 5 ) 。

技术 、 墙 材工 厂 余 热 利 用技 术 和 高 品 质 墙 体 材 料 建 筑 产 业 化 应
用 等方 面 开展 战 略合作 。 巩 魁 生 副 厅 长 对 中 冶 重 工 在 墙 材 装 备 领 域 所 取 得 的 成 就
励 中冶 重 工 抓 住 机遇 , 充 分 发挥 其 在装 备 制 造 和 新产 品 、 新 工 艺 研 发 方 面 的强 大优 势 , 联合 省 内 外 装 备 制 造 和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企业 、 科 研 院所 、 大专院校 , 通 过 自主研 发 和 在 引进 、消 化 、
年 ,省辖 市 建成 建筑 垃 圾 资源 化 利 用设 施 ,城 区建 筑垃 圾 资 源化
明确 规定 和具体 要求 。
( 河 南省墙 改 办 )
河 南省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厅 副 厅 长 巩 魁 生 到洛 阳 中冶重工调研 资源综合利 用发展 情况
日前 , 河 南 省 住 房城 乡 建设 厅 巩 魁 生 副 厅 长 一 行 在 洛 阳市 建 委 有 关 人 员 陪 同 下 来 到 洛 阳

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

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

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建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占用土地资源,影响城市美观和居住环境,因此有必要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规范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建设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理。

3. 管理责任部门建筑废弃物的管理责任由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承担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机构。

4. 分类和收集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材料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混凝土、砖瓦、钢材、木材等。

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所处阶段和废弃物的种类及数量,合理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进行定期清运。

5. 处置和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应当采取无害化的方法进行,包括填埋、堆肥、焚烧等。

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应当根据材料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例如可以对砖瓦进行再利用,对钢材进行回收和再加工等。

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应当符合相关环保和资源利用的法律法规。

6. 监督和检查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抽查施工单位的分类收集情况和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7. 奖励措施为了鼓励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市政府可以出台相关奖励政策,给予在废弃物处理和回收利用方面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采取责令停工、罚款、吊销施工许可证等措施。

9. 宣传和教育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建筑废弃物处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倡导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10. 结论建筑废弃物处理规定的制定对于促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同政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资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道路拓宽、城中村改造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意见实施。

三、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

承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五、建筑垃圾处置、委托代运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倾倒地点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选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接纳建筑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才能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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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提升建筑废弃物管理水平,建立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格的建筑废弃物收运处置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从业资格依法办理
1.运输企业。

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应符合《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局核准后,方可从事运输经营服务。

2.消纳(处置)场。

从事建筑废弃物消纳(处置)的企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定,方可从事消纳(处置)服务。

3.回填场地。

因建设、维护、堆坡造景、山体恢复等需要对
外接收建筑废弃物回填使用的单位,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建设局进行预约登记,由市建设局根据施工及回填登记情况,组织调配建筑废弃物。

(二)源头申报实行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征收实施单位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前,持市建设局核定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意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1.产生建筑废弃物除资源化利用部分外需要处置的,应当制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计划,向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处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
(1)工程名称、地址,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
(3)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4)建筑废弃物处置方式、消纳地点和期限。

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等其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参照以上要求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

2.经市建设局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运输手续:
(1)工程名称、地址,运输数量;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信息;
(3)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
(4)资源化利用企业名称、地点和运输期限。

前款以外的,经市建设局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且不需要外运的,由市建设局进行信息登记。

(三)处置流程实行层层把关
1.工地管理标准化。

建设单位应在工地出入口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按规范设置封闭围挡,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要采取覆盖、洒水降尘等防尘降尘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

监理单位设置专职监管员,监管工地的环境卫生和车辆装载情况。

2.车辆运输规范化。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出场前,施工单位不允许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参与建筑废弃物运输,不允许未密闭加盖、车体不净、高出车厢等车辆驶离工地,不允许未经干化、固化处理的工地泥浆运至消纳场所;运输时,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明及《车辆
通行证》,按照核定的范围、路线、时间行驶,并采取必要的防撒漏、防扬尘等措施。

3.消纳处置有序化。

经核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要运输到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需消纳场处置的,要运输到市建设局确定的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的消纳场;需回填使用的,由市建设局根据施工及回填登记情况,组织调配建筑废弃物。

运输车辆应服从场内人员的指挥进行倾倒,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300平方米以下和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由镇办组织产生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者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

无物业管理小区的装修垃圾、沿街装修垃圾和大件垃圾,由辖区镇办,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镇办承担。

有物业管理小区的装修垃圾,由市建设局组织辖区镇办督促物业公司,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

四、注意事项
对违反规定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将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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